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合集下载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一、钓鱼岛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钓鱼岛确切的说叫“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八个岛屿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

清末甲午战争时期,由于中国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但是条约未对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条约中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钓鱼岛就这样以“附属台湾的地位”而被悄悄本文由收集整理吞并。

历史发展证明钓鱼岛的祸根由此埋下。

钓鱼岛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末被激化,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至此钓鱼岛问题被完整制造出来。

二、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日本官方声明其对钓鱼岛的权利建立有三项法律基础:一是1895年,因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所有权;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不是《马关条约》中台湾领土的一部分,所以钓鱼岛没有跟随台湾交返中国,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军委托管理,然后由美国返还日本;三是中国未在日美根据《旧金山和约》移交琉球和处理钓鱼岛问题时提出抗议,证明中国未将该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简历大全/html/jianli/针对日本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上述三项法理依据,中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日本的非法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并从中表明中国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一)钓鱼岛不是无主地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形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同样奉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

明太祖朱元璋曾令闽南的三十六姓善于造船航海者移居琉球,带去了先进的文化技术,琉球也仿效明朝制度建立起了琉球国。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

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

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

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一)先占先占也称占领,是指一个国家有本文由收集整理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控制下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摘要: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正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

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

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

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着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

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

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22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

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梁靖[1]摘要中日边界争端就是海洋边界争端,也就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定界问题,其实质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的争夺,而钓鱼岛在争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以,中日在东海海域的边界争端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钓鱼岛列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大陆架的划界无关。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先占原则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一、中日边界争端概述传统的边界争端主要是领陆之争,随着人口的增长,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资源变得愈发重要了,所以近些年来领土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边界的争端。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1984年生效。

《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有:(1)《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和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2)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海洋边界争端,具体而言,就是中国东部海域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的争端事实上就是对东海油气资源的争夺。

东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依照《公约》,沿海国对于其享有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

也就是说,东海的沿海国,在除了可以对十二海里的领海中的油气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外,对依照《公约》享有的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也有主权权力,这就意味着,谁占有的大陆架多,谁在东海海域享有的油气资源就多,因为领海只有l2海里,但大陆架最窄也不会低于200海里。

日方由于属于窄大陆架国家,按照《公约》的规定,日方享有的大陆架只能由其领海基线到东海海槽为止,这就使得日本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利用大陆架制度而充分享有东海的油气资源。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争端的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 5.69平方千米。

①钓鱼岛列屿由于面积狭小,加上本身资源十分匮乏,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自古以来极少有人居住,虽然也不乏有人对该列屿的访问与利用,却从来没有过永久居民。

但是,二战之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新规定,使得钓鱼岛的经济价值大大增大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确立②以及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断定,钓鱼岛列屿附近丰富的石油资源可依据"大陆架制度"③而获得,钓鱼岛列屿经济利益上重要地位便浮现出来。

此外钓鱼岛也具有很重要的军事地位。

钓鱼岛面积约4 平方公里,在该岛上可以修建机场与导弹基地,进而控制整个东海。

同时,美国处于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地位,帮助日本控制住钓鱼岛也能够更好地牵制中国,在亚太谋取更大的利益。

[1]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和日本所持的立场是相反的,我们需要对这些观点背后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分析其合法性。

一)两国的观点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及港台学者的论述中心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

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 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2]与此相对,日本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确认其不单是无人岛,也没有其他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不是包含在基于《马关条约》第2 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的归属——驳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谬论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的归属——驳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谬论
鞠德源研究员认为日本权的基本见解中认为尖阁群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把台湾全岛及所属诸岛改为台湾全岛及其所旧金山和约第2条日本国所应放弃的领土之内有附属各岛屿并最终成为马关条约的正式条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文这不仅是从条约文字的法律严密性上做了修列入为美国施政之地并且根据日本政府与美国政辞更是从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的自然地府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关于琉球群岛及大东理与行政地理之实际状况来确认的
权 归 属 问 题 上 的 立 场 。为 了 图 谋 再 次 霸 占 钓 鱼 岛 , 日本 官 方 和 学 者 抛 出 种 种 谬 论 , 试 图论 证 日本 对 钓
鱼 岛 享 有 领 土 主 权 。因 此 , 有 必要 从 国际法 角 度 分
析 日本 的 主 张 和 论 据 , 从 而 反 驳 日本 的 荒 谬 主 张 ,
日本 政 府 在 《 关 于 尖 阁群 岛 ( 即我 钓鱼 岛 ) 领 有 权 的基本 见解 》 中辨 称 : “ 自1 8 8 5 年 以来 , 日本 政 府
通 过 冲绳 县 当局 等途 径 再 三在 尖 阁群 岛进 行 实 地
属 岛屿 。 从 历 史 上看 , 中 国最 早 发现 和命 名 了这些
2 0 1 3 年 第 3期
总第 6 9期
湖 北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1 o f Hu b e i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I n s i t t u t e
No. 3, 2 01 3
Ge n e r a l N o. 6 9
[ 中图分 类号] D9 3 3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7 1 5 5 ( 2 0 1 3 ) 0 3 — 0 0 8 8 . 0 5

