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

第35卷第4期周琳琳:高速铁路连续梁节段预制拼装建造方案比选及造价分析• 49•高,质量好,适用性强,施工安全性高,但铁路建设成 本相对较高。

目前,桥梁工程在高速铁路建设中的比重越来 越大,随着节段预制拼装工艺的发展与普及,其在某 一条线路中与桥梁相关的工点若能得到大规模应 用,那么大型临时设施相关的摊销费用将随其使用 率的提高而降低,应用节段预制拼装法的单个工点 的费用将显著下降。

且随着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曰益 进步,节段预制拼装法的预制及拼装成本逐步下降,进而降低节段预制拼装的施工成本,为该工法的推 广打下坚实的成本基础。

参考文献[1]聂君.浅谈节段预制梁拼装施工技术[J].科技经济导刊,2017论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9.[3] 陈彪.桥梁预制节段拼装施工技术发展概述[J].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2014, 31(3) :31 -36.[4] 任凯.节段预制拼装建造连续梁桥方案比选及造价分析[J].铁路工程技术与经济,2017(2) :31 -34.[5] 朱新安.节段箱梁预制拼装连续梁体系关键技术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4.[6] 杨聪.超宽混凝土箱梁短线法预制拼装施工控制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18.[7] 杨树民.节段拼装梁胶接法施工梁段预制关键技术分析[J].铁道建筑技术,2016(4) :35 -37.[8] 姚远.客运专线大跨度连续梁桥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研究[D]•兰州:兰州交通大学,2018.[9] 龙蛟.中小跨连续梁支架与悬臂现浇在临时结构受力、工期及经济性方面对比分析[D].石家庄:石家庄铁道大学,2019.(26) : 127.[2]何佳乐.高速铁路节段预制拼装梁键齿接缝抗剪性能试验与理责任编辑:武赞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文件部分清单1关于加强铁路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管理的通知(铁建设电1_2009]23号)2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 ] 100号)3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5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4]365号)6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7关于国铁基建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铁总财[2015]40号)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铁总财[2015] 158 号)9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 298 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铁总建设[2015]257号)11关于铁路基建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5]163号)12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119 号)13铁路装备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6 ] 46号)14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铁路建设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6] 124号)15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在建项目物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丨6]139号)16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 158号)17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铁总财[2016]211 号)18关于营改增后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相关内容调整意见的通知(计统改电[2016]146号)19关于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铁总办建设[2016]75号)2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铁总办建设[2017 ] 95号)2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7 ] 179 号)2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17]36号)23关于规范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7]95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 177号)25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清理概算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电[2019]1 号)26国铁集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9 号)27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及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铁发改[2020] 12号)28铁路装备购置、固定设施大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指南(发改技装函[2020]26号)(本刊编辑部)。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 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铁总建设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铁总建设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乘 以 085的 系数 ,其 他机械使用 费乘 以 09的 系数 ,其 他 消耗
量 按 原定 额执 行 。 三 、其他
(一 )以 上调整未 涉及 的内容均按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 准执
行。
(二 )自 贵局批准上述调整 意见之 日起批复初 步设计 的铁路 -7-
基本建设项 目按本调整 意见编制设计概预 算 ;批 准之 日前 已批初
按施工组织设计 的供水 方案 ,分 析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价格 计列 ;使 用城 市 自来水 的,按 不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一 吐一
自来水 价 格 计 列 。
(2)工 程用 电综合单价 。 工程用 电基期综合单价调整为 0查 7元 /kwh。 编制期综合单
价按 “n3号 文”规定 电价计算公 式确定 的,计 算公 式 中的地 方
列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其 中编制期 的水 电价格 、油燃料价格
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编 制期 的折 旧费以基
期折 旧费为基数乘 以表 2的 系数计算。 -3—
表 2 施工机械折 旧费调差系数表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施 工机械折旧费调差系数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沸舻舄茄各焉 Γ) 23 84 2↓ 73 26 26 26 94 2| |二
30 94 ⒔7 8, lO7 9
-6—
8税 金。
调整为按税前 费用 (不 含增值 税 可抵 扣进项税 额)的 11%
计列 .
9设 各购置费。
(1)设 备原价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各
原价计入概算。
(2)设 各运杂费,调 整为 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

