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七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4
【相关文献】
1.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J],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3.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2-26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业不仅是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促进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有志青年攀上事业巅峰的必经之路。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重庆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创业就业部分扶持政策汇编一、政策补贴类(一)社保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补贴对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补贴对象: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三)享受额度: ①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4400元(即按季3600元)。 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7800元(即每月650元)。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即可。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资料留存备查。 ②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时间表+《就业创业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 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 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 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渝财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联动机制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对所涉及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纳税人提供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切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涉税数据共享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数据共享,稳步推进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方式。

(一)信息交换内容1.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复垦信息等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需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2.渔业养殖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014.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退役军人局〔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5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提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政治社会地位,保障其生活、医疗、养老等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适应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优先解决现实问题,整合充实已有政策,因地制宜、利于施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1.坚持普惠与优待共享。

在确保优抚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爱。

2.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

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渝财农〔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委、林业局、农垦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原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代章)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2021年6月4日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内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渝财综〔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947号)有关要求,巩固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成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22年9月21日重庆市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规范地方财政收入征管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94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财预〔2022〕19号)有关要求,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部署,深刻领会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一)实施范围。

2018年我市制造、采掘、建筑、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享受困难行业社保缴费政策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并承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参保缴费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

计算方式:2018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一次性趸交、计提费用)÷12x6x50%。

(四)基本条件。

申请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计算方式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且与其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解读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解读
•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10号)
• 4.《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 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 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 其 签订 1年 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 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 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 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 。
时间节点
•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
• 纳税人在 2021年 12月 31日 未享受满 3年 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
• 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 军人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
• 举例
• 1.我县A纳税人2017年5月雇佣B(自主就业退役军人),2019年1月雇 佣C(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均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创业相关优惠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按每户每年 14400元(四川) 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就业相关税收优惠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 其签订 1年 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年 (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 9000元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渝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市属各高校,市委党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制定了《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0年1月7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渝财社〔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社〔2023〕14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你们2024年优抚对象生活与医疗补助等资金预算指标,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经费。

主要补助区县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老红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乡复员军人、港澳老战士、农村籍退役士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群体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

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08抚恤”相关科目。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主要补助区县用于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缴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等方面。

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4优抚对象医疗”相关科目。

三、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补助。

主要补助区县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在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据实列“20808抚恤”相关科目。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日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标 签】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颁布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人社发﹝2014﹞30号【发文日期】2014-02-14【实施时间】2014-0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房管(分)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重点企业、在渝普通高校人事处,中央在渝单位、金融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部):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以下简称《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兑现优惠政策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对激发全市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落实兑现的办理程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自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并作出结论。

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经费。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2.市财政局自收到市人力社保局经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划拨到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自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承担的部分经费及时发放给高层次人才。

二、首套房购房契税(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人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渝人社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享受范围,发挥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作用,现就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工作程序1.申报。

每年6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

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cqjy)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纸质材料。

重庆市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为低保、残疾、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本人享受,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一季度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息截图。

市外户籍特困人员学生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残疾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渝财农〔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26号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经报财政部备案审核同意,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资金规模见附件)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

该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

该项指标列2024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项级科目。

按支出内容相应列支出经济科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工作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财农〔2023〕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下达预算指标,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工作。

区县财政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商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安排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衔接资金,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渝财农〔2024〕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财农〔2022〕73号)有关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人社发〔2018〕20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参保,且户籍地在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深度贫困县企业稳岗补贴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县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条件,从发文之日起,对深度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深度贫困县的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享受当年稳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计算;相应贫困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