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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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15]78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标准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1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到达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15]78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1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第三方审价工作规程根据原铁道部《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清理概算送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21)82号)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21〕97号)的规定,涉及项目价差、征地拆迁、岩溶和采空区处理工程的变更设计要完成第三方审价。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审价工作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第三方审价成果质量,结合滇西铁路建设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规程总则1、指挥部成立审价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分管副指挥长任副组长,指挥部工程管理部部长、外协办负责人、计划财务部部长任组员,第三方审价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指挥部工程部、外协办等相关部门及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分级审核。

2、指挥部计财部根据上述要求及第三方审价单位的投标承诺,对第三方审价单位的制度、人员、场地等进行核对检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勒令整改。

3、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参与现场踏勘,收集审价现场资料并填写记录表(附表2)。

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过程中如有疑问的不得直接与被审价单位联系,须通过指挥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联系转达被审价单位,不得因任何原因无故停止审价工作,并对审价成果保密。

4、审价单位根据工程难易程度一般在3-20日内应审核完毕并初步形成第三方审价意见,及时将审核成果交由指挥部计财部。

5、计财部组织外协办或工程部共同对审价意见进行初审,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建指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其审价意见。

最终形成正式审价意见后交指挥部计财部。

计财部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内部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正式行文下达施工单位或产权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委托第三方审价工作依据1、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2、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合同(含补充合同)。

3、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与云南省签订的铁路建设有关问题会谈纪要以及与各地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书。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1]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通知(铁总建设[2021]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或者改建铁路建设项目1项目审批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所有施工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

2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要求提交审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在定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依法合规做好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依法合规做好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综合管理十年来,高铁迅猛发展,技术日趋成熟,“十三五”及今后一个时期仍将是我国铁路建设发展的黄金时期。

同时,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管理、耕地保护、林地保护、环保、水保制度日益严格,征地拆迁难度进一步加大,如何依法合规取得建设用地已成为铁路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一贯要求加强铁路建设用地管理,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合规实施征地拆迁,维护健康有序的铁路建设环境,并反复强调铁路建设用地报批的重要性,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报批手续[1-2]。

同时,详细列出影响建设用地报批的征地拆迁资金、设计方案变化、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地数量超土地预审、压覆矿补偿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做好土地复垦、落实设计单位责任等五项要求。

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密切联系安徽省各级政府及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积极寻求政策法规支持,通过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过程控制等方面严格加强用地管理,在合蚌客专、合福铁路、商合杭铁路的用地报批、土地管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1 争取政策支持安徽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工作,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出台《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徽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皖政[2015]27号),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资金筹措、宣传动员等多方面提出推进铁路建设发展指导意见。

公司在合蚌客专、合福铁路、商合杭铁路开工建设前,积极汇报宣传施工工期安排、加强沟通协调,并争取省政府及时召开由沿线市、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宣传高铁建设的重要意义,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出了支持铁路建设、做好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部署;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适时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合肥至蚌埠等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商合杭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对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中的政策、标准、责任分工、资金准备、补充耕地指标、失地农民社保等事宜做了明确规定。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6〕74号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

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

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

第三方审价工作规程根据原铁道部《关于细化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清理概算送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2)82号)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的规定,涉及项目价差、征地拆迁、岩溶和采空区处理工程的变更设计要完成第三方审价。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审价工作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第三方审价成果质量,结合滇西铁路建设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规程总则1、指挥部成立审价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分管副指挥长任副组长,指挥部工程管理部部长、外协办负责人、计划财务部部长任组员,第三方审价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计划财务部,指挥部工程部、外协办等相关部门及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分级审核。

2、指挥部计财部根据上述要求及第三方审价单位的投标承诺,对第三方审价单位的制度、人员、场地等进行核对检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勒令整改。

3、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参与现场踏勘,收集审价现场资料并填写记录表(附表2)。

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过程中如有疑问的不得直接与被审价单位联系,须通过指挥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联系转达被审价单位,不得因任何原因无故停止审价工作,并对审价成果保密。

4、审价单位根据工程难易程度一般在3-20日内应审核完毕并初步形成第三方审价意见,及时将审核成果交由指挥部计财部。

5、计财部组织外协办或工程部共同对审价意见进行初审,第三方审价单位根据建指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其审价意见。

最终形成正式审价意见后交指挥部计财部。

计财部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内部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正式行文下达施工单位或产权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委托第三方审价工作依据1、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2、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合同(含补充合同)。

3、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与云南省签订的铁路建设有关问题会谈纪要以及与各地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书。

浅谈铁路工程清概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浅谈铁路工程清概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浅谈铁路工程清概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发表时间:2020-08-24T17:27:29.497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2期作者:康信明[导读] 摘要:铁路工程项目的投资通过概算来控制,可研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

京沈客专辽宁公司辽宁沈阳 110006 摘要:铁路工程项目的投资通过概算来控制,可研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

铁路项目因线路长、跨越地区多等特点,造成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精度不足,施工过程中及清理概算阶段,常常会发现实际与施工图设计不符的情况,为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单位需依法合规处理相关问题。

