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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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12月19日)1、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决定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

但对于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劳动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置之不理,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仲裁机构以超过六十日仲裁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正当理由在法定仲裁申诉时效内不能行使仲裁申请权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确属由于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仲裁申诉时效内行使仲裁申请权的,应作出实体处理。

非当事人自身原由造成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3、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劳动仲裁机构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而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应依法进行审理。

4、对于不属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以其它民事案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规定直接受理。

5、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机构的部分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仲裁机构的终结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单独就部分裁决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案件受理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发布时间:2013-02-01 09:10:5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收到此类案件的立案请求,不能以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拒绝接收,而是先接收后进行审查如发现该案确实不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告知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告知劳动者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该条规定防止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相互推诿造成劳动者告状无门的尴尬处境。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127)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127)

2016年全国七五普法专题活动试题附答案题型:选择题分值:2分/题1、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可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A、村委会B、居委会C、老年人组织D、赡养人所在单位参考答案:ABCD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通过。

A、四分之一B、半数C、五分之一D、三分之一参考答案:B3、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制度。

A、社会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C、社会保障D、社会救助参考答案:C4、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A、遵守B、保守C、维护D、保护参考答案:B5、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

A、老有所养B、老有所医C、老有所为D、老有所乐参考答案:ABCD6、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A、英国宪法B、美国宪法C、法国宪法D、苏俄宪法参考答案:A7、对哺乳未满()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A、3个月B、6个月C、1周岁D、2周岁参考答案:C8、现代邪教一般打着()、气功、传统文化等旗号招揽信众,对此,人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A、宗教B、政治C、经济D、旅游参考答案:A9、《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制度?()A、业务制度B、财务制度C、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D、存货管理制度参考答案:ABC10、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国有经济B、集体经济C、私营经济D、个体经济参考答案:A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一B、二C、三D、四参考答案:B12、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规章制度()。

A、形式是否规范B、内容是否全面C、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D、制定程序是否简便参考答案:C13、下列有关法的朔及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近现代国家通行法朔及即往原则B、只有刑法才存在法的朔及力问题C、不同时代的立法对法的搠及力的规定相同D、新法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新法,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参考答案:ABC14、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人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考试试题(含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考试试题(含答案)

单选题1. 在有效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有助于( )劳 资冲突。

A)消灭 B)减少 C)完全避免 D)根本制止 2。

下列属于用人单位可能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的是( )。

A)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B)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C)用人单位提供岗位适应性培训 D)用人单位提供转岗培训 3. 集体协商争议的主体是( )和( )。

A)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 B)工会;职工代表 C)企业代表;政府代表 D)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政府代表 4. 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需要重点掌握两个方面的法律法 规,一是有关劳动标准的法律法规,一是关于( )的法律 法规.A)劳动定额 B)集体合同制度 C)公司制度 D)劳动争议制度 5. 用人单位如果不同意劳动者的变更提议,劳动者可以 ( )。

A)辞退 B)辞职 C)提出劳动争议 D)诉讼 6。

有关集体协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集体协调也称集体谈判 B)政府是集体协商的主体之一 C)集体协商可以克服个别蔻关系的失衡状态 D)集体协商是构筑理想劳动关系的基础 7. 协调解决劳动规章制度实施中形式上应避免的问题有。

()A)一致性问题 B)抵触问题 C)违法问题 D)矛盾问题 8. 我国目前颁布劳动行政法规有( )。

A)《劳动法》 B)《劳动合同法》 C)《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D)《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9. 以下不是显性文化的( )A)组织精神 B)规章制度 C)工作环境 D)组织标志 10.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或陷入僵局时,应该采取 的对策是( )。

A)坚持讨论 B)暂时休会 C)制止对方 D)避开争议议题 11。

集体合同属于( )A)要式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单务合同 D)无偿合同 12。

用人单位( )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无效。

A)惩戒性 B)因生产经营需要 C)因经营困难 D)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前置程序的 13.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五项基本职 权,以下那一项不属于( )A)审议建议权 B)审计权C)审议决定权 D)评议监督权 14。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释⼤家在⼯作中有没有遇到⼀些不好解决的问题呢?特别是关于劳动纠纷的。

最⾼⼈民法院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出台什么司法解释吗?下⾯就随店铺⼩编来⼀起看看吧!最⾼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最⾼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4⽉30⽇起施⾏)x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的纠纷。

第⼆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以当事⼈的仲裁申请超过六⼗⽇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5.03•【分类】其他正文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郭某玲与某航空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郭某玲于2011年10月15日入职某航空服务公司,自2013年10月15日开始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4月9日,某航空服务公司接机场通知:因疫情防控需要,自2021年4月14日起未接种新冠疫苗的员工,不得在航站楼工作。

郭某玲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某航空服务公司与郭某玲进行协商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方案为调岗,工作地点调至总销售门店,工作内容不变,工作报酬除车补、餐补外均无变化(因总部提供免费午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其居住地点更近且不存在晚班,故不给付餐补、车补);另一种方案为接种新冠疫苗。

双方就调岗问题多次书面、口头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某航空服务公司向郭某玲邮寄书面通知书,通知其于2021年4月29日到调整后岗位工作,如逾期未到岗则视为旷工,公司有权依规章制度处理。

