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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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协议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

股份回购协议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

股份回购协议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回购已发行的股份,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提高股东权益等目的。

然而,股份回购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引发的纠纷。

本文将分析股份回购协议中的法律风险,并探讨相关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股份回购协议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股份回购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合同风险。

例如,协议中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条款或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有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此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提前解除合同等情况,也会引发合同纠纷。

2. 法律风险股份回购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风险。

例如,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存在垄断行为、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制裁。

3. 信息披露风险股份回购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情况,可能引发投资者的纠纷。

此外,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市场不对等交易和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增加交易风险。

二、股份回购协议纠纷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当股份回购协议中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通过双方协商,可以解决一些较为简单的纠纷,并达成互惠互利的妥协。

协商解决不仅可以减少成本和时间,也可以保护双方利益关系,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

2. 仲裁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相对独立、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双方意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过程相对较为迅速,仲裁裁决也具有法律效力,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院来审理。

诉讼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和耗时,但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以提供更加全面和具体的法律保护。

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融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旺盛。

融资活动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融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

本文以某科技公司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案例,分析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几年的发展,科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科技公司于2017年向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寻求融资。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融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风险投资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科技公司投资1000万股,共计1亿元。

协议签订后,风险投资按约定向科技公司支付了投资款。

然而,在融资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协议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股权比例问题协议约定风险投资投资1000万股,占科技公司总股本的30%。

然而,在协议签订前,科技公司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导致风险投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

因此,原股东有权要求科技公司调整股权比例,以维护自身权益。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投资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所持股份。

若协议未对股权转让限制作出明确规定,风险投资在转让股份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3)投资回报问题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风险投资的投资回报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若科技公司盈利状况不佳,风险投资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

此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投资回报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可能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防范措施(1)股权比例调整科技公司应与风险投资协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比例调整方案。

在增资扩股时,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应予以保护,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股权转让限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风险投资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如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

融资性贸易专项审计报告

融资性贸易专项审计报告

融资性贸易专项审计报告近期,我国经济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作为“世界工厂”的供应链深受影响。

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可以预见,这将大大缓解贸易型企业的资金压力,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生产复工。

但硬币总有两面,我们在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同时,相关的风险亦不能不重视防范。

在司法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合同纠纷十分多发,其中又以国有企业主体居多。

因为该类合同兼具融资与贸易二性,实际操作形式复杂,真实目的隐晦。

一、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 也称“贸易型融资”,或贸易融资,是指企业间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实务中以买卖型和增信型的融资性贸易最为常见。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指企业间以订立贸易合同并支付货款或者服务款为形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则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中,以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并依托其他贸易手段、金融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

二、为什么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一)以贸易形式融资更为灵活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常由于自身资质、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授信额度往往不高,较难通过金融机构的渠道完全解决融资问题。

并且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申请过程中,还需要准备较多的材料,银行审核也十分严格和耗时,因此对企业而言,融资难度大,周期长,而且融资的期限也较难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配置。

相较于一般贷款而言,而融资性贸易则由于企业间在形式上采用了贸易的形式,因此限制条件较少,可以即时解决一些企业短期的融资需求。

融资的期限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安排,也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如以信用证所载的付款期限,可以是90天,也可以是180天。

(二)企业间借贷存在一定司法障碍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基于对监管难度、逾期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考量,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浅谈国债回购风险及如何借鉴国际上的风险管理模式

浅谈国债回购风险及如何借鉴国际上的风险管理模式

浅谈国债回购风险及如何借鉴国际上的风险管理模式承担风险,获取收益是金融单位的大体属性之一。

西方经济学以资产组合理论、资产定价理论、MM定理奠定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石。

在长期应用进程当中,先进的国际金融集团更是形成了各自风险管理的风格,并将其视为核心竞争力之一。

一、内容整体介绍国内数年的利率下降通道结束,国债市场行情进入新阶段,期间国债回购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使国内券商面临考验,调整国债投资操作模式以适应市场转变成为券商面临的课题,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操作模式正逐渐被各类投资机构运用。

对于国债投资,取得利润依托智慧,保住利润依托管理,国债投资管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技术精度和效率。

国内券商有效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思想和技术存在必然困难,但注重风险管理是向现代化金融企业尽力的金融机构的一路方向,分析解决现阶段的问题是国债投资风险管理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二、交易所市场国债回购风险2002年上半年之前,利率处于长期的下降通道,似乎放大资金头寸,持有国债就可以够取得高额利润,没必要考虑规模和风险。