关键词:铁路工程;清概问题;处理方法由于铁路项目线路较长、跨越行政区域广、地方政策不统一、穿越地区地形复杂、地质多变、勘察设计时间短、施工难度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造成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精度不足。

施工过程中常遇到各种实际情况与施工图设计不符的问题,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利于控制建设投资规模,保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铁路工程项目大多数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施工图预算是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施工单位中标后按原铁路总公司统一的合同范本签订总价承包合同。

实行总价承包的铁路项目,施工过程中除按国铁集团规定的I类变更设计、IIa类变更设计和材料价差调整等可调整合同额外,其他合同外的费用很难得到补偿,一般都是在清理概算阶段进行清理。

以往的铁路项目清理概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后报原铁路总公司审批,根据最新的文件要求,为强化建设单位投资管理的主体责任,2013年7月1日以后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自行在初设批复概算内清理概算。

建设单位自行批复概算后,无形的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压力,要求建设单位要加深对各种政策、法规及国铁集团的文件的掌握。

下面就铁路项目清理概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谈谈本人的看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党的十九大对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作出了战略部署。

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大众化交通工具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事关铁路自身的发展,而且事关国家战略全局。

铁路建设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质量强国、交通强国战略,必须牢牢抓住“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在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铁路建设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以质量为核心,切实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规范质量行为,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铁路建设管理从重工程数量、规模扩张和速度进度向重质量安全和效益转变,实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新的提升。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夯实质量基础(一)提高政治站位。

组织全路建设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聚焦工程质量,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的目标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真正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铁路建设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把工程质量作为最核心、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细致地抓好铁路工程质量,确保铁路尤其是确保高铁和旅客安全万无一失。

(二)开展警示教育。

把开展质量警示教育作为铁路建设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抓好抓实。

总公司每年年初和年中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质量座谈会和现场会等形式,分别组织1次警示教育活动。

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要结合现场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借助以往案例,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警示教育活动。

(三)开展质量排查。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常态化和关键阶段的质量问题排查,按规定开展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彻底整改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质量隐患和问题。

对在建项目,每月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开展对标排查,定期通报情况;对当年计划开通的新线项目,一季度由铁路公司主要领导、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开展对标排查;对已开通近一年半的项目,四季度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影响高铁运营安全的关键部位开展全面排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重点企业,在铁路建设和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网规模不断扩大,征地拆迁工作逐渐成为铁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城市拓展的需求,征地拆迁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不规范的征地拆迁行为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因此必须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费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铁路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000字】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征地拆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1. 分析中国铁路总公司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2. 探讨征地拆迁费用管理的制约因素和改进措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3. 探讨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应对策略;4. 分析征地拆迁费用的管理情况,探讨费用管理的重要性和优化路径;5. 探讨监督与评估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1.3 研究意义征地拆迁工作是中国铁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保障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管理复杂,费用高昂,是铁路建设中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并对其研究意义进行评述。

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能够提升铁路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3〕193号)(一)发布时间:2014-01-01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铁路建设项目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化、人员配备化、现场管理化、过程控制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管理、作业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

铁路建设项目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化、人员配备化、现场管理化、过程控制化是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化是前提,人员配备化是保障,现场管理化和过程控制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管理制度化。

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化。

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化。

将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定统一,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化。

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要求。

(二)主要特点。

铁路建设项目化管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文化性等主要特点。

1.先进性。

借鉴运用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多种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采用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体现铁路建设行业先进生产力水平,符合铁路科学发展要求。

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及建议研究

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及建议研究

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及建议研究摘要:在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为了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必须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合理规划,本文首先对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分类进行阐述,随后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各方利益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有效策略,旨在帮助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

关键词: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政策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在铁路建设上的投资越来越多,无论是在科技上,还是在范围上,都达到了空前的水平。

据统计,到2020年,全国将新增道路里程达到30000公里,到2015年,全国将新增道路516,000公里,总计546,000公里。

尽管我国铁路建设并不一定要全部征用征地,但是随着我国铁路运输的快速发展,征地和拆迁是必然的,并且会不断增多。

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分类小型临时工程用地、安置用地、永久性建设用地以及废弃土场是我国铁路建设征地的主要类型,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主要类型包括:(1)废弃工厂;(2)电力通信设施;(3)民房或管道;(4)线路拆迁。

如果铁路建设征地被政府划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那么此地被用于复耕的可能性就相当低,而其余非永久性建设用地都存在被复耕复产的可能性。

二、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地大物博,我国的领土面积却只占全世界的7%左右,但人口数量却占全世界人口的20%左右。

我国这种人与地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许多问题。

现阶段,我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十分艰巨、系统性的系统工程。

我国现行的《铁路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有:(1)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的核算与设计标准较为严格,与地方征地拆迁标准有较大出入,不能用一套较为统一的拆迁补偿方案来衡量,这对于征地拆迁部门在补偿金额方面提出了更高地挑战。

(2)在铁路建设中,土地征收和拆迁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其中,各方面的利益分布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实施。

