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的“人情”与法
法意与人情
法意与人情【摘要】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意与人情”体现在三个方面:在立法中彰显人情;在司法中体现人情,在主流的法律文化或思想意识中体现人情。
本文着重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法意人情法律传统学术界曾经有过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律的争论,也就是中国古代的伦理纲常式的制度是不是法律?争论的原因就在于古代的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人们推崇名分,尤重伦常,整个社会就是家庭关系的扩大化,这种宗法制的制度算得上法律吗?以现在的实证的目光来看的话确实是富有争议的。
然而问题就在于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将法律格式化了,是不是“法律”这个概念能用我们今天的概念去衡量?其实,伦理的治理制度称之为法律也不是错误的,“法律”本来就没有固定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只不过在古代中国是这样一种表现形式罢了。
所以在今天我们谈论法与道德、法与伦理,本身的一个前提就是将法律界定化了。
在我看来,古代的“法”是法,只不过它是内涵了伦理而已,和西方化的法律是不同的。
谈及伦理,避不过“人情”二字。
以“人情”来说,梁治平认为“人情”深者为本性,浅者为习俗,传统的法文化就是法、理、情的统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均将这三者综合考量。
社会是人的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所以“法意与人情”中的“人情”毋宁就是人性的彰显。
“人情”一词原是用来指人类具有的共同的情感,即所谓的“人之常情”。
渐渐的这种情就慢慢演化成了一种内心的确认,成了社会中人与人相处的一种道德规范,而且范围扩大化,即所谓人情、世情、社情。
具体说来,人情更多指不过分,不苛求,存大体,容小过,也就是《论语》中的“恕”之道。
在儒家看来,法律过于死板、过于严酷,必须要以这样的“人情”来调节。
所谓“王法本乎人情”,“人情大于王法”之类的说法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
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后世处理人情最根本的准则。
另外,在我国传统社会,即使包括现在,有时也更多的说“情理”一词,其实,情理是情与理的辨证统一,“情”与“理”没有根本性质上的相异,在古汉语中是可以互训的。
论人情与法制的关系
论⼈情与法制的关系法制是⼀个现代⽂明社会普遍认可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情。
⽽在中国,⼈们⼀⽅⾯认可法制,但在遇到现实问题时,脑⼦⾥第⼀反映确是⼈情。
举两个典型的例⼦。
当⼈们遇到官司时,⽆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最先去做的事通常不会是去找律师或⾃⼰去寻找法律依据为⾃⼰辩解,⽽是在费尽⼼思去思索⾃⼰的关系⽹络,看看⾃⼰法院有没有熟⼈,即使没有直接的熟⼈也要找间接的熟⼈。
总之,找到熟⼈好像这场官司就有把握了,就不怕吃亏了,可见熟⼈,即所谓的⼈情就是他们靠⼭和定⼼丸。
另⼀个例⼦是当两个⼈同时竞标⼀块⼟地时,在竞标双⽅条件和出价⼀致,⽽且两⼈都没有去汇⼊那位国⼟局的官员的前提下,那么这位官员在作出决策时⾸先考虑的是那两个⼈和⾃⼰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是否和⾃⼰有着直接抑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从这两个例⼦可以鲜明的反映出中国是⼀个典型的⼈情社会,凡是讲究⼀个⼈情,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论是中上层社会还是下层社会。
⽆论是官员还是平民秉持的都是⼈情本位理念,绝⾮法制本位理念,即⼈们通常所说的“有关系好办事”。
那么为什么法制的⼒量如此苍⽩⽽软弱?为什么⼈情在中国⼈眼中永远是⾄上的?在下觉得有以下四点。
⼀.中国农业⽂明历史悠久,农业社会⽣产⼒低下,因此依赖⼤量劳动⼒的投⼊。
于是⼀夫多妻制普遍盛⾏,⼥⼈作为⼀个⽣育⼯具,其存在的最⼤价值就是繁衍最多的⼦⼥以提供尽可能多的农业劳动⼒。
同时,其客观积极作⽤是壮⼤了家族势⼒,在此基础上产⽣了家族⽂化,形成了尊卑有序的伦理传统。
⼈们在⽣产时往往是家族内部联合劳动,从⽽形成了利益同盟,再加上其原本存在的⾎缘关系,其之间的⼈情⾃然⾮⽐寻常。
随着家族内部成员的纵向繁衍,其⾎缘关系逐渐淡化,旧的家族⽡解,新的家族诞⽣,但由于新的家族之间⼜同宗渊源,彼此居住地域和居住结构,使得他们彼此互动很频繁,⽽且平时的⽣产互助更加巩固了邻⾥关系和村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论对内还是对外,这种千丝万缕的⼈情都是缠绵不断的。
企业管理中的法度与人情
企业管理中的法度与人情作者:暂无来源:《现代企业文化》 2019年第9期文/安勇华企业管理的法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工具,也是企业交往的准则,对于企业的长期平稳运行有着较大的影响。
企业的人情是企业秩序建立的基础,也可以决定企业内部的员工关怀以及情感交流的软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润滑剂。
因此,在企业管理中必须要重视法度以及人情,但是也要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管理中法度的重要性法度是现代企业发展建立的基础,现代企业的法度也是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
《公司法》等一系列关于企业的法律从宏观层面上对于企业的行为组织进行了规范。
在微观上对于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管理,则需要借助于企业的规章制度,从而促使现代化的企业能够履行企业的权力以及义务,解决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法度是企业管理的有效工具。
企业想要正常运行,必须要有完整的、正规化的法度作为基本保障。
法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以及约束,如果缺少了法度的约束,那么企业内部就会非常混乱,导致管理的内容非常多,最终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以及精力来处理内部的事情。
尤其是企业人事调动、员工招聘、薪金管理、考勤值班、绩效管理等常态事物,都必须要用法度的形式加以约束,由各个部门进行落实。
其次,法度也是员工的保护制度,企业的法度不仅对于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了约束,同时也对于企业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如果没有法度,那么企业员工的劳动成果就可以随意被他人获取,那么企业内部就会产生混乱,员工的福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企业内部缺乏合理的薪酬制度、安全制度时,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企业用法度来进行员工管理,可以使得法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约束可以使得员工以积极的状态来应对工作,并且体现公平的原则,让管理者能够专注于更加重要的事物。
