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指南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江津府发〔2016〕3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江津府发〔2016〕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国发〔201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09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江津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4日附件江津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类别处理决定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范围内)区发展改革委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渝水水保[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渝环〔2018〕307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307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园区已开展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报告书应包含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二、实施对象上述实施范围内,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电镀集中区内的单个电镀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的110KV输变电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详细名录见附件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江津府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0〕3号)要求,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对2020年3月之前制发的区政府(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拟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且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拟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拟文后按要求送审。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环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江津府办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现制定印发《江津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9日江津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0〕38号)(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全面做好我区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部署的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工作总目标,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和做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全面摸清我区范围内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
一是清理整顿。
即清理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情况,排查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二是2020年发证或登记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
近 年 来 ,江 津 区 环 保 局 坚 持 以 “ 放 思 想 、 服 务 发 展 ” 为 先 导 , 解
以改 善 环 境 质 量 和 保 护 人 民群 众 健 康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 以 “打 造 一 流 队 五,争 创 一 流 业 绩 ” 为 目标 , 内强 素 质 ,外 塑 形 象 ,开 拓 创 新 , 锐 意 进 取 ,各 方 面 工 作 快 速 推 进 , 多 页T 作 走 在 了全 市 环 保 系 统 的 前 列 。其 中 , 区县 党 政 一 把 手 考 核 、 城 镇 污 水 治 理 、环 境 行 政执 法 、 全 虱污 染 源 普 查 等 多项 工 作 获 得 了 卜级 表 彰 和 奖 励 ,为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全 区 经
重 庆 市 江 津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江 津 区 环 保 局 成 立 于 1 9 年 , 是 重 庆 市 江 津 区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0 9
行 政 主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区 环 境 保护 工作 实 施 统
‘ 督 管 理 。 目前 , 局 峪
内 设有 办 公室 、环 境 宣 教 和 督 查科 、污 染 防 治科 、 自然 生 态 保 护科 、 建 设项 目环 境 管 理科 ,下 属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1 一 一 重 庆 市江 津 区 环 境 监 察 个 支 队,全 额拨 款 正科 级事 业单 位1 个一 一 重 庆 市 江 津 区环 境 监 测 分 中 心 , 国 有 公 司1 个一 一 重 庆 市 江 滓 区 宏 业 环 保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全 局 现 有 工 作 人 员7 人 ,其 中 大 专 以上 学 历6 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2 人 , 中 级 0 8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重庆市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9〕051号重庆天泽电器有限公司:你公司《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附送的《工业电器生产与销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项目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租赁睿容标准厂房A区的1号6幢1/夹/2-2号部分厂房,占地面积为789m2,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中电流互感器1万台、中电压互感器0.5万台、低压互感器3万台、移动式变电站10台。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2018年8月,我局以渝(津)环准〔2018〕252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年9月项目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同步建成。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不合格铁芯,集中收集后,返还给供货厂家;废漆包线、废绝缘纸、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桶、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交回收单位回收;废活性炭、废脱漆剂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送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重庆科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报告》和验收组意见表明: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固体废物得到了妥善处置。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你公司应按照生态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7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清理了2016年9月30日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一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废止10件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2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1渝环发〔2011〕7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2渝环发〔2012〕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3渝环发〔2012〕44号重庆市环境环保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相关项目管理的通知4渝环发〔2012〕7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5渝环发〔2013〕7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6渝环发〔2014〕3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7渝环发〔2014〕4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备案名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8渝环〔2010〕3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9渝环〔2011〕15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10渝环〔2015〕313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结束——。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6•【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为配合国家和重庆市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做好其中涉及我区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认真贯彻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将重庆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分析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面临的形势和压力,评估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挑战,按镇街和平台为单元划定“三线一单”,分区划定环境管控单元,提出基于“三线一单”管控单元的环境管控方案,在一张图上落实管控要求,构建全区环境管控体系。
通过制定“三线一单”和落实相关管控要求,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发展规模、保障生态功能,融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多规合一”成果,为重点建设项目落地提前划好框子,为绿色发展打好基础。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我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限批是指市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县(自治县)、流域、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下同)或企业的建设项目(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除外,下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审批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的可实施区域限批:(一)未按期完成国家或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
(二)环境问题突出,被国家或市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三)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四)国家或市政府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区域限批的启动及监督实施。
(一)对市级或市级以下工业园区和企业、不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等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决定。
对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国家级工业园区和中央在渝企业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
(二)区域限批决定作出后,由市环保局发文告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单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环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分类精准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3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渝环发[2005]8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渝环发〔2005〕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计委(计经委):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本通知附件名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未列入本通知附件名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审批。