铁路“四电”甲供物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铁路“四电”甲供物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铁路“四电”甲供物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作者:董振东来源:《会计之友》2018年第10期【摘要】 2017年6月,铁路总公司发文对铁路四电集成项目主要物资实行甲供管理,打破了多年来四电物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采购的供应模式,对施工企业的盈利能力影响深远。

文章通过全面分析甲供政策调整对施工企业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综合税负、经营性净现金流、研发项目开展以及管理成本的影响,提出了施工企业应做好标前筹划、标后税负测算、改变物资供应模式、选择合格劳务分包商、改变机械设备租赁对象、做好研发费用投入与核算的筹划以及开拓新的生产经营渠道七方面的应对措施,对四电施工企业今后的管理思路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主要影响;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0-0049-022017年6月,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发了《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四电”系统集成甲供物资目录的通知》(铁总物资〔2017〕156号),通知要求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包的铁路四电(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集成项目按目录所列的材料设备,统一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部组织建设单位进行联合采购,实行甲供物资管理。

该政策的实施打破了多年来铁路建设项目四电集成物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采购的供应模式,直接影响到四电施工企业的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以及综合税负等重要指标,同时,对四电企业开展项目研发工作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存续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的主要影响(一)对新签合同额与营业收入的影响甲供物资政策调整要求纳入甲供管理的材料设备约占目前铁路建设项目四电投资总额的45%,作为以铁路四电工程为主业的施工企业,在年度国内市场份额保持基本平稳的状态下,该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导致四电施工企业的新签合同额下降至政策实施前的一半左右,由此引起企业的营业收入也必然同比例下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

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铁总财〔2016〕119号

铁总财〔2016〕119号

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来源:日期:2014-01-24编者按:近期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通知”)等文件,明确了“营改增”二度扩围涉及的税目、税款缴纳、税收优惠等内容,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相关“营改增”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本期专刊就此进行宣传、辅导。

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什么时候纳入“营改增”?其范围包括哪些经营业务?答: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具体范围包括:(一)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问:就“营改增”的行业属性而言,邮政速递物流企业是否归入邮政企业?答:不是的。

按照“121号通知”的规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106号通知”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问:物流辅助服务中新增的收派服务,其范围如何把握?答:“106号通知”对“营改增”征税范围进行了整合,将原营业税邮政通信业中的快递业务分解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的收派业务。

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属于交通运输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的业务活动称为收派服务。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国铁控股企业、受托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受托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劳动安全、运营食品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规定是总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坚持安全第一。

始终把安全作为铁路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对危及安全的问题要立即解决。

第六条坚持以人为本。

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充分依靠职工,全员参与,共保安全。

第七条坚持风险管理。

准确把握铁路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明确管控责任,实施动态研判,强化过程控制,抓好工作落实,防范安全风险。

第八条坚持基础取胜。

把规章制度、人员素质、设备质量作为安全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站段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推进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和检查整治常态化。

第九条坚持从严管理。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国铁建财…2016‟80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所属各单位、区域指挥部、直管项目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据此修订本单位相关制度和相关流程,落实相关工作。

对于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于5月31日前反馈至股份公司财务部。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15日-1-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将纳入“营改增”范围。

为使各单位及时了解“营改增”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做好正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全系统平稳过渡,现以建筑业为主,针对《通知》中相关“营改增”政策作进一步解读。

具体内容如下: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一条【原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读】明确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及本办法适用范围。

范围扩大至销售全部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就中国铁建而言,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有各工程局集团及所属工程公司等;销售金融服务的单位有财务公司、诚和保险等;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的单-2-位有所属各单位的餐厅、酒店等;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主要有房地产集团及各集团所属的房地产公司等。

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涉及的单位有物资集团、铁建重工、昆明中铁及其他集团的物资公司、商贸公司、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等。

(二)36号文附件1第一章第二条【原文】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铁路工程项目分包标准清单编制说明

铁路工程项目分包标准清单编制说明

境内铁路工程工程项目分包标准清单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一)《铁路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设[2007]108号文)、《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四电部分)》(设[2009]126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国铁科法[2017]30号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国铁科法[2017]31号文)、《铁路工程预算定额》(国铁科法[2017]33号文)、《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119号文)及国家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二)《落实法人管项目的指导意见》(工管〔2013〕36号)、《劳务分包商管理指导意见》(经管〔2015〕74号)、《有限公司“营改增”分包管理工作指引》(经管〔2016〕90号)、《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指导意见》(经管〔2015〕73号)等。

