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农委联发[2016]5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30【实施日期】2016.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6〕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30日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玉米收储制度调整新形势,我省整合财政部对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和国家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补贴资金,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全省玉米改种大豆轮作补贴试点工作,进一步调动种植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玉米改种大豆轮作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种植结构优化、农产品质量提升和农业生产效益增加,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精神,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尊重农民意愿,加强信息引导,强化政策扶持,调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玉米改种大豆轮作的积极性,逐步探索建立耕地轮作组织方式和推广种地养地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进一步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重点扶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2号)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2号)
无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0()7
【摘要】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5日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
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总页数】8页(P27-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211;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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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1.17•【字号】•【施行日期】1984.01.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1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育种第三章品种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救灾备荒种子第七章种子检验和检疫第八章种子加工和贮藏第九章奖励和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和建设,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油料、薯类、麻类、甜菜、蔬菜、烟草、瓜果、药材、饲料、牧草、绿肥等农业生产上种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及使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生产必须使用良种,要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供种(简称“四化一供”)。
目前还不能实行计划供种的地方,要组织指导好广大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
第五条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种子工作,其任务是:(1)执行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监督实施农作物良种繁育、推广规划;(3)制定种子繁育、推广和经营管理的制度;(4)负责品种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5)制定农作物原(良)种生产和种子检验、仓储、包装等技术标准,保证种子质量;(6)培训种子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7)对种子企事业单位实行管理和指导。
地、市、县种子管理处、站除执行上款的(1)、(2)、(3)、(4)、(6)、(7)等项外,还负责组织农作物品种的审查,并组织种子公司做好“四化一供”和指导农民自用种子的选留。
关于《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厅长张明魁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请予审查。
一、为什么要制定“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护良种选育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保障种子建设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尽快实现种子工作现代化,加速选育推广新品种,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者不断用上优质种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央领导的指示,借鉴国内外的经验以及适应种子工作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种子条例”。
早在一九六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指出,“良种是增加农作物产量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种子工作是农业生产带有根本性的基本建设,不容忽视,不能放松。
”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十四项提出:“尽快建立省、地、县的种子生产基地,有步骤地实现种子的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布局区域化。
要建立健全种子公司的经营系统,搞好品种审定、良种繁殖和普及、经营管理、种子检验、防止种子退化和种子混杂规章制度,并早日制定颁布种子法。
一九七八年七月邓小平伺志在国务院的一次会议上说:“农业问题,我们过去想得太简单了,光是机械、化肥还不行,还有种子。
种子很重要,要从科研做起,要建立种子公司,把各种种子管起来,在全国组织好这件事,每年部用上新种子。
”近三年来,邓小平同志年年都讲种子,在中央有关会议和视察工作时,除了讲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增产作用、建立种子公司、加强基地建设,实行种于生产专业化等问题外,还着重强调:“法律要规定必须使用良种,定期更新。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黑农厅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0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19〕4号),结合我省实际,为有效防范农业植物疫情风险,强化植物检疫监管,我省定于3—9月在全省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以种子、种苗的违规调运、销售为重点内容,以种子种苗销售门店、繁育基地和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象,严格引种检疫审批、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制度落实,强化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提升植物检疫监督管理水平。
(一)种子市场检查。
重点检查种子经营门店销售的种子是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及编号是否正确;调运过程中检疫的种子数量与销售的数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违规现象。
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行为。
(二)省内种子生产繁育单位检查。
重点检查种子种苗生产繁育企业植物检疫法规执行情况,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检疫预防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种苗在当地种植前是否提前申报产地检疫并积极配合田间疫情监测,调入调出的种苗是否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等。
(三)加强农作物品种试验田的检疫监管。
各地种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植物检疫部门,按照产地检疫管理要求,对所辖国家级、省级和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用途品种自主试验)的试验田进行检疫监管。
我省各地植物检疫机构要与南繁育种、新疆及甘肃等种苗繁育基地的属地检疫机构强化协调联动,加强对南繁育种、甘肃种苗繁育等基地的产地检疫监督监管及在我省入境后的后续跟踪监管。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黑农厅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5号黑龙江省畜牧总站、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草业研究所、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其他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文件精神和《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健全黑龙江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张书一张乃斌联系方式:*************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3月25日黑龙江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精神,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具备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相关单位的种质资源保存条件、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命名确立一批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逐步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二、规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配套法规等规定名称并挂牌。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黑农厅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4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融通公司:根据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有关政策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黑农厅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考评第五章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第六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考评、建设质量管理、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五条项目评审是指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立项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作出评审意见,并提出补充、修改、调整、优化建议的活动。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10.13•【字号】•【施行日期】199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含代销,下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与之有关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其中,预约方或承约方应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农艺师资格的繁制种技术员,和至少一名持合法《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本省应用的农作物品种(组合)应是本省审(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