这种粗放式的投资模式在券商的国债投资中占主导地位时刻很长,当市场的节拍发生转变,放大的收益变成放大的风险,带来放大的损失。

在此,咱们将研究重点放在给部份券商带来庞大损失的交易所市场回购融资风险上,对于影响债券投资价值的期限、利率、流动性、通货膨胀水平、汇率等因素暂不做详细讨论。

(一)回购融资风险类型回购融资操作所面临的风险主如果市场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在直接套做放大、“T+0”融资等模式操作下,资金产生了放大作用,风险和收益同时被放大了。

利润计算公式为:利润=国债生意差价+国债利息收入-融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如客户以本金7000万元,运用7天回购套做放大25倍,持有国债余额亿元,风险和收益都被放大了25倍。

若是对市场判断失误,现券市场大幅下跌,国债回购标准券折算比例下调,还会致使透券,而透券和结算风险是有联系的。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2018年21期总第882期我国在农业合作与“一带一路”沿线有互补性,农业产品出品可以扩大市场。

我国与沿线国家通过多领域的深层合作可以扩大我国家农业产品在全球的占有率,另外,通过进口我国急需要的农业产品,以利于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

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结合农业产品贸易已达成了多方面的合作意向,为农业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创造了条件。

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大力发展优势产品并被补齐发展中的短板,解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式1.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扩宽了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领域,获得了发展机遇,所以国内的农产品贸易要利用好这一机遇,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产品出口结构来提升产品竞争力。

农业生产要改变原有粗放式的低效益发展模式,实现农业产业升级。

农业产业要通过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的优化,提升农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我国的农产品在有品牌发展意识,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借助“一带一路”提升农业科技水平。

2.借助跨境电子商务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农业产品的供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所以国际贸易存在交易撮合难度大,交易效率低,贸易成本高,资金难以快速周转等多种不利局面。

而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体现在可以消除原有的贸易弊端,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方便获得交易机会。

“一带一路”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实施创造了发展机遇条件,农产品贸易实现了交易过程的信息化。

当前,国内的农产品贸易要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发挥优势作用,解决存在的制约问题,要树立网络营销意识,推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

3.充分利用互联互通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比如物流、结算、贸易投资、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多领域的合作。

“一带一路”为农业产品的国际贸易的互联互通创造了发展条件,沿线各国贸易的得以多领域合作,自主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了沿线各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自由化。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要充分利用互联互通实现农业贸易的升级。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工程项目可能会面临回购风险,这会给投资方带来一定的损失。

为了降低回购风险,投资方可以采取一些控制策略,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回购风险是指,投资方与聘请的建设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违反,导致工程资金无法按时回收,投资方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损失。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需要通过一些控制策略来降低回购风险。

首先,投资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一定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公司通过前期管理和施工等工作,保证项目质量达到双方要求的一定比例,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建设公司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投资方。

如果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该款项,投资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强制缴纳,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方可以避免建设公司的不良行为带来的损失。

其次,投资方可以要求建设公司提供项目担保。

项目担保是指建设公司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和完成的风险水平等要求提供的担保措施。

这种措施可以为投资方提供安全和信心,确保工程合同的履行和资金回收。

建设公司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背景、条件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种类和金额,以满足投资方的要求。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方可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降低回购风险。

最后,投资方可以通过增加建设公司的责任来降低回购风险。

这种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 限制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合同。

综上所述,投资方可以采取一些控制策略来降低回购风险。

通过质量保证金、项目担保和增加建设公司的责任,投资方可以保证工程建设过程的顺利进行,降低回购风险的发生。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DISCUSSION AND RESEARCH探讨与研究一、引言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而国有企业参与的融资性贸易,逐渐演变为民营企业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利用国有企业银行背书能力,取得银行融资,国有企业获得固定收益的业务类型。

该类型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

融资性贸易业务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极大风险,给国有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国资委自2013年以来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2013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多次强调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清理、停止和退出融资性贸易业务,控制风险。

二、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特征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第一,市场中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自身抗风险能力不强,缺乏足够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差,面临市场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文/张静摘 要:融资性贸易是近几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使中小民营企业在获取短期融资和增持信用方面受益匪浅。