同时,企业的法度可以使重复的流程简单化,节约企业管理资源以及成本,正规化的制度也体现了企业管理的思想,是企业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企业必须要具有正规化完善的法度才能够达到最终的管理目的。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
文档模板范本一、前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极致详细的文档模板范本,供各行各业参考使用。
本文档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旨在介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处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
第二部分是关于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旨在方便读者对一些法律名词的理解和运用。
二、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1.法律制度与人情关系的分析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但是,实际生活中,法律制度与人情之间经常会有矛盾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处理方式一:法律优先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必须被严格执行,即使这可能会影响到一些人的人情关系。
比如,对于危害的行为不能被容忍,这些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考虑任何人情因素。
这是因为对于法律制度的维护来说,这是必须的,这种行为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威胁。
3.处理方式二:人情优先在另一些情况下,人情比法律更为重要。
比如,对于一些微小的行为,如果因为法律的原因而不考虑人情因素就会对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放宽对于这些行为的限制是必要的,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处理方式三:法律与人情的折衷在实际生活中,最艰难的决策往往是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做出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做出一些权衡和考虑。
如果追求法律的完美,那么可能会伤害到一些人的生活和利益。
但是,如果仅仅出于人情考虑,那么可能会影响到法律制度的维护和社会秩序。
这时,需要仔细地进行权衡,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三、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法律制度:指由国家所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公正的规则和制度。
2.人情:指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情谊,包括家庭、亲戚、朋友等之间的关系。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害行为:指对于社会、他人或者自己造成危害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等行为。
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国法人情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义。
制定良法,要结合天理人情,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也要结合天理人情。
要在全社会对三者进行宣扬教化,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实现社会良好治理安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天理国法人情作为行为是非判断处理的尺度和标准,尤其是视其为执法司法人员裁断案件纠纷应当遵循的守则古训。
而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认识,却常常见仁见智,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
在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的感悟,谈谈对天理国法人情的一些认识,以期助益理念的更新和法治建设。
天理是人们都认可的良知天理,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理就是天道,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法则。
它维护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既是人们的理念,也是行为守则,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判断,表现为自然公正,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古代的圣哲贤人都十分讲求人之行为和社会治理必须要顺应天理,把它作为做人做事的原则奉守。
庄子说:“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
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
”在这里,庄子把人生的最高幸福境界与顺天理,行五德,应自然一致起来,视之为自然的大道。
他认为,这样做,自然、社会就会风调雨顺,处处事事顺遂和谐。
韩非子在谈到国家治理时也说:“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
”主张法治的韩非子也强调社会国家的治理不管用何手段,但都不能违背天理,把它视为一个万法归宗的大逻辑。
在中外习俗文化里,天理常常与上天、上帝联系在一起,被认为是上天主持的公理,这个公理是至高无上的,体现公平正义和善良智慧,体现人之良心,是绝不能违背的。
人们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悖逆天理,“伤天害理”。
违背了天理,做了伤天害理之事,就会“天理不容”,遭到天谴惩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报应。
依照国人的观念,这种报应或迟或早是一定会发生的,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中西方不同的“情、理、法”结构
中西方不同的“情、理、法”结构“情、理、法”是处理组织内部和外部关系的三种手段,但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中,他们的结构顺序是不同的。
中国文化把“情”放在第一位,西方文化把“法”放在第一位。
在中国社会,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人伦关系,常常具有“关系至上”、“人情至上”的表征,其中“情”在某种意义上是“关系”轻疏的度量标准。
面对组织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时,“情、理、法”作为处理组织内部和外部关系的三种手段,其顺序是:首先,把“情”(包括关系和情感)作为基本出发点或第一位要素,然后才考虑是否能顺之以“理”(事理、法理),万不得已,方可动用“法”(包括规范和规章制度)这个工具。
