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设计的安全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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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家电设计的安全标准及规范

2)随着工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家用电器品种和数量的增加,有关家用电器方面的标准也在不断补充

和完善。家用电器的安全标准是家电产品设计和制造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主要包括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开设计的规定,以及家用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

3)适用范围

4)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用途类似的电热器具,以及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同时本标准也适用于不作为

一般家用,但对于公众却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和割草机等。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考虑到了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5)一般要求

6)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运行,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操作不当,也不会给人或环境

带来危险。

7)试验中的一般说明

8)本标准规定了试验中对器具的一般要求。例如坏境、装配状态、运动状态及工作状态中的试验要求。

9)额定值

10)如果用户要一直流稳定电源,其输出电压为0伏到100伏连续可调,输出电流为0A-5A连续可调,这

100V就叫额定电压,5A就叫额定电流,在制造过程中,为了保证电源能完全满足额定电流的要求.一般都要留有合理的余量。

11)分类

12)按照防触电保护分类如下所述

13)O型器具

14)OI型器具

15)I型器具

16)Ⅱ型器具

17)Ⅲ型器具

18)按照防水保护程度分类如所述。

19)普通型器具

20)防滴型器具

21)防溅型器具

22)水密型器具

23)标志

24)主要是电器工作说明。一般说来应该有额定电压、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出功率、额定电流、

产品型号、绝缘程度等。

25)防触电保护

26)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具有充分的触电保护,以避免人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对Ⅱ类器具,避免人

与基本绝缘(或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当器具按照正常使用条件布线和操作,甚到在打开盖、门和拆除的部件这后,该项要求对器具的所有部位仍适用。

27)油漆、瓷漆、普通纸、棉织物、金属件上的氧化膜、绝缘垫珠及密封填料均不能作为防电与带电部件

发生意外接触所需的保护层。

28)器具的外壳除操作运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有任何通向带电部的孔。对Ⅱ类不得开有通向基本绝缘(或

仅用基本绝缘将电部件隔开)的金属件孔。

29)要求不包括不需要工具便可接触的螺旋型熔断路器,它意味着可拆卸的电路元件其接头装置所使用的

管座,必须设计成当拆下电热元件后,能防止人与带电部件发生偶然接触。

30)除额定电压不超过24VⅡ类器具外,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在正常使用时与皮肤或毛发接触的金属部件,

应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且不应接地。

31)除Ⅲ类器具外器具在正常使用中,手持的软轴应通过由绝缘材料制成的连轴器与电动机轴绝缘.

32)除不超过24V的安全特低电压工作的带电部件外,在正常使用中,可触及或可转变在成可触的导电液

体,不应直接与带电部件接触。

33)对Ⅱ类器具,这种液体不应与非双重绝缘体接触,不应和非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易触及的金属

部件进行直接触。

34)操作按钮、操作手柄、操作杆等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

35)除Ⅲ类器具外,正常使用中被所握持或操作的手柄、操作杆或旋钮等,一旦绝缘失效也不能带电。如

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等是金属制成的,并且一旦绝缘失效后会使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带电的话,则应用绝缘材料将它们适当包裹,或者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的部件与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隔离。

36)除Ⅲ类器具外,在正常使用中连续握持的手柄的结构,应使一旦绝缘失效时操作者的手不应与可能成

为带电体的金属部件接触。

37)电动器启动

38)电动器应能在实际使用中出现的所有正常电压条件下启动。

39)启动电流不应熔断具有额定电流的快速熔断器熔丝。

40)过载保护装置在正常启动条件下不应松动。

41)输入功率和电流

42)器具的输入功率和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的输入功率,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与额定

43)输入功率的偏差不能大于规定值。

44)器具工作电流不得大于额定电流的10%。

45)如果电热器具或可拆卸的电热元件有冷态输入功率,则该输入功率与标出的偏差应不大于20%

46)发热

47)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周围环境的温度不应过高。器具应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

48)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49)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设计和结构上,应考虑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过载。过载后,器具不得出

现本标准所不允许的破坏。

50)在工作温度下,器具应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正常使用中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

51)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

52)必须抑制无线电和电视干扰,从而达到理想的程度,不对器具的安全产生有害影响。

53)防水

54)防滴型、防溅型和水密型器具的外壳应按器具分类提供防水等级。

55)器具经防水试验处理后,应经得起电气强度试验。防滴型和防溅型还要通过视检,确认能进入器具内

的水不会损坏器具。水密型器具要通过实践,确认水分没有进入器具内带电部件所在的空间。56)防滴型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5分钟。

57)防溅型器具具体分类介绍如下所述。

58)手持式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5分钟,同时器具通过最不利的位置连续翻转。

59)●通常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5分钟,接着再经受倾斜降雨试验10分钟,然后再

经受5分钟的滴水试验。

60)既不是手持式也不是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经受倾斜降雨试验10分钟,然后再经受5分钟的滴水

试验。

61)水密型器具需经受24小时的浸没试验

62)对于Ⅱ类器具,水密型器具必须用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来达到,或者用上述绝缘子外面的外壳来达到。

63)在正常使用是会溢出液体的器具,其结构应使溢出的液体不影响它们的电气绝缘。

64)器具应能耐受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65)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66)器具应具有专长良好的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67)过载保护

68)带有变压器提供电路的器具,在结构上应该考虑到,万一在正常使用进发生短路,变压器的电路不致

引起温度过高。

69)耐久性

70)器具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由损害本标准要求的电压或机械故障,绝缘不应

损坏,解点或连接部分不会因热和震动原因而松动。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过载保护装置不应松动。

71)试验中,预计一年内总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的器具,工作时间为了15小时。其他器工作时间48小

时。连续工作的器具应连续地工作,或者以相应的工作周期数工作,每人周期不少于8小时。

72)除短时工作的器具以外,所有其他器具均在正常负载下启动。启动次数为在1.1倍额定电压下和0.85

倍额定电压下分别各启动50次,每次通电的时间至少等于全速所需要的时间的10倍,但最短不少于10秒。

73)在每次运行后,要有一个足以防止过热的间歇时间,该时间至少要等于启动运转时间的3倍。

74)短时工作器具在上述条件下,以0.85倍额定电压启动50次。

75)装有离心开关或其他自动开关的器具,在正常负载和0.9倍额定电压启动100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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