但由于市场监管和机制不完善,引发了重大经营风险和大量法律纠纷,给国有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国资委已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

本文分析了融资性贸易的成因、特征、表现形式及风险种类,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国有企业可以从防范外部风险和优化运营模式等方面出发,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关键字: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风险防范中国储运网 105探讨与研究 DISCUSSION AND RESEARCH供需矛盾及价格波动风险,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而国有企业实力雄厚,有良好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强,民企可借助国有企业良好银行信用,进行变相融资,达到融资快捷、成本低廉的目的。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2015年,公司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六,赵六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

此后,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股权纠纷问题。

二、案件经过1. 股权分配争议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新一轮的股权分配,以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贡献较小,而自己作为公司创始人和主要投资人,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股权分配应基于对公司贡献的大小,而不应仅限于出资比例。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最终诉至法院。

2. 公司经营决策分歧2019年,公司决定投资一个新项目,预计投资额为500万元。

张三认为,该项目风险较高,不应投资。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该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应积极投资。

由于张三持有公司40%的股份,他否决了该投资决策。

李四和王五因此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质疑,认为张三的个人利益影响了公司的整体发展。

3. 股东退出2020年,赵六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

张三和李四均表示同意,但王五不同意。

王五认为,赵六的退出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失衡,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经过协商无果,王五将张三、李四和赵六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照股权比例收购自己的股份。

三、法院判决1. 股权分配争议法院认为,股权分配应综合考虑股东的出资比例、对公司贡献的大小、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

张三作为公司创始人,对公司发展有一定的贡献,但李四和王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也有重要贡献。

因此,法院判决股权分配应重新协商确定。

2. 公司经营决策分歧法院认为,公司经营决策应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股东均不能以个人意志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

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风险与控制策略分析工程投融资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环节,涉及资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众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工程投融资中,建设模式回购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

本文将从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的特点、风险分析和控制策略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的特点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是指投资方出资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待项目建成后由建设企业回购投资方的股份或资产,从而实现投资方退出的交易形式。

这种建设模式在工程投融资中比较常见,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强:建设模式回购可以充分发挥投融资双方的优势,投资方可以快速退出,建设企业可以通过回购提高自身资产规模和实力。

2. 风险分散:建设模式回购将投资分散在不同项目中,降低了单个项目的风险,并且在项目建成后可以由建设企业进行回购,拉动资金的流动。

3. 计划性强:回购协议一般在项目启动时就已经确定,有利于投资方和建设企业共同制定长期规划和战略。

在工程投融资建设模式回购中,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需要投融资双方进行认真分析和应对策略:1. 市场风险:市场行情的波动对回购价格产生影响,如果建成项目后市场行情不佳,可能导致建设企业无力回购,投资方退出受阻。

2. 技术风险:建设项目的技术实施难度高,可能导致项目成本超支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加大了回购的难度。

3. 经济风险:经济形势不稳定、通货膨胀等因素可能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率下降,建设企业无法按时回购。

4. 法律风险:回购协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旦协议违约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5.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外部环境因素也可能对回购产生不利影响。

1. 制定严密的合同:回购协议是双方交易的保障,需要制定严密的合同,明确回购的条件、价格、期限等,包括解决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的条款。

2. 项目评估与筛选:投资方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选择具有潜力和稳定回报的项目进行投资,降低市场和经济风险。

以IPO为条件的回购条款,该寿终正寝了

以IPO为条件的回购条款,该寿终正寝了

退出占20.4%,公开市场退出仅占17.43%,且该比例在近三年几乎保持不变,由此可见回购退出比例之高。

前述数据仅是回购成功的案例,司法机关裁决需要回购但无力回购而让创始人陷入困局的数量更为惊人。

三年前,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因为回购条款背负了6亿元的债务,其一度被“限高”。

他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还清债务,到2022年年初,其“限高”被解除。

然而2023年9月,据媒体报道,部分投资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罗永浩履行回购义务,金额约6亿元,他一旦败诉而无力还款,其将再次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名单”)并被“限高”。

曾投资拍摄诸如《武林外传》《我是特种兵》《黄金大劫案》等多部脍炙人口影视剧的小马奔腾,其创始人李明意外离世后不能如期上市。

随后,投资人将李明遗孀金燕告上法庭,要求其为李明近2亿元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判决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明遗孀负有偿还义务。

