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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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归属

拾得遗失物归属

拾得遗失物归属拾得遗失物的归属--摘要:随着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拾得遗失物得到了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制。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已开始不适应,由于对于拾金不昧的误解,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另外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并不符合现行道德水平以及经济人的基本假设,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矛盾。

笔者认为应遵循现代民法理念,进一步区分法律与道德,从而找出两者的平衡点。

关键词:遗失物归属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一、遗失物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理论界关于遗失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定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1];遗失物“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2];遗失物“乃消极地反于占有者的意思而发生的占有脱离物”[3];“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的动产”[4];有些学者则没有直接定义,而是讲拾得遗失物定义为“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5]。

学理上均认为遗失物为脱离了所有权人的控制范围。

从以上对遗失物的定义可以得出构成遗失物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为动产。

目前各国法律上均将遗失物限定为动产。

2、物之状态须为无人占有。

即指对物丧失占有,不问导致其处于非管理状态的原因(包括非基于所有人之真实意思和不慎丢失等情形)。

3、须为有主。

指判断是否为有主物或无主物(一般适用先占)时,基于一般社会群众意识和当时客观状态判断,不以拾得主观意识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详细规范主要在《物权法》第109条—第113广大群众信奉的原则,且拾得物归己不违法的,所以在现实生活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拾得遗失物交付给权利人时是无偿,它不符合现实的情况,必定得不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且法律还规定了,遗失物无人领取时归国家所有,这更让广大群众在拾得遗失物时,不会送交有关部门。

三、明确遗失物归属从各国立法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趋势,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大致分为:(1)罗马模式,遗失人丢失遗失物后,只要没有经过消灭时效,无论何时都可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的索回之诉。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1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 2 -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关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拾取他人遗失财物是一个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拾得人是否可以保留或者变卖拾得物,以及如何处理拾得物等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拾取财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不能确定失主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因此,拾取财物是指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三、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1. 拾得物的返还(1)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失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

失主可以在拾得人交还拾得物后,对拾得人表示感谢或者给予适当的报酬。

(2)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在收到拾得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寻找失主,并及时返还给失主。

2. 拾得物的保管(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防止拾得物毁损、灭失。

(2)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拾得物的变卖(1)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擅自变卖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4. 拾得人的报酬(1)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现实⽣活中,对于⼀些法律上,针对⽇常中出现的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性质是各不相同,⽽对于这些拾得者的⾏为被称为物权的取得⽅式,不同情形的物品的取得⽅式都有所不同,那么,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跟随店铺⼩编通过下⽂来了解⼀下。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拾得遗失物取得。

遗失物是所有⼈或合法占有⼈偶然丧失占有之物。

中国《民法通则》第七⼗九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出的费⽤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该法同时规定,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依据中国现⾏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失主(权利⼈),确实⽆⼈认领的,应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然⽽,从世界民事⽴法的视⾓观察之,即可发现,关于拾得遗失物能够成为所有权取得的⽅法,存在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近代以来的诸多民事⽴法,基本上继受了后者,即绝⼤多数国家的民事⽴法认为,遗拾物的拾得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式之⼀,并且⼀般由拾得⼈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

2、⽆主物取得。

⽆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或所有⼈不明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继承⼜⽆⼈受遗赠的财产。

依中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规定,⽆主财产出现时,⼀般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死者⽣前是农村集体成员,如有⽆⼈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也可由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

当然,⾃然⼈、法⼈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的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法》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物权的原始取得⼜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他⼈的权利及意思表⽰⽽直接依据事实⾏为取得物权。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确分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确分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考点说明 《物权法》⾸次规定了所有⼈对第三⼈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20⽇内妥善处理义务。

⼆、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基于所有⼈或占有⼈的意志⽽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主财产,⼀般都要归还原所有⼈。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主物。

(⼆)遗失物的所有权⼈的救济: 1、所有权⼈等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所有权⼈等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3、所有权⼈等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拾得遗失物之⽇起⼆⼗⽇内通知所有权⼈等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等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内⽆⼈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天然⽊雕,不慎丢失。