这种以“情”为先的关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社会以“和、信、诚”为特征的中国文化,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相处、重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以至于“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成为了一个不成文的用人准则)、强调成员对“家”的忠诚。
合“理”却不合“情”的举措,是普通中国人断难理解和接受的;而合“情”但不合“理”的行为,却能为大多数中国人所宽容或默许。
“法无可赦,情有可原”,中国人对事物的评价常常不是从“事理”角度出发,理智地比较和判断的,而是从“情”的角度出发,充满感情色彩地权衡和取舍的。
这也是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常常会有合情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发生的原因。
这种“情、理、法”结构所导致的不良结果是,在处理复杂的人事关系时,不少人常常只问恩怨,不问是非;只讲情分,不管对错。
人们满脑子考虑的都是人情方面的亲疏厚薄,满身缠绕的全是方方面面的人事牵连,成天精心算计的都是人际之间的得失利弊。
比较而言,在西方的文化中,“情、理、法”虽然也是处理组织内部和外部关系的三种手段,但其顺序是反过来的:“法”是一切判断的出发点和准绳,然后才考虑“理”,最后才考虑“情”。
“法”的判别准则是“是”与“非”,或“对”与“错”,即“求真”,凡事都认认真真,喜欢分出“是”与“非”,或“对”与“错”;而“情”的判别准则是“求和”,讲究“和谐”,强调双赢或多赢,考虑的是选择哪个方案或方法会更好、更可行,而不一定非要分出“对”与“错”。
浅谈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中平衡
法治论坛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浅谈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中平衡阚倩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摘要:在各类案件的审判中,法律和人情总会占据其中,二者也一直是社会的关注对象,在对待二者的态度上也有着不同的发声。
我国法律的编制本着以人情为根本的出发角度,这是人情的一种表现形式。
农民群众懂得并且也愿意接受和处理人情,虽然以人情的角度去解决在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人情就高于法律。
法律是人编制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人的阅历多少决定法律是否更加全面,是否考虑到了各个细节,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律没有漏洞,我们只能通过日积月累的经验去改善完善法律,争取达到全面平等的目的。
下面我们就以“李昌奎”和“药家鑫”两个案件为例,对法律和人情在案件中的碰撞产生的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关键词:法律;人情;平衡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25-01作者简介:阚倩(1995-),女,汉族,安徽明光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
人情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相处的工具,在很多时候都是发自内心流露出来的,在我们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法制需要这样的监督,需要人们以人情为工具对法律进行监督。
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人们对法律和人情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一、案例分析(一)药家鑫,就读于西安某大学,大三在读生,因为开车换CD而不注意路面情况将一名女工撞伤,在肇事逃逸一百米后又返回现场,此时发现伤者正在努力记忆车牌号,于是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八刀刺于伤者,伤者当场死亡。
将伤者刺死后,慌忙开车导致途中再次撞伤路人,最终被人民群众抓获。
几天后,在警方的再次询问后,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向警方投案。
在罪犯开车撞人时,这还只是一起交通案件,但最后的惨绝人寰杀人行为奠定了这起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其对待生命的冷漠使得此案件成为社会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李昌奎,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一十六日,因口角和其村王家发生肢体冲突后,将其村一十九岁的女性打晕后强奸并将该女子的弟弟一并杀害。
管理中的法、理、情的关系
酒店管理中的法、理、情的关系在人们的生活中,不可能将法、理、情分开对待,它们之间互相影响着,转换着。
将法、理、情恰当的应用到现代酒店管理中,将会提高我们的现代酒店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才能达到现代酒店管理的最高境界。
法、理、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法即法律,它规范人们基本的行为,理即道理,它规范人们生活中的基本道德,情即感情,它支配着人的社会活动。
在人们的生活中,不可能将这三者分开对待,它们之间互相影响着,转换着。
懂得着三者的关系,并将法、理、情得这种关系恰当的应用到现代酒店管理中,将会提高我们的现代酒店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才能达到现代酒店管理的最高境界。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三者在现代酒店管理中的关系。
在现代酒店管理中,“法”是情和理的基础,法是指管理中的基本规章制度,例如考勤制度,奖罚制度,岗位责任制等,它规定了组织与员工之间特定的关系,义务和权利;另一个是专业制度,例如成本管理制度、食品烹调制度、出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制度等,并规定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法”是厨房管理的基础,没有“法”的制约,就谈不上有组织纪律、制度措施对员工行为的约束,从根本上讲,更谈不上有效的管理。
无论你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和管理风格,都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
在现代酒店管理中,“理”是法与情之间的中庸。
“理”可以表现为人之常理、社会职业道德,也可以表现为文化习俗的道理。
我们知道,国人是极富于人情味的。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酒店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有时亦会显得过于呆板和冷漠,再加上工作的重复性和客人的不理解,人的情绪心理、服务技能水平的发挥又时常影响整体服务质量,于是,这一且矛盾利用“理”来协调更显其重要。
“理”是协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法码。
