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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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调解中心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调解中心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调解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办法;(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调解员守则

调解员守则

调解员守则
1、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保证依法调解。

2、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3、掌握纠纷的基本脉络、主要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预案。

4、宣布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包括调解庭纪律、当事人规则、旁听规则及其他事项。

5、根据调处原则,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各自的问题,适时指出其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6、在当事人双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识问题的情况下,适时提出调处意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7、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协议。

8、对未达成协议的,提出下步处理方案。

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附件V 调解中心《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调解中心《调解员操守守则》一般责任1.调解员须公平地对待调解各方,对任何《经调解的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个人利益关系,也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还须在合理的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要求提供调解服务,并确保当事人获告知调解程序。

对当事人的责任2.秉持公正持平/避免利益冲突调解员务须公正持平。

调解员如可能或曾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任何从属/利益关系,或有任何与调解有关的利益关系,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披露。

遇有这种情况,调解员必须在展开调解之前取得所有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3.知情同意(a)调解员须向所有当事人解释调解程序的性质、拟采用的程序和调解员的角色。

(b) 调解员须确保当事人在进行实质磋商之前已签署《职权范围》附件V I订明的《调解协议》。

4.保密规定(a)调解员须把因调解而产生或与调解有关的所有资料保密,但若藉法律或基于公共政策理由而被强制者则作别论。

(b) 未经事先准许,调解员不得把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他披露的保密资料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

(c)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披露资料对避免或尽量减低人身伤害或儿童利益严重受损的危险属必要的,则上文第4(a)及4(b)段所述守则并不适用。

(d) 调解员须告知当事人与调解过程有关连的通讯的保密程度,包括任何与个别会面有关的特别保密原则。

(e)调解员须确保所有参与调解程序但本身并非合资格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人,包括所有法律顾问、专家及出席人士,各自签署一份调解中心《职权范围》附件V I I订明的《保密协议》。

5.终止调解(a)调解员须告知合资格申索人,他们有权退出调解。

(b) 调解员如认为再没有充分理由继续进行调解,可终止调解。

(c)调解员如认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意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可终止调解。

(d) 调解员如相信继续进行调解会引致道德问题,可终止调解。

(e)调解员如认为没有足够资料继续进行有建设性的调解,可终止调解。

6.保险调解员须考虑购买专业弥偿保险是否适当;如属适当,须确保自己获得充分保障。

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

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

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调解员工作纪律及原则引言:作为一名调解员,工作纪律和原则对于保持职业操守以及提供高质量服务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一些调解员应遵循的工作纪律和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工作纪律:1. 保密性: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他们处理的案件可能涉及敏感信息,如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调解员有责任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得到妥善保管,不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

2. 中立性: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并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所有参与方,并不对任何一方偏颇。

调解员应该展现出专业素养,确保所有参与者感到被尊重和被听取。

3. 尊重:尊重是调解员工作纪律的核心之一。

调解员应尊重所有参与方的意见和权益,并通过有效沟通和倾听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他们应该以平等和理解的态度对待每个人,不管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基层员工。

4. 公正:调解员必须始终保持公正,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

他们应该对个别参与方之间的权益和利益进行公正评估,并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解决方案。

在决策过程中,调解员应依据事实、证据和合法性做出判断。

二、工作原则:1. 自决权:调解员应尊重参与方的自决权。

自决权是指每个个体自主做出决策的能力和权利。

调解员的角色是帮助参与者自我意识和自我决定,而非替代他们的决策。

通过保持中立和提供信息,调解员可以帮助参与方做出了解和满意的决策。

2. 保持中介角色:调解员应以中介者的身份进行工作。

他们应促进对话和沟通,但不应为参与方解决问题或提供解决方案。

调解员应建立一个开放、信任和合作的氛围,以帮助参与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 机会平等:调解员应确保所有参与方在调解过程中享有机会平等。

他们应确保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并得到尊重和听取。

调解员不应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应提供一个公正和平衡的平台,以便参与者共同达成解决方案。

个人观点和理解:调解员的工作是非常具有挑战性和负责任的。

他们需要以公平、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处理各种冲突和争端,并帮助参与者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调解员工作守则

调解员工作守则

调解员工作守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调处;(二)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三)尊重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四)耐心细致、态度良好,宜解不宜结,宜缓不宜急。

调解参与人须知(一)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与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调解主持人认可;(二)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另一方不得插话;(三)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四)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由公安机关研究后,在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节终止,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可调节处理的案件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2、侮辱、诽谤案件;3、诬告陷害案件;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6、侵犯隐私案件;7、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不可调节处理的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六)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七)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调节工作流程图受理符合现场调解符合一般调解处警、现场调查现场调解继续调查取证签订调解协议审批后通知当事人调解录入执法办案系统人员身份核查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辩论公布调查结论、说服教育分别征求当事人意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未履行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协议治安管理处罚跟踪结案录入执法办案系统注:现场调解为一次为限,一般调解为两次为限,调解不成,按一般案件程序处理。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聊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啊!今天咱来唠唠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这个有点专业但又挺有意思的话题。

一提到这仲裁委员会啊,可能好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严肃、严谨,感觉有一丢丢的距离感。

但其实吧,真正了解了这个调解流程后,你会发现它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不可及,甚至还有点接地气呢!当你和别人有点纠纷,打算走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这条路的时候,就好像是进入了一个特别的“游戏场”。

首先呢,你得提交申请。

嘿,这就好比是你报名参加一场比赛,得把自己的情况清清楚楚地说出来,可不能马虎。

然后呢,仲裁委的人就会开始受理啦,他们就像是负责这场“比赛”的裁判一样,认真审查你的资料,看是不是能入局。

接下来,就进入到调解环节啦!这时候,就会有个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出现,像是个特别会和事的“老大”,来帮忙解决问题。

