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实施了,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一、而简单地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开发票呢如果你是老板,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把“税号”发给员工,报销的发票上需要同时体现你的公司名称和“税号”;如果你是员工,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找到我们会计索要公司的“税号”,这样对于你的报销才没有影响;如果你是会计,首先要做的就是以各种手段通知到公司员工开发票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但是对于我们之后工作的开展还是很有影响的。
二、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税号”增加纳税人识别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三、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更详细的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公司名称、“税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等资料方可开具,如果公司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切记这些资料提前准备。
五、新政策后发票开具问题(含各类开票要求等)1、增值税发票包括哪些?答: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如何查询发票信息?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有变化吗?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或比对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20140127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运输企业名单,由总公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运输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运输企业按照基层单位行政区域属地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公布(或报备),同时抄报总公司。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铁路运输作业服务,简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税价格清算。
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含税价格清算。
第七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汇总纳税实行运输企业、基层单位分别按月预缴,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方法。
第八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
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21〕7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21〕77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财务凭证---发票一、什么是凭证?合法、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在日常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少企业财会人员反映对凭证的合法、有效性难以把握。
什么样的凭证才合法有效?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凭证为例,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完整。
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印章齐全。
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
3、填写规范。
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用途明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手续完备。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6、业务真实。
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二、政策规定1、在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在税收征管方面。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加强运营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
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加强运营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摘要】本文从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说起,分析了铁路运营单位发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思考,提出了加强发票管理的措施、建议,从而达到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税收、以增值税发票控制税务风险,以增值税发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预期效果。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以票管税以票控险以票提效自从去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地税发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运营单位会计核算的发票也全部改为了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严谨、科学,同时也因为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对运营单位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以票管税、以票控制税务风险,最终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
一、增值税发票的作用、意义增值税发票(以下称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又是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证,还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企业加强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对防控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I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运营单位发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票管理包括外部取得发票、向外部开具发票两部分。
铁路运营单位的发票均包括购买设备、接受服务等列入资产、成本费用,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提供运输服务、销售货物等列入收入,向外单位开具的发票。
为加强发票管理,路局制定了《昆明铁路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昆铁〔2014〕40号),从发票取得、开具,报销审核,领购、保管、存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运营单位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运营单位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商品,委托加工定制工具器具、委托修理汽车车辆、委托修缮房屋建筑物等,在业务发生或支付款项时,经办人均能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由于经办人员一般都为非财务人员,对发票开具常规性规定不清楚,对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认识不足,导致取得不合法、不合规的发票。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五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六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七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八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铁总财〔2016〕119号
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总财[2015]4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一)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正确操作、使用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检修规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以防止其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而遭受损失。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要建立固定资产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权证管理。
建立相关权证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完整,防范产权风险。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
要及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
审计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分类:法律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2017】36号-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7】3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
下面,让我们一同了解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那些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销售不动产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建筑服务
生活服务 金融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
建筑服务
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 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 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不少行业根据其经营业务的特性,都相继 推出了“差额征税”的规定。 例如辅助教育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等。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 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 ”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那些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主讲人:刘 健
目 录
1
特定行业的特殊规定 差额征税发票的开具 案例分析
CONTENTS
2 3
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包括建筑 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业、生活服务 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行业
特定行业发票开具
都相继出台一系列发票开具的特殊规 定。
的特殊规定
建筑服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发票开具: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 代为支付的货款。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各行业开具发票的要求及认证抵扣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做了明确规定。
实施将近一年来,发票的开具、索取及抵扣等得到进一步规范。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各行业开具发票的要求及认证抵扣问题,大家不妨收藏起来成为日常工作的参考!一、餐饮业餐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
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费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
(1)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2)取得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
二、住宿业出差住宿该开哪种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后者不可以。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可以选择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单位进行财务报销;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应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住宿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发票(选择差额纳税);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三、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一)经省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局统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关税适用税率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B.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C.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D.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答案】 C2、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的相关处理中,错误的是()。
