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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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门诊处方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中药门诊处方的开具和管理,制定中药门诊处方管理制度如下:一、处方开具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具处方,确保处方合法有效。

2. 中医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病史,合理配置药物,避免滥用或重复使用药物。

3. 开具处方时应填写规范,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等基本信息,确保处方信息准确无误。

4. 开具处方时应明确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用药频次等内容,确保患者正确服用药物。

5. 处方签名应由开方医师亲自签字,确保处方真实性。

二、处方审查1. 门诊药房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对每张处方进行审查,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2. 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中药知识和执业资格,对处方开具的药品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沟通解决。

3. 审查人员应详细核对处方上的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等内容,确保处方信息完整准确。

4. 若审查人员对处方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开方医师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要求开方医师修改处方。

三、处方管理1. 门诊药房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系统,对每张处方进行编号、归档和保存,便于日后查询和追溯。

2. 处方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患者隐私信息,防止患者就诊信息被他人获取。

3. 处方保管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储存安全和有效性。

4. 定期对处方进行清点和整理,将过期、损坏或无效的处方进行销毁,确保处方管理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四、处方调配1. 药房调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中药制剂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处方开具的药品进行调剤和配制。

2. 调配时应按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等内容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质量。

3. 调配过程中应注意卫生和消毒,保持药品的纯净度和无污染。

4. 调配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确认,与处方内容进行比对,确保药品与处方一致。

五、处方发药1. 药品发药前应再次核对处方信息和药品内容,确保发药准确。

中药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中药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三条中药处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医师或中药师开具,并遵循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

第四条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诊断、中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开具日期等。

第五条中药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七日量;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量。

第六条处方开具时,应注明是否为医保用药,并告知患者自费药品情况。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七条处方开具后,应由中药药师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的适用性、剂量与用法的合理性、药物间的相互作用等。

第八条药师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理用药或错误用药时,应及时与医师沟通并修改。

第四章处方调配第九条调配中药处方时,应严格遵守药品调剂规范,确保药品质量、计量准确。

第十条特殊煎药方法(如先煎、后下、包煎等)应在调配时予以注明,并告知患者。

第十一条调配好的中药处方,应标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并由药师签字确认。

第五章处方核对与发药第十二条发药前,药师应对调配好的中药进行核对,确保与处方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发药时,药师应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耐心解答患者疑问。

第十四条药师应指导患者如何储存中药,并告知不良反应和应对措施。

第六章处方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本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档案,对处方进行定期分析、评价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本机构应定期对中药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师、药师,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医院处方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医院处方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处方管理法规

中药处方管理法规

中药处方管理法规中药处方管理法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规范中药使用和处方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关于中药处方管理法规的详细回答。

1. 中药处方管理法规的背景和目的:中药处方管理法规旨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保中药的合理使用和处方管理。

中药是我国传统的珍贵资源,具有独特的疗效和药理作用,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中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如剂量不当、配伍不当等,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因此,中药处方管理法规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中药的使用和处方的合理性,保证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中药处方管理法规的内容:中药处方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中药的质量要求:中药处方管理法规明确了中药的质量要求,包括中药的药材品种、质量标准、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中药药材才能用于处方。

(2)中药的使用范围和适应症:中药处方管理法规规定了中药的使用范围和适应症,即哪些疾病适宜使用中药进行治疗。

中药的使用要基于科学的依据和理论,根据疾病的特点和患者的病情进行合理的选择。

(3)中药处方的撰写和管理:中药处方管理法规规定了中药处方的撰写和管理要求。

中药处方应当由专业的中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设计和搭配。

中药处方应当具有明确的药物组成、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并且应当进行适当的备案和管理。

(4)中药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评价:中药处方管理法规明确了中药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即合理用药的原则和方法。

中药处方应当符合中医的基本理论和中药治疗的原则,同时考虑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中药进行治疗。