这调解员可厉害了,他得两边听、两边劝,让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把话说开。

有时候啊,双方当事人就像两只斗气的公鸡,互不相让,但调解员总是有办法让气氛缓和下来,让大家能好好谈。

调解过程中呢,就跟咱平常唠嗑差不多,但是又得讲规矩。

你得尊重对方,有啥说啥,可不能撒泼打滚哦!然后呢,大家就把各自的想法、要求都摆出来,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中间点。

其实很多时候啊,大家争的就是那口气,等这气顺了,事儿也就好办了。

而且我觉得啊,这过程就跟做菜似的,各种食材(双方诉求)都准备好了,就看调解员这个大厨怎么掌勺了,能不能炒出一盘皆大欢喜的“好菜”。

要是调解成功了,那就相当于大家一起吃了顿美美的团圆饭;要是没成呢,也别灰心,毕竟试过了,后面再想别的办法呗!总之呢,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虽然看似有些复杂,但其实只要你去了解、去参与,就会发现它并没有那么可怕。

而且这里面还有很多有趣的人和事呢!大家都是为了解决问题,平心静气地去对待,说不定还能交几个新朋友呢!哈哈,我觉得这也是一种特别的经历啊,大家觉得呢?所以啊,别对仲裁委员会调解流程望而生畏,大胆地去尝试吧!。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年月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调解员管理工作,规范仲裁调解员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仲裁调解员的管理,包括仲裁调解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纪律处分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调解员的管理,确保仲裁调解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仲裁调解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业操守、违纪处分等具体规定。

第五条仲裁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机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仲裁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第六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调解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四)熟悉仲裁法、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五)通过仲裁调解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仲裁调解工具和方法,有效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仲裁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仲裁调解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

第十条仲裁调解员应当继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完善自身能力,确保仲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仲裁调解员的选拔程序第十一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应当突出公正、公平、透明等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程序包括:(一)申请:有意担任仲裁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资格审查: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培训阶段;(三)培训:通过仲裁调解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四)考核:经过培训的人员需要参加考核,合格者授予仲裁调解员资格。

第十三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程序公正、公平,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依规开展仲裁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是依据法律设立并履行职责的独立、公正、有效的仲裁机构。

北京仲裁委承担着开展仲裁活动的职责,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处理仲裁事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北京仲裁委受理的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投资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仲裁。

具体案件受理和仲裁程序的规定,有异议的,依照本规则处理。

第四条仲裁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平、及时办理、保密、协商和睦的原则。

第五条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并应当尊重仲裁庭的独立性和裁决的有效性。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公正、独立、及时地审理案件,并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章仲裁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仲裁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附带合同或其他仲裁协议的复制件,并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第八条北京仲裁委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如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供答辩意见,仲裁庭可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北京仲裁委应当独立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调整仲裁庭组成。

第十一条北京仲裁委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的1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就案件立案并开始审理。

第十二条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到庭参加听证,并有权提供证据及辩论。

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听证,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证据调查和仲裁程序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调查证据,核实事实,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证据调查工作,并提交清晰、具体的证据资料。

调解员工作守则

调解员工作守则

调解员工作守则
•不得强行调解,违法调解。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侮辱、随意处罚当事人。

•不得吃请受礼。

•不得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

人民调解工作共同调解制度
(一)不论是调委会主持的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二)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版)(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办案效果好;(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满66周岁。

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二)律师:1.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多次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调解员守则

调解员守则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守则
一、调解员应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捷的解决争议。

二、调解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履行其职责。

三、调解员应定期接受调解中心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具备较高的调解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

四、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调解员不得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谋求自己作为个案之调解员。

六、调解员应当主动向调解中心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

如有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调解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八、调解员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有关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任何信息。

九、调解程序结束后,未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担任该争议的仲裁员。

十、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不得在其后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一、本守则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守则自2015年11月27日起实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5•【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1998年9月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一、仲裁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严格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审慎、勤勉地审理案件。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四、仲裁员应当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五、仲裁员应当遵守时间,按时开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应当讲求办案效率,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尽快结案。

六、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是不容置疑的,在此后直到仲裁终结前,如果发生足以影响其公正与独立的情况,应立即告知仲裁委员会及当事人各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五)引起当事人提出回避的其他情形。

前款(三)“其他关系”系指:(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二)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四)因介绍案件收受好处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八、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仲裁案件情况或接受有关证据、材料。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起草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起草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起草说明
王红松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经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调解员的行为,确保调解程序正当进行,参考《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相关规定并借鉴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办案守则》,
【总页数】4页(P168-171)
【作者】王红松
【作者单位】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起草说明 [J], 王红松;
2.《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起草说明 [J], 王红松;
3.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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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起草说明 [J], 王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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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章程范文调解中心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调解中心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调解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办法;(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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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第一条为推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事业的发展,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总页数】3页(P158-16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起草说明 [J], 王红松;
2.《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起草说明 [J], 王红松;
3.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J], 无;
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J], ;
5.仲裁案件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实务问题分析——兼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 [J], 黄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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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法规类别】调解【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7.18【实施日期】2011.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调解中心章程(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办法;(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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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调解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2014年)
第一条为规范调解员行为,增强当事人运用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信心和促进调解中心调解服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参加培训且具备调解经验和技能通常是调解员的必备资质。

调解员应参与调解中心要求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条调解员只有在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
(一)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二)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能够积极促进调解案件的进行。

调解员若不能保证具备上述条件,则应当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第四条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运用其创造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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