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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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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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重庆市微型企业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本文由

重庆市微型企业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本文由

重庆市微型企业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属于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具有创业能力且属于“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创办的企业。

扶持对象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同时,无在办企业。

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微型企业具体办理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如下:一、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户口簿;4.居住证明;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重庆市小型微型服务企业亟待加大扶持力度

重庆市小型微型服务企业亟待加大扶持力度
好 。 26 4 .%的 企 业 表 示 与 上 年 同 期 持 平 ,还 有 2 .%的企 业 表 示 比 上 年 同 27 期 稍 差 . .%的 企 业 表 示 与 上 年 同期 74 相 比很 差 。生产 经 营 状 况 稍 差 或 很 差 的 企业 合 计 占 3 .%。 过 三 成 。 01 超 仅 三 成 企 业 营 业 收 入 增 加 。除 1 0
比较艰难 。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差 的 企 业 超 过 三
都 难 以抗 衡 ;与 同 规 模 企 业 竞 争 时 ,
缺 乏 特 色 ; 时 , 证 企 业 多 , 场 环 同 无 市 境 不 规 范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企 也 业 发 展 , 17 的 企 业 认 为 缺 乏 规 范 3 .%
成 。除 1 0家 2 1 年 当 年 开 业 的企 业 01
外 ,其 他 16家 小 型 微 型 服 务 业 企 业 7
中 , _% 的 企 业 表 示 2 1 74 0 1年 本 企 业
市 场竞 争 中发展 变 化 的 现实 情 况 。 政 策 落 实难 。 随着 国务 院 最 近 支
刚 刚 达 到 三 成 。3 . 2 %的 企 业 表 示 营 4 业 收 人 与 上 年 同 期 基 本 持 平 . 近 三 接
分 之 一 。 还 有 2 .%的 企 业 表 示 营 业 10 收 入 与 上 年 同 期 有 所 减 少 。59 的 1 .% 企业表示 明显减少 。
2 1 年 以 前 开 业 的 1 1 有 融 资 需 01 3 家 求 的小 型 微 型 服 务 业 企 业 中 。66 4. %的 企 业 认 为 贷 款 审批 有 一 定 难 度 。
这 些 政 策 措 施 ,导 致 4 .%的 企 业 认 1 9

咨询创办微型企业“九类人群”中信息技术人员的界定

咨询创办微型企业“九类人群”中信息技术人员的界定

市工商局公开信箱江县工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和劳模先进人物。

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就可以申请微型企业,同时具备几种身份的,只需以其中一种来申请。

(二)关于扶持对象身份确认问题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人员。

需提交的资料为“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中任一种,提交的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确认是由县经济信息委员会确认,需联系县经济信息委员会信息产业科(联系电话:48662280),经过县经信委认定,取得确认书的,可以以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申请。

(三)申请办理微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2.属于“十类人群”;3.具有创业能力;4.无在办企业;5.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经营地所在的辖区工商所提交以下材料: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户口簿;4.居住证明;5.属于创业扶持对象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此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5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8.18【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局:为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符合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微型创业扶持政策1、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3、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重庆的创业政策有哪些业不仅是解决就业,增加收入、促进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有志青年攀上事业巅峰的必经之路。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重庆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创业就业部分扶持政策汇编一、政策补贴类(一)社保补贴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补贴对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

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补贴对象: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怎么办理?为了更好满⾜重庆微型企业的流动资⾦或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需求,重庆农商银⾏特推出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谁能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根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发展微型企业的若⼲意见》规定注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怎么办理?为了更好满⾜重庆微型企业的流动资⾦或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需求,重庆农商银⾏特推出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1、谁能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根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发展微型企业的若⼲意见》规定注册成⽴的微型企业,其营业执照上须标明“微型企业”字样的企业可以申请,借款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法⼈代表、股东等⾃然⼈。

2、贷款利率是多少,能贷多久,最多能贷多少?根据重庆农商银⾏的规定,贷款额度最⾼达⼈民币15万元,期限最长可贷2年。

贷款性质属政策性扶持贷款,享受基准利率。

3、对抵押担保有什么要求,多久能放款?担保⽅式除抵质押担保和**农商⾏准⼊的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外,还可由有稳定收⼊的⾃然⼈保证担保。