(5)中药处方的审核和监管:中药处方管理法规规定了中药处方的审核和监管要求。

中药处方应当由专业的中医师进行审核,并进行适当的备案和管理,确保中药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中药处方管理法规对中医师的影响:中药处方管理法规对中医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中医师的专业素质和学术水平:中药处方管理法规要求中医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素质和学术水平,同时要求中医师严格遵守中药处方管理法规,尊重科学和方法论,保证中药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医院门诊中药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中药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中药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中药处方开具、调配、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门诊中药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中药处方合法、合规。

(二)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中药处方,遵循中医药理论,注重个体化治疗。

(三)安全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不合理用药和用药错误。

(四)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处方书写规范,加强处方审核,确保处方质量。

第二章中药处方开具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方可开具中药处方。

第五条中药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二)临床诊断:明确诊断,包括主要症状、体征、病情等。

(三)中药处方:包括药名、剂量、用法、煎煮方法等。

(四)医师签名:医师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六条中药处方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诊断明确:医师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明确诊断。

(二)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病情,选择适宜的中药处方。

(三)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体质、病情变化等因素,调整处方。

(四)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配伍中药,避免药物相互作用。

第三章中药处方调配第七条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师负责中药处方的调配。

第八条中药处方调配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对处方:核对患者信息、诊断、中药处方等。

(二)审方:审查处方内容,确保处方合法、合规。

(三)调配: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调配中药饮片。

(四)复核:药师对调配的药物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五)发药:将调配好的中药饮片交给患者。

第四章中药处方使用第九条患者使用中药处方时,应按照医师的指导,正确煎煮和服用。

第十条患者在使用中药处方期间,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医师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门诊中药处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中药饮片的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的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的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中药饮片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核发及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具、审核、调配中药饮片处方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处方开具2.1 处方开具人员必须取得中医药相关专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2.2 处方开具应遵循中医药基本理论,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和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合理选用中药饮片。

2.3 处方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处方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

三、处方审核3.1 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中医药知识和经验,负责处方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核。

3.2 审核内容应包括处方的合法性、用药的适宜性、剂量的准确性、特殊用药的合理性等。

3.3 审核人员发现处方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并予以更正或拒绝调配。

四、处方调配4.1 调配人员应具备中医药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调配,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4.2 调配人员应对调配好的中药饮片进行复核,确保药品、剂量、用法等信息与处方一致。

4.3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应按规定进行包装,标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信息。

五、处方核发5.1 核发人员应核对调配好的中药饮片与患者信息是否一致,确保核发准确。

5.2 核发人员应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说明用药注意事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5.3 核发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六、监督管理6.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制度,定期对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发等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6.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培训,提高处方开具和审核水平。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疗疾病和保健养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草药的药性独特,需要谨慎使用,因此制定了相关的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

本文将就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处方开具根据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只有具备中医医师资格的医师才可开具中草药处方。

医师开具处方时,需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结果以及所配制的中草药配方等内容。

此外,医师还需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中草药治疗方案。

二、配药制剂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还要求,在配制药材时必须按照标准配伍、正确称量,确保药方准确无误。

配药过程中,应遵循配伍禁忌,杜绝不合理搭配;同时,对于毒性较大的中草药,应按照规定比例控制用量,避免不当使用。

三、质量管理为确保中草药的质量和安全性,管理规定要求从源头控制中草药的质量。

必须通过严格的采购流程,确保中草药的产地、采摘时间、贮存条件等信息无误。

同时,在药房贮存过程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贮存规定,确保中草药的质量不受影响。

四、用药监测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还强调了患者用药过程中的监测与指导。

医师在患者用药期间应密切关注患者的用药反应和疗效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指导;同时,患者本人也要严格按照医嘱用药,避免自行增减药量或更换药材。

五、不良反应处理在中草药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不良反应或药效不佳等情况,医师需及时调整用药方案,或者停药调整治疗方案。

对于严重的不良反应或过敏症状,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

综上所述,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中草药的开具、配药、质量管理、用药监测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中草药的管理规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

只有严格遵守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才能更好地发挥中草药的疗效,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医院处方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处方管理办法细则

中药处方管理办法细则

中药处方管理办法细则一、背景介绍中药是中国传统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用中药处方来治疗疾病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为了规范中药处方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了中药处方管理办法。

该细则旨在明确中药处方的书写规范、审核要求、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等方面的细则。

