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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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

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

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一部分,股权分配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工程项目中,股权分配方案不仅仅是一项管理制度,更代表着企业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和联合经营的稳固基础。

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应当满足各方股东的利益诉求,促进项目的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企业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探讨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原则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的设计原则1. 共同目标:工程项目的内部股权分配方案应当服务于项目的长期发展目标,使各方股东的利益利益相一致,形成联合经营的共同利益点。

2. 公平合理:股权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股东,确保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透明公开: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各方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内部分配不合理、不公平。

4. 激励约束:股权分配方案应当有效激励有贡献的股东,约束低效管理和无为股东,使各方股东积极参与项目管理和决策。

5. 灵活调整:股权分配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因应项目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持分配机制的适应性与有效性。

三、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1. 股权分配比例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比例应当根据各方股东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合理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投入资金的多少、技术与管理的贡献等因素都应当纳入考虑范围内。

如果出现股份增减的情况,应当遵循各项约定和实际贡献进行调整,以确保股权分配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 股权变现与退出机制工程项目的内部股权变现与退出机制应当明确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工程项目的运营中,如果需要新的投资者或者有股东退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并通过法定流程进行变更。

3. 股东权利与义务工程项目的内部股权分配方案应当清晰界定各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股东权益、投票权、利润分配、决策权、风险承担等内容。

对于主要投资者、管理者和战略合作伙伴,应当根据其实际贡献设立特殊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PPP模式下特许经营权利分配及流转问题研究

PPP模式下特许经营权利分配及流转问题研究

PPP模式下特许经营权利分配及流转问题研究自2013年以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在我国的推进和发展如火如荼。

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PPP操作模式的政策性文件。

虽然对PPP模式的概念定义并无统一的规定,通过对实践的观察,“特许经营”作为PPP模式的一种得到普遍的应用。

特许经营的主要特点是,在可对使用者进行收费的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通过合法程序与政府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从而得到排他性的特许权,承担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的义务。

但是,理论和实践中对特许经营权利分配及流转问题存在诸多分歧。

因此,本文重点将围绕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PPP模式下特许经营的权利分配问题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在我国被认定为行政合同。

但是,政府从事私法行为(如向私人承租房屋、购买物品时),因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故属于私法行为(王泽鉴,2001)。

亦有学者认为,虽然政府部门拥有行政权力,但是PPP项目协议的最终形成,是政府部门和社会投资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体现的契约自由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曹珊,2016)。

在PPP模式下的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两者的权利分配是基于何种原则和具体规定也有待讨论。

(一)权利分配的原则:平等合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转发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强调“转发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的原则是“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同样指出,“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

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

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

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公司控制权主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现实,即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选举与职责界定,来具体分配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人事权、财务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

1. 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决议机制及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目前PPP项目实务中PPP项目公司的主要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结构按照出资比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社会资本全资控股。

对于相对比较成熟、易于监管的项目,由由资金与运营实力的社会资本全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全资控股,避免股权结构复杂化;第二类是政府出资代表象征性参股。

政府为了获得一票否决权和知情权,象征性地出资较小的比例,一般在5%—10%左右;第三类是政府出资代表实质性参股,一般在10%—40%。

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满足项目资金需求,这就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财力、项目规模、项目自偿率等多种因素,做好财务方案的平衡,来确定合适的股权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PPP模式的核心在于公私合作,而控制权让渡给社会资本越多,其私有化特征越强,进而社会资本承担风险成本越高,所获收益越大;反之,PPP项目公司中控制权让渡给政府方出资代表越多,社会资本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越少。

换言之,特定的公共项目选择何种PPP模式,就决定了项目公司中控制权的分配,但原则上,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控制权配置都不宜过多。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第一种类型由社会资本全资控股的类型较少,大部分是采用第二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

在采用第二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中,股东会的表决机制有采用二级表决机制的,也有采用三级表决机制的。

