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示范文本)

合集下载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指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的汽车,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二条责任中断1. 本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2)投保人明知车辆有缺陷,或发生事故或抢劫或投保之日起未经整修或保养,或非被授权拖拉或征用;(3)被保险车辆在领土以外的地方、在车辆规定的非法路段和活动场所、被保险车辆试车、比赛和演示过程中,以及在操作津贴和违法行为中;(4)核保时,经本公司要求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及时准确的说明和解决方法的原因,使本公司无法作出准确的风险判断。

2. 本公司核对有关材料会对以下情形中止赔偿:(1)被保险人蓄意假设抢劫者;(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3)被保险人明知车辆有缺陷、以及受到诈骗的;(4)不符合有关责任所规定的范围的;(5)经公安机关认定有安全险情的事故;(6)其他该条款所列之外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别为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管辖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在合同解决争议时提供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五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包括但不限于撞车、刮车等)、倾覆、自燃、爆炸、被盗、被抢、被砸、被恶意损害或由于无法找出加害方等其他有效证明且依法认定为保险事故的情况,本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的损失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

如被保险人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积极配合或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丧失本公司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以被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为依据,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至贰佰万元整不等,并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该保险金额的限制。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616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车损赔偿合同范本三篇

车损赔偿合同范本三篇

车损赔偿合同范本三篇篇一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损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具体事件]中造成乙方车辆受损,为妥善解决赔偿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受损情况乙方车辆的品牌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受损部位及程度为:[详细描述受损情况,包括外观、内饰、机械部件等]二、赔偿责任及金额1. 甲方承认对乙方车辆的受损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2.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因车辆维修导致的交通费用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赔偿方式及时间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应在收到赔偿款后,及时为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四、车辆维修及相关事宜1. 乙方负责将车辆送至双方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维修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维修厂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

3. 车辆维修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验收合格后,视为车辆维修完成。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名下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1本保险合同是对甲方名下的汽车,包括车身及车上财产所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其中“意外损失”是指未被甲方所故意造成的损失。

1.2 意外损失包括:(1)因碰撞、翻车、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2)被盗、抢夺、抢劫、盗抢、抢夺袭击、劫持以及非法占有等行为导致车辆遭受损失;(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4)其他产生损失的原因。

二、保险金额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2.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且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3.2 保险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驾驶,保障车辆安全,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2 乙方应当按照合法规定进行理赔,对符合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行业规章制度,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用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收取并处理。

5.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载入本保险合同中。

六、违约责任6.1 甲方未按照要求向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相应的费用,并对甲方的保险合同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6.2 乙方未能按照要求对甲方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7.1 对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车损保险合同范本6篇

2024车损保险合同范本6篇

2024车损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为其所拥有的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乙方同意承保。

本保险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甲方在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车辆情况1. 投保车辆信息: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详细信息。

(详见附件)2. 车辆用途:如日常通勤、商务用车、客运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自定,但在保险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评估价值范围内。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车辆行驶中平行悬挂或悬挂部件坠落。

4. 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5. 其他意外事故。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和相关单证。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乙方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若保险车辆全损,乙方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4. 赔偿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若需解除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保险车辆因报废、转让等原因不再使用;(3)甲乙双方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车辆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等原因造成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车辆识别码(VIN):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2.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 (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支付周期:______ (如:季度/半年/年)。

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机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自然灾害(如暴风雨、洪水等);篇2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由甲方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乙方,并记录在保险单上。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a. 火灾、爆炸;b.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c. 碰撞、倾覆;d.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e. 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法自愿订立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合同旨在对被保险人持有的非营业用汽车进行保险保障,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赔偿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损失:对于车辆被盗、被抢、碰撞、自燃、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给予赔偿。

2. 第三者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3. 附加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可以额外加入一些附加险责任,例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划痕险等。

第三章保险费和期限第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根据车辆品牌、价值、使用年限、车辆用途等因素的不同,由保险人根据风险评估而确定。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保险期满时终止。

第四章赔偿和理赔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人将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七条在赔偿方面,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报案、理赔申请以及实际损失进行核算,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赔偿方式主要有修理、替换或者支付相应的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赔偿前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如报案证明、行驶证、检验报告等,以便保险人进行核实和理赔。

第九条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说明。

第五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本合同自保险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提前终止:1. 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2.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 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4. 其他依法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针对非营业用汽车的损失进行保险,旨在保障车辆本身在发生事故、损坏或被盗等情况下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发生碰撞、侧翻、撞击等情况,造成车辆各个部分的损坏。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车辆损坏。

3. 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指因偷盗、抢劫、故意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车辆损坏。

4. 遗失、被盗:指车辆被盗或遗失导致车辆无法找回的情况。

5. 抢救车辆、运送车辆及其残骸:指在出险后进行车辆抢救、修复或运送车辆及其残骸的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需要进行选择,投保人须据实申报车辆价值。