钓鱼岛的归属

钓鱼岛的归属

钓鱼岛属于中国还是日本,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

外交部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法中先占先得的原则,早在明代,中国人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而根据实际管辖原则,自那时起,中央政府就已将钓鱼岛纳入海防范围,并建港泊船;而从《大陆架公约》来看,钓鱼岛毫无疑问属于中国。

一、先占先得,钓鱼岛从明朝就属于中国版图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最主要的是先占,但是先占一定是对无主地的先占。

钓鱼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因此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

并不适用于国际法领土取得的“先占”原则。

1、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6?1福建往琉球》,其载:“……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佳山。

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

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今台湾)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

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

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取赤坎屿”。

书中对钓鱼岛的名称做了十分清晰的记录,表明至少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中国明清两代册封使就把钓鱼岛作为出使琉球海上必经之路的标志,早于日本人发现钓鱼岛500多年。

此后,琉球国不断派人到中国朝贡。

据中国史书记载,明帝赐闽人善操舟者三十六姓赴琉,以利往来朝贡。

2、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在明代钓鱼岛纳入中国疆域版图,已成为既成事实。

嘉靖十三年(1534),陈侃在《使琉球录》中完整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诸大使的航海经历。

其载:“(嘉靖十三年五月)五日始发舟……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今台湾)也。

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过平嘉山(今彭佳山),过钓鱼屿(今钓鱼岛),过黄毛屿(今黄尾屿),过赤屿(今赤尾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程……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

夜行彻晓,风转而东,进寻退尺,失其故处。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钓鱼岛群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

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

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随着经济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自古以来钓鱼岛群岛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

[1]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本文由收集整理(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3)基于第2条的理由,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作者:王晓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矛盾根源之一。

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先占”原则,其自然成为中国领土。

日本于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

虽然美日之间排除中国签订的条约与协定虽助长了日本的气焰,但是注定是非法且无效的。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条约时效取得作者简介:王晓颖,吉林大学法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87-01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

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

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

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

日本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从国际司法实践谈钓鱼岛归属问题

从国际司法实践谈钓鱼岛归属问题

的 钓 鱼 岛为 基 点 与 我 国 划 定 中 间线 .妄 图将 东海 油 田的 大 部 分 在 该 协 定 中 . 虑 了帝 汶 海 槽 的 存 在 帝 汶 海 槽 是 一 个 海 底 考 收 入 囊 中 : 国对 于 大 陆礁 层 所 采 取 的立 场 是 “ 中 自然 延 伸 ” 则 , 深 洼 地 。 轴 线 大 致 与 帝 汶 南 部 海 岸 相 平 行 。澳 大利 亚 认 为 , 原 其 在 这 主 要 是 根 据 《 洋 法 》 七 十 六 条 有 关 “ 陆 架 的 定 义 ”中 规 这 个 地 区有 两 个 大 陆 架 . 个 是 很 狭 窄 的帝 汶 大 陆架 . 有 一 个 海 第 大 一 还 定 . 沿 海 国 的 大 陆 架 包 括 其 领 海 以 外 依 其 陆 地 领 土 的全 部 自然 是 很 宽 阔 的澳 大利 亚 大 陆 架 .帝 汶 海 槽 构 成 两 者 之 间 的 天 然 界 “

意 欲 在 东 海 划 界 上 能 够 分 享 东 海 大 陆 礁 层 的石 油 资 源 . 使 得 钓 这 鱼 岛 的 主 权 对 日本 而 言 是 分 享 东 海 资 源 的重 要 依 据 中 日两 国 的分歧 点 : 议一 : 争 日本 提 出 中 日两 国是 共 架 国 , 于 大 陆 礁 层 对 所 采 取 一 贯 的划 界 立 场 就 是 “ 距 原 则 ” 进 而 主 张 以 实 际 控 制 等 .
澳 大 利 亚 和 印度 尼 西 亚 之 间 的这 一 严 重 的 分 歧 . 未 妨 碍两 并
中 国 内 地 的 水 下 自然 延 伸 . 日本 与 钓 鱼 岛 间 有 冲 绳 海 槽 的 天 国 于 1 7 而 9 1年 5月 就 阿 拉 佛 拉 海 大 陆架 达 成 协 议 两 国 于 1 7 92 然 阻隔 因 此 依 照 “ 自然 延伸 ” 则 . 原 日本 是 无 法 跨 越 冲绳 海 槽 分 年 1 0月 继 续 进 行 谈 判 . 在 17 并 9 2年 1 0月 达 成 了 大 陆 架 划 界协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王德水[1]内容提要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