例如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某项目,其股东会表决机制分为三级:一般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如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延长经营期限、制定和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股权质押的决议)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重大事项(涉及到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且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项目公司股权变动等)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ppp项目公司股权协议

ppp项目公司股权协议

ppp项目公司股权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PPP(政府与民间合作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权分配、管理、转让和退出等事项,以确保各参与方的权益和合作顺利进行。

2. 背景信息2.1 项目概述PPP项目公司是由政府与民间企业合作成立的公司,旨在共同承担某项公共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职责,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2 参与方介绍2.2.1 政府方政府方在该项目中代表公众利益,并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2.2.2 民间企业方民间企业方是参与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关键参与方,其主要负责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支持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3. 公司股权分配3.1 股东组成根据PPP项目公司的发展需要,政府方和民间企业方将以合理的比例共同组成公司的股东。

具体股东组成将根据各方的投资和贡献程度等因素决定。

3.2 股权比例政府方和民间企业方将根据各自的投资额和项目管理能力等因素确定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一般情况下,股权比例应合理分配,以体现各方的投入和风险承担。

3.3 股权变动任何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或转让其股权。

如有需要变动股权比例,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的协商和一致同意。

4. 公司治理4.1 董事会组成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各股东指派代表担任董事。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决策和监督等职能。

4.2 董事会议决董事会决策事项应由董事会成员以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

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应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4.3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具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审查财务报表等职权。

同时,董事会应及时向股东和政府方报告公司的运营情况。

5. 股权转让和退出5.1 股权转让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有股东有意转让其股权,应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并与其协商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5.2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有多个股东同时表示购买意愿,则按照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确定优先次序。

投资工程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投资工程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投资工程公司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在投资工程公司中,股权分配所涉及的利益分配、权责关系和公司治理是金字塔尖上的问题。

在股权结构方面,分成员工持股、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者等多个方向,促进公司内外部间信息对称,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公司背景投资工程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致力于投资并实施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投资等。

目前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布局,并且已经完成了多个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三、股权结构现状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1. 创始人股权:占股比例为30%,创始人负责公司整体战略规划、项目筛选和审批等。

2. 员工股权:占股比例为20%,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3. 合作伙伴股权:占股比例为20%,公司与多个合作伙伴在项目开发和运营中取得了成功合作。

4. 战略投资者股权:占股比例为20%,战略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战略资源。

5. 风险投资者股权:占股比例为10%,风险投资者为公司投资了大量的风险资金以支持公司项目的实施。

四、股权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股权分配应当尊重每个参与者的贡献,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回报。

2. 激励原则:股权分配应当充分激励员工和合作伙伴,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的发展。

3. 长期原则:股权分配应当更加注重长期价值,避免短期利益的冲突和偏差。

五、股权分配方案基于以上原则和公司现状,我们制定了如下股权分配方案:1. 创始人股权:不变,占股比例为30%。

创始人负责公司整体战略规划、项目筛选和审批,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

2. 员工股权:增加至30%,占股比例为30%。

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方案中,员工的股权比例将明显增加。

3. 合作伙伴股权:不变,占股比例为20%。

公司与多个合作伙伴在项目开发和运营中取得了成功合作,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4. 战略投资者股权:不变,占股比例为20%。

PPP项目分包管理原则及方法

PPP项目分包管理原则及方法

PPP项目分包管理原则及方法1分包管理原则(1)以投融资建设合同为依据制定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内容及规定以符合×××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投融资建设项目比选文件及实现项目各项管理目标为原则,实行对分包商与标段项目部等同的原则进行管理。

即项目公司对分包商有施工协调管理权、质量标准控制权、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数量验收权等。

(2)分包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法令、法规以及××市相关条例与规定。

(3)项目公司或其直接控股公司或直接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无相应资质或能力不足的,将由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商来承担相应工程。

(4)按照××市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项目公司对本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需要进行招标选择的,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5)项目公司对其所选择的专业分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定期进行验工计价和工程款支付,不以任何理由拖欠专业分包商工程款,也不得要求专业分包商垫资或自行融资完成所分包的工程。

