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土地怎么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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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流程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流程

一、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流程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拆迁补偿流程: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真的吗)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真的吗)

2023年农村宅基地拆迁一般会有两部分的补偿,一是土地的补偿;二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农村房屋拆迁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因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也就是宅基地,所以这部分补偿费用通常会直接发放给村集体,被拆迁人并不会拿到。

不过,对于这部分的补偿款,并不是说发放到村集体就归村集体了,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其他的宅基地,那么村里要按照村规为其重新安扰游排宅基地,让村民在缓枣销重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子,若无法岩备按照村规进行再分配宅基地,那么上面所说的补偿款就应当要分配给被征收村民。

房子的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则是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而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3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农村搬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置换补偿、货币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房屋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以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后对农民进行安置,正常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1比1.33的值。

货币补偿指的是是按照面积的多少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货币补偿可以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补偿,通常是不可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

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土地征收应该怎么补偿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面临拆迁,一边是一辈子的家,另一边是来自拆迁方的压力,生活总是逼得我们无可奈何,最后却只能按部就班。

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难道就没有办法为自己争取到公平了吗?我们该何去何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长年办案的丰富经验,为拆迁户总结出了以下五点非常实用的招数。

第一,确认拆迁性质作为一名被拆迁户,你得确定究竟是谁要拆你,拆了之后做什么。

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就带有强制性,这种情况下,反对拆迁房子是不可能的,只能尽可能的争取补偿的最大化。

如果是商业行为,那么,被拆迁户的主动性就很大,只要不同意就不能拆迁。

第二,确认土地性质征收行为因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要分清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是征收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集体土地要开发首先必须先征收为国有,所以,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等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但是不管是哪种性质的,都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才可以拆。

第三,给自己定位不管因为什么导致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要想拿到补偿,你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手中的土地证、房产证就非常重要了,凭此可以对号入座去主张你的权利。

如果你不是土地或房屋的产权人,而仅仅是使用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就遇到拆迁问题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的话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的话,也就是说在有效的承租合同下,你因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或其他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第四,明确补偿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有:(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以下是一些值得参考的建议:
1. 公正公平:房屋征收必须公正公平,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的补偿,并且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

2. 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此外,还应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生活需求,提供适当的安置措施。

3. 透明度:房屋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应该公开透明,让被征收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偿情况。

如果存在疑问或争议,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 社区参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鼓励社区参与,让被征收人和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增强公众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矛盾和冲突。

5. 保护弱势群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对于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特殊的安置和援助措施,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6. 环保可持续:房屋征收应遵循环保可持续的原则,确保新的开发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也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

7. 尊重历史和文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尽可能保留有价值的建筑和文化遗产。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拆除历史建筑,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批。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一、征地拆迁补偿方式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方式,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方式二、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是比较完善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明确了相关补偿费用的核算原则。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组织听证的环节,如果村民对补偿数额、补偿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听证时就表达异议。

征地批复后,如果认为补偿不到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

三、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意见及方案

房屋拆迁意见及方案

房屋拆迁意见及方案在城市建设和扩张的过程中,房屋拆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对于拆迁相关方面,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意见及方案来保护相关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我对于房屋拆迁的意见及方案。

拆迁的意见在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考虑到以下方面:公正公平拆迁过程中,应保证所有相关方面的权益,在拆迁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拆迁前应进行充分地公示,并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划分补偿标准,确保相关方面得到应有的补偿。

人文关怀在拆迁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首先需要倾听居民的意见和需求,然后确定最佳方案,尽量满足居民的需求和权益。

除此之外,还应该在拆迁之后安排好居民的住房和就业问题。

经济合理在进行拆迁之前,应该确定拆迁的成本和效益,确保拆迁后有较大的经济效益。

此外,在拆迁过程中应避免浪费和损失,充分利用资源,达到经济和环保的双重效益。

拆迁的方案对于房屋拆迁,最好的方案就是让居民自愿离开原来的居住地,然后进行补偿和安置。

如果居民不同意自愿离开,则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方式应该尽量避免。

自愿拆迁自愿拆迁可以让居民在拆迁过程中有更多的自主权。

如果他们不满意补偿、安置等条件,他们可以拒绝离开原居住地,这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居民们应该详细了解拆迁补偿方案的内容,这可以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拆迁方案中来。

强制拆迁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强制拆迁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会采取合理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拆迁方还应该考虑到居民的利益,尽力减少居民因为拆迁造成的损失。