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司法判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和平解决其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争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钓鱼岛群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钓鱼岛(4.3km2)、黄尾屿(1.08km2)、赤尾屿(0.154km2)、南小岛(0.463km2)、北小岛(0.302km2)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组成,总面积约6.344km2,其位置在中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中国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中国最大的岛屿——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岛以东即为东海大陆架边缘,也是冲绳海槽区所在。

冲绳海槽南北走向,大部分深度超过1000m且坡度很陡,分别构成西部大陆架和东部岛架的陆坡,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冲绳海槽也就成为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架的自然分界线,这也是确定钓鱼岛群岛属于台湾岛屿而不是琉球群岛一部分的重要客观证据。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中日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发生一系列争执,两国均称对此岛拥有主权。

1972年中国政府在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予以接受。

但后来日本政府却反言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纵容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加剧了纷争。

通过分析,中日钓鱼岛之争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浅论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

浅论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

浅论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钓鱼岛群岛包括主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依主岛名而得名(日本称之为所谓尖阁群岛)。

主岛距我国台湾地区基隆港仅约120海里,向来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附属各岛。

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领土的争端由来已久,争端的核心问题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与之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的划分,这也是近几十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之一。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深入全面地阐释中日双方在钓鱼岛及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对于中国在解决争端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缓和中日矛盾,促进亚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日钓鱼岛纷争之缘起及日本方面的主张中日钓鱼岛争端肇始于1969年,激化于1992年。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发表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作为一个一直受资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扰的国家,日本开始对该地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在对外战略上实施了相对应的行动,这也使得中日关于钓鱼岛及相关海洋权益之争有愈演愈烈之态势。

日本对钓鱼岛觊觎的另一个因素是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钓鱼岛作为世界三大海路中的一个,日本全部石油输入量的绝大部分经过钓鱼岛从波斯湾输入,日本军队在东南亚的进出也必经此地。

此外,位于钓鱼岛群岛的中段、中国东海方向的正面的琉球群岛和台湾岛加上九洲岛,使中国东海海区与太平洋相分隔。

一旦中日两国发生战争,钓鱼岛可能会成为日本进攻中国台湾乃至中国大陆的桥头堡。

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有所谓“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而钓鱼岛的实际价值便在于以钓鱼岛为中心,直径为400海里的辽阔海域以及此海域内的海洋资源。

这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它本来的价值。

也激化了事态的发展,政治利用和经济利益的争夺,使得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

中日钓鱼岛争端涉及的内容主要有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与钓鱼岛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 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问题。

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形势与政策土木学院地理082班2008011141张再侠论钓鱼岛主权归属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

去年以来,由于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修建非法设施和标记,并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中国15名渔民和渔船,并将船长扣押,再次挑起两国间这一争端。

本文拟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

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

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

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

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

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

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

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

该书第五卷中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为“过郊”或“过沟”)即是“中外之界”。

此后,1756年赴琉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问沟之意,曰中外之界也。

”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以西的钓鱼岛各岛皆为中国领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极大。

上述说明,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

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

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

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

国际法视阈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分析一、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如下:一,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载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使用角度上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从国际条约(国际法)角度上讲,日本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岛列岛,战后日本应当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相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日本政府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一,1885以后,日本政府通过实地调查,确定钓鱼岛不仅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故于1895年一月的内阁会议上决定在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符合“无主地先占”原则。

二,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通过1895年的《马关条约》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日本认为1971年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把钓鱼岛群岛包括在归还范围之内。

四,日本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并通过民间行为实现了有效统治。

(二)通过国际法对日本观点的驳斥1.按时效法原则,1895年之前钓鱼岛已是中国领土。

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既往。

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

1928年休伯尔首次明确阐述了这一思想,并将其作为国际法原则。

他推导出时际法原则所包含的两个要素: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的法律予以确定。

根据休伯尔推导出的时际法原则的第一个要素,即“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则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内容提要】中国在明朝时最先发现钓鱼群岛并根据“先占”原则将其纳入领土范围。