(6)项目公司依法选择的合法专业分包人,须征得业主的许可,方能录用。

对于“主要分包人”的选择,业主有权参予对“主要分包人”技术方面的评审,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专业分包商的选择确定过程,项目公司充分考虑业主的建议和意见,但业主的行为并不免除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分包管理方法(1)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目标、接口工期、安全目标、质量目标、环境保护目标、文明施工目标等纳入合同,合同签订后,将专业分包合同正本送合同管理部存挡,副本送业主单位备案。

(2)项目公司对专业分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专业分包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施工工作进行审查,并协调与其他专业分包人或投融资建设人的工作。

项目公司对其专业分包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完全责任。

(3)项目公司在任何专业分包人开始履行专业分包合同7天前将拟聘用的专业分包人(附上包括其相关业绩的详细资料)、专业分包人承建的工程拟定开工日期等通知业主。

PPP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分析

PPP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分析

PPP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在PPP全新合作模式提出的背景下,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基础。

PPP其实就是在公共领域中,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共赢,在大力推广PPP合作模式的背景下,对多个行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目前关于PPP合作模式方面的规范文件逐渐增多,从而导致多种合作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PPP项目中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综合现实需求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引言:在私人和公共部门合作过程中,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实现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

在PPP模式中经营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包含的合作模式呈多样性,在宏观角度来看,PPP项目产权归属有着截然不同的状态。

另外,PPP模式中,私人与公共单位的地位不对等,无法实现社会资本共赢。

在完善PPP体系中,需要包含完善的股权转让机制,深入探讨股权转让机制法律问题,制定完善解决措施。

1PPP项目属性和企业特征的介绍1.1PPP项目属性在PPP模式出现后,受到市场与政府的支持,PPP模式的主要优势是,为合作双方建立对接平台,实现风险共同承担,收益共享的良好局面。

在平等合作基础下,双方都应保持自愿态度,发挥出社会资本在管理、技术、资金、融资等方面的优势,在公共领域完成良好配合。

其中收益共享指的是,PPP运行规模相对较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若不能及时完成收益共享,可能导致参与者丧失吸引力。

政府部门可以帮助私人解决融资问题,合理利用社会资本,最终获得更多商业利益。

在风险承担角度来看,正常企业运行风险由一方承担,在责任和压力过大的情况下,PPP模式中合作双方无法分担风险,从而导致合作地位不对等。

无法分担的风险主要包括社会资本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1.2PPP项目企业特征政府和私人企业进行合作过程中,通过组建公司的方式进行运营。

组建的公司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公司使用有限责任运行制度。

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关于公司的明确限制,再考虑设立条件和资本获得问题时,双方需要将互相信任作为基础,保证企业人和性,为企业发展谋求更多途径。

公共项目公私合作(PPP)控制权配置的决策模型

公共项目公私合作(PPP)控制权配置的决策模型

提下 , 研究 了控制 权配 置 的决 策 问题 , 结论 表 明 , 由于控制权 决定 着剩余 收益 , 此在 P P项 目中 , 制 因 P 控
权 的配置取 决 于双方对 项 目的价值 期望 , 哪一 方对项 目价值 的期望 较 高 , 控制 权就 应 配 置 于哪 一方 口 ; 大西 正光 等 以政 府 与项 目公 司利 益 的一 致性 为 解释 变 量构 建 了 P P项 目特 许 经 营期 内控 制 权 配置 的 P 决策 模型 , 该模 型表 明 , 政府 和项 目公 司的利 益关 系越一 致 , 宜 将特 许 经 营期 内控 制 权 配置 给项 目公 越 司( 用 B 采 OT范式 ) 当政府 和项 目公 司 的利益 关 系对 立 程 度很 大 时 , 制 权 配置 给 任何 一 方 , 会 导 ; 控 都 致另外 一方 收益 很小[ ; 拮等将 P P项 目的控 制 权 作为 连 续变 量 , 2张 P 并将 项 目公 司投 资分 为 自利 性 投 资( 为增 加 自有 收益 而进行 的投 资) 和公 益性 投资 ( 增加 社会 福利 而进 行 的投 资 ) 类 , 析 在 不 同条 为 两 分 件下 控制 权配 置的最 佳范 围及其 对合作 效率 的影 响 , 论表 明 , 结 由于存在 自利性 投 资 , 将控 制 权 全部 赋 予对 项 目评价 高的一 方不是 最佳 的控制 权分 配方案 , 效 的控 制权 配置 应 处 于一定 的 区间 内 , 有 而且 , 过 度 的政府 干预也 会 导致 合 作的低 效 率“ . 目前 的研 究 中 , 三篇 文 章 是 为数 不 多 的将 控 制 权作 为 变 。在 ] 这
调 性 , 而 决 定 着 控 制 权 的 最 佳 配 置. 文 基 于 上 述 原 理 构建 控 制 权 配 置 的 决 策 模 型 , 通 过 算 例 验 证 所 得模 进 论 并