A.转让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B.转让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C.转让外购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D.转让外购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答案】 A3、(2017年真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 年 3 月提供平面设计服务取得收入 36 万元,提供网站设计服务取得收入 12 万元,转让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取得收入 22.6 万元,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关于该公司上述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文化创意服务”计算的销项税额为4.00万元C.按照“文化创意服务”计算的销项税额为2.04万元D.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的销项税额为1.28万元【答案】 D4、机构所在地位于A市的甲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A.4.80B.4.09C.3.6D.3.41【答案】 B5、甲市H宾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住宿、餐饮、会议场地出租及配套服务,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A.27.00B.17.80C.18.00D.26.70【答案】 D6、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9 月提供平面设计服务取得收入 36 万元,提供网站设计服务取得收入 12 万元,转让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取得收入22.6 万元,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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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运输企业)。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各营业网点的运输部门负责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按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铁路运输票据按铁路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发票的领购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设置应相对集中,不得跨站段设置,具体设置由运输企业运输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每月初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卡)、本人身份证明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配至各开票点。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和交接方式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发票交接登记制度,保证专用发票安全。
第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和运输部门结合开票点数量、规模、客户及货票数量等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开票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开票限额,及时提报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开具信息和数据。
各开票点需追加领用发票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及时申请领购。
第九条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位于不同省份开票点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发票。
第二节发票的开具第十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货物(包裹)托运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货物运单(包裹托运单)中注明实际受票方单位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信息。
运输企业使用运费杂费收据收取费用时,客户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也应申明实际受票方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业人员按规定使用铁路货票系统、铁路行包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系统)制票并交客户,客户持运输票据相应联次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窗口)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窗口开票人员根据客户递交的运输票据,在税控系统中录入票据号等信息调取业务信息系统票据信息,核对一致后,进一步核对客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名称、纳税登记号等有关信息,分不同税率项目通过税控系统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自动向业务信息系统反馈。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业务收费项目,税控系统打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动合并为“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物流辅助业务收费项目,税控系统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动合并为“运输服务费”。
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由税控系统自动打印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第十四条增值税税控系统打印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复核后,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记账联留存。
已换票的运输票据由窗口营业人员收回,并加盖“已开具专用发票”戳记,一并附在所开专用发票记账联后,作为备查和后续稽核依据。
第十五条日终结帐时,各开票点营业人员要对税控系统中已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信息与业务信息系统票据标记情况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防止错开、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客户持多张运输票据换开专用发票的,由营业人员在税控系统中汇总开具,运输票据号码信息自动打印在专用发票备注栏内。
汇总专用发票开具限于同受票人、同月、同发到站、同托收货人、同品名的运输业务,且对应运输票据张数在限定数额以内、合计金额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内。
第十七条当月实现的运输收入原则上应在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换开专用发票的,只能在次月换开发票。
每月末最后一天18点结账后制票并纳入次月运输收入的应纳入次月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总公司财务部、资金清算中心确定的清算数据及铁路运输企业之间自行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等确定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向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提供免税运输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并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节作废和红字发票第二十一条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二)开票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开票有误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符合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的,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红字发票应及时开具,因开票有误实际受票方拒收的,最迟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开具;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最迟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开具。
除以上情形外,发生取消运输或者因变更运输需部分退款及发生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规定由客户方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办理,开票点凭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分别由铁路方或客户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红字发票通知单系统办理。
第二十三条开具红字发票项目涉及向客户退款的,应先按照运输收入退款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予以退款。
第二十四条发生取消运输或者因变更运输需部分退款及发生折让等情形的,运输企业应依据税务部门规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节发票的保管第二十五条发票使用单位要设(或指定)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限制不相关人员接近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财务部门、开票点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放专用票柜存放。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开票点应当立即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对丢失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开票点应当建立发票使(领)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使(领)用登记簿(格式见附件一),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七条窗口营业人员收回的运输票据和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作废的专用发票,每月装订成册后报领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部门存查。
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已开具专用发票的稽核,对发票开具信息、留存的运输票据和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单位注销税务登记、开票点撤并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的,开票点应按规定将未使用的纸质专用发票与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一致后进行清点,并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交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后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进项发票管理第二十九条运输企业在购买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时,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三十条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记账、认证,最长不得超过15天。
财务部门取得发票后,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依照合同等资料对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销、抵扣规定的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扫描认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企业所属未取得税务登记证的独立决算单位,其进项税额可以按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纳入抵扣,由该决算单位财务部门以运输企业名义办理扫描、认证。
第三十二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发票开具日后的180天。
因未及时提交发票、丢失、毁损等原因造成无法认证抵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单位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单位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单位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单位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单位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应按月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10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运输企业财务、运输、收入、信息化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网点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确保业务系统与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的持续性、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