此后数百年间,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使对该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直至清朝时因《马关条约》钓鱼岛被日本侵占。

二战后日本理当将其归还,但因各种因素日本妄图吞并它,并提出“无主地先占”、“时效取得”等理由。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

【关键词】钓鱼群岛;无主地;主权归属;先占原则;时效取得引言钓鱼群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其陆地面积共计 6.5平方公里。

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然而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占领,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日本理应将其归还给中国,但由于外来因素的干扰,钓鱼群岛一直未归还中国。

现在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钓鱼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探讨,以期对解决钓鱼群岛问题有所裨益。

一、日本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拥有钓鱼群岛主权的主张不成立日本政府主张依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下同)主权归属日本,其主要理由是: (一)日本明治政府于明治十八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地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在明治二十八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所以,不应将其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二)《旧金山和约》也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之中。

(三)对于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处于美国施政地区内包括上述各岛,中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将“尖阁列岛”领土权作为问题。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作者:王卫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日本声称拥有该岛主权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所谓的“先占”和“时效取得”以及美日之间的协定都不能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合法依据,中国应早作准备、增强国防力量来解决钓鱼岛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主权解决方案作者简介:王卫霞,助理研究员,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务处教务科科长,研究方向:高校教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58-02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 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的归属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的归属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的归属问题
周培桂;普毅佼;冼国胜
【期刊名称】《神州(下旬刊)》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中日两国之间的领土争端一直以来是影响中日两国之间国家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两国巨大的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利益.因此,钓鱼岛问题一直以来是两国政府间的敏感问题,特别是近日日本政府的购岛行为以及国人一系列的游行示威活动使得钓鱼岛问题更加突出.
【总页数】1页(P30)
【作者】周培桂;普毅佼;冼国胜
【作者单位】武警学院边防系;武警学院边防系;武警学院边防系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琉球托管的国际法研究——兼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J], 刘丹
2.撞船事件背后的国家博弈——以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争端 [J], 段婧
3.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从国际法角度探究 [J], 陈伊莎
4.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的归属问题 [J], 周培桂;普毅佼;冼国胜
5.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从国际文件的角度 [J], 黄影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摘要: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正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

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

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

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著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

1845年英国海军到钓鱼岛测量,见该岛东侧一列岩礁的中心岩礁为尖塔形,便称之为“PINNACLE ISLANDS”意为哥特式建筑尖塔形屋顶状群岛,日本人于是将其译为“尖阁列岛”。

①而在1895年以前,日本刊行的地图,是未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范围的。

如1785年,日本出版了著名学者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一书,在《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图”中,林小平采用了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通琉球一样为黄褐色,邻接琉球的日本部分则用淡绿色标出。

此图至今仍收藏在内阁文库,宫内听书陵部,东京大学、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等大学的图书馆,及一些著名的文库都有收藏。

可见,早在1785年,日本人就不认为钓鱼岛是他们自己的领土。

事实上,在1871年以前,琉球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并不属于日本。

在日本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与琉球有过将近500年的友好交往史。

1534年,嘉靖十三年,明朝琉球册封使陈侃著有《使琉球录》记录出使航程“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後,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②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即现在的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

这段记载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山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根本不属于琉球。

而琉球是在1871年之后被日本吞并的,钓鱼岛不属于琉球,就更不可能属于日本了。

除此以外,1893年(清光绪19年)10月,即鸦片战争之前,慈禧太后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採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

这就更明白无误的证明了钓鱼岛不仅是中国的领土,而且还是赐予盛家的私产。

可见,日本声称的钓鱼岛为无主之地而占有的说法更是不堪一击。

二、钓鱼岛问题的由来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野心由来已久,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国扩张政策的延伸。

在1879年日本正式吞并琉球之后,顾及当时清朝的实力,日本并没有明目张胆地对钓鱼岛采取行动。

1894年日本对中国发动了甲午战争。

在战局已定的情况下,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县所辖,建立标桩,将钓鱼岛划入了日本版图。

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

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更名为“尖阁列岛”。

直至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1945年4月,美军打败占领琉球群岛的日本守军,之后颁布的军政府第1号训令第2条,终止了日本政府对琉球行使的所有权力,从此以后美军便占领并行使对琉球群岛的管制权,并同时将钓鱼岛包括在内。

但这是美国人的错误,甲午战争以后,被日本强制编入琉球群岛的钓鱼岛实际上是中国领土。

1951年9月,根据日本和美国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美国得到对琉球群岛的施政权。