二、中药处方的书写规范1. 处方格式中药处方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书写。

纸质处方应采用A4纸(210mm × 297mm)标准大小,书写清晰,不得使用潦草字迹或模糊不清的笔迹。

电子处方应采用统一的电子病历系统进行书写。

2. 处方内容患者姓名患者年龄患者性别药物名称药物用量药物煎煮方式服务单位信息医师签名3. 处方药物名称规范中药处方中的药物名称应使用中药学名,并标明药物的产地和规格。

药物用量应标注清楚,包括用药的频率、用药的数量等信息。

三、中药处方的审核要求为了确保中药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中药处方应经过专业药师的审核。

审核要求如下1. 药师应对中药处方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煎煮方式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2. 药师应检查处方中药物的搭配是否合理,避免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

3. 药师应核实处方中药物的名称、用量和煎煮方式是否符合临床用药规范。

四、中药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1. 中药处方的电子化管理,包括记录患者信息、药物名称、药物用量等。

2. 中药处方审核的自动化功能,通过系统的算法进行处方的自动审核。

3. 药师和医师之间的互动功能,包括沟通、讨论和意见交流等。

4. 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便于医务人员进行数据分析和决策。

五、中药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中药处方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和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1. 医疗机构内部对中药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2. 监督中药处方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运作。

3. 定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业培训进行评估,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六、总结中药处方管理办法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中药处方的书写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应用。

为了保障中草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中草药处方管理的规范,特制定本《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草药处方管理,加强对中草药使用的监管,本规定适用于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存储、调配、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病名和证候;(二)病症描述准确完整;(三)处方组成符合中医药理论和实际需求;(四)剂量、用法用量明确。

第三条中草药处方的书写应使用规定的书写格式,包括字体、字号、行距、页眉等。

第四条中草药处方应当由中医执业医师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书写。

第五条中草药处方应当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医师签名等内容,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审查。

第六条中草药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归档。

第七条中草药处方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八条中草药处方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字体,建议使用宋体或楷体字。

第九条中草药处方的字号应当适中,一般使用小四号字。

第十条中草药处方的行距应保持统一,一般为1.5倍行距。

第十一条中草药处方的页眉应包含医院名称、科室、医师姓名和出处日期。

第十二条中草药处方应明确病名和证候,可以采用拼音、汉字或拼音与汉字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中草药处方对病症的描述应准确完整,包括病程、病情、主要症状等信息。

第十四条中草药处方的处方组成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实际需求,包括总方、各方、各味药的名称、用量等。

第十五条中草药处方的剂量、用法用量应明确,包括用药方法、用药频次和服用量等。

第十六条中草药处方书写应遵循书写规范,包括文字工整、清晰可辨等要求。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七条中草药处方应当进行审核,审核人应具备相应的中医药知识和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中草药处方的审核应包括对病症的判断、处方的合理性、药物的安全性等方面。

第十九条中草药处方审核应注重对患者个体差异的考虑,避免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医院中药处方管理制度

中医院中药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医院内所有从事中药处方开具、调配、审核、复核、执行、归档等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中医院中药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开具中药处方。

第五条中药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二)临床诊断:患者的主要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三)中药方剂: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煎煮方法等;(四)注意事项:对特殊人群、特殊病情的用药提示;(五)医师签名、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时,医师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处方开具后,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处方内容,并耐心解答其疑问。

第三章处方调配第八条具有中药士或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从事中药调配工作。

第九条调配中药时,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确保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准确无误。

第十条调配过程中,如发现处方错误或不符合用药规范,应立即与医师沟通,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调配完成后,应将处方、药品及调配记录一并交由复核人员审核。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复核第十二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从事中药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处方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临床诊断是否准确;(二)中药方剂组成是否合理;(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准确;(四)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等情况。

第十四条审核通过后,将处方、药品及调配记录交由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复核人员应再次核对处方、药品及调配记录,确保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五章处方执行第十六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从事中药处方执行工作。

中草药处方管理制度

中草药处方管理制度

中草药处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中草药处方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中草药处方的开具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中医药临床治疗水平,确保中草药处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诊所等中医药服务机构中从事中草药处方开具管理工作的所有医务人员。