2. 在保险合同期间,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需要提前通知保险人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免赔额的选择将影响保险费用的高低。

2.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在免赔额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2. 若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将不予退还保险费用。

第六条赔偿方式和金额1.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经保险人审核认可后,将按照双方协议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3. 若投保人在事故中损失超出保险金额,保险人将按照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付。

4. 投保人均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免除1. 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免除保险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规则驾驶造成保险事故;c) 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d)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书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书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书车辆损失赔偿协议甲方:(被保险人)乙方:(保险公司)鉴于甲方为乙方所签投保人保险合同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现甲、乙双方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特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损失事故描述甲方车辆(车牌号: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甲方已向乙方报案并获得受理。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将对甲方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二、赔偿范围及方式1.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对甲方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修理费、零部件更换费和人工费用等。

2. 乙方将根据车辆实际损失情况,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

3. 甲方同意将车辆送至乙方认可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如甲方选择非乙方认可的修理厂,则赔偿范围由乙方自行决定,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4. 如遇到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请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遵守仲裁结果。

三、索赔材料及程序1. 甲方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费报价单、发票等。

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信息不准确,将影响赔偿进度。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车辆的鉴定、维修和赔偿等工作。

3.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材料后,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并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将在鉴定结果确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四、免责条款1. 如甲方在发生事故后未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乙方将有权拒绝赔偿。

2. 如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损失,乙方有权减少或拒绝赔偿。

3. 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乙方有权拒绝赔偿,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协议生效及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于赔偿事项结束后终止。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方可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车主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承保范围为乙方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机动车和电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和助力车。

2. 本保险所保险的风险包括: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车主购买保险开始,至保险期满为止。

2. 本保险期限内,如需续保,请在保险期满前3个月内联系保险公司,否则本保险将自动终止。

三、保险金额1. 保险的赔偿金额为车主所申报的车辆市场价值或其实际价值,以保险公司审核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2. 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包括车主私自装修的费用,如有赔偿需要,需要车主提供相关发票。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缴纳本保险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等事项,详见乙方购买时签订的《保险费用缴纳协议》。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上述风险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保险责任限制和除外责任1. 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包括车主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 本保险不承担车辆因车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使用不符合车辆规定、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本保险不承担车主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或承担过错导致车辆损失的责任。

4. 本保险不承担车主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保险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经双方协商,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履行。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一、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关事宜。

本合同所指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详见保单信息)向乙方投保,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

2.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或其他约定价值确定。

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单。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约定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2. 赔偿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将在材料齐全后,按照本合同及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不赔事项乙方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2. 因保险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3.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2. 甲方应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六、合同期限及续保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详见保单。

2. 合同到期前,甲方可选择续保,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保险条件为甲方提供续保服务。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

2.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若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保险标的与投保人资格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

投保人应为该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车辆所有权证明。

二、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2. 因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 因盗窃、抢劫等盗窃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车辆型号、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

具体保险生效与终止日期以保单记载为准。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使用性质、车辆所有人变更等情况。

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车辆在比赛、测试、竞技等活动中的损失;3. 因车辆质量问题或机械故障导致的损失;4. 因地震、战争、核反应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2.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相关资料。

3.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通知投保人核定结果。

4. 核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鉴于乙方拥有一辆非营业用汽车,为保障乙方的财产安全,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保险公司:(甲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保险人:(乙方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车辆信息)第二条各方身份(1)保险公司(甲方)是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具有保险经营资格。

(2)被保险人(乙方)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及其它权利。

第三条保险合同内容(1)保险范围:本合同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涵盖以下保险范围:a.火灾、爆炸、自燃;b.盗抢、抢劫;c.碰撞、倾覆、坠落;d.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因素;e.第三者责任险。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

(4)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缴纳保险费用,具体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

(5)免赔额: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案件中,按照合同规定并获得理赔时,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减去免赔额后的赔偿金额。

第四条各方权利与义务(1)保险公司权利和义务:a.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b.在进行核定损赔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证据;c.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d.负责保险赔付并遵循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理赔程序。

(2)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a.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车辆和自身的安全;b.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时,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c.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定工作;d.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索赔,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证明材料等;e.配合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如加装防盗装置、维护车辆的正常状况等。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

(2)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并不予赔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4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二、投保范围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为拥有非营业用汽车的个人或法人。

三、保险期间与续保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接受投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为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接受投保时,可以收取手续费。