许多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成功的酒店管理者首先是成功的人际关系专家。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善于用…理‟去变通(而不是改变破坏“法”),用“理”去中庸法与情之间的差异或冲突。
法治与人情
有一个案例,说的是:有一位女出租车司机因急性肠炎,被迫违章停车上厕所“救急”,被交警处以重罚。
大多数人对女司机深表同情,认为警察对她进行罚款是错误的,有人认为执法者不能死搬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对于此特殊情况讲点人情,而免予处罚!有的人甚至于上升到警察服务意识的高度,认为把老百姓当成了“坏人”。
本人不赞同上述观点,我认为警察处罚女司机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
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
那些主张处罚错误的人认为如果让这个女司机继续开车,可能由于注意力失散,造成车祸,这样损失不是更大吗?如果这样的推理能成立的话,我忽然累了想睡了,车子停一下肯定是可以了:我把小流氓打死也没事了,因为是为民除害,显然这样的推理不能成立。
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从单一的人的角度,或者说我是那执法者,在确定情况后,也会放行车辆。
但在法律上,我们是应该考虑提出建议,修改这不科学的法呢?还是抨击那执法者?法律总是滞后的!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本人认为法律在某些地方还是应有人情味,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
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法律还是离人情远点!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
法律 人情
法律人情法律与人情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社会中,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人情则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相互关系的体现,它不同于法律的冷冰冰的规定,而更注重人情味和人文关怀。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它保护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是公正、客观、中立的,它不分人情、利益,对每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
法律在规范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调解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条文、法律的实施和法庭的审判来约束和惩罚不法行为,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然而,法律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陷,这时人情的因素就显得很重要了。
人情是关于个体感情、道德观念、亲情友情、邻里关系等人类关系的方面,它是一种温暖的情感,具有关怀、理解和宽容的特点。
人情的延伸就是善行和情感支持,它是法律无法涵盖的人性的一部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遇到各种纷争和争议,而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有些事,法律不能给出明确的规定和判断,这时人情就显得很重要了。
人情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人性关怀和善意的沟通,解决矛盾和纷争,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人情的限制会显得过于僵硬和苛刻。
法律虽然有其法制性和约束性,但也不应过度干预个体的自由和情感交流。
在这种情况下,人情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法律的冷漠和偏执,给予了人们更多的善意和宽容,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人情还可以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作用。
法律的执行过程往往是非常冷冰冰和正规的,没有太多的情感投入。
而当执行法律的人能够考虑到被执行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人情关怀和融情于理的处理,将会更加人性化和公正。
人情的处理,既能遵循法律的准则,又能灵活地考虑到被执行者的特殊情况,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富有人性和情感。
总之,法律和人情是社会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而人情则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温暖。
法律虽然有其公正性和普遍性,但也有其局限性;人情虽然温暖人心,但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研究及思考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必然不能背离我国国情、体制机制以及历史文化。
中华法文化讲求“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国法”即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人情”即法的适用不是僵硬的、机械的,应该讲究情理。
要想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就必须讲求“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
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严格司法裁判,同时又要注重人文关怀。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现实社会中,法院的多数判决能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也有些判决会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产生一定的分歧。
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使得法律与习俗、道德有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这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在司法过程中,讲“天理”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讲“国法”就是要严格司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讲“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体现对人的关怀,绝不是拉关系、走后门。
其次,我们要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最后,我们也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及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而真正实现“天理”、“国法”与“人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统一。