⼿续操作简便,最快⼀天可放款。

4、办理流程:受理贷款申请→“⼀表通”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担保⼿续→出账、⽀付。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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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浅析重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时代经贸 2 1 00弃 7 月 中旬刊 总第15 期 7
浅 析 重 庆 欧 晓蓉
( 庆 市九 龙坡 区第一 中医 医院 ,重 庆 重 40 8 ) 0 00
日前 ,重 庆 市 政 府 第 7 次 常 务 会 议 , 审议 通 过 《 庆 市 人 3 重 民政 府 关 于 大 力发 展 微 型 企 业 的若 干 意 见 》 ,在 全 国率 先 出台 扶 持微 型企业发展 的政策措 施。 《 见》将微型 企业定义 为:雇 意 员 ( 投 资者 )2 人 及 以下 ,创 业 者 注 册 资 金 l 万元 及 以下 的 企 含 0 0 业 。 《 见 》 明确 ,全 市 大 学 毕业 生 、下 岗失 业 人 员 、返 乡农 民 意 工、 农转非 人员等九类社会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将 获得政府的 直接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其企业注册资本的3 % 5% 0一 0 。另外这些 企业还将获得税费返还、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重庆 发 展微 型 企 业的 现实 意 义 重庆 市市 长黄 奇帆 表示 ,扶 持微 型企 业 是一个 民生 问题 ,对 金 融危机后启动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 ( )培育微 型企业 ,是加快转变 经济发 展方式 的新 尝试 一 和新亮点 。市场主体按规模大小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微型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际上普遍将微型企业从中小企业 中分离 出 来 ,施 以特 殊 的政 策 进 行 倾 斜 性扶 持 ,从 而 使 更 多 的贫 困人 口有 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 。但现实中,我 国通常把微型企业与小企业 混 为一 谈 ,导致 相 关 政 策 缺 少 差 异性 和 针 对 性 。重 庆 市政 府 立 足 统筹 城 乡 综 合 配套 改革 试 验 区 实 际 ,先 行 先 试 , 积 极探 索 ,率 先 出台微型企业发展政策 ,对于确保市场主体增量,繁荣活跃城乡 经济 ,解 决 就 业 问题 ,激 活 民间 活力 ,集 聚 民间 力 量 ,构 建 和 谐 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 的战略意义。 ( 二)培育发展微型企业 ,是扩大就业 、改善 民生的新渠道 和新途径 。民生连 民心 ,民心系全局 。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 ,就 业 意味 着 生 存 和 发展 ;对 于 国家 和社 会 而 言 ,就 业 体现 着 和 谐 与 稳定 。从世界各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 的经验来看,微型企业是减 少贫 富差距的有效途径 ,是扩大就业 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和谐 发展 的重要 助 推器 。 目前 ,重 庆市 城 镇 人 口 中有2 0 0 多万 劳 动 力需 要就 业和 再 就业 ,农村 尚有 近 30 富余 劳动 力 需要 转 移就 业 。 0万 ( )培 育发 展 微型 企业 ,是 增强 重庆 经济 综合 竞争 力 的新手 三 段和 新方 法 。市场 经济 的 基本元 素 是 市场主 体 。市 政府 出 台的 意见 中 ,明确 提 出 了 “ 资者 出一 点 、财政 补 一点 、税 收返 一 点、 金融 投 机构贷一点”的基本构想。这些政策和 目标 ,必将激发市民的创业 激情 ,盘 活更 多 民间 的资 本 ,集聚 更 多的 民间 力量 ,不仅 可 以培育 壮大经济发展新动力,催生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 ,还能提升全民 整体 素质 ,增强 我市 的经 济 总体水平 和 综合 竞争 力 。 二 、微 型 企业 是重 庆 发 展 的一块 短 板 重 庆 市 目前 有 2 万 户 中 小 企 业 ,主 要 集 中 于 汽 摩 、 电子 信 O 息 、装 备 制 造 、 餐饮 、商 业 服 务 等领 域 ,其 中 ,注 册 资金 1万 元 O 及以下,雇员2人 以内的微型企业只有3 0 万户。比较发达 国家和地 区 ,这 一 数 量 和 占 比偏 小 。欧 洲 20 多万 家 中小 企 业 中 , 微 型企 00 业 占 了9% 3 ,美 国微 型企 业 就业 人 数 接近 9% 0 ,印 度 为8% 0 。国 内微 型 企业 2 0 多 万 户 ,就 业 人 数 1% 00 5 ,沿 海 地 区 已超 过 3 % 而重 庆 0, 的微 型 企 业 占全 部企 业 比重不 足 1% 5 ,就业 贡献 不 足 5 。 目前 ,微 % 型企业发展仍存在许多制约难题。 ( 一)缺乏分类指导和扶持。据悉,国际上近45 / 的国家和地 区在小企业 中专门划分出了微型企业,政府对这些微型企业在税 收、金融服务 、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都给予了更特殊的优惠 政策 ,政 策针 对 性强 ,效 果好 ,对企 业 的发展 有 良好 的促 进作 用 。 如美 国,专 门建 立 了 《 企业 法 》 、 《 会均 等法 》 、 《 小 机 小企 业经 济政 策法 》等 扶 持微 型企 业发 展 的法 律体 系 ,并 规定 美 国总统 每 年 要 向 国会 递交 有 关微 型企 业 的竞 争情 况报 告 。 日本 专 门成 立 了 “ 微 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 ”,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 低利 息 、无担 保 、无 保证 的融 资服 务 。但 在我 国,小 型企 业是 与 中 型 企业 合 并在 一 起 统称 为 中小 企 业 ,国 家 针对 中小 企 业 笼 统地 制 定扶 持和 指 导政 策 ,没有 对 小型 企业 和微 型 企业 进行 细分 ,政 府 对 微型企业关注度还不够,没有针对微型企业制定适应的优惠扶持政 策,微型企业基本上处于一种 自生 自灭的状况,难以发展壮大。 ( 二)缺乏公平 竞争 的市场环境 。近 年 出台的政策 多是 按 照 企 业规 模 和 所 有 制 设 计操 作 的 ,对 大 企 业优 待 多 ,对 中小 企 业 特 别 是微 型企 业 考 虑 少 ;对 公有 制 企 业 优 待 多 ,对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考 虑 少 ;政 策 适 用 不够 公平 。在 税 收 政 策 上 , 国有 企 业 可 先 缴 后 退 ,非国有企业无此待遇;中小企业特别是微 型企业往往是小额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发 票 难 以抵 扣 ,实 际 税 负 增加 ;微 型 企 业 存 在 双 重纳税等 。在行业准入上,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还受到诸多 限制。此外 ,市场交易规则缺乏 ,市场秩序混乱,致使微型企业 正常经营困难重重 。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微 型企业就只能 在 低层 次 小打 小 闹 ,无建 百 年大 店 之雄 心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渝人社发[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为了鼓励微型企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