⼄误以为⽆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的朋友丙⼗分喜欢,⼄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雕属遗失物,⼄应返还给甲 B.⽊雕属⽆主物,⼄取得其所有权 C.⼄因加⼯⾏为取得⽊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主物)。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二、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1]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名词解释:拾得、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名词解释:拾得、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物权法解释:第⼀百⼀⼗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百⼀⼗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先,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外国⽴法例及我国现有法律均有不少规定: 1.外国⽴法例。

⽇本遗失物法第⼗⼆条规定:准遗失物,关于因错误⽽占有的物品,他⼈遗忘的物品,或者逃逸的家畜,准⽤本法及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但关于因错误⽽占有的物品,不得请求第三条的费⽤及第四条的酬劳⾦。

同法第⼆百四⼗⼀条规定了埋藏物的发现:关于埋藏物,依特别法规定进⾏公告后6个⽉内,其所有⼈不明时,拾得⼈取得其所有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百⼀⼗条规定:拾得漂流物或沉没品者,适⽤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

2.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九⼗七条规定,公民、法⼈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的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三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不得影响⾏洪、航运和⽔⼯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和其他漂流物进⾏紧急处置。

《城镇⼟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条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权分离的原则,实⾏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设施除外。

刑法第⼆百七⼗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为已有,数额较⼤,拒不退还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将他⼈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拾得遗失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概念辨析】【《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

举二例说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只到甲找上门来。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

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难点解析:《物权法》考点精析

司法考试难点解析:《物权法》考点精析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指导司法考试难点解析:《物权法》考点精析目录一、抵押的财产范围 (1)二、抵押登记的效力 (2)三、抵押权 (4)四、地役权 (10)五、留置权 (13)六、权利质权的标的 (14)七、善意取得 (15)八、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18)九、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20)十、物权法定原则 (24)十一、质权 (25)一、抵押的财产范围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该学校的办公楼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

《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二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二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二地役权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力。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理论分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例题解析[例题]李甲购买了一套临河三层高档别墅,为了能够保证欣赏到远处的风景,与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张乙约定:张乙保证该块土地上不会修建高于三层的建筑,作为补偿,李甲每年向张乙支付5000元。

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李甲如约给付了当年的款项。

半年后,张乙因工作调动,将自有房屋和该块土地使用权出售给王丙,因怕影响出售价格故并未告知其与李甲的协议。

(整理)司法考试《物权法》高分必读

(整理)司法考试《物权法》高分必读

《物权法》必考考点解读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是什么

民法典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是什么

民法典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是什么在现实⽣活中,遗失物的⼈是⽐较多的,⽽拾得他⼈遗失物的,拾得⼈有义务返还遗失物,没有发现遗失⼈时,可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那么民法典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是什么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埋藏物和遗失物的区别由于埋藏物不以埋藏于地下为限,故易与遗失物混淆,⽽且遗失物若埋藏于他物之中且不知所有⼈为谁的,则成为埋藏物;埋藏物若因某些原因暴露于外部的,则成为遗失物。

但⼆者是有区别的,其⼀,失主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不是基于⾃⼰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抛弃;⽽将物品埋藏多出于埋藏⼈的本意。

其⼆,遗失物不以隐藏于他物中为必要,即使遗失在繁华的闹市,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构成遗失物;⽽埋藏物必定是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被⼈发现,否则不称其为埋藏物。

其三,遗失物不必处于所有⼈不明的状态,即使确切地知道谁是其所有⼈,仍不影响物品属于遗失物的性质;⽽埋藏物必然处于不知所有⼈为谁的状态,否则不构成埋藏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可以参照适⽤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般是交由公安机关寻找失主。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适⽤其他法律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法律上怎样界定遗失物的

法律上怎样界定遗失物的

法律上怎样界定遗失物的在我们⽇常⽣活之中,偶尔会拾得⼀些东西,以前⼩时候就会说拾到东西要交给警察,但随着长⼤,我们会发现这并不是根本,故对于这些物品的处理相信很多⼈都不太清楚。

下⾯店铺⼩编将为您进⾏详细的解答关于法律上怎样界定遗失物的。

法律上怎样界定遗失物的⼀、遗失物的界定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占有⼈因主观上疏忽或⾃然原因致失落它处⽽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须满⾜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

不动产如⼟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

除⼀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占有。

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占有。

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

仅⼀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他⼈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