号称“中国最惨创业者”的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郭建,在被合伙人、联合投资人踢出公司后,却因为当年的IPO回购条款,2020年5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应支付回购款3800万元,郭建因此陷入生活困境。

近年来,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大量触发并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因其打破了传统的公司风险和利益分配格局,如何使之在履行中能够经受资本维持原则的检验,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IPO 为条件的回购条款有效性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风险投资的本质,有别于银行贷款,是在了解初创企业具有高度风险的情况下,看中企业的高成长性,以期未来能够实现IPO或者高溢价出售而进行的投资。

所以,投资的成功非常仰赖创始人的创新能力和增长激励。

通过“对赌”“回购”将创始人个人及其家庭绑定无限连带责任的做法,有悖于风险投资的初衷和本质,用“贷款”的风控思维去做风险投资,必然会扼杀创始人的创新与创造力。

项目融资的法律风险案例(3篇)

项目融资的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高速公路、电力、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项目融资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为例,分析项目融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项目概述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位于我国某省,全长100公里,总投资约50亿元。

项目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经营-移交模式。

项目由某国有企业作为业主,某民营企业作为投资方,双方共同出资建设,运营期30年,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法律风险分析1. 项目审批风险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审批风险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由于部分手续不完善,导致项目一度被暂停。

具体表现为:(1)土地审批风险:项目用地涉及多个乡镇,部分土地权属不清,导致土地审批进度缓慢。

(2)环评审批风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存在争议,部分环保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

(3)规划审批风险:项目规划与周边城市发展规划存在冲突,需要重新调整。

2. 合同风险项目融资过程中,合同风险主要包括:(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关于投资回报、项目移交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2)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进行招投标、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格等。

(3)合同变更风险: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条款需要变更,而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3. 融资风险项目融资过程中,融资风险主要包括:(1)资金不到位风险:由于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等原因,可能导致项目资金不到位。

(2)汇率风险:项目涉及外资投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投资回报降低。

(3)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可能导致融资成本上升,增加项目运营压力。

4. 运营风险项目运营过程中,运营风险主要包括:(1)运营管理风险:项目运营管理不善,可能导致项目效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等。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担保物以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标的证券或者出借上市标的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是国外成熟市场普遍开展的业务形式,我国2010年3月开始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增强了证券市场活跃度,满足了投资者投资多元化和风险管理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为证券公司拓展业务范围和盈利空间、优化收入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新的业务模式,对于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同时,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交易的特性,也使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对投资者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乃至管理层的监管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2010年3月,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开始试点融资融券业务,2010年11月试点证券公司扩展为25家,经过两年多的试点,融资融券业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2年7月,开展此业务的证券公司扩展到69家,截至2013年12月17日,共84家证券公司的4854家营业部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为全国133万多客户提供712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服务。

融资融券业务自试点以来,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尤其在2013年获得爆发式增长,从融资融券余额方面来看,从2010年底的亿元增加到2011年底的383亿元,2012年底快速增加到亿元,截至2013年12月17日,融资融券余额为338亿元,是2012年底融资融券余额的8倍。

融资融券交易额也反映了同样的趋势,从2010年底的亿元增加到2011年底的亿元,2012年底快速增加到亿元,截至2013年12月17日,2013年融资融券交易额为亿元,是2012年底融资融券交易额的3.68倍,占到2013年同期A股交易额的10%,其中2013年12月交易额占比到达10%以上。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融资和融券业务发展非常不均衡,2011年底融资余额亿元、融券余额亿元,2012年底融资余额亿元、融券余额亿元,而2013年12月17日,融资余额已增至亿元,而融券余额却一直在30多亿元徘徊,这和目前投资者做空经验不足、券商自有证券有限、证券市场券源渠道不畅、风险对冲工具缺乏有着相当大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影响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策略灵活、管理交易风险、扩展获利方式等优势的发挥。

一文了解融资性贸易风险与纠纷解决(上、下)

一文了解融资性贸易风险与纠纷解决(上、下)

一文了解融资性贸易风险与纠纷解决(上、下)近期,我国经济活动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冲击,作为“世界工厂”的供应链深受影响。

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2月12日召开会议,明确“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可以预见,这将大大缓解贸易型企业的资金压力,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生产复工。