四、市环境保护局对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五、本通知附件名录将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适时调整。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名录(略)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结束——。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环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渝环发〔2012〕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3日附件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附件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规定,你单位拟建的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江津府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6日江津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区委第32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江津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考虑、条块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社会协同”的原则,通过突出问题导向、以块为主、疏堵结合、集中整治、群众参与等方式,有序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现整治工作长效化、常态化。
力争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重点整治任务,努力实现“设施更加完善、市容更加整洁、环境更加舒适、交通更加畅通、景观更加优美、秩序更加井然、空气更加清新”的任务目标,推动江津区精细化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范围重点整治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滨江新城、双福街道、德感工业园等区域。
其余镇和平台要结合实际,参照重点整治区域的要求,推进辖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组织领导成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挥协调综合整治工作。
组长:谭庆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副组长:吴晓琳区政府副区长古明洪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委外宣办、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商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经信委、区交委、区规划局、江津食药监分局、江津工商分局、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双福街道、德感街道、德感工业园、滨江新城管委会、区新闻社、区广播电视台、区网络传媒中心主要负责人。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环准[ ] 号(单位):你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该项目在建设。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营运中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为:二、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本批准书附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辐射剂量控制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三、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二)废水污染治理措施要求(三)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要求(四)噪声污染治理措施要求(五)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要求(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七)辐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八)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削减、替代削减等)(九)其它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开工前应将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报我局备案。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试生产)。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正式生产。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盖章)年月日抄送:环保局,环境监察队(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9
•【字号】江津府办〔2018〕140号
•【施行日期】2018.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年环境保护
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质保量完成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考核任务,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2018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作为镇街、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津区生态环保工作安排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津区生态环保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津区生态环保工作安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8年江津区生态环保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强化各项任务过程管理,坚持每季度末月底前将推进情况报区环保局汇总,作为年度生态环保考核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2018年江津区生态环保工作安排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
全区生态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一三三六”发展思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在“建”“管”“改”上下工夫,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努力把江津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目标: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工作内容:1.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统一部署,深化环保系统“大学习、大落实”一揽子计划,深入开展“大动员、大培训、大调研、大讨论、大宣传”活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会贯通到生态环保工作的各个方面、领域和环节。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江津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审批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投资项目审批各基本环节审批服务的首个受理部门,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后,必须依法负责办理和答复,或协调联系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和单位进行办理和答复,并对申请人负责到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流程,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入市等基本环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涉密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参照执行。
第四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各基本环节首个受理部门为该环节首问部门,该部门第一位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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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申请1份,加盖公章。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
1.受理
2.初审
3.现场踏勘
4.专家评审
5.审核
6.批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份,加盖公章,附电子版1份。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附环境影响
4、专家审查意见(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6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申报审批
1.受理
2.现场踏勘
3.审核
4.批准
1、申报表一式叁份,附电子文档。
2、《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试生产)》一式叁份,附电子文档。
5个工作日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9、《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10、新建项目应提供环评、“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等审批文件复印件3份。
10个工作日
9
建筑工程夜间连续施工排放噪声许可审批
1.受理
2.现场踏勘
3.审核
4.批准
1、《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连续施工排放噪声申请表》1份,附电子文档。
2、建委出具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指南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指南
序
号
审批项目
审批
程序
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承诺时限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1.接件
2.初审
3.审核
4.批准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叁份,加盖公章(原件),附电子文档
2、工业类建设项目应提交拟建地点地形图(城市规划区内提供规划图和1:500~
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2份,未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专家
的审查意见2份。
3、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1份。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申请1份,加盖公章。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5
环境保护设计备案
1.受理
2.初审
1:10000的地形图,于规划区外需1:1000~1:50000的地形图)一份(可以是白图)
3、建设依据:立项文件或备案证(复印件)一份
3个工作日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登记表)
1.受理
2.初审
3.现场踏勘
4.审核
5.批准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叁份,加盖公章(原件),附电子文档
1.受理
2.初审
3.现场踏勘
4.专家评审
5.审核
6.批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份,加盖公章,附电子版1份。
2、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意
见2份,未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专家的审查意见2份。
3、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工业类建设项目应提交拟建地点地形图(城市规划区内提供规划图和1:500~
1:10000的地形图,于规划区外需1:1000~1:50000的地形图)一份(可以是白图)
3、建设依据:立项文件或备案证(复印件)一份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申请1份,加盖公章。
5个工作日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
2个工作日
10
污染治理设施停运审批
1.受理
2.现场踏勘
3.审核
4.批准
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申请。
5个工作日
11
危险废物转运审批
1.受理
2.现场踏勘
3.审核
4.批准
危险废物转运申请3份。
5个工作日
发布时间:2009-6-2点击次数:1229次
2、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3份。
3、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3份。
4、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3份。
5、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3份。
6、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3份及其电子版本。
7、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3份。
8、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3份。
3.专家评审Biblioteka 4.审核6.备案1、申请表一式二份,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在项目开工前提交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备案后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本或篇章(含环境风险防范设计)。
3、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排水管网布置图、项目周边敏感点布置图(可以是白图)。
1.受理
2.现场踏勘
3.审核
4.批准
1、申报表一式叁份,附电子文档。
2、本项目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附电子文档。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情况确定)。
5个工作日
8
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
1.受理
2.现场踏勘
3.审核
4.批准
1、《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3份,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