三、处方管理流程1. 患者就诊:患者到中医药服务机构就诊,医生对患者进行症状辨证,并进行检查。

2. 开具处方: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辨证情况,开具中草药处方。

3. 复核处方:开具处方的医生将处方交由药剂师进行复核,确保处方中草药品种合理、搭配恰当。

4. 配药:药剂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准确配制中草药剂量,并依法标识。

5. 发药:药剂师将配制好的中草药交给患者,并对用法用量进行讲解。

6. 复诊:患者根据医生要求进行复诊,医生根据患者症状情况调整处方。

四、处方开具要求1. 医生在开具中草药处方时,应当进行全面的症状辨证,遵循中医药学原理,确保开具处方合理。

2. 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基本信息、症状辨证、中草药名称、剂量用法、数量等内容。

3. 处方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夸大等行为。

4. 处方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开具含有危害性药材的处方。

五、处方管理要求1. 医生应当对自己所开具的中草药处方负责,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医生应当准确记录处方内容,保留好处方原件,并对处方开具和管理流程进行记录。

3. 药剂师应当对药材来源进行检验,确保中草药的质量安全。

4. 药剂师应当严格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配制和发药,不得擅自调换或添加药材。

5. 中草药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六、监督检查1. 中医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督导部门,负责对中草药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生、药剂师的开具处方行为进行抽查,确保处方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 如发现医生或药剂师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中药的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的处方管理制度

中药的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中药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质特点,配伍选用中药材调剂制成的药方。

中药处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中药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二、处方开具1.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须经临床诊断,明确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

2. 处方应具体明确中药材的名称、用量、用法以及服用频次。

3. 处方应根据患者的性别、年龄、体质等个体特点进行调配,避免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三、处方调配1. 药师在接到中药处方后,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药师应根据处方中药材的名称和用量,按照标准制剂工艺进行药材的配伍、研磨和煎煮。

3. 药师在调配过程中应遵守中药煎煮规范,确保药效的最大发挥。

四、处方审核1.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将处方交给另一位药师进行审核,核对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符合性。

2. 审核药师应仔细检查处方中药材的用量和配伍是否合理,确保用药安全。

3. 审核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在药品档案中留存复印件。

五、处方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处方管理档案,对医师开具的中药处方进行归档保存。

2. 对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中药处方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估。

3. 定期对医师的中药处方开具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用药合理科学。

六、处方使用1. 患者在用药前应仔细阅读中药处方上的用药说明,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医师或药师进行咨询。

2. 患者应按照处方上的用药要求进行服药,不得私自增减剂量或更换药材。

3. 患者应监测用药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如有不适应立即停止用药并向医师求助。

七、处方追踪与评价1. 医疗机构应建立中药使用效果评估系统,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和用药反应进行处方效果评价。

2. 对治疗效果不佳或出现不良反应的处方进行追踪,调查病因并进行处方调整。

3. 定期对中药处方的疗效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建议。

以上即是中药处方管理制度的一般要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在世界范围内,中草药一直被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

为了确保中草药的安全性和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被广泛使用,以确保中草药的合理使用和控制风险。

本文将介绍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背景:中草药作为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

然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中草药进行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以提高中草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中草药的合理使用和保证患者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目的: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确保中草药的合理使用和质量控制。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中草药处方的开具、配制和使用,以确保患者获得有效治疗,并减少不良反应和草药滥用的风险。

内容: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开方资格:规定哪些医生或医疗机构有资格开具中草药处方,例如中医师或具有中医药相关专业背景的医生。

2. 处方要求:规定中草药处方的格式、内容和要求。

包括病人信息、草药名称、草药配比、用法、用量等信息。

3. 草药标准:规定中草药的质量标准和限制使用的有毒草药。

通常通过国家药典等正式权威标准进行规定。

4. 药店许可:规定药店必须获得许可才能销售中草药处方药。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药店的设施要求、药品采购和存储要求等。

5. 处方审核:规定中草药处方必须由认可的草药专家进行审核,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执行情况: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因国家而异。