【解析】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浅析

【解析】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浅析

【解析】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浅析【解析】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浅析点击上方“PPP特训营”可订阅哦!一、PPP项目参与主体分析PPP项目公司是PPP模式运行的重要载体,通常由项目发起方和投资方以设立项目公司(SPV)的形式实施。

在PPP项目中重要的项目发起方和投资方及其他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及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专业运营企业等,各参与主体在PPP项目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

二、PPP项目公司概述在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中提出:“PPP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PPP项目公司与其他普通的公司项目比较主要特点为: 1. 政府持股比例的要求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体现了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中政府职能的转变,PPP项目公司的市场化运作; 2. PPP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融资的唯一主体,区别于普通公司融资主体多样化,PPP项目公司对外融资只以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与投资人和政府进行有效隔离,实现表外融资的目的; 3. PPP项目公司是多方不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政府与社会资本或者联合体合作之间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利益分配等都是通过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体现的。

为什么要研究?在PPP项目运行过程中,政府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需要评估社会资本的融资能力、运营能力,通过确定合理的股权比例使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关系达到互利共赢。

通过分析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在参与PPP项目的不同阶段股权调整的依据。

1、选择适当的联合体2、确定合理的股权比例3、调整股权结构的依据4、政府评估社会资本的依据三、PPP项目公司股东类型分析潜在股东类型分析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影响项目的运作效率,不同类型的股东参与决定项目公司不同的运行模式。

ppp实施方案责任分工

ppp实施方案责任分工

ppp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在PPP实施方案中,责任分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合理的责任分工,才能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对PPP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首先,作为PPP项目的发起方,我们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

政府部门需要承担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管等职责,而企业方则需要承担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职责。

在责任分工上,政府和企业需要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PPP项目的实施。

其次,责任分工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具体的安排。

不同的PPP项目,在责任分工上会有所不同。

例如,基础设施类项目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建设和运营的责任,而公共服务类项目则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服务提供的责任。

因此,在责任分工上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安排,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共同推动项目的实施。

另外,责任分工还需要考虑到风险的分担。

在PPP项目中,风险是无法回避的,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承担风险。

因此,在责任分工上需要明确各方在风险管理上的责任,确保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化解。

最后,责任分工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确保各方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各自的职责。

同时,还需要建立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确保PPP项目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总之,PPP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是项目实施的基础,只有合理的责任分工,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责任分工,做好规划和安排,确保各方能够共同推动PPP项目的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分析】图图细说: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分析】图图细说: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解析】图图细说:PPP 项目企业股权结构PPP项目的参加主体包含政府及实行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专业运营企业等,此中倡导方和投资方平时以成立项目企业 (SPV)的形式实行 ,项目企业是 PPP 模式的运作的重要载体。

在财政部《 PPP 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 )》 (财金〔2014 〕156 号)中提出, PPP 项目企业是依法成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项目企业可以由社会资本 (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构成的联合体 )出资成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