在⾃⼰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

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

⽆⼈占有是⼀种客观状态,与遗失⼈的主观认识⽆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

3、须⾮⽆主物。

遗失物占有的丧失⾮基于所有⼈之意。

法学⼴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遗失物指⾮基于遗失⼈的意志⽽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为,不以拾得⼈有⾏为能⼒为必要。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占有的物。

⾄于所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

⼀般是所有⼈⾃⼰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即所有⼈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为能⼒的所有⼈将物抛弃,因他⽋缺意思能⼒,就不成⽴所有权的抛弃。

但是所有⼈为了安全的⽬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地之中或放置于⼀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久,所有⼈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善意取得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善意取得

一、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二、理论分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三、例题解析[例题]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古玩摆放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古玩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古玩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原创有关该案中相关法律关系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动产物权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稳定民事流转。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该合同效力待定。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案例分析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案例分析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民法案例分析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答案:1.【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解析】对于遗失物及其孳息,拾得人应当返还给失主或者送交有关机关(比如公安机关)。

如果遗失物在被领取之前毁损、灭失,应当如何确定损失的分担规则,《物权法》第11条设有明文规定。

法院对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的裁判规则

法院对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的裁判规则

法院对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的裁判规则导读: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漂流物的拾得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虽然这种取得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埋藏物的发现却引起了许多纠纷和争论,如四川的“天价乌木案”。

本期法信小编将通过相关法条、案例及观点对这一制度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法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司法考(三)

《物权法》司法考(三)

页眉内容《物权法》司法考试考点精析(三)善意取得一、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二、理论分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三、例题解析[例题]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古玩摆放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古玩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古玩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案中相关法律关系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动产物权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稳定民事流转。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该合同效力待定。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发现埋藏物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发现埋藏物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发现埋藏物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发现埋藏物。

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一部分,要好好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物权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能有所参考。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

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也就是说,埋藏于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长日久,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经不易确定或不知其归谁所有。

对于埋藏物与遗失物间的区别,学者间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不因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即为遗失物,而埋藏物必然是所有人有意埋藏的。

如本来是遗失物,因自然原因被埋藏于地下的,仍然是遗失物;而埋藏于地下之物,因自然原因暴露于地面的,仍然是埋藏物。

这是主观主义的区别论。

有的学者则认为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仅在于发现的时候,是否处于被埋藏于他物之状态,如果是,则为埋藏物,否则就是遗失物。

遗失物如果长久埋藏于地下则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为他人拾得,则为遗失物。

这是客观主义的区别论。

本书作者认为,从埋藏物本身的性质来讲,法律所注重的是其埋藏于他物之中不易被发现和所有人不明的状态,至于其原始状态是否是因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不仅难于求证,而且对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无甚影响,所以,从客观的方面区别埋藏物和遗失物较为适当。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具有同一法律地位。

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

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地归国家所有。

在埋藏物或隐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 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 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 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 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单方允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 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具体规则是:A.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B.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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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二、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原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

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

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关于无主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本案中,木雕属于遗失物,乙应将其返还给甲,并不能取得所有权。

[注意]在本案中还涉及加工后的物权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的财产上进行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因此,本题C 的表述是错误的,乙配的底座远不及木雕本身的价值。

另外,本题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题中的丙)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并且木雕是乙赠与丙的,丙无偿取得并没有付出对价,因此,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当满足的条件,可以参照对考点“动产的善意取得”的解析。

[例题2]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个银锭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乙,l938年7月5日。

”乙为丙的爷爷,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

该100个银锭的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归甲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适用先占原则
B.应归丙所有
C.应由甲与丙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埋藏物的归属。

《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但《民通意见》第93条对此作了变通补充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因此,本案中,可以确定银锭本属于乙所有,丙作为乙的继承人应依法取得这些银锭的所有权。

[注意]本题中的银锭不论是无主物还是埋藏物,因其的所有人是可以判定的,所以不应上缴国家。

另外,还应注意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埋藏物必须藏于他物之中,而遗失物则不以藏于他物为必要,通常可以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

另外,对遗失物,遗失人丧失对它的占有,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对于埋藏物,埋藏人丧失对它的占有则大多出于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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