郭某玲在通知规定时间未到岗工作。

2021年5月6日,某航空服务公司向郭某玲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旷工连续超过2天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后郭某玲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逾期未裁决,郭某玲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航空服务公司关于调整郭某玲岗位的行为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机场航站楼作为感染风险较高的场所是重点防控对象。

郭某玲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无论从其个人健康还是从整体防疫考虑,其已不具备在机场工作的条件。

就调岗事宜,某航空服务公司已与郭某玲进行充分协商,调岗前后薪资待遇水平无明显变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未对合同履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该调岗行为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

郭某玲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经营安排,未到岗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的民主程序证据

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的民主程序证据

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的民主程序证据篇一: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实务,包括合法性及程序性的要求。

如果公示的程序不合法,民主的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

民主程序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民主程序就是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

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规定。

根据目前国家体制,包括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这个民主程序形同虚设。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制定规章起不到监督制度作用。

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把规章制度拿出来进行民主讨论,但是结果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

基于这种情况,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要求更加严格。

它把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过程,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法律具体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对企业的约束更大了,首先把规章制度进行了分类。

(一)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1.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劳动报酬,涉及到企业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减,惩处员工时候的工资规定,涉及到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时间,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动技能等。

把八类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

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就是说,只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能出一个规章制度的方案。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7•【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案例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基本案情】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

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

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501号]案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基本案情】陆某于2014年10月31日与某汽车配件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

《就业规则》第68.4.7条和《员工守则》第71.1条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并将此类行为作为解雇事由之一。

2019年10-11月期间,陆某和同事丛某互相多次代刷卡,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引言概述: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指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一种机制。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一、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必要性1.1 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合宪性审查机制可以确保规章制度与宪法保持一致,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1.2 保护公民的权益:合宪性审查机制可以防止规章制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1.3 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合宪性审查机制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实施主体2.1 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合宪性审查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

2.2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规章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

2.3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合宪性审查的程序3.1 提起审查:合宪性审查可以由公民、组织或宪法法院主动提起,审查请求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与宪法的冲突点。

3.2 审查程序:宪法法院对合宪性审查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证据调查,最终作出审查决定。

3.3 审查结果:宪法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如不符合则宣布其无效,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合宪性审查机制的问题与挑战4.1 审查标准的确定:合宪性审查需要明确合宪性的标准,避免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4.2 审查权力的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其他机关的职权。

4.3 审查决定的效力:合宪性审查决定的效力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其能够有效约束规章制度的实施。

五、国际经验与启示5.1 美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美国最高法院对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

5.2 德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制60个题

法制60个题
A.工商B.税务
C.公安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A.举报B申请调解
C.申请仲裁D.提起诉讼
24、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规章制度(C)。
A.形式是否规范B.内容是否全面
C.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D.制定程序是否简便
C.《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知识产权协议》
39.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B)
A.经过实质审查方可授权B.经初审合格后即授权
C.递交申请后即可授权D.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才可授权
4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B)
A.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4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
A一倍B二倍
C三倍D五倍
48、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C)。
A.即时终止B.续延半年后终止
C.续延一年后终止D.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12、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B)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七日B.十五日
C.一个月D.三个月
13、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属于(C)。
A.普通性预告解除B.特殊性预告解除
29、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D)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B物、行为、智力成果

论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论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论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本文属于议论文类型,旨在探讨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分析其必要性和实践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我们需要明确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的意义。

这项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对作为该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通过这种附带审查,可以纠正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内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接下来,我们需要梳理思路。

应明确附带审查的对象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定、通知、决定等。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一般来说,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在进行附带审查时,需要支持论点。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通过以下论据来证明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必要性。

从法理角度来看,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对所有涉及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对其进行审查可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

我们需要总结观点并提出建议。

本文认为,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通过这种审查,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附带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司法监督等方式加以改进和完善。

展望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将会越来越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更加重视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6号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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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则等。

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

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

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法院亦可将其作为裁判依据,法院无权做过多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当前民主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很难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平、合理,因此,司法部门应将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作为审查的标准之一。

沈斌倜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法院有权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进行审查。

1.出于对劳动者一方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应当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②提出方案和意见;③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④公示告知,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会使规章制度面临无效的风险。

法律作此规定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因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只要同时具备“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即可有效实施;而对劳动者而言,法律并未赋予其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决定权,仅赋予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权利,即通说的“民主程序”,但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
求、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突出,民主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规章制度更多的是体现企业的意志。

这一程序显然难以限制用人单位。

即,如果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该规章制度不合理,即使有提出意见和平等协商的权利,要想真正达到改变此制度的目的依然步履维艰。

此时,在司法审判过程再不予以外部干涉,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延伸,只有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才能称其为真正的合法。

合理性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度”的把握。

具体而言,假如某项规定普遍遭到员工的反对,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这样的规章制度注定难以得到合法有效执行。

因此,在现如今用人单拥有规章制度绝对决定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合理性,才能促进用人单位在保障规章制度合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必要且有权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关于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一方面要从用人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特性和生产状况来认定,行业不同、岗位各异都意味着在合理性认定上不可能存在统一的标准。

如禁烟问题,假若工作场所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理所当然绝对禁止吸烟,但换个工作场地则未必要如此严格要求。

另一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还需把握“度”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而罔顾员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度”的把握可以从“少数服从多数”考虑。

目前,尚未看到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肖峰在其相关论述中还是倾向于法院有审查权的,江苏高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也倾向于法官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有审查权。

原文载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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