完善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完善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通知》 渝银发【00 3 号 ) ( 2 1 】4 及其重庆市微型企业发 展 工 作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 以下简 称 “ 市微企 办 ” 关 于 ) 对 这 一通 知 的《 补充 说 明》 市微 企办 《 于进 一步 明 , 关 确微型企业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渝微企办【00 ( 2 1】 9 ) 号 等相关 文 件 。 些 文件 的 出台 , 我市 微 型企业 这 对 的发展 起 了重 要的作 用 。然 而 , 我们在 调 研 中发 现 ,
小 组下 设办 公室 , 办公 室 设在 市工 商局 , 由市工 商局 长 兼任 办公 室 主任 ,办公 室成 员 由市 财政局 、市科
人 数和 资产 规模 。 因此 , 市的现 有微 型企 业政 策顺 我 应 时代 潮 流 ,并 且符 合我 市 的实 际 ,深得 创业 者拥 护 。 从长 期 的角度 考虑 , 但 由于我 市现 有 的大量 小 型 企业 其 雇工 人数 、初 期 的投 资规模 均 和这一 标 准基 本一 致 , 了不挤 压其 他 企业 形态 白r 展空 间 , 为 勺 发 建议
微 型 企业 发 展之 初 , 为切 实推 进 我市 微 型企 业
和经 营权 高度 集 中 、 品服 务种 类单一 、 产 经营 规模 微
小 的企 业 组织 , 有 创业 成 本 低 、 业 弹 性 空 问 大 、 具 就 成 果见 效 快等 特点 。
发展 , 经市 政府 同意 , 立 了重庆 市微 型企 业发 展工 成 作 领 导小 组 。领导 小组 主要 职责 是研 究制 定全 市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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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
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9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总页数】2页(P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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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于扶持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道 是 依 靠 大 量 的 中 小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浙 江 温州 、 台州 和 慈溪 、 南 和珠 苏
竞争 和 超 常 的活 力 。政 府 扶持 微 型 企 业 将 激 发全 民创 业 热情 。创 业 活 动 生 气 勃 勃 。是 经 济 社 会 进 步 的 强 大 动
力 。新 创 的微 型企 业 能 发 挥 “ 鱼 效 鲶 应”促进各种生产要 素优化组合 . . 增 加 市 场 主 体 总量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孵 化 一 批 具 有 稳 定 成 长 前 景 的 中 小 企 业 乃 至 大 型 企 业 . 育一 批 具 有 创 业 培
I磁圜 决策研究
De ii n ma ig c sO — kn
关 于 扶 持 重 庆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建 议
★ 文/ 士 文 刘 高, 吸纳 的 劳 动 力 相 对 甚 至 绝 对 地 减
少 。微 型 企 业 多 为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
扶 持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的
5 %, 在还 在 继 续 发 展 。 庆扶 持 微 O 现 重
型 企业 发 展 .焕 发 民众 创 业 活 力 , 激
建 立 家庭 资 产 ,改 变 他 们 的 境 遇 , 减
小 社 会 贫 富 差 距 , 进 社 会 和 谐 。另 促 外 . 农 转 城 人 员 和 农 村 创 业 者 的扶 对 持 还 将 在 加 快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中 产 生 巨大 的 推动 作 用 。重 庆 大 城 市带 大 农 村 、 乡 二 元 结 构 突 出 以 及 三 峡 库 区 城 产 业 空 虚 的 市 情 使 得 大 力 扶 持 发 展

