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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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标准版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16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标准版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项目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项目部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项目部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民、财产和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强化风险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经营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六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落实购买者的身份验证制度,不得向无购买资格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购买者出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1. 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到防备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整治的原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内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部门和人员。

3. 安全管理标准3.1 生产、储存环境要求1.生产场合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2.生产、储存区域必需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火源、静电、高温等可能引起爆炸的因素。

3.工作场合应清洁整齐、通风光亮,禁止堆放杂物,设有明显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标志。

4.库房所用的料子必需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含有火源的材质。

3.2 许可证及备案管理1.全部企业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取得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证。

2.企业应将相关资质文件备案,供监管部门检查。

3.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必需有明确的销售渠道和相关购买记录,实行购买登记制度。

3.3 人员管理要求1.企业应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供应必需的培训和教育。

2.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订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必需的安全考核。

3.4 安全防护措施1.生产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需佩戴防静电鞋、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2.生产、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场合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4.对于特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存储区域,并加强监控和防护措施。

3.5 废弃物处理1.废弃民用爆炸物品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严禁随便丢弃或处理欠妥。

2.废弃物处理应经过特地指定的人员进行,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4. 考核标准4.1 内部考核1.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考核,评估各部门和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遵守情况。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范本(3篇)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范本(3篇)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范本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管理需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将其责任与实施绩效挂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管理职责和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改进机制。

3. 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并确保人员按规定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5. 原材料和质量控制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从合法渠道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建立原材料采购、检验和入库验收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6. 工艺流程和作业安全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依法编制工艺流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做好现场安全措施,杜绝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7. 应急预案和演练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详细规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和反应能力。

8.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台账,确保安全隐患消除。

9.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10. 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开展调查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除军用和专用爆炸物品外,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爆炸性能、燃烧性能、以及剧毒、腐蚀性能等危险性的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自觉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安全。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新设备。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生产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指导监督部门、社会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生产单位必须进行资质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出产品的安全性。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防护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故障,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环境进行评价,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储存许可证,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库房、储柜和容器,建立清晰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明确储存位置和数量,确保储存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储存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爆炸物品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可能在爆炸、燃烧、变化的过程中释放大量能量、产生较高的温度和压力,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储存爆炸物品。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和工艺,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三)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材料采购和使用规范、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等;(四)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采取措施防止毒性气体、废水废弃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第三章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应的经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爆炸物品销售和管理工作,并经过相应的培训;(三)建立爆炸物品销售与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产品的销售、交付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四)维护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得有关的产品信息和质量监控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一、总则1.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并保护员工、客户和公众的身体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3.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减少安全风险,提高生产管理效率。

二、责任与义务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全面推行本规定,并确保员工严格遵守。

2.负责人应明确部门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订立相应的安全目标和计划。

3.负责人有权要求员工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提升他们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认知。

三、管理体系1.风险评估与掌控1.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应进行风险评估,并订立相应的掌控措施。

2.针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工作环节,应执行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操作的安全和正确性。

3.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存储和销售场合,应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员工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本领。

2.员工安全培训与管理1.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3.员工在岗位上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方可从事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工作。

4.严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民用爆炸物品带离工作区域或私自销售。

5.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并矫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3.设备与设施管理1.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具备合格证书。

2.定期检查生产、存储、销售场合的设备和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3.设立特地的设备维护和保养部门,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现场管理1.设立特地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现场应明确标识出安全通道、应急设备、灭火器等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生产、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林业等方面用于特定目的的爆炸物品,例如烟火、礼花、煤气爆炸物等。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安全,国家在生产方面对其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第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生产流程和各工序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质量控制。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实行进货检验制度,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客户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稳定可靠。

第三,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采用防爆设备、保护措施等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此外,还要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燃爆风险。

第四,注意产品包装和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产品在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不会出现损坏、污染等问题;储存设施也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如建有专门的储存库房、保持燃爆物品与隔离、防尘、防潮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对化学应用化合物的安全应用。

有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需要用到有机化合物,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无污染,储存过程中无渗漏,防止其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着重在于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实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质量控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注意产品包装和储存、对于化学物质的使用与管理等五个方面措施。

这些严格的要求和措施都是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稳定、可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产安全管理2.1 生产许可证要求(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2 生产设施和设备要求(1)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安全可靠。

(2)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等过程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生产过程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中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配方。

(2)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2.4 原材料采购和储存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购买时必须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原材料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内,进行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淆和污染。

三、经营安全管理3.1 经营许可证要求(1)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的经营条件和资质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3.2 销售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不得向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2)销售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证明,不得向未满法定年龄的人员销售。

3.3 库存管理(1)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库存物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库房或储存区域内,进行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淆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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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标准版本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八、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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