第五条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含代销,下同)许可证》,凭《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其中,应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一名助理农艺师资格的保管人员,一名中级以上农艺师资格的能正确识别种类和质量的经营技术人员,一名助理会计师或农经师资格的财会人员。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黑农厅函〔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黑农厅函〔2020〕87号为强化全省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侵权、制售伪劣、非法转基因种子以及以商品粮充当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确保生产用种安全,促进我省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厅行业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质量兴农理念,紧紧围绕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治理,全面落实责任,强化全程监管,持续保持“打假、打劣、打击非法转基因种子”、扫黑除恶治乱高压态势,为叫响我省寒地黑土、绿色有机、非转基因农产品品牌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方位市场监管,全面整治种子市场秩序,严厉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形成有效震慑氛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三、监管重点(一)重点任务。
严打制售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非法转基因种子以及以商品粮充当种子等违法行为,严查标签标注不规范、二维码不规范、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等违规行为。
(二)重点对象。
近几年监督检查和暗访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记录的和农民举报投诉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店、农民合作社、乡村流动商贩及农村经纪人等。
(三)重点区域。
种子生产基地、种子大市场(种子一条街)、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屯种子销售网点以及相邻省交界区域。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高标准春整地和播种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高标准春整地和播种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黑农厅函〔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高标准春整地和播种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94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春耕生产的安排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0年全省高标准春整地和播种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2月28日2020年全省高标准春整地和播种作业技术指导意见今年我省春耕生产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整地播种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去冬今春降雪量较大,局部地块易出现内涝。
二是全省全域、全时段作物秸秆禁烧,部分耕地秸秆仍然没有清理干净,面临秸秆还田整地或秸秆离田的双重任务。
三是据气象部门预测,春耕期间气温偏低,降雨偏少,西部地区局部易出现旱情。
根据上述情况,各地要结合实际分析情况,分类指导因地施策,根据土壤墒情和作物茬口科学整地,总体要求以保墒增温为主,局部偏涝地块采取散墒作业,严格整地标准和播种标准,充分利用秋墒、冬雪、春雨,适时早整地早播种,以早动争主动,确保一次播种保全苗和粮食丰产丰收。
一、旱田整地坚持以保墒作业和适时早播为目标,实施留表墒,引底墒,顶凌作业等耕作措施,为一次播种保全苗奠定基础。
一是已达到待播状态地块。
对已进行秋翻(碎混)秸秆还田,并且秋起垄达到待播状态的地块,当垄台融化到3至5厘米时进行顶凌镇压,待地温稳定通过8度播种临界温度后,及时采用精量播种机进行播种。
二是秋季翻埋秸秆还田未达到待播状态地块。
对去年秋季已进行秸秆翻埋还田但未耙地起垄的地块,在土壤融化5-7厘米时实施耢地封墒,土壤融化12-15厘米时重耙两遍并起垄、镇压,也可以重耙一遍加旋耕一遍并起垄、镇压,各项作业连续完成达到播种状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黑农厅规〔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与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预期效益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遵循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与考评、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准项目终止、批准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建立省级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专家库,承担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审批、实施计划编制、调整变更、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度调度和统计汇总等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黑农厅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五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第六章费用支出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程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黑农厅函〔2019〕8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五条项目评审是指由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录入项目库(2019年对拟立项项目)的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立项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评审才能录入项目库(2019年对拟立项项目推荐立项)。
未录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七条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以商品粮名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以商品粮名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黑农厅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以商品粮名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一些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农民业合作社,其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既包括农作物种子,也包括商品粮食,以此打法律“擦边球”,将非法水稻、大豆等自交作物种子伪装成商品粮进行销售,误导农民购买使用,农民一旦遭受损失维权难度大。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严格规范经营对种子经营门店实施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或备案情况、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经营档案、销售凭证等,对在同一场所内既经营水稻、大豆等自交作物种子又经销自交作物商品粮食或在种子市场经营自交作物商品粮食的,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严禁经营者误导农民将商品粮当种子购买种植,严防“以商品粮名义销售种子”违法行为发生。
二、抓住关键,落实凭证使用日前,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全省统一规范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销售种子追溯体系、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因此,各地要争取财政支持,尽快印制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免费提供给种子经营者使用,并告知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必须开具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如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开具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三、注重实效,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在种子市场显要位置张贴条幅或利用市场广播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告诫种子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不搞虚假宣传,不要以商品粮名义经营种子,销售种子要开具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并提醒购种农民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商品粮做种子使用,购种时要索取省农业农村厅监制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黑农厅函〔2021〕69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694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品种和市场监管,强化执法办案,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按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决定自2021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现将《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孙琰电话:*************,邮箱:*****************政策法规与改革处黄秋实电话:*************,邮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5月31日2021年黑龙江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强化种业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升依法治种水平,促进我省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决定于2021—2023年开展为期3年的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2021年活动方案如下。