PPP项目企业的股权结构直接影响项目的运作效率,不一样的股东在 PPP 模式的运作中体现出专业化、短期利益或长久战略等不一样特色。

所以,项目企业股东权益合理变化有益于企业对付 PPP 项目的阶段性风险、提高企业价值。

针对当前我们正在设计某医院PPP 项目企业股权结构进行解析,进一步商讨股权结构设计和调整在PPP 项目中的详尽操作方法和应用价值。

该医院项目总投资约 6 亿元,建设工程总投资约 4.7 亿元,医疗设备约 1.3 亿元,整体采纳 PPP 模式运作,详尽的运作模式为“ BOT+O&M”的模式,由政府授与项目企业特许经营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企业拜托专业的运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运营。

项目企业的股东为政府受权国有投资企业(A 企业 )、建设公司(B 企业 )和建设企业合作的基金管理企业(C 企业 )。

依据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和股权结构理论,本项目股权结构的设计充分发挥股东各自优势与管理风险,合理设计和调整股东股权比率,尽量满足各股东的短期或长久的投资目的,提高项目的实行效率。

在此基础上,我们分为倡导阶段的股权结构和运营阶段的股权结构进行研究。

倡导阶段的股权结构以以下图所示:项目投融资和建设阶段充分发挥 A 企业的资源撬动和管理主动优势,发挥 B 企业获得建设备工总承包的动力优势,B 降低融资风险和建设风险成本。

原创|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控制权变更,从这三阶段入手!

原创|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控制权变更,从这三阶段入手!

原创|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控制权变更,从这三阶段入手!科学完备的PPP项目控制权分配,是项目最后取得成功的必备条件。

下面依据PPP项目的阶段性特点,将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划分成建设前期、建设经营期、移交后运营期三个阶段进行控制权变更分析!建设前期此阶段主要指项目的识别阶段,在此阶段内政府作为项目的首要控制方拥有项目控制权。

识别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主要推动方,在项目识别阶段起决定性作用。

同时,介于PPP建设项目的公共属性,此阶段内由政府掌控控制权满足公共项目的实质要求,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共项目自身价值。

建设经营期此阶段主要从项目施工和从PPP项目合作合同签订时起,公私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控制权从政府到社会资本的第一次转移。

在此后的施工阶段和项目移交前的运营阶段,由社会资本完全管理掌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共同承受施工阶段的风险。

社会资本方按契约约定支付给政府相应比例的项目收益后,独享项目剩余的一切收益,独立承担移交运营前阶段风险。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合作领域通常具备较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社会资本方在此阶段内掌握项目的控制权,能够凭借其优异的项目管控能力取得最大收益。

移交后运营期在项目建设运营段结束以后,政府通过PPP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补偿机制给予社会资本合理回报,重新取得项目控制权。

PPP项目控制权变更理论是一种能够让PPP项目控制权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实现科学、高效流动的创新思维模式。

由于PPP项目控制权变更阶段的实施难度远大于项目其它阶段,因此它对项目合作双方的项目管控能力、制度化管理水平、资源整合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来源:《建筑经济》2016年第12期。

PPP项目公司的政府持股问题

PPP项目公司的政府持股问题

PPP项目公司的政府持股问题(感谢蔡建升、刘琦、张建锋、刘咏等同事对本题的贡献)1. 政府在项目公司中能否不持股?可以。

国发[2014]43号文规定,“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

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2. 政府在项目公司中能否控股?原则上不可以。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发改委、商务部22号令)规定,有些可采用PPP模式的行业必须中方控股,比如电网的建设、经营;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学前教育机构、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均限于合作、中方主导(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等。

因此,在特定行业的具体项目中,如果引入的是国际资本,出于合规性要求外资不能控股。

如果外资作为社会资本,那么政府应该控股;如果外资和中资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那么政府和中资的股权比例合计应超过50%。

实践中,大岳设计过社会资本方49+1的结构,要求1%必须是内资,49%不设限制,但与1%不能存在关联关系。

工程项目入股股权分配方案

工程项目入股股权分配方案

工程项目入股股权分配方案工程项目入股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工程项目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按照一定的设计与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