1969 年5月,联合国亚洲经社理事会绕开中国大陆,召集美国、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东海及钓鱼岛周围海域进行了一项科学研究。

得出结论:“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从台湾往东北方向,经过尖阁列岛至日本九州之间,是今后最有希望找到海底油气田的地方。

”③对于缺少资源的日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其振奋的消息。

按照国际海洋法规定,大陆架延伸部分之海域,都是大陆架主权国家的海域。

日本一旦得到钓鱼岛,就会以这些岛屿为基点,要求与中国平分大陆架,平分中国东海海域。

钓鱼岛群岛这八个岛屿的主权,是日本插手东海大陆架的关键,关系到一块面积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的开发权,仅石油一项,蕴藏量就达八百多亿桶。

由此之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开始不断制造摩擦。

1971年6月美国把冲绳的行政权返还给日本政府,包括钓鱼岛的琉球群岛也返还给日本了。

日本根据美日间的返还协定,主张此琉球群岛并包括钓鱼岛是自己的领土。

由于从1971年中国与美国改善了关系,不久,领土争端在70年代和8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被搁置起来。

随着1992年中国领海法的颁布和90年代中国考察船在钓鱼岛周围出现次数的增多,领土争端再次凸显。

双方政府开始采取更肯定的立场,日方和中方(主要是香港和台湾的中国人)的民族主义者触发了若干事件。

④1990年10月,右翼组织“日本青年社成员”几次登上钓鱼岛竖立木制国旗以及铝合金灯塔,日本政府甚至出动舰艇进入钓鱼岛海域驱赶台湾渔民。

中国政府对此进行了严正交涉,要求日本政府维护双方过去达成的谅解,立即停止在钓鱼岛及其海域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并建议中日双方尽快就搁置主权、共同开发钓鱼岛海洋资源、开放钓鱼岛海域渔业资源等问题进行磋商。

此后一段时间,日本方面在钓鱼岛问题上基本没有制造大的摩擦。

三、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的取得有五种普遍承认的方式:即先占、时效、转让、合并和添附。

下面就钓鱼岛所涉及的先占、时效、转让以及有关的毗邻性原则和时际性原则进行分析,驳斥日本政府的非法主张。

(一)对先占问题的分析--------日本“无主地先占”的结论不成立先占是在无主的土地上建立主权。

所谓无主的土地是指新发现的土地或被抛弃的土地。

不过历史上一个国家抛弃其控制的领土是不常有的事。

一个人擅自占领一块土地,如果未获得国家的授权,或事先未获得国家的批准,不能发生先占的权利。

对于“无主地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 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 实行有效统治。

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是由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 年发现的,当时他曾以“无主地”为由,向日本冲绳县申请租用该地,但古贺的申请书经冲绳县令,日本内务省和外务省共同研究后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疑虑。

”⑤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1884年,日本政府就已经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与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直到1893 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岛划归冲绳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

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加以拒绝。

然而甲午战争爆发后第二年,清朝战败,日本认为时机已到,先将钓鱼岛等非法“编入”日本版图,接着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取“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

”⑥由此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所作所为并不是他所宣称的“无主地先占”,而是事先策划好的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侵略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权利的。

(二)对时效的分析----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来取得钓鱼岛的主权时效是指在一块领土上继续而和平地行使主权已经很长一段时间。

因时效而取得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在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上,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和平行使实际管辖权的结果。

国际司法机关迄今尚未任何判决,明确赞同时效取得的原则。

至于需要多久才能正当地取得主权的名义,国际法也无一致公认的原则。

此外,以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占有必须是持续不断和不受干扰。

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外务省宣称:“钓鱼岛是首先由古贺辰四郎于1884 年发现的,之后于1885年经冲绳当局再三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慎重确认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痕迹,才于明治28年(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决定在当地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明治政府于1896年将尖阁列岛中的四个岛屿无偿借给古贺辰四郎开发经营三十年,1918年古贺善次又继承父业,现已改为有偿租用,这说明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行了有效统治。

”⑦日本政府妄图以此来说明日本对钓鱼岛已实施长时间的和平管辖权,已经取得了对钓鱼岛的领土时效。

其实,日本政府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钓鱼岛是无人岛,但并不是无主之岛,中国早于日本400多年发现钓鱼岛,中国的时效比日本长得多。

其次,民间的有效管理中国也早于日本,慈禧太后于1893年时就已将钓鱼岛赐予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也早于明治政府偷占钓鱼岛之后于1896年的租与古贺辰四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