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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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试行)2003.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目标 (2)
第三章责任制 (4)
第四章安全监督 (6)
第五章规程制度 (7)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9)
第七章教育培训 (11)
第八章例行工作 (13)
第九章发电企业的并网运行 (15)
第十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16)
第十一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19)
第十二章电力多经企业 (22)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23)
第十四章附则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生产单位(电力、非电力产业公司,各基层企业、公司)(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
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企业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
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
(二)电厂垮坝。
(三)主设备严重损坏。
(四)重大火灾。
第十条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危及电网安全运
行的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特大型水电建设项目不发生群伤、群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参加建设的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确保实现上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一)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二)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第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部门(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由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
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级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批阅并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
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如实地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五)保证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协提取和使用,保证
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
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中,上级企业(公司)为下级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内下级企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级企业(公司)负责,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
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系统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
审查。
第二十五条产业公司、从事生产的基层企业应设立二级独立安全监察机构。经上级批准不设独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专
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