创办微型企业的扶持方案

创办微型企业的扶持方案

01
案例三点评:原料的深加工无止境。
03
生产环糊精等工业原料可增值20—30倍
02
向“麦当劳”学习做土豆条能增值15倍,约40—60元/公斤
(三)智慧起来——利用创新的思想
智慧起来——利用创新的思想 案例四点评:优势运筹最大化
跨国公司的模式: A地注册 ——A地税率最低 B地设计 ——B地智力发达 C地生产 ——C地劳力便宜 D地销售 ——D地售价昂贵
05
把朽木装进精美纪念盒
06
全部作为源于自由女神的特殊纪念品高价出售,人们争相购买
(三)充分利用聪明智慧
智慧起来——利用创新的思想
01
案例六点评:拍脑袋决策误事。 法国用洗碗机洗碗,景德镇的薄胎瓷器虽然珍贵,但易碎、不对路 意大利的瓷器粗糙、不珍贵,但在法国市场适销对路
01
案例七点评:特色经营显奇效。
冒险精神的体现
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上; 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张和缩小上; 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上; 新市场的开辟和引领上; 生产品种的增加和淘汰上; 产品价格的提高或降低上。
企业家精神的基本内容
创业精神的体现
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就是指锐意进取、艰苦奋斗、敬业敬职、勤俭节约的精神。
积极进取; 克服因循规守旧的心理; 企业家的顽强奋斗; 敬业敬职的职业道德; 勤俭节省的精神风貌。
重庆地区可利用的财政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
(一)重庆市妇女小额贷款政策 1.贷款对象: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3.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4.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组织,具体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在创办微型企业的时候我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具体而言,主要有:一是凡新办的各类微型企业,在办理地方税收设立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是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5.《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从创业扶持措施看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从创业扶持措施看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第3 0卷 第 2期
V0 1 . 3 O N0. 2
d o i : 1 2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0 5 9 8 . 2 0 1 3 . 0 2 . 0 1 1
从 创 业 扶 持 措 施 看 重 庆 市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的 法 制 环 境
随后 , 重 庆市 政府 及 相 关 职 能部 门又 先后 出 台 了

业发 展 的法制体 系 的重要 内容 。重庆 市微 型企 业 创业 扶持 措施 的制 定 主体 多 元 化 , 除 市人 民政 府 统筹 规划 以外 , 工商 局 、 财 政局 、 税务局 、 人 民银 行 等 相关单 位都 参与 了制定 。创业 扶持 措施 的调 整
途径 ”
[ 作者简介 ] 冉艳辉( 1 9 7 9 一) , 女, 土家族 , 湖 北利川 市人 ; 重庆工商 大学法 学院讲 师 , 华 东政 法大学 法学博 士 , 主 要从事宪法与行政 法学研 究。
7 4
第 2期
冉艳 辉 : 从 创 业 扶 持 措 施 看 重 庆 市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的 法 制 环 境
2 0 1 3年 4 月
Ap r . 2 0 1 3
重庆工 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T e c h n o l o g y a n d B u s i n e s s U n i v e  ̄ i t y (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成立 重 庆 市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重庆市小微企业社保优惠政策有哪些