但硬币总有两面,在积极鼓励贸易融资发挥助力企业开展贸易的同时,相关的风险亦不得不重视防范。

在司法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合同纠纷频发,其中又以国有企业主体居多。

因为该类合同兼具融资与贸易二性,实际操作形式复杂,真实目的隐晦,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生效后,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再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但实践对于此类贸易的判断认定依然较为模糊。

一、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 也称为“贸易型融资”,或贸易融资,是指企业间以贸易为名进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实务中以买卖型和增信型的融资性贸易最为党见。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指企业间以订立贸易合同并支付货款或者服务款为形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则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中,以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并依托其他贸易手段、金融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

二、为什么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一)以贸易形式融资更为灵活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常由于自身资质、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授信额度往往不高,较难通过金融机构的渠道完全解决融资问题。

并且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申请过程中,还需要准备较多的材料,银行审核也十分严格和耗时,因此对企业而言,融资难度大,周期长,而且融资的期限也较难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配置。

相较于一般贷款而言,而融资性贸易则由于企业间在形式上采用了贸易的形式,因此限制条件较少,可以即时解决一些企业短期的融资需求。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研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研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研究摘要:近年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证券公司投融资平台的创新产品,是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单一依靠银行信贷融资难题的重要补充,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作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类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就如何防控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股票质押式回购 证券公司 金融风险 对策建议● 袁 征一、引言证券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融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未来到期日返还所借资金及利息、并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该业务通过场内交易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场外质押在违约处置方面的难题。

2018年以来,受市场环境及监管趋紧影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增速趋缓,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不断提高。

二、主要风险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类贷款业务,和银行信贷一样,都会因部分融资人自身资信情况和资金情况,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金或利息,或者融资人因履约保障比例不足导致证券公司进行强制平仓产生损失。

(一)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未补仓融资人L在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证券所在上市公司为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融资人L为上市公司高管,所融资金也出借于上市公司用于业务经营。

但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改变,上市公司流动性出现问题,多笔融资项目违约,导致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基本停滞。

2017年12月,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2018年3月,融资人L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8年4月,标的证券开盘后连续跌停,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违约。

信用风险方面,融资人L因将融入资金用于上市公司运营,且自己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资金链紧张,不能按时补充保证金导致违约。

房产回购协议风险点

房产回购协议风险点

房产回购协议风险点
房产回购协议是一种合同,涉及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

在这
种协议中,卖方同意在将来的某个时间点回购房产,通常是以购买
时的价格加上一定的利息。

然而,房产回购协议也存在一些风险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风险,卖方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回购义务,或者在履行义
务时出现经济困难。

这可能导致买方无法按照协议获得回购款项,
从而造成损失。

2. 法律风险,由于房产回购协议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协议可能存在漏洞或模糊之处,导致在解释
和执行协议时出现纠纷。

3. 市场风险,房产市场的波动可能影响房产回购协议的价值。

如果房产价值下跌,卖方可能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房产,
从而给买方带来损失。

4. 利率风险,房产回购协议通常涉及利息计算,如果利率发生
变化,可能会影响协议的实际回报,买方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润。

5. 未来不确定性,房产回购协议通常涉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而未来的经济、政治和市场状况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影响
协议的执行和效果。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参与房产回购协议的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确保对方的信用和资信状况良好,同时在协议中明确约
定各种可能的风险情况下的解决办法,以及协议的解除和违约条款。

此外,及时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回购风险等级评估报告模板

回购风险等级评估报告模板

回购风险等级评估报告模板[回购风险等级评估报告模板]一、概述回购是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在金融市场中广泛应用。

回购交易涉及借出者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并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和价格进行回购。

回购交易的风险评估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本报告将介绍回购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

二、回购交易的基本信息1. 回购协议的签订方:对于回购交易来说,明确双方交易方的信息是必要的,包括借出者和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信用评级等。

2. 回购交易的资产信息:回购交易涉及的资产信息应予以详细说明,包括资产类型、数量、评估价值等。

3. 回购交易的期限和利率:回购交易的期限和利率是回购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双方应明确约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回购交易的风险评估1. 市场风险:回购交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市场利率、流动性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回购交易的实际收益。

投资者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选择适合自己的回购项目。

2. 信用风险:回购交易涉及双方的信用风险,即借出者和投资者的违约风险。

投资者需要对回购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

3. 流动性风险:由于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投资者可能面临流动性困难。

在回购期限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尽快变现或提前退出回购交易。

4. 法律风险:回购交易涉及的合同和交易行为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将对回购交易的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5.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的政策变动对回购交易产生的影响,包括利率政策、货币政策等。