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各方投入资金,承担风险,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股权成为了工程项目入股的重要问题。

二、背景分析工程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单一投资方往往无法承担全部风险和成本。

因此,引入多方投资者进行分散化投资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但是,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往往存在争议,因此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三、股权分配的原则1. 共同贡献原则:股权分配应考虑各方的实际贡献,包括前期投入、技术支持、市场资源等。

2. 风险共担原则:股权分配应兼顾各方承担的风险程度,风险越大、责任越大的投资者应获得相应的回报。

3. 动态调整原则:股权分配方案应具备一定的可调整性,以适应项目在不同阶段的需要和变化。

四、股权分配的方法1. 投资金额比例法:根据各方投资金额的比例来分配股权,投资金额越大的投资者获得的股权越多。

2. 固定股权分配法:根据各方的实际贡献和角色确定固定的股权比例,不随投资金额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3. 动态调整股权分配法: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不同阶段的贡献进行动态调整股权比例。

4. 结果导向股权分配法:根据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结果和绩效来分配股权。

五、股权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1. 制定合理的股权协议:在项目入股前,各方应制定明确的股权协议,明确股权分配的原则、具体方法、调整机制等。

2. 定期评估和调整:项目在不同阶段可能面临不同的需求和挑战,各方应定期评估股权分配的合理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3.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股权分配的公正和客观,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4. 合理启动期预留: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往往需要一个启动期来准备工作。

在股权分配时,应合理考虑启动期的预留,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PPP项目股权变更与转让

PPP项目股权变更与转让

PPP项目股权变更与转让PPP项目股权变更与转让一、现行政策梳理1、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对“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其中“健全退出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明确要求“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60号文精神,随即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2724号文]。

该文“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管理”部分,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的一环予以规,并提出政府方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上文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对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以“合同的转让”进行了概括性规,指出“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的意见,将具体细节全部留给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

3、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在“切实遵循PPP 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了“兼顾灵活”的原则,并要求“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4、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在PPP合同管理部分,沿用了财政部76号文的框架性表述。

5、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的实施意见》[政(2015)28号],在体例上单设“退出机制”一节,除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容外,还外加了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的相应容。

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

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

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背景在工程项目中,有时候多个投资人会合作开展项目。

为了确保每个投资人得到相应的回报,内部股权的分配方案非常重要。

目标本文旨在阐述工程项目内部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股权分配方式比例分配方式比例分配方式指的是按照每个投资人所出资金额所占比例进行内部股权分配。

比例分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公正性,能够反映每个投资人所做出的贡献。

但是,比例分配方式需要在收集资金时便确定各方出资比例,因此对资金筹集的起始阶段和出资方情况都有比较高的要求。

按次分配方式按次分配方式指的是按照每个投资人的出资次数所分配的内部股权份额。

按次分配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灵活性,能够较好地适应投资人出资的时间差异和额度差异。

但是,按次分配方式没有考虑投资人的出资规模,可能会存在某些投资人所出资数量较小,但出资次数较多的情况,从而导致分配不公。

市场评估方式市场评估方式指的是根据市场行情情况,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各方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市场评估方式是一种相对复杂的股权分配方式,但也是一种公正、透明、有效的方法。

内部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设计内部股权分配方案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以下是几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投资人的出资金额投资人的出资金额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需要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投资人的经验和技能投资人的经验和技能也是分配内部股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较有经验和技能的投资人可能会对项目有更多的贡献,因此可以给予相应的股权份额。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也会对内部股权的分配方案产生影响。

较高的承受风险能力可以给予相对集中的股权份额,较低的承受能力则可以给予适当分散的股权份额。

投资人的投资周期投资人的投资周期是决定股权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投资人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投资周期,那么比例分配方式比较可行;如果投资人的时间差异较大,则推荐按次分配方式或市场评估方式。

项目未来发展前景分配股权时还需要考虑项目的未来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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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公司控制权主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现实,即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选举与职责界定,来具体分配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人事权、财务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

