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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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临泉县老城区,东至临化路、南至阜临路、西至西堤路、北至泉河南路,共7.17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各街区、地块以及各类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二、规划目标
1、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促进老城区更新改造。
2、承担大型商贸、教育医疗、娱乐休闲等职能,配套居住用地,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
3、在建设城市中心区新形象的同时,注重保护老城传统道路格局特色,结合城市的地理条件和自然环境,创造老城独有的景观风貌。

三、功能定位
县级商业金融、文化娱乐、教育医疗中心;具有良好生态环境的宜居老城。

四、空间结构
本区的空间结构为"一心、两轴、四片"。"一心"指县级商业核心;"两轴"指光明路、前进路城市发展轴;"四片"指四个以居住为主的功能片区。

五、整体性控制
本区用地类型主要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辅以适量的市政设施用地等。
规划范围内主要以居住功能为主,分四个组团;商服用地布置在光明路两侧、临鲖路两侧;市场用地布置在阜临路北侧、四化路南侧;文化娱乐用地布置在光明路东侧、四化路北侧;公共交通用地布置在四化路北侧;供水、供电、邮政、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原址保留,除保留县消防大队外,在解放路东侧、临鲖路以南新增消防站一处;城区内共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八处;生态绿地主要沿西堤路、环城北路堤坝外侧设置,公共绿地主要布置在光明路两侧、泉河南路南侧,西堤路东侧、顺河路南侧,泉河南路南侧、人民路北侧,泉河南路南侧、人民路北侧,十字河两侧等;防护绿地布置在临化路两侧。
规划区内道路用地、绿地、市政配套设施用地总量需要严格控制,不得作为其它用途减少其用地面积,而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所占比例可适当调整。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使用与本规划规定使用性质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六、土地利用强制性控制
规划范围内的主次干路及大部分支路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河流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保紫线、文化娱乐用地属于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

变更。如果发生变化,应启动相应的地块变更程序,以确保强制性内容得以实施。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用地需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更改。强制性控制道路面积约148.89公顷。
沿西堤路、泉河南路内侧,光明路两侧,十字河两侧等设置的公共绿地,面积约28.12公顷,为绿线用地;十字河、老公安塘、二中塘等水面为蓝线用地,面积约2.61公顷,皆为强制性控制范围,不得随意更改。
基础设施黄线包括公共交通用地、水厂、消防站、停车场、城防圈堤等用地,面积约8.5公顷,属于强制性控制用地,不得随意更改。
文物保护紫线包括老县衙、陈家大院,面积0.22公顷,为强制性控制用地,不得随意更改。
规划区内的文化娱乐用地,面积约0.76公顷,也属于强制性控制用地,不得随意更改。

七、建设开发总量控制
二类住宅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3.0,棚户区改造范围居住用地取1.6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28%以下,绿地率不小于25%。
商服用地容积率控制在5.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60%以下,绿地率不小于15%;市场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6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55%以下,绿地率不小于15%。
文化娱乐用地、中学、小学、水厂、公共交通用地、消防站、停车场等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建议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20~30%。
公共绿地绿地率不小于80%,防护绿地绿地率不小于90%。

八、建设开发强度分区控制
规划区内除绿地、广场用地以外的各个街区分5个开发强度分区进行控制:
第一强度开发区:主要是商服用地和商住综合用地,容积率控制在3.0~5.0,商住综合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5%以下,商服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60%以下。
第二强度开发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3.0,建筑密度控制在28%以下。
第三强度开发区:主要是区内的棚户区改造用地、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4~2.0,建筑密度控制在20~40%。
第四强度开发区:主要是区内的中、小学校及市场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8~1.6,建筑密度控制在20~50%。
第五强度开发区:主要是区内的停车场、公共交通、消防站等市政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内。

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
规划沿主干路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m,沿次干路、支路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m,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在此基础上加退5~10m,后退红线用地可作为绿化用地。

十、地块变更程序
本次规划所规定的各个地块的控制指标和控制要

素,可直接作为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在土地出让后,土地开发建设单位即土地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启动地块变更程序,对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对批准后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土地受让方或建设方补交土地出让金。
地块变更程序分自由裁量变更程序和修订审批变更程序2种类型。
1、自由裁量变更程序
当出现下列地块变更情况时,规划建议启动自由裁量变更程序:
(1)当本区地块用地性质在其允许兼容的条件下,满足街区控制要求进行调整时;
(2)地块的引导性控制指标和要素变化时;
(3)因建设需要街区相同性质地块统一合并,街区统一出让开发建设时。
自由裁量变更程序由地块开发建设者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地块变更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在允许自由裁量范围内,进行变更调整,重新提出变更后地块的控制指标和要素,并按照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2、修订审批变更程序
当出现下列地块变更情况时,规划建议启动修订审批变更程序:
(1)当城市建设变化引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时;
(2)地块用地性质不在其兼容条件下变更时;
(3)地块边界调整而对用地进行合并或细分时;
(4)地块强制性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出现变更时。
修订审批变更程序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变更情况,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本区内街区和地块进行研究论证,重新制定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等要求,并进行公示,通过后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





十一、处罚
对规划用地范围内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临泉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受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3、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分图图则的规定,容积率等指标超出规定数值或绿地

率、机动车停车场(库)面积等指标低于规定数值,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或减少的绿地、停车场面积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表:临泉县老城区规划用地计算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m2) 比例(%) 最大可兼容量(%) 大类 中类 1 R 居住用地 371.44 52.03 +20%,-30%
(C30%,G20%,S或U10%) R2 二类居住用地 330.75 46.33 RC6 中、小学、托幼用地 40.69 5.7 -- 2 C 公共设施用地 152.24 21.33 C1 行政办公用地 11.41 1.6
+20%,-30%
(C30%,G20%,S或U10%)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52.42 7.34 C3 文化娱乐用地 0.76 0.11 -- C5 医疗卫生用地 4.82 0.68 --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5.32 0.75 -- C7 文物古迹用地 0.22 0.03 --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0.30 0.04 -- CR2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 76.99 10.78 -- 3 S 道路广场用地 154.09 21.58 -- S1 道路用地 148.89 20.85 S2 广场用地 1.19 0.17 S3 社会停车场用地 4.01 0.56 4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4.89 0.68 -- U1 供应设施用地 2.58 0.36 U2 交通设施用地 0.17 0.02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14 0.30 5 G 绿地 31.29 4.38 -- G1 公共绿地 28.12 3.94 G2 生产防护绿地 3.17 0.44 合 计 规划建设用地 713.95 100 7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2.61 总 计 规划总用地 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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