投资者需要关注政策变动对回购交易的影响。

四、回购交易的风险评级根据对回购交易风险的评估,我们将回购交易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

具体评级依据如下:1. 低风险:回购方信用评级较高,市场流动性充足,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较低,适合长期投资者。

2. 中低风险:回购方信用评级一般,市场流动性一般,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适合中期投资者。

风险投资协议书:股东回购权协议

风险投资协议书:股东回购权协议

风险投资协议书:股东回购权协议背景风险投资是一种资本市场中常见的融资方式,通常用于支持初创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在风险投资中,投资者以提供资本的形式进入企业,并希望通过回报获得投资收益。

然而,对于创始人和股东而言,风险投资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协议条款–股东主动决定出售其股权;–股东宣布破产;–股东违反了相关协议或涉及非法行为;–公司决定进行股权回购。

–如果股东主动决定出售其股权,回购价格应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如果股东宣布破产,回购价格应为相应法规或相关协议规定的价格;–如果股东违反了相关协议或涉及非法行为,回购价格应为公司内部评估的公允价值;–如果公司决定进行股权回购,回购价格应为公司内部评估的公允价值。

1.回购程序:股东希望出售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公司或其他股东,并提供有关出售股权的详细信息。

公司或其他股东应在接收通知后尽快回复是否行使回购权,并按照协商的条件进行回购。

2.回购期限:根据本协议,股东回购权的有效期为 [回购期限]。

若在此期限内未行使股东回购权,该权利将失效。

3.权利限制:股东回购权仅限于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豁免权和免责条款:本协议规定,如果某股东主动出售其股权,则其他股东或公司不得行使回购权,而且不得追究该股东的法律责任。

协议解除协议生效本协议一经所有股东签署生效,并自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除非根据协议规定解除。

附加条款1.保密性:股东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保守商业机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披露给第三方;2.争议解决:任何涉及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应提交仲裁解决;3.适用法律:本协议受法律管辖。

结论股东回购权协议在风险投资中起到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和明确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回购程序,可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希望本协议能够为股东和公司提供一种稳定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1. 引言1.1 1. 研究背景回购权的研究背景涉及到公司法、商法等领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而回购权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和研究。

在实际操作中,回购权的运用可以有效规范各方的权益关系,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深入研究回购权在法律上的性质和适用规则,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回购权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了解回购权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了解回购权在法律上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对于企业的合法运营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对于回购权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利于指导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和便利地运用回购权,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1.22. 研究目的具体目的有以下几点:通过系统地分析回购权的概念和特点,探讨其在不同背景下的运作模式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探讨回购权的法律适用范围,研究在实际交易中回购权的各种形式及其法律意义,以便深入了解回购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分析回购权的法律规定,明确回购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和限制,为跨境交易和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探讨回购权的发展趋势,分析回购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动向和趋势,为相关各方提供未来发展的参考依据。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在相关领域中起到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作用,为推动回购权的规范化和发展做出贡献。

1.3 3. 研究意义回购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涉及到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解释和应用,对于法律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回购权的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可以为法学界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依据,推动相关领域法律理论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研究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深入探讨回购权的性质,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股权回购条款的操作及法律风险揭示

股权回购条款的操作及法律风险揭示

股权回购条款的操作及法律风险揭示2015年以来股权投资市场持续火爆,尤其是VC/PE机构十分活跃,全年开始募集和募集完成的基金数量和规模均创历史新高,创投市场(VC)披露的总投资金额为369.52亿美元,同比增长137.8%;私募股权市场(PE)披露的总投资金额为483.53亿美元,同比增长30.6%。

在股权投资体量扩充的背景下,股权回购条款成为了部分投资者优先考虑的退出选择方式,但是这种投资者认为最为稳妥的退出方式,却往往存在一些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从而影响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的履行和实现。

一般而言,股权回购条款存在于对赌协议或条款之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通过在投资协议中对拟投资公司的复合增长率、净利润、业绩增长、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间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约定,在约定条件为达成时由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管理层对股权进行回购,较为知名的案例如2010年鼎晖资本投资俏江南,约定如果2012年末不能上市,有权要求回购股份,之后俏江南在A股夭折,又于2012年4月启动赴港IPO,但因2012年末未能够实现IPO,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以协议里约定的要求每年20%的内部回报率的话,也就是说每年的收益率要达到20%,那么2亿元的原始投资到2013年的时候退出回报至少4亿元,俏江南必须拿出4亿元回购鼎晖持有俏江南的股份。

