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须承担的42项责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责任共42项。
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22项)三、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9项)一、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1项)1、应作好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施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3、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四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和
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
绿化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资支付
用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使用工作证明,并按期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安全、及时。
第四条工资结构
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组成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
用工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及所承揽工程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检查。
发现农民工未及时足额领取工资或者发现经营单位未按照政府规定缴纳对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和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促用工单位和经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支付,必要时可以公开曝光,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条维权途径
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工资有未支付或者被拖欠的情况,可以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调解;也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依法制止和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赔偿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1•【文号】国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9月2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省级自查。
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24号令20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出工作责任制度1. 前言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出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订立本《农民工工资支出工作责任制度》。
2. 责任部门及人员2.1 人力资源部为农民工工资支出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公司各部门、项目部门的工资支出工作。
2.2 项目部门负责农民工的工资核算,将核算结果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
3. 工资计算与核算3.1 项目部门每月依据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协议等相关文件,依照《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民工工资支出管理方法》执行,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3.2 项目部门应及时核算农民工的工时、加班情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并将核算结果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核算结果的合理性,并依照规定的工资支出时间为农民工支出工资。
4. 工资支出方式4.1 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农民工支出工资,确保工资支出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核算好的工资金额定时足额转入农民工的银行账户。
4.3 人力资源部应保护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严禁泄露或以任何形式滥用。
5. 工资支出时间5.1 工资支出时间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影响工资支出时间,将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及时支出工资。
5.2 人力资源部应提前向项目部门和农民工发布工资支出时间表,并保证定时支出工资。
6. 工资支出记录与凭证6.1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完善的工资支出记录与凭证,确保工资支出工作的可追溯性。
6.2 每笔工资支出应有明确的工资支出凭证,包含支出时间、支出金额、农民工姓名、银行账户等信息,凭证应保管至少两年。
7. 异常情况处理7.1 如发现工资支出错误或遗漏,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矫正并向农民工解释情况,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损害。
7.2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人力资源部应协调解决,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3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人力资源部应与法务部门合作,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制造等行业对农民工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一、管理办法(一)实名登记制度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种、工作时间等。
实名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无误。
(二)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三)工资核算制度建立规范的工资核算制度,根据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准确计算其应得工资。
工资核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四)工资支付方式优先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无法通过银行代发的,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五)工资支付周期明确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应当按月支付,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特殊形式的,支付周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保证措施(一)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足以支付工程项目中所有农民工的工资。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监督检查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抽查。
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提供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用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工资款项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情况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出具工资清单,确保工资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档案,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章工资结构和核算第七条工资结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项工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商议确定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核算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工作小时数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得存在剥削、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方式、计算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核算工资,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农民工参预审查。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程序包括工资计算、工资审核、工资发放和工资记录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应当依据正常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并按照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工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工资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工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数额、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督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协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和检查。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3篇)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__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
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
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采取“举证责任倒臵”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2)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和落实。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案和措施: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保障:-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时间和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张责任清单汇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张责任清单
目录
第一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部门责任清单
第二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责任清单
第三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清单
第四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分包单位责任清单
第五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责任清单
— 1 —
第一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部门责任清单一、工作责任
— 2 —
— 3 —
— 4 —
— 5 —
— 6 —
二、法律责任
— 7 —
— 8 —
— 9 —
— 10 —
第二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责任清单
第三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清单
第四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分包单位责任清单
— 21 —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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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张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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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违法用工工资清偿责任解析
541探索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违法用工工资清偿责任解析王锐实践中,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益复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难以确定拖欠工资清偿责任主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在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清偿的基础上,列举了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把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有利于确定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三章中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和工资清偿主体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工资清偿主体的相关规定不改变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条例违法用工的相关规定做以浅析,和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工资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是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这一特殊责任主体招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
在第十六条基础上。
第十七条规范了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的清偿责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工资支付规则。
如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应由单位或者出资人承担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第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其属于非法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予以取缔。
同时,它也不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权益应当尽力保护。
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没有列出具体情形,仅作了概述性的规定。
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前,2003年实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无照经营行为相关的情形,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指: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等,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7•【文号】国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416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21年1月1日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规定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诚实信用、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
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问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问责情形分为一般失责行为和严重失责行为两个等级。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失责行为:(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二)未履行监管、协调、督促职责的;(三)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力的。
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责行为:(一)一个年度内,未安排部署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二)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七)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等级为C级的;(八)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从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权限由相关机关依据失责事实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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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镇乡人民政府、经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县级监察、督查、人社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经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经开发区管委会处理。
第五条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住建、水务、交通、国土、安监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
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八条信访、监察、国土、市监、司法、财政、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镇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级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抢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发出《督导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