1. 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决议机制及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目前PPP项目实务中PPP项目公司的主要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结构按照出资比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社会资本全资控股。

对于相对比较成熟、易于监管的项目,由由资金与运营实力的社会资本全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全资控股,避免股权结构复杂化;第二类是政府出资代表象征性参股。

政府为了获得一票否决权和知情权,象征性地出资较小的比例,一般在5%—10%左右;第三类是政府出资代表实质性参股,一般在10%—40%。

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满足项目资金需求,这就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财力、项目规模、项目自偿率等多种因素,做好财务方案的平衡,来确定合适的股权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PPP模式的核心在于公私合作,而控制权让渡给社会资本越多,其私有化特征越强,进而社会资本承担风险成本越高,所获收益越大;反之,PPP项目公司中控制权让渡给政府方出资代表越多,社会资本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越少。

换言之,特定的公共项目选择何种PPP模式,就决定了项目公司中控制权的分配,但原则上,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控制权配置都不宜过多。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第一种类型由社会资本全资控股的类型较少,大部分是采用第二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

在采用第二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中,股东会的表决机制有采用二级表决机制的,也有采用三级表决机制的。

例如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某项目,其股东会表决机制分为三级:一般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如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延长经营期限、制定和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股权质押的决议)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重大事项(涉及到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且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项目公司股权变动等)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但无论是二级还是三级表决机制,笔者认为,都应当允许政府方出资代表对特别重大事项(涉及到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且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享有一票否决权,反之,除此之外,也不应扩大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事项范围。

2. PPP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决议机制及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董事的一票否决权目前的PPP项目中,董事会的组成原则基本上是基于股东比例来分配各方委派的董事,但在政府出资代表行政性参股或实质性参股的情况下,政府方为了避免社会资本完全控制董事会,在委派董事人数上并不完全遵循股权比例。

例如笔者提供法律服务某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持项目公司10%股权,社会资本联合体持项目公司的90%股权(两联合体成员分别持有60%和30%股权),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在分配董事成员时,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名两名董事,社会资本共提名三名董事,其中持60%社会资本提名两名,持30%股权的社会资本提名一名,董事长由持60%股权的社会资本提名,副董事长由持10%股权的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名。

董事会的决议机制为为一人一票,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事项均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但笔者也遇到比较特殊的情况,政府方出资代表要求对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方案、拟定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以及延长经营期限方案采用董事会一致通过。

并且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董事对项目公司经营中涉及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笔者认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董事之一票否决权应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股东代表享有的一票否决权相对应,应仅限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不应扩大化。

3. PPP项目公司的监事会结构与决议机制监事会是项目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项目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股东利益。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监事会没有特别重大事项需要一致同意,监事会可以采用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PPP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职权及政府方出资代表的资金监管权PPP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除董事会外,主要成员由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副负责人组成。

项目公司经理,一般由社会资本提名。

副经理可以社会资本提名,也可由政府出资代表提名,具体而言,如果政府方出资代表为象征性参股的,一般由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员中持股相对少的一方提名,如果政府方出资代表为实质性参股的,则一般由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项目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进行工作。

项目公司财务总监一般由社会资本委派,财务副总监一般由政府出资方代表委派。

正副经理和正副财务总监应由董事会聘任。

在目前的PPP项目实务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对于项目公司经营决策权、人事权、财务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除通过上述公司治理机构来完成外,对于财务管理权还会设置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来进行控制。

政府方出资代表为了监督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一般均要求对项目公司资金进行监管。

一般情况下,政府方出资代表资金监管方式有三种:第一种为事后监管,通过向项目公司提名副经理或财务副总监对项目公司资金使用行使知情权,要求项目公司每月向其提名的副经理或财务副总监提供财务周报、月报、年报,以对项目公司资金的专款专用进行监管。

第二种方式为事中监管,要求项目公司赋予其提名的副经理或财务副总监对资金的使用有签字权,即项目公司一定限额以上资金需经过副经理或财务副总监签字确认方可支出。

第三种方式为事前监管,即要求其提名的副经理或财务副总监与社会资本提名的财务总监一起担任项目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的联合签字人,并且作为联合审批人批准全部的现金收纳与支出,包括网上银行付款。