重庆市小微企业社保优惠政策有哪些

重庆市⼩微企业社保优惠政策有哪些我们知道虽然说⼩微企业的⼒量是⽐较⼩的,但是国家对于⼩微企业的发展是⽀持的,在很多⽅⾯给予⼀定的优惠,那么对于重庆的⼩微企业社保优惠政策上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重庆市⼩微企业社保优惠政策⼀是全市微型企业招⽤城乡劳动⼒,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微型企业招⽤就业困难⼈员和登记失业⾼校毕业⽣已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是微型企业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不包括个⼈应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是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次,⼆、重庆市哪些种类的微型企业可以补贴为加强⾏业引导,扶持政策规定⾼校毕业⽣、返乡农民⼯、失业⼈员、军队复员⼈员等四类重点⼈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商务、节能环保、⽂化创意、特⾊效益农业等五⼤市级⿎励类和各区县确定的⿎励类⾏业微型企业,设⽴登记满2个⽉后,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创业补助(以前为财政补助资⾦)和最⾼15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

微型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登记制度改⾰中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等放开类政策,和其他企业⼀样,登记资料备齐后即可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免费代账服务、6个⽉经营场所租⾦补助、不超过1万元的电⼦商务运营补助、5万以内的信⽤保险补助、最⾼2万元最长2年的⽔电费补助、10万元以内的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每年最⾼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和3000元以内的会展交通费补助、以及税收补贴、免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暂免征收两年的⼯会组织经费和残疾⼈就业保障⾦等减负类政策。

微型企业还可享受商业贷款贴息、⼩额担保贷款、政府采购⽀持、产业引导基⾦等解难类政策。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政策扶持微型企业,补助额度为其注册资本30%~50%微型企业定义参考国外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意见》将微型企业定义为: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注册资金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

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确定为九类人群,即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昨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显示,我市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等九类社会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其企业注册资本的30%~50%。

另外,这些企业还将获得税费返还、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扶持微型企业激发经济活力黄奇帆表示,扶持微型企业是一个民生问题,对金融危机后启动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

早在去年12月,黄奇帆在工商部门调研时就指出,要“培育微型企业、促进百姓创业”,并提出了“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基本构想。

此后,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召集财政、人力社保、地税、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了《关于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借鉴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意见》确立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

根据这一模式,《意见》提出了我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首先是财政补助政策。

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投入配套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的30%~50%以内。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详细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详细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详细流程微型企业都是有一个申报的方式和流程的。

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重庆微型企业申报的详细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的详细流程重庆微型企业申报:网上预申请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输入“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免费注册后登录填写申报资料,进行网上预申请。

经创业所在地工商所预审查通过后,再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申请资料。

工商所根据创业申请的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查。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相关表格材料(二)经营者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如有股东或合伙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料)2.户口薄全本复印件(如有股东或合伙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料)3.所属人员类别证明材料:①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分别应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证件遗失的,分别应提供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毕业年级的在校大学生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校技术等产业的微型企业,应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出国留学人员回渝创办微型企业,应提供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申请人的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原件及翻译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三峡库区移民应提供销号合同原件,无销号合同原件的,应提供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⑤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曾在外地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

⑥“农转非”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材料。

⑦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或和表彰文件遗失的,应提供奖励部门出具的获奖证明。

⑧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认定根据其申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和经营项目予以认定。

4.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已户口薄上标注的“未婚”为准,离婚的以离婚证为准,相关证件丢失的以县民政局出据的证明为准5.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土地流转合同重庆微型企业申报:参加工商局微企办组织的创业培训重庆微型企业申报:工商局微企办进行创业评审及结果公示重庆微型企业申报:创业者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一)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二)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流程为:一是向辖区工商所申请检查;二是向工商所申请补助资金;三是到县财政局审核支出内容;四是到县微企办审核拨付资金);(三)各微型企业在首次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再次支取时只需实地检查表和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书):1、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四份);2、微型企业实地检查表(一式两份);3、自有资金现金缴款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7、银行对账单,银行支取凭证、支出所发生的单据和合同等复印件;8、电子相片,包括制度、吊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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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创业申请第五条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户口簿;(四)居住证明;(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创业培训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创业审核第十三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

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五)市场预测;(六)营销策略;(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十)创业投融资计划;(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注册登记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

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控制在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市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

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一)。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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