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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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乡镇水管站、局属各股站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窗口服务,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制定《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检查流程图4、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通知抄送: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承办岗位上犹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工管站、机电站、防汛办。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内部监督,上犹县水务局监察室电话:8542656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一)电话投诉:8542656(二)书信投诉:上犹县水务局九、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完整word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方式、条件和期限职权依法定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号《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的除外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年国务院令58号修订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1案件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7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2《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的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特殊情况需《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年佛山市人民政府令号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日起施行2012日修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9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201日起施行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的除外2日修订日起施行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当事人不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强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20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1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流程说明一、流程分类:蓝线表示正常流程走向绿色虚线表示可能发展方向二、流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上级审批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执法程序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举报、移送等)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处理审批告知(听证告知)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
文字说明:1、案件来源:水事违法行为一般经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或由举报人举报,以及相关部门移送。
2、案件受理: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后,由局水政处会支队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派员赴现场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
3、立案审批:水事违法行为一经核实,既由支队提出立案建议,由局水政处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4、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后,水政监察人员即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展开调查,包括制作调查笔录,拍摄相关图片资料,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摘抄相关资料,现场勘测等,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5、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水政监察支队召集承办人及相关人员,依据违法事实,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局水政处审核,并由局主管领导审定。
重大水事案件由水政处审核后报局水事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审定。
6、告知(听证告知):依据局审定的处理(处罚)意见,填制水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制作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7、水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或听证告知期满后,如当事人放弃听证和陈述,我局将正式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陈述或要求听证,我局依法制作陈述笔录或组织听证会,再行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水行政处罚的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方面由我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我局的处罚决定,将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针对有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7、《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8、《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9、《江苏省防洪条例》1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1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15、《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6、《江苏省防洪工程管理办法》17、《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8、《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执法制度: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水行政赔偿制度无锡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执法范围和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水利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7.解 除 对符合解除条件的,经法定程序,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催告
存档结案
期限内履行的
2、是否履行
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行政强制(措施)
逾期不履行的
符合代履行情形的
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 3、决定 无执行权的 作出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可中止情形发生 时 中止执行
履行催告 4、强制执行实施 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代履行 可终结情形发生时 终结执行 未履行的 执行协议 履行的 签名盖章确认
5、存档结案
是 4.决 定 制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执 行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 告知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 备清单,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保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6.监 管 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强制措施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1.调 查 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 听资料等证据。
2.审 查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的由本行政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不予实施。
否
3. 是否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水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流程说明一、流程分类:蓝线表示正常流程走向绿色虚线表示可能发展方向二、流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上级审批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水行政执法程序课件
水行政执法程序一、水行政执法程序1、概念水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
方式、步骤不能少、顺序有的不能倒、时限不能超构成水行政执法程序的四个要素。
水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2、特点第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程序的内容要求往往具有共性。
(1)程序的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和撤销。
(2)程序的内容需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要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如告知、说明理由等,保障利害关系人对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一切行政行为的知情权、了解权。
(3)体现中立性原则的程序规则。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础”体现“中立性原则”的程序规则包括任何人不得充当与己有关的案件的审理者和决定者保障行政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等。
第三、程序具有公平正义性,也就是程序正义这是程序特征的核心所在。
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正义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由此得出的实体结论也是正义的。
相反如果程序的存在非正义那么也很难保证得出正义的实体结论。
3、原则1公开原则2公正原则3参与原则4顺序原则5效率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包括事前的告知程序、事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和事后提供法律救济的程序等4、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说明理由制度;(4)回避制度;(5)合议制度;(6)听证制度;(7)审执分立制度;(8)救济制度;(9)顺序制度;(10)限时制度。
5、水行政执法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一)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水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适用项目1、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2、对拦水、蓄水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处罚。
3、对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处罚。
4、对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处罚。
5、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6、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7、对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处罚。
8、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9、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10、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罚。
11、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1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5、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运城市水务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征收类水资源费征收
查
计量设施是否完好查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符合法定
缓缴情形,
申请人可
在收到缴
纳通知书7
日内申请
缓缴,(水
行政主管
部门应注
意缓缴期
限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未安装或者
计量设施不
合格或者运
行不正常的
征费单位开具水资源
费专用票据
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
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例》第57条规定处理
作出处罚
机关申请
当地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
取用水户到上级
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
查
取
证
水
行
政
处
罚
立
案
期满后仍
不缴费的
承办机构:运城市水务局水保监督站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公告
行政处罚
履行申报义务
行政强制
责
收河主部或其权河管单按道级理限行责 负征的道管门
由授的道理位河分管权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