“天理”、“国法”与“人情”在新的时代依然闪耀着无穷的司法智慧。
总之,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们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努力达到“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之中显现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对邻居,张先生和李女士。
两人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虽然相隔不远,但平时并无太多交集。
然而,一次意外的邻里纠纷,却让两人的关系陷入紧张,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和睦相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人的生活习惯和观念逐渐产生分歧。
李女士家中养了一只宠物狗,而张先生则对宠物过敏。
起初,李女士为了表示歉意,尽量将狗牵到户外活动,但时间久了,李女士觉得不公平,认为张先生应该理解并适应。
而张先生则认为,李女士没有尽到作为邻居的义务,要求李女士将狗送走。
矛盾升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涉及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微妙关系。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宠物狗是李女士的个人财产,李女士有权决定如何处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同时,法院还注意到,张先生对宠物过敏,李女士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仍然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宠物对张先生的影响。
因此,法院判定李女士在处理宠物狗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2.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李女士将宠物狗送走,并赔偿张先生因宠物狗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还要求李女士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与邻居的沟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之中显现人情1. 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这起邻里纠纷案中,法律与情感发生了冲突。
张先生认为,法律应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李女士则认为,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意愿。
这种冲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领域。
2. 法院判决中的温情尽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李女士的过错,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也表达了对李女士的同情。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养狗过程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希望她能够理解邻居的苦衷,今后加强与邻居的沟通。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到,邻里纠纷的解决应当以和谐、友爱为基础,希望双方能够珍惜邻里之情,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1、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上的五名男子在“毛胡子”事件中,挑衅并捉弄了两名年轻女子。
这两个女孩吓坏了,躲在“毛茸茸的大摊子”里。
摊主戴鸿福(绰号“毛胡子”)指责下列男子不想被殴打,造成头部受伤。
17岁的小飞被一把刀刺死,他愤怒地用啤酒瓶砸碎了头。
2010年8月6日,《扬子晚报》在其焦点版上报道了这一事件。
文章指出,“毛胡子”的行为不被认为是一种勇敢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毛胡子”的命运引起了全国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昨天上午,就在案件宣判后,一些网友在镇江贴出了“毛胡子”对当地“人民话题”的判断,整个帖子是“三拖四拖”,但这四个字再次引起镇江网友的强烈反响。
记者注意到,截至昨晚,已有近10000名网民浏览和发布。
很多网友认为该判决“可以接受”,并对此表示赞赏。
网友“乐道”直截了当地说:“判决合理公正!”网友“红枫男”理性地说,“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判断,让勇敢、正直的人感觉更好!”2、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杨凤深因非法制造爆炸品用于烟花表演被法院定罪。
杨凤深及其家人拒绝接受判决。
他们认为烟花是为了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造的,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他们没有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7年12月29日,第二审宣判杨凤深非法制造炸药罪,免予刑事处罚。
当法律束缚杨凤深的老年人时,安全与民俗的矛盾已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
很多人说,尽管杨凤深免予刑事处罚,但他的定罪本身是荒谬的。
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判决是正当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
杨凤深的“梨花瓶”火药已达到非法制造炸药的“定罪门槛”。
但同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岁的人有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规定:“轻罪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但是按照不同的情节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断题法律也是讲人情的
判断题法律也是讲人情的法律与人情的关系:(1)法律始终大于人情;(2)依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组织、机构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相互制约法律是通过立法、实施并强制执行的,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道德则是通过科学、正确的评价,推动法律的废除、修改以及实施等。
制约道德或者不道德的行为,都不会超越社会基本秩序的许可范围。