(三)各局集团公司的铁路工程分包清单。

二、编制原则(一)坚持简明实用原则遵循“简单、易懂、好操作”的指导思想,即结合现场分包模式、分包合同清单,做到分包子目简明,方便合同签订、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成本控制。

(二)坚持标准统一原则企业标准相对统一,体现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即统一子目编号、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工作内容、费用组成和计量规则。

(三)坚持与现场实际相结合原则本分包标准清单子目、费用组成等是根据各集团公司现场实际分包清单综合编制的,工程项目分包时应采用本分包标准清单。

三、使用说明(一)分包清单的构成本清单共计12章,其中:第一章拆除工程,第二章路基工程,第三章桥涵工程,第四章隧道及明洞工程,第五章轨道工程,第六章通信、信号及信息工程,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第八章房屋工程(应用第五册房建工程),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工程,第十章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第十一章铁路通用工程和第十二章钢结构工程。

(二)编码规则一级编码:工程类别编码,由字母和两位数字组成,其中字母为工程类别第一个字的缩写,数字为铁路工程代码,即铁路工程代码为“T11”。

2016营改增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26页)

2016营改增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26页)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 [2015]45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下同)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包括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运输业务和非运输业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 5000 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发挥效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及时处臵闲臵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二)合理配臵,提高效益的原则。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总公司制定的规划,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适量性,进行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贯彻投入产出原则,对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其功能可通过业务外包解决。

(三)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四)统筹调控,强化监管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以及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当期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房地产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月30日后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主要适用政策。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税率为11%,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旅游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6%。

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6.餐饮住宿服务主要适用政策。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适用税率6%。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供应方仅提供外带或者外卖服务,应适用税率17%。

7.金融服务主要适用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适用6%税率。

接受贷款服务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铁路企业全面营改增主要有关事项要求(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以下简称概预算)中的税金由营业税变成增值税。

在国家铁路局调整办法出台前,近期急需批复初步设计和招标的项目,暂时按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概算,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整,由鉴定中心指导建设单位按一般计税方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单位将最高投标限价报鉴定中心备案后按营改增要求开展招标工作。

国家铁路局发布营改增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后,按其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计税方式。

施工企业选择计税方式对总公司税负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各建设单位应对2016年4月30日前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但尚未招标的、正在招标的、已完成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或合同签订环节,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对已签订合同尚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在与施工企业协调的基础上,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施工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条款。

在建项目按照总公司与参建的施工企业集团协调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的不同情况,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确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出具等事项。

对于近期开工、主体工程量完成不多的项目,应约定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主体工程剩余不多的项目,可约定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他在建项目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物资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和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维持目前的甲供模式和范围。

对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尽量扩大甲供物资范围。

对2012年以前招标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后,将甲供物资从施工合同总价内扣除,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委托代建项目管理。

对新开工的委托代建项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在代建项目招标后,签订委托人、受托人、中标人三方合同,明确以委托人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在建的委托代建项目,比照上述模式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五)二季度验工计价处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财务部工管中心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增加一次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建建电〔2016〕16号)规定对施工单位4月份(截至4月30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据实办理验工计价,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4月份结算金额索取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5月份开始,验工计价表上单独列示含税计价额和其中所含增值税额。

(六)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税务处理。

建设单位应在拨付施工单位年度预付款、月度进度款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预付款部分取得发票难以区分动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分期抵扣。

(七)建设单位进项税额流转税务处理。

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认证的当期申报并上传至总公司。

要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上转总公司税金等情况。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单位进项税额上转及资金流转等财务管理有关事项总公司将另行发文明确。

(八)投资总额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处理。

营改增以后计划统计和财务口径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按照包含增值税口径反映。

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比概算与投资支出时,按“在建工程”科目金额与增值税金额加总计算投资支出,增值税纳入交付资产(流动资产)。

三、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营改增对铁路企业影响重大,各铁路单位应做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确保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

(一)确保5月1日开出增值税发票。

各铁路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证、合理适用纳税人种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安装税控装置和进项认证设备、领购发票、刻制发票专用章、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按时开出增值税发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