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中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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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中药管理制度

毒性中药,系指毒性强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中药。

一、毒性中药必须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存,每月盘存。

二、凡调配毒性中药,须经有处方权的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处方剂量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三、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复核人员双签名后,方可发出。

四、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炮制规范”进行,药料符合要求后,方可用配方。

五、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用炮制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

六、凡超剂量用药,均需医生双签字(包括外用),方能配方发药。

七、科研和教学所需的毒性中药,必须持科研或教务科的证明,方能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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