2、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法律规章制度中,会存在一些道德条款,同样的,在道德规范中,也会有一些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款。
法律中的很多规章制度都是通过道德规范演变而来的,其中蕴含着道德精神;同样的,在道德规范中,也存在着很多具有法律性质的条款。
尤其是在价值层面上,两者之间更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由此可知,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的。
3、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根本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具体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规范中所规定的,在法律中也会有所体现,这也就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可见,两者是相互吸收的。
4、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法律和道德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应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切不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
因此,只有将法律和道德两者进行有机的融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800字
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800字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天理国法人情是指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考虑到人们的实际需求和情感关系,使法律具有人性化和温暖的一面。
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更是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关注人们的生活和情感的法律精神。
首先,天理国法人情关注个人权益的保障。
法律应当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保护每个人的生活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
同时,法律还应当给于人们平等的机会,避免歧视现象的发生,提供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抗议渠道。
在刑事案件中,天理国法人情应当体现在以人为本的刑罚量刑和执行方式上,注重罪犯的人格教育和社会再生。
其次,天理国法人情关注社会关系的维护。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法律应当建立在对人们关系的尊重和保护上。
例如,家庭法应当保障婚姻、亲子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人们在家庭中的感情需求与法律相适应;劳动法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资关系的公平和谐;合同法应当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公平诚信的交易行为。
此外,天理国法人情还应当体现在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
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
法律应当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关爱,在福利政策、教育机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同时,对于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等问题,法律应当采取行动,保护受到歧视的群体的平等权益。
最后,天理国法人情要强调法律的正义性。
法律应当以公正为出发点和归宿,对违法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严惩不贷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力求实现公正和公平,以树立社会的公共信任和法治秩序。
总之,天理国法人情是在法治的基础上考虑人们的实际需求和情感关系的法律理念。
通过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关注弱势群体和追求正义,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的保护伞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
只有在这种天理国法人情的指导下,社会才能实现稳定而进步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人情制度体系33页PPT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人情制度体系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Hale Waihona Puke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
法律制度和人情世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时会出现冲突或矛盾。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例子:
1. 一位朋友因为不满意他邻居的行为,想要向法院起诉他。
但是,在跟他咨询之后,我了解到这种纠纷在当地常常通过协调解决,而且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更好的方式。
这表明,即使法律制度存在,有时仍然需要考虑当地的人情世故和文化背景。
2.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法律地位较低,即使存在法律制度,也很难维护他们的权益。
相反,他们可能会通过人情世故的方式维持平衡,比如通过亲戚和朋友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3. 在商业领域,一些人可能会利用人情世故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比如通过送礼物或请客吃饭来获取更好的价格。
但这很可能会违反法律制度中的行贿规定。
4. 考虑到社会变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的影响,人情世故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某些社会上离婚的风气之前不太受社会认同,当时离婚双方也不好意思向法律部门说出,于是经常通过人情世故来完成,而今天,离婚已经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因此更多的人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离婚。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和人情世故在不同情况下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认真平衡。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