总之,土地征收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如何划分,如果征地的划分能够被各方所接受,则征地拆迁等问题便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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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和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可执行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或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

对于单项拆迁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补偿事项须由建设单位上报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备后执行(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报总公司计统部核备),核备材料需附被拆迁入(或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或法人)证明,以及拆迁数量和补偿决策依据。

(六)妥善处理既有铁路资产,保证既有铁路资产不流失。

涉及拆迁或占用铁路既有资产,按照“同地同价、同区同价”的原则,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其中利用国铁土地和拆除未还建的国铁生产设施经评估后费用作为铁路方资本金注入,铁路运营单位及时提供既有用地。

(七)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地方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铁路用一3一地图、征拆资料和临时用地图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提交50~80%的红线用地,或与产权单位签订80%议上补偿协议,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在6-8个月内完成。

(八)建设单位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强过程监管。

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规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全过程,对征地拆迁事项的执行要形成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与地方政府、被征地拆迁人五方确认签证,及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对征地拆迁总费用核定或重大单项征地拆迁事项可委托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意见,对征地拆迁资金流向进行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九)及时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融资和进度需要。

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实施数量、融资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十)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及时完善征地拆迁手续。

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督促地方政府和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一4一三、职责分工(十一)路地合作铁路建设项目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双方职责。

受建设单位委托,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包干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完善征地拆迁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筹集落实征拆资金及时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1.配合建设单住完成土地预审、先行用地报批,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工作;2.核实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数量;负责对路地双方确认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监管,杜绝突击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现象;3.按照铁路用地图、临时用地图,组织征用土地或租用临时土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计划提交建设(重大临时)用地;及时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手续;4.根据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组织实施“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评估沿线压覆矿产资源,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实施道路、沟渠改移工作,协调省级及以上道路与铁路交叉跨越问题;5.对项目建设造成居民农田。

、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进行修复或补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十二)设计单位负责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调查收一5一集,定测阶段形成完整的征地拆迁数量影像资料,并按规定计算征地拆迁费用,配合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费用;对征地拆迁实施数量提出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设计阶段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补偿标准和迁改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十三)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实施推进责任主体,设立专门征地拆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前期征地拆迁调查和土地勘界工作,与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共同核实数量和补偿标准,确定迁改方案和补偿费用,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全过程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按进度到位,提供建设及临时用地;会同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和费用进行确认,组织第三方审价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拨付资金,确认股比等,对实施阶段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四)总公司计划部门牵头与省市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落实建设项目路地合作方式;按照总公司与各省(市、区)合作协议原则,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工作给予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前期土地预审工作,落实可研阶段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出资,协调建设过程中地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及费用入股等。

(十五)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办一6一理建设用地手续。

(十六)总公司工程设计鉴定机构负责审查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及时办理各阶段征地拆补偿费用审批。

(十七)总公司工程管理机构协助落实征地拆迁包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签订实施协议和规范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基础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征地拆迁过程中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掌握征地拆迁进度和存在问题,帮助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重难点问题,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前发其他涉及往地拆迁管理文电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1.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2.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3.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及程序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4月12日一7一附件1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原则上包括以下下内容:1.征用土地、租用土地费用,以及必须交纳或发生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等与土地相关的费用;2.拆迁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含环保拆迁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涉及拆迁,既有铁路生活设施和多经、集经设施拆迁)的补偿费用;3.“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道路、沟渠改移费用;4.压覆矿产资源及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引起的补偿费用;5.因建设造成居民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一8一附件2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贯彻“地质选线、环保选线、拆迁选线”的原则,尽量绕避密集居住区、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矿产资源等重难点拆迁。

同时,要认真调查落实征地拆迁数量及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建筑物改移方案,按照国家和沿线省区的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2.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对设计单位提报的征地拆迁方案、数量和补偿标准共同核实并出具意见,路地双方共同确认后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设计单位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范围、数量的测绘工作,核定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重点建筑物改移方案;调查和收集当期执行的省区(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市场评估参考价格等资料,进一步落实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改移方案,计算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设计单位、沿线市县及一9一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重点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拆迁,建设、设计单位要与相关产权单位签定征地拆迁框架协议。

——设计单位按照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数量、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修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册文件报铁路总公司审查批复。

3.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各项应缴纳规费执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或综合区片价,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相关补偿标准。

大型临时设施应结合地方规划和铁路车场分布、铁路综合开发合理选址,尽量永临结合或利用非农用地。

无法永临结合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计算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复垦。

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被压覆矿产范围,按照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计列相关费用。

5.拆迁工程包括征(租)地范围内地面及地下构筑物和一10一征地范围外的环保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或依规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

6.征地拆迁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半包方式(包工作、时间)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控制,采用全包方式(包工作、时间、费用)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5%控制。

特殊情况由地方政府与铁路总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7.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设计、监理等五方确认的工程数量和实际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计算费用上报征地拆迁清理文件;末次清理文件应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征地拆迁完成数量五方确认资料、征地拆迁相关实施补偿协议、第三方审价报告,及实际发生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与原批复对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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