一、基本思路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以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抓手,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原则,覆盖品种管理、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全链条,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和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治理成效,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20•【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1986年12月20日在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省农牧渔业厅副厅长孙甲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意见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中央领导多次关于加强种子管理的指示,特别是一九八三年八月邓小平同志来我省视察时向省委领导同志提出:“你们省要先搞个种子法”的指示后,我省吸取了三十余年来种子工作的经验教训,参照国内、外的种子法规,从现实出发,根据种子工作发展的需要,密切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上下反复多次讨论和修改,慎审地认真地制订了这一种子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于一九八四年一月通过并颁布施行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成为全国最早的一个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地方法规,标志着我省种子工作开始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
《条例》公布后,各级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把宣传贯彻《条例》纳入议事日程,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开展知法守法教育。
大部县、市利用广播、宣传车、布告、板报、小册子、传单等形式向城乡干部和群众进行宣传。
有些县、市还专门组成宣传队伍,深入农村进行宣讲,省农牧渔业厅在《条例》公布后,立即动员全省种子系统广大职工认真学习。
所属的省种子管理局当天在全省地、市、县种子公司经理训练班上组织学习和讨论,并研究了贯彻实施方法。
还印发了七万册《条例》单行本发至各地农村。
为进一步搞好种子管理工作,于一九八五年春组成七个工作组分赴我省七个地区的二十四个县、市,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专题调查。
调查后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做了汇报并写了“贯彻法规,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刊载于《人大工作通讯》,省人大加了按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种子管理部门坚持依法治种,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黑农委办发[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办发〔2007〕252号)各市(地)农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2007年11月14日附件: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和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大豆、玉米、稻、小麦、马铃薯、甜菜和油菜。
第二章品种退出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均应退出:第四条自审定公告发布2年后的连续3年中,生产上没有一定推广面积的品种。
第五条在农业生产中,由于品种种性有难以克服的缺点等原因造成减产及可能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品种。
第六条在农业生产中,品种特征特性已经与原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利用原审定编号换装成其他品种的。
第七条经鉴定,确认其与其他已审定品种相同或近似的品种。
第八条已经授予品种权的品种,经品种权人提出申请,要求自愿退出的品种。
第三章品种退出程序第九条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负责品种退出的具体工作;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具体标准的制定及退出决定;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退出品种公告。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黑农委函[2010]463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10〕463号)各市(地)农业委员会、县(市、区)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明年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根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10-2011年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及范围本次抽查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重点是2010年冬季入库待销的商品种子;第二阶段重点是2011年春季市场销售的商品种子。
第一阶段抽查对象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主营玉米杂交种子的生产经营企业;第二阶段抽查对象为在市场上经销玉米、大豆、水稻商品种子的经营业户。
每个企业原则上扦取3个样品,品种由扦样人员决定。
抽查内容为种子标签质量和实物质量,抽查的种子进行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纯度和真实性等五项质量指标检测。
抽查范围是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大庆、鸡西、黑河、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农垦总局等十二个市(局)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二、抽查方式本次监督抽查由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全面负责,采取指定单位开展扦样和检测,统一组织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的方式。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分析并报送抽查结果。
三、扦样及检测安排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实施扦样和净度、发芽率、水分室内检测以及品种纯度种植鉴定。
第一阶段抽查的玉米品种纯度统一组织到海南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第二阶段抽查的玉米、大豆、水稻品种纯度2011年春季在省内进行田间种植鉴定。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农作物栽培技术模式汇编》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农作物栽培技术模式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02.17
•【字号】黑农厅函〔2022〕137号
•【施行日期】202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农作物栽培
技术模式汇编》的通知
黑农厅函〔2022〕13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农业生产的安排部署,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2022年黑龙江省农作物栽培技术模式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指导,提高农作物种植质量水平。
附件:2022年黑龙江省农作物栽培技术模式汇编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17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黑农委科发[2016]4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黑农委科发〔2016〕4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省农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农业转基因农作物研究与试验、种子及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省农委科教处负责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情况汇总,并具体负责科研试验、南繁基地环节监管;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种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审定及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监管;种植业处负责种植环节监管;法规处负责执法检查及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委综合处牵头负责舆情处置工作。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研究与试验、种子及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
依据省农委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分工,并将转基因监管纳入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或种子管理机构职责范畴,安排监管经费,配备检测设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过程监管,严防转基因育种材料非法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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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黑农厅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为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二章品种审定与登记第三章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第六章种子市场监管第七章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第八章种子成本控制与价格指导第九章品种展示评价与示范推广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种子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全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一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建设主要农作物、经济作物、微生物等省级种质资源保存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并建立原始档案。