保险人对保险金额的短收和长支不予补偿或赔偿。

四、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 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崩、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5. 载有被保险机动车的家庭自用汽车在车库内被盗窃;6.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本条款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碰撞情形,被保险人因碰撞以外的原因损失了部分财产,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确定的损失金额与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价值根据车辆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按本条款附件《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2. 轮胎或玻璃单独损坏(行车的玻璃单独损坏,不包括车灯玻璃);3.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损失;4. 被他人私自移动或非正常关闭造成的损失;5.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期间造成的损失;6.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的金额;7.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车上财产的损失;8.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9.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及其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车辆,即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辆。

2.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1)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或被盗抢;(2)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地震等)导致的车辆损坏;(3)人为破坏导致的车辆损坏。

3. 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1. 投保人应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2. 保险金额应符合投保人的合理要求和保险公司的审核标准,不得低于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

3. 保险费率将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进行缴费。

三、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修理费、零部件更换费、车辆残值、拖车费等相关费用。

2.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保人进行赔偿。

3. 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证明、车辆维修发票等。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对赔偿进行拒绝或延迟处理。

四、保险免赔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2)投保人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3)投保人未经允许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导致车辆受损;(4)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2.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遵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违反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对赔偿进行免赔处理。

五、保险期间及续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起生效至次年同日终止。

2.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前30天内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3. 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车辆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险费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四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甲方:[被保险人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为非营业用汽车所有人,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服务。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的范围甲方申请保险的车辆:车牌号码:品牌型号:购车日期:车架号: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为非营业用汽车的失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碰撞、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

2.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的保险金额为:车辆市场价值:[保险金额]3. 本合同所承保的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须负责损失的额部分为:免赔额:[免赔额]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保险费用:[保险费用]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第五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保险事故报告、保险索赔申请以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证据。

3. 甲方承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会私自拖移车辆,应等待乙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第六条保险金的支付1. 在乙方确认事故责任后,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给甲方。

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方式]3. 甲方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乙方将保险金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为:解除和终止条件:[解除和终止条件]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甲方承诺在申请保险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同意乙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

汽车损坏理赔协议书范本(3篇)

汽车损坏理赔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投保人):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辆汽车,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该车投保了乙方提供的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现因______________(具体事故原因),导致甲方车辆发生损坏,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事故概述1. 事故时间: ______________2. 事故地点: ______________3. 事故原因: ______________4. 事故经过: ______________5. 车辆损坏情况: ______________二、责任认定1. 责任方: ______________2. 责任认定依据: ______________3. 责任比例: ______________三、理赔范围1. 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甲方车辆损坏的以下部分将纳入理赔范围:- 车辆损失: ______________- 施救费用: 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 ______________2. 不赔偿范围:以下费用不在本次理赔范围内:- 车辆本身的折旧费用: ______________- 因车辆损坏导致的间接损失: ______________- 其他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的事项: ______________四、理赔金额及支付方式1. 理赔金额:经双方协商,本次事故的理赔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将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理赔款项:- 支付时间: 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 支付账户: ______________五、协议生效及终止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一、背景介绍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保障自身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而购买的一项保险服务。

在汽车保险中,损失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保险,而对于非营业用车辆而言,损失险的保障更为必要。

本文将以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为主题,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二、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1.保险金额与标准保费针对非营业用汽车的损失险来说,保险金额是根据车辆购置价值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来计算的。

同时,标准保费则是根据车辆购置价值、使用年限、优惠折扣等因素来综合测算的。

2.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在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中,免赔额和赔偿限额都是比较重要的条款。

对于免赔额而言,是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的方式来降低的,而赔偿限额则是保险公司对于理赔金额的最高限制,一旦超出赔偿限额,则车主需要自己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费用。

3.特别约定在签署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时,一些个性化的需求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添加一些简单的特别约定,如车辆装有高价值配件需要额外的保险保障等。

三、注意事项1.保险单号在签订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时,车主应该认真核对保险单号。

保险单号不仅可以用于备案,也是车主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的重要凭证。

2.委托代理人在购买保险时,车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代理人所签署的保险合同,车主同样需要仔细核对条款内容,防止出现误解和遗漏。

四、结语九月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是为车主提供保险保障的一项重要服务。

在购买保险时,车主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以便为自己和爱车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安全。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XXXX甲方(保险人):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服务,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非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SUV、商务车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地震除外)、碰撞、外部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被保险车辆的玻璃破碎、车辆自燃等损失,甲方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若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乙方车辆损失,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第三条不保范围1. 因地震引发的车辆损失。

2. 被保险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导致的损失。

3. 车辆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

4. 违反交通规则或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导致的损失。

5.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不予以赔偿的情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车辆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生效。

第五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车辆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如发生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车辆,维护车辆安全。

3. 甲方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取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

若甲方行使追偿权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第六条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可能提供事故相关信息。

2. 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赔偿事宜。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示范文本)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0848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年折旧率9座以下客车6.00%农用运输车12.50%其他车辆10.00%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气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一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 ×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