但是鼎晖在股权回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非一帆风顺,当时俏江南处于经营非常困难的情况,从70个门店缩减到50个门店,我们可以去推想它的经营是很惨淡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根本没有现金用于回购鼎晖所持有的股份。

而后鼎晖通过联系欧洲私募大佬CVC、CVC设立并购壳公司、股份质押等手段才收回投资成本。

以上可以看出,鼎晖资本的股权回购实际上很失败,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股权回购中现金支付压力较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股权回购在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时面临的风险识别意识差的问题。

1、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股权回购条款,也俗称对赌条款,关于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部分人士认为对赌条款实际上有损合同公平、平等的契约精神,被投资企业实际上是出于无奈而被迫接受的,但是这种说法未免过于牵强,而忽视和歪曲了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

简述回购契约的缺点

简述回购契约的缺点

简述回购契约的缺点
回购契约是一种金融协议,许多金融机构和公司使用它作为一种筹集资金和管理流动性的方式。

回购契约也存在一些缺点。

以下是回购契约的一些常见缺点:
1. 风险变化:回购契约的本质是通过借入现金来购买资产,并在未来的指定日期以一定的利息回购。

市场风险的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下降或利率上升,从而可能导致借款方无法按时回购资产或支付利息。

2. 依赖于合同:回购契约需要依赖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和约定。

如果借款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或者借款方面临破产风险,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损失。

3. 流动性风险:回购契约通常是短期融资工具,但如果借款方无法按时回购资产,债权人可能需要遵守短期融资的约定,导致流动性风险。

4. 法律和监管风险:回购契约可能受到法律和监管限制。

这些限制可能会增加交易的复杂性,并对参与方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5. 对信用评级的依赖:回购契约中的借款方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以便能够获得更有利的利率。

金融危机和经济不稳定可能会导致信用评级下降,进而影响借款方的融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缺点并不是回购契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与其运作和市场环境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和借款方应该在参与回购契约时,充分了解并评估这些风险,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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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回购条款法律风险分析
回购并非我国固有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商事活动中,特别是金融活动过程中,基于防交易风险、获得更高交易利润或者构建不同交易结构的目的,实物或权利的出售人或者买受人经常会约定回购或者要求对方回购的相关条款,即出售人在一定条件下买回自己出售的实物或权利,这即所谓的回购条款。

作为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回购条款,因其性质不同,应用过程需要注意的也就不同。

一、回购条款的应用
(一)股权回购
目前在股权投资等领域,投资人由于被投资企业的未来成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会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者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在被投资企业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条件下,回购期投资的股权。

(二)不动产回购
一种情况是房屋贷款担保交易模式,即银行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后,要求开发商在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前或之后一段时间,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开发商则会与购房人约定,如果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其就有权回购其出售的房屋。

另一种即投资性房地产回购,是指房价预期收益看好的情况
下,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可在一定期限届满或相关条件成就后要求开发商(一般为溢价)回购房屋。

(三)融资租赁回购
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租赁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约定,当承租人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制造商、销售商应在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四)资产、金融证券回购
此类回购,实为间接融资;即资金提供方通过向资金需求方购买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非标金融资产以及派生的收益权或信托受益权等)或证券而提供相应的资金并取得相应财产权利,约定期限届满后,资金需求者在想资金提供方溢价回购相应的财产权利,即归还融入的资金。

上述应用场景中第(一)、(二)、(三)类中的回购条款,其设立目的更多在于保护交易中乙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和财产价值,回购不是目的,只是保障手段。

此类条款具备有“后让与担保”的特质,王琦律师已在《“后让与担保”之裁判规则梳理》一文中进行了论述,本文不在赘述。

而另一类回购条款,其出售财产的交易环节不是目的,目的是融资,需要借助回购来最终完成融资交易,本文统一称之为融资性回
购。

二、融资性回购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借款属性
对于资金供需双方之间行程的以特殊资产或权益为交易标的的融资性回购条款或回购协议,部分地区法院会直接认定为借款合同,如高院在其(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及:从《买入返售协议》的约定容看,……标明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金额与林权收益权并无直接关联;……标明新华信托公司实际获得的最终受益是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而非林权收益权;第八条约定对于其未付的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计收滞纳金,对未支付的滞纳金计收复利,明确了由新华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修杰、庆国按期支付固定金额的收益权回购款及溢价款,逾期支付滞纳金等合同权利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结合新华信托公司系金融机构之事实,因此,《买入返售协议》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