第二条依法建立的种质资源保存中心负责对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深入评价、鉴定、交流和利用,强化种质资源深度发掘和创新利用,发掘地方特色优异资源。
第三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从国内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作物种类、品种原文名称、来源地、原产地、引入时间以及有关资料,送交种质资源保存中心登记和保存。
畅通种质资源交流通道,建立完善育种材料交换、赋权等利益分配机制。
第二章品种审定与登记第四条利用省级财政经费对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相应生态区统一组织开展公益性试验。
每年2月底,制定并印发年度品种试验实施方案;3月中下旬,申请者按照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供试验种子。
具备试验能力的申请者对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并申请备案。
春季进行苗期检查,对达不到试验质量要求的试验点进行报废处理;秋季进行田间鉴评,对田间表现未达到试验审定标准的品种提出终止试验程序建议,并形成鉴评纪要。
第五条成立突破性苗头品种研判专家组,按照《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突破性品种简化试验程序加快审定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遴选品种,对遴选出的突破性苗头品种,采用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生产试验的办法,加快试验审定。
第六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品种审定申请。
申请者在黑龙江种业信息网下载《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申请材料》,按要求填写,同时对申请品种进行转基因检测,检测单位应具有国内检测资质。
申请者需在每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和品种转基因检测报告一并提交。
第七条每年11月底,申请者将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形成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书。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专业委员评审会议,对申请者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初审通过的品种,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报农业农村部公示15个工作日后,按公示结果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八条对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撤销审定建议,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将撤销审定建议、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的品种属于黑龙江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引种者应当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拟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引种者在拟引种区域内自行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抗病性试验,水稻品种还需进行抗冷害试验。
每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引种者按要求准备引种备案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备。
引种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引种备案品种目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法登记,工业用大麻品种实行省级认定管理。
第三章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国家级“两杂”育制种大县、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申报和指导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基地布局,引导、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企业与委托村民委员会、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建立生产档案,并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报送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
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种子基地管理制度,落实种子生产备案制度,做到全程监管、全面监管;加强对种子生产田进行田间质量检验,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且无法按期整改的种子田,进行报废处理;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
第十四条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制种基地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市(地)级联查、省级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重点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基地条件、种子生产田情况、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生产非法转基因种子行为。
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十五条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后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告,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符合条件的,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审核机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申请者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对申请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要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颁发日期、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第二十条各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开展春季种子市场质量抽查,夏秋季种子田间质量巡查,冬季企业入库种子质量督查。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初,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监督抽查计划和本省工作实际,制定全省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监督抽查任务,制定扦样、检测方案。
第二十二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指派至少两名扦样人员持监督抽查通知书开展扦样工作,被扦样单位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完成扦样工作,并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交由种子管理部门协助送达被抽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被抽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
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及时复检。
第二十四条抽检结果由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汇总通报,并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问题企业进行处理。
第六章种子市场监管第二十五条种子市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受理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依法处理和调解有关种子质量纠纷。
第二十六条种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严重性、紧要性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发函督办、派员督办、挂牌督办等。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章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第二十八条救灾备荒种子分国家、省两级储备,同步实施。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子储备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每年10月底,省种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计划,征集承储申报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下一年承储单位。
12月底,与承储单位签订下一年种子承储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三十条中标单位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组织承储单位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不定期对储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储备种子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救灾备荒种子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省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质量检验合格、数量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将储备补贴费用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
第三十二条由受灾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审核批准后,出据《调拨救灾备荒种子通知单》,由组织承储种子企业及时安排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