结论房屋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

在拆迁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并在拆迁后妥善安排好居民的住房和就业问题。

此外,完善的拆迁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拆迁方应该采取合理的程序和方式,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经济合理。

征地拆迁工作建议

征地拆迁工作建议

征地拆迁工作建议征地拆迁工作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利用、农民的生计、城市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保障农民的权益,加强沟通和协商,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并在拆迁过程中做到顺利、有序。

以下是我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方案和操作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做到合法、规范、透明。

3.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协商。

征地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要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将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农民和公众,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加强与农民代表和社区组织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4.做好农民的安置工作。

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他们的生计和工作将面临重大挑战。

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政策,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农民重新安置和就业。

特别是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群,要给予特殊照顾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5.加强监督和评估。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重大资源调配和利益分配,有可能出现腐败和不公平等问题。

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不正当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6.强化生态环保意识。

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要注重新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征地拆迁工作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障各方利益,平衡好农村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关系。

只有通过公平、合理、透明的征地拆迁工作,才能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征地安置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征地安置农民。

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提高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加强安置房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等。

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不断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需要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问题、标准、安置房质量、农民权益、改善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城市化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为了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安置和补偿。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亟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前景。

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对于改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出影响农村征地安置的核心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建议。

通过研究,我们旨在促进征地安置政策的改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房质量,提升征地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问题进行系统剖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地安置工作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为农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土地征收工作建议

土地征收工作建议

土地征收工作建议一、前期沟通方面。

1. 深入群众,拉近距离。

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得像走亲戚一样,多到村里去。

别一去就谈征收的事儿,先唠唠家常,问问收成咋样,家里孩子好不好之类的。

就像跟老朋友聊天,让村民们觉得咱不是来“抢”他们土地的,而是来一起商量怎么让大家都过得更好的。

可以组织一些小型的座谈会或者茶话会。

在会上,准备点小零食、茶水啥的。

工作人员就坐在村民中间,大家围坐在一起,氛围轻松了,村民们也更愿意听咱们说征收的事儿。

2. 信息透明化。

把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用大白话写在大牌子上,立在村子显眼的地方。

比如说,补偿标准怎么算的,钱啥时候能到账,土地征收后要用来干啥,都写得清清楚楚。

别整那些文绉绉的官方语言,就像给小学生解释数学题一样简单明了。

制作一些有趣的宣传小视频,找村里的年轻人或者小朋友来演一演土地征收的过程。

在视频里把政策、好处都讲清楚,然后通过手机发给村民们看。

现在大家都爱刷手机,这样的视频肯定比干巴巴的文件受欢迎。

3. 听取意见要诚恳。

专门设置一个“吐槽箱”,让村民们把对土地征收的想法、担忧、不满啥的都写下来放进去。

工作人员要定期查看,并且针对村民提出的问题,一个一个地回复。

不管是表扬还是批评,都要虚心接受。

开意见征求会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把耳朵竖起来听。

村民说话的时候别打断,哪怕他说得有点啰嗦或者不太在理,也得耐心听完。

听完后,再慢慢解释,这样村民才会觉得自己被尊重了。

二、补偿方面。

1. 补偿标准要合理且灵活。

补偿标准不能一刀切。

不同的土地质量、不同的地理位置,补偿应该有所区别。

就像买水果,好的苹果肯定比有点瑕疵的苹果贵嘛。

如果有村民在土地上种了一些特殊的作物,或者做了一些特殊的土地改良,在补偿的时候也要考虑进去。

除了现金补偿,还可以提供一些其他的补偿方式。

比如说,对于那些年纪大、就业困难的村民,可以提供一些长期的生活保障,像定期发放生活用品之类的。

对于有创业想法的年轻人,可以提供创业扶持资金或者免费的创业培训。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等进行合理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在实际的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人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有必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

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是缺乏对农民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和调查。

2. 安置安居条件差。

农民被征地后的安置地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健全、公共服务配套不足,影响到了农民的正常生活。

有的甚至出现了安置点建设不合理、居住条件差等情况。

3. 补偿款发放不及时。

在实际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迟迟未能按时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影响。

4. 参与决策权不足。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很多时候农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地重视和采纳,甚至在安置地选址、补偿标准、安居环境等问题上,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

1. 合理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深入农村地区,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并制定出能够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应该体现出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 加强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和企业在选择安置地和规划建设的时候,要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对安置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3. 严格督促补偿款及时发放。

政府应当对补偿款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能够按时收到相应的征地安置补偿款项,避免因为迟迟未能得到补偿款而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