如此类融资类回购协议标的没有实际交付或转移的,根据上述案例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回购条款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纠纷,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为偿还借款,而对交易标的也就只能要求拍卖,而无法对标的物的归属提出主。

这种诉讼请求和权益实现方式有时并不能满足交易结构的需求,比如当交易标的为市值不断波动的有价证券,那么拍卖过程中难免出现低价拍出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受到比较大影响的。

(二)用益物权属性
如果回购交易对象是特定物或特定权益以及实际交付或转移的情况下,则融资性回购条款的法律性质需要从交易目的上进行分析:(1)财产或财产权利卖出之后交由买受人占有而为使用收益。

(2)如果出卖人未行使回购权,依约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般不会要求强制买回。

出卖人实际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回购标的的实际价值并无直接关系,而在担保关系中,债务人对于担保物实际价值低于借款的差额,仍然负清偿责任。

(3)与担保性回购条款相比,由于担保物权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也就是可以从担保物的代替物中实现债权清偿。

但在卖出回购的过程中,卖出之后所有权已经转让,此时就不存在物上代位性。

所以此类融资性回购条款性质不同于担保,而更类似与“典权”的一种用益物权特性,但基于我国《典当管理办法》对当物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绝当物,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也就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典权人并不能获得绝当物的所有权而只能获得变价受偿的权利。

三、融资性回购条款的结构
根据融资性回购条款的交易目的,只有在出售后完成回购,才算实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

所以从条款结构上面而言,必然包括卖出(买入)和回购(返售)两个交易结构。

在第一个结构中,买卖合同效力及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完备性尤为关键,因为这是实现第二个结构即回购(返售)的前提。

海事法院在(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228号中,对原被告之间附有回购条款的船舶买卖合同,就曾指出“因此,虽说该三条船舶实际存在,但事实上均不符合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原、被告当初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实际不能实现,而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方应为被告。

据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船舶转让协议可予解除”。

而如果因合同无效或被解除,那么卖出方至多也就是将交易款项及相应期限的利息返还给买入方,而基于融资目的而约定的溢价,则很有可能因为无效或被解除而无法得到支持。

四、融资性回购条款设计时需注意的风险及建议
(一)交易的有效性
既然整个交易包括了卖出(买入)和回购(返售)两个交易结构,也就表明了财产所有权或受益权等权利的转移也有两次,这个过程易的有效性和权利转移的有效性均需要得到保证。

包括标的权属的变更登记,除了卖出(买入)交易由于权属变更登记或被扣押、被冻结等瑕疵导致交易无效或被解除风险外,也要考虑虽然约定了回购(返售)条款,但受让人很有可能已经处分了标的或者其对标的处分权利因其自
身原因而被限制(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以及强制执行)。

此外,交易如涉及类似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等交易标的和国有企业等交易对象时也需要予以重视。

如交易对象属于国有企业,那么国有资产处分的规则限制,可能某类交易标的卖出到国资企业后,再由国资企业返售就需要通过如“招拍挂”等程序,那么回购条款如何实施就需要进一步设计,否则回
购的约定无法实施。

(二)回购交易的担保措施
由于回购(返售)需要买受人依约履行返售义务,除了买受人拒绝履行的风险之外,买受人在买入之后返售之前,发生经营风险,包括破产或者被第三方诉讼冻结、保全等,则出卖人的回购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而作为买卖合同,回购的权利主只能以申报债权来行使,这对于涉及特定物或特定权利的回购交易将特别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物权保护比债权保护享优先性的特性,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应该考虑对标的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或者质押交付等担保物权保护方式增加保障措施。

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如果作为买卖合同而言,实务中能否对相关交易标的进行抵押、质押登记?由于目前相关登记机关要求进行抵/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此时提供买入回购协议是否能够登记,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需要到有权机关进行登记的,需要提前明确、沟通登记手续,做好预案;而对于需要质押交付,可以将买受交付和质押交付同时进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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