小结由于PPP项目参与双方的特殊性,PPP项目公司与一般公司不同,其股东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因此一般公司的控制权分配不能完全适用于PPP项目公司。

具体而言:1、政府方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往往愿意让渡大部分控制权给社会资本,因为其更为看中的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因此在项目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上不如社会资本那么强烈。

换句话说,在一般的公司中,投资人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股权比例,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与股权比例大体相同,但在PPP项目公司中控制权的分配不必然等同于公私双方的股权比例。

2、由于PPP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大多关系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

因此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公共部门理代表应承担对社会资本的监管责任,纠正社会资本在逐利因素作用下的决策弊端,进一步提高项目公司的效率与质量,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进而最大程度上避免PPP模式下公共产品服务的缺陷,因此往往要求对涉及到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且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3、PPP项目公司中,政府方出资代表为保证社会资本将对PPP项目的投资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往往要求对项目公司资金进行监管。

另社会资本比政府方出资代表掌握着更多的产品、服务质量及成本信息。

因此,要想建立完善的监管框架,施行有效的监管手段,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社会资本提供激励。

公共部门的激励性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价格监管、质量监管和服务监管等。

此外,政府方也应该控制社会资本因拥有的垄断地位所享有的收费权,即监督控制其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和调价机制。

综上所述,PPP项目中,社会资本具有逐利性,政府则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这种矛盾将长期存在PPP项目的进程中。

而囿于PPP项目的复杂性,对于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控制权配置并没有普遍性的法则,合作各方需要综合考量监管政策、融资能力、行业特点等众多因素,对PPP项目公司做出合理的控制权配置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进而为PPP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PPP是指基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信任,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为前提,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一种长期的合约关系。

现阶段我国PPP项目实践仍处在探索阶段,很多地方的PPP项目与社会资本达成初步意愿的仅占10%至20%,在PPP项目实施中仍面临不少制约因素。

PPP项目制约因素四大成因:PPP项目制约因素一:成熟盈利模式尚在探索,各方参与度有待提高。

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当前政府推出的多数PPP项目并非社会资本期望介入的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项目,社会资本可选项目较少。

二是PPP项目大多带有公益性质因而收益率普遍不高,加之现金流估算受政策不确定性影响较大,制约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

PPP项目制约因素二:第三方专业评估不足,决策缺乏科学依据。

PPP项目方案设计非常复杂,涉及多个领域,项目可行性评估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而当前技术、法律、财务等相关机构的缺失,使得项目大多缺乏充分评估,政府签约方专业人才资源缺乏,难以保证项目规划和决策的科学性。

例如,某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中,公共部门在确定项目收益率时,相关论证不充分,将项目收益率定在8.5%,对其他因素考虑不完全,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增加政府成本。

PPP项目制约因素三: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保障与统筹,增加项目运作难度。

我国PPP发展总体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和法律制度。

在PPP 项目实施中存在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冲突以及相关部委间的行政冲突。

例如,实践中不少PPP项目违反《公司法》规定要求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风险隔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发生争议时能否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和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有不同规定。

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别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PPP合同指南存在冲突或不同解释。

PPP项目制约因素四:契约精神欠缺,阻碍PPP项目发展。

公共部门失信行为是影响PPP项目实施效果的原因之一。

据调研了解,政府为了吸引资金降低短期融资压力,经常会作出超出能力的承诺,而后又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契约精神欠缺,给PPP项目带来不利影响。

以某市一新区管委会引入民营企业联合修建道路建设项目为例,公共部门在无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将本该30日完成的审计决策拖延了近3年,使项目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及时收回投资。

且在后期的争议过程中,公共部门不顾协议约定以及事实情况,故意设置障碍,导致社会资本参与的热情和程度大大减弱。

金融机构参与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当前PPP项目实施管理模式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指导建议,金融机构介入PPP项目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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