4. 加强农民参与决策。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当充分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将他们作为征地安置政策的主要参与者,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民意满意度。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范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贵公司领导:我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以下意见,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考虑并改进相关政策,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征地补偿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居民的生活和社会需求。

在征地过程中,不仅要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还应该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

这包括提供合适的居住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被征地而下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充分尊重被征地居民的意见和需求。

在制定征地政策时,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被征地居民的意见。

只有充分尊重被征地居民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政策,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利益,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确保依法行政。

在制定征地政策时,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确保征地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和冲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要注重公益性和长远性。

在征地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征地政策的公益性。

还应该考虑到征地政策的长远影响,确保长期稳定发展和可持续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我们希望贵公司在制定征地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上述意见,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合适的安置方案,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和合理性。

谢谢!此致敬礼第二篇示例:近年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用土地后,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保障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政策措施。

而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我们应该怎样提出意见呢?需要考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政府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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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土地怎么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建议
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
12月16日,我们近三百名公民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发去了意见书,支持梁慧星委员和北大五位教授。

同时在媒体上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在这一天组织的研讨会是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虽然还不太了解所讨论的具体内容,但仅看标题,就有重大疏漏,因为只提到征收房屋而没有提及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而“征收土地”正是几位教授的意见书的精髓所在之一。

1. 要拆迁,房和地要一起买
自1988年制定土地出让转让制度后,除了在此之前的祖产外(有政府在1949年至1966年之间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证明产权的有两份证书,一为房屋所有权证,一为土地证,后者的全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使用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明码标价。

它是和房屋绑在一起的业主私人财产,开发商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售房时分解到了各个业权上,所以才有若干年土地使用权之说,和后来的无限期使用权规定(注:根据物权法第149条,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变为自动续期,即无限期)。

在以后的岁月当中,我们拥有的不仅是使用土地的权利(此权不需要以一份证件证明),更是土地的财产权。

因此,且不说在久远的将来该财产权的命运如何,首先要考虑的却是它在近期内的安全。

有一点应该清楚: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而是业主个人所有,也因此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和房屋一起收购。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名称和主旨都是不对的,是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的。

另外,长沙市早在2009年7月就制定了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其第五条表示: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在这里,实质为土地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先被政府强制性地且无偿地“收回”了,然后再谈到房屋的征收。

在地权已经被消灭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保护房屋呢?谈何无论是有限期还是无限期的财产权利呢?又谈何城市祖产(其土地非出让取得)的永久财产权利呢?这份财产岂不是随时随刻都可能丧失吗?这正是我们目前所担忧的,因为在这一点上,现在正在制定的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与上述长沙市的规定完全吻合,也与早就应该自动废止的现拆迁条例的本质是一致的。

房和地的权利是一致的,这不单是普通的道理和法理,也在很多现行法律法规中作了表
述,例如“担保法”就规定:抵押了土地就意味着同时抵押了地上的房屋,而抵押了房屋也意味着同时就抵押了房屋下面的土地。

因此把地权强制性地先行“收回去”的举措完全说不通。

一般人容易理解宅院的地权,却不理解楼房单元的地权。

事实上,楼房单元所体现的地权是分摊的,它的重要性并非体现在分摊后那极小的面积上(写在已经颁发的土地证上),而是体现在它的权利上。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改为“城市土地征收法”和“城市房屋征收法”,或者就叫作“城市不动产征收法”。

2. 旧城建筑由私宅业主自行修缮
再有就是对“旧城改造”的定义。

有人提议把“旧城改造”放在“公共利益”之列,也有人强烈反对。

我们支持后者,十几年来,经过不断的“旧城改造”,中国大地上被明文规定应受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已经所剩无几。

在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里,老房子和老街巷竟已经变成“稀有动物”。

我们站在这近二十年里匆匆长起的水泥森林中时,竟感觉自己国家的历史还不如美国的历史长。

到了目前这种地步,保护旧城,抢救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事关中华民族的文化安全,这才是首当其冲的公共利益,继续进行“旧城改造”,恰恰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今后如果要改善旧城的基础设施等,只需把它纳入正常和日常的市政管理工作范围内,而至于组成旧城建筑的每一个单体宅院,则由私宅业主及其他使用者自行修缮即可,政府部门和开发公司不必介入。

最后重申:我们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名称和主旨不妥,它很可能只是现拆迁条例的翻版。

我们希望制定的是一部“城市不动产征收法”,让“拆迁”两字永远不再回到我们的墙上,让公民的私有财产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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