一些发达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并实施了相应的监管制度。

这些国家通过培训中医师、设立中草药认证机构、建立药材质量标准等措施,有效保护了患者利益。

相比之下,一些欠发达国家的管理规定较为薄弱,导致中草药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结论: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对于确保中草药的合理使用和患者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确立开方资格、规定处方要求、草药标准、药店许可和处方审核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中草药使用中的风险,并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医院内中医药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内中医药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内中医药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计价收费、保存等环节,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中医药诊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1.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医师,经医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具中医药处方。

2. 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医师,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方可开具中医药处方。

3. 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遵守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院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三、处方开具1. 医师在为患者开具处方前,应详细询问病史、了解患者病情,并根据患者病情、体质、用药史等因素,合理开具处方。

2. 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中医辨证、中药方剂、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

3. 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选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药品,不得开具假药、劣药。

4. 处方应清晰、规范,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审核1. 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负责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处方书写规范、用药合理性、剂量适宜性、配伍禁忌等。

3. 审核通过的处方,由审核人员签名确认。

五、处方调剂1. 药师应严格按照处方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2. 调配过程中,如遇疑问,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3. 调剂完成的药品,应告知患者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计价收费1. 处方计价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对处方进行计价收费。

2. 计价收费应准确无误,确保患者权益。

七、处方保存1. 处方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 处方保存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

八、监督检查1. 医院应定期对中医药处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药处方管理制度牌

中药处方管理制度牌

中药处方管理制度牌一、总则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中药处方的开具和调配工作,特制定本中药处方管理制度,以规范中药处方管理工作,确保中药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中药处方管理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中药处方的临床医生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中药处方开具的基本要求1. 根据患者病情和病史,慎重选择中药材,并遵循中医学理论,科学合理地开立中药处方。

2. 中药处方应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症诊断、中药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煎服方法等内容,并签名确认。

3. 严格控制处方名称的规范性,不得有乱用、重复用药等情况,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禁止医生未经患者同意或授权擅自变更处方内容,确保患者权益。

5. 中药处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处方中出现禁用药物。

四、中药调配的管理要求1. 中药调配人员必须具有中药调配资格证书,严格按照医生处方的要求进行中药的制备和调配工作。

2. 中药调配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严格执行消毒控制措施,确保中药品质的卫生安全。

3. 中药调配应按医生处方严格按照比例精确配比,不得擅自调整中药比例或添加其他成分。

4. 中药调配完成后,必须核对处方和药材,确保无误后方可交付给患者或医生。

五、中药处方存档管理1. 开立的中药处方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档管理,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电子版应备份存储,确保处方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中药处方存档资料应保留5年以上,存档文件包括患者信息、处方内容、开具日期等信息,便于随时检索查阅。

3. 中药处方存档管理要求保密性,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查阅或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六、中药处方异常处理1. 若发现中药处方有错误或不合理情况,应及时联系开立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或调整,严禁私自更改处方内容。

2. 如患者出现中药不良反应或过敏情况,应立即报告医务部门,协助医生进行处理。

3. 对于中药处方管理中的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整改,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普通中药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普通中药处方管理制度范本

普通中药处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中药处方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开具与管理1.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经济学原则,合理选用药品,准确填写处方内容。

2. 药师审核中药处方时,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确保处方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济。

3. 药师对审核通过的中药处方进行调配,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药品配制,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师在处方调配过程中,如发现处方问题,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由医师重新开具处方。

5. 药师在处方调配过程中,如遇药品缺货或不符合用药规定,应告知医师并寻求替代方案。

第三条处方格式与保存1. 中药处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包括处方编号、患者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药师签名等。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中药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资料的完整、真实、可追溯。

3. 处方资料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阅和追溯。

第四条处方用药监测与评估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中药处方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

2. 医疗机构应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调整药品供应目录,优化药品使用结构,提高药品使用效益。

3. 医疗机构应对中药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和分析,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培训与教育1. 医疗机构应对医师、药师等进行中药处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2. 医师、药师等人员应积极参加中药处方管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患者、医务人员等积极参与中药处方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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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医院处方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微克(μg)、纳克()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为单位;国际单位()、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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