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文档】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例子【文档正文】一、背景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份,而且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法律制度往往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人情世故这个因素。
本文将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法律制度与人情世故的关系,以期为实际执行提供参考。
二、例子1. 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会考虑到人情因素:比如面子、交情等等。
如果浮现纠纷,法律制度能够处理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因为人情因素往往无法被列入法律规定之中。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维护法律规定,并且要认真考虑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
2. 家庭继承在家庭继承方面,法律制度规定了继承权的分配、继承人的顺序等等。
但是,在实际继承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比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纠葛、长辈的意志等等。
这些因素很难被法律制度彻底覆盖,因此在处理继承纠纷时,需要灵便应对,较多地考虑各种人情因素,全面考虑各种权利和义务。
3. 罪犯认罪在刑事诉讼中,罪犯认罪是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碰到各种人情因素:比如认罪后影响工作、家庭等等。
这时候,就需要考虑到罪犯的人情因素,适当进行平衡,不仅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也要关注罪犯的人情需要,全面考虑个案情况。
三、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合同样本2. 继承纠纷案例3. 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合同: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自愿地、依法订立,共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继承权:指死者的子孙、配偶及父母能够合法取得死者的财产的权利。
3. 罪犯认罪:指罪犯自愿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悔罪,积极配合刑事审判,从而在量刑方面获得宽大处理的原则。
五、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本文所的例子可能会遇到以下艰难:1. 法律制度与人情因素的平衡难以达到,导致判决结果不完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小姐所在A公司的墙壁上贴着一张《员工管理规则》上这样规定:工作时吃东西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罚款20元;第二次口头警告,罚款50元;一个考勤月份内累计被发现三次者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010年7月,王小姐已怀有5个月身孕,经常感到饥饿。
王小姐跟总经理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能够给自己一点时间走出办公室充饥,哪怕上下午各十分钟。
总经理认为不能开这样的口子,于是坚决不同意王小姐的请求。
于是王小姐还是不得不在工作时偷着吃点零食、水果等东西。
7月份考勤下来以后,王小姐被口头警告过四次,累计吃过6次东西。
A公司于是依据《员工管理规则》解除了王小姐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不服,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中A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应该说是有效力的。
但是,有效的规章制度并非对任何人都是有效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
王小姐作为一个孕妇,在请示总经理给予适当照顾孕期妇女未被理睬的情况下,只能偷着吃点东西。
如果认为王小姐这样的做法都不可以的话,就没有公序良俗而言,也没有合理性而言。
因此,对于其他人来说,这样的规章制度可能是有效的;对于孕妇王小姐来说,这样的规章制度则是没有效力的。
用人单位制定的“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不必然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实际上,司法部门审理劳动争议特别是涉及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均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行为和劳动者的相应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相对照,看劳动者的相应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如果法律部门认定劳动者的相应行为的情节不够
严重,尚不足以被解除合同的,尽管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也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内容上必须合法、合理、合情;程序上应民主、公开、公示;在利用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时不得“小题大做”、“轻违重罚”,更不能随意处罚,滥用处罚权。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是合理的,应该遵照哪些原则?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差异性很大,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做到双方对等公平,不存在特权之事、特权之人,并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
有些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条款,本身并不符合常人的一般认识,被认为不近情理。
例如,对员工工作时间吸烟问题的处理时常引发争议。
通常,人们可以理解在加油站等有危险品的地方不得吸烟,但如果企业规定员工在厕所或公共区域吸烟一次,即属严重违纪,就有些违背常理了。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规章制度制定中的人情与法,希望能给给位带来一些启发,不但关注规章制度中的合规性还要关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符合人情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