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2020版)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资格证是煤矿企业对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认可,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能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证券第六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分为多级别,包括初级证、中级证、高级证三个级别。
第七条获取煤矿安全资格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三)通过煤矿安全考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资格证采取实名制管理,由煤矿企业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二)证书持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证书持有人职务、职称、从业时间;(四)证书级别、专业领域;(五)证书有效期;(六)煤矿企业公章。
第十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证书编号、证书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级别、专业领域等核心信息应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定期进行换证。
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考试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资格证人员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收回其煤矿安全资格证,不得再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试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考试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煤矿企业和专业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考试资质和条件。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考试应按照相关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技能实操和应急演练等。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按照评分制进行,成绩达到及格标准的方可获得煤矿安全资格证。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考试的信息和成绩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篡改。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煤炭资源安全供应和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高煤矿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是一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用于评定煤矿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和素质。
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煤矿企业担任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务,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核发,有助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需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等条件。
首先是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可以使煤矿从业人员全面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培训结束后,还需参加一次煤矿安全生产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
理论知识考试是以选择题和填空题的形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对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实践技能考试是通过模拟煤矿工作场景,考察考生在实际操作中的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考试都通过后,考生才能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的人员还需要每年定期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以保持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持续学习和提高。
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此举为煤矿行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人员资格认证系统,有助于建立一支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煤矿从业人员队伍。
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考试和培训,能够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为我国的煤矿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和保障。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资格证的种类和级别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适用于煤矿工人和普通员工,包括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适用于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
高级煤矿安全资格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包括高级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资格证的获取1.员工在入职前进行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后取得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
2.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持有者,如有意向提升职位或者工作需求,可参加中级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后取得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
3.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持有者,如有意向提升职位或者工作需求,可参加高级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后取得高级煤矿安全资格证。
四、资格证的有效期1.初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培训和考试,取得新的资格证。
2.中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培训和考试,取得新的资格证。
3.高级煤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十年,过期后需重新培训和考试,取得新的资格证。
五、资格证的管理1.煤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证书档案。
2.资格证持有者在工作期间必须携带和佩戴证件,并按照规定的岗位参加培训和考试。
3.资格证持有者有义务配合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安全事故发生,将依法处理。
六、资格证的惩罚与回收1.资格证持有者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2.资格证持有者如被判刑或者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将取消其资格证,并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并将相关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3.资格证持有者如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经医疗鉴定或者相关部门确认,将取消其资格证。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需修改或者补充,须经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10)第二编地质保障 (14)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4)第二章开采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2)第三节采掘机械 (41)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4)第六节防止坠落 (4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6)第一节通风 (46)第二节瓦斯防治 (5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8)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5)第六章防灭火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2)第七章防治水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7)第四节井下排水 (9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9)第三节井下爆破 (10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8)第二节立井提升 (11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4)第四节提升装置 (13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7)第十章电气 (139)第一节一般规定 (13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0)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51)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3)第一节一般规定 (153)第二节安全监控 (15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9)第四编露天煤矿 (161)第一章一般规定 (161)第二章钻孔爆破 (163)第一节一般规定 (163)第二节钻孔 (163)第三节爆破 (163)第三章采装 (168)第一节一般规定 (168)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8)第三节破碎 (171)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7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2)第四章运输 (173)第一节铁路运输 (173)第二节公路运输 (1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5)第五章排土 (177)第六章边坡 (17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0)第一节防治水 (180)第二节防灭火 (181)第八章电气 (182)第一节一般规定 (18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3)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7)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8)第九章设备检修 (18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9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91)第二章粉尘防治 (192)第三章热害防治 (196)第四章噪声防治 (19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9)第六编应急救援 (201)第一章一般规定 (201)第二章安全避险 (203)第三章救援队伍 (20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6)第五章救援指挥 (207)第六章灾变处理 (208)附则 (21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
须取得的一种职业资格证书。
持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与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主要考查考生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实践考试则主要考查考生在煤矿安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能力和操作技能。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煤炭行业重要的人才评价标准之一,也是煤矿企业职业培训和人才选拔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该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和提升,督促员工及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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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是指对从业人员在煤矿行业中所需获得的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管理的制度。
通过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管理,旨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从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并规定颁发证书的程序和要求。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和审查:规定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并要求从业人员在证书到期前进行审查和更新。
3. 资格证书的分类和级别:将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按照不同的职务和能力要求进行分类和级别划分,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求。
4. 资格证书的挂失和注销:对于遗失或无效的煤矿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挂失和注销,并规定相应的补办和重新申请程序。
5. 资格证书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持证人必须妥善保管煤矿安全资格证书,不得私自转让或伪造证书,并规定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6. 资格证书的违规处理:对违反煤矿安全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持证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包括暂停或吊销资格证书。
通过建立和实施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的提升,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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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1、安全资格证是证明岗位操作能力的有效证件,必须妥善保存。
2、安全资格证一经办理,不得涂改、损坏,要保持干净、清晰,便于查验,否则查收,并罚款50元。
3、在有效期内若损坏补办,须交纳工本费20元,若丢失,必须停工培训一周方可补办,并罚款50元。
4、发现岗证不符时,停工处理,接受培训。
(四)脱产培训工资计发制度
1、凡在公司内部接受脱产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属厂、队人员,公司给予集体补贴20元/工,“三违”人员除外。
2、需要外出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按所在单位正常出勤计发工资,公司给予集体补贴30元/工。
3、学员培训期间工资、补贴由职教科造表,报分管领导签字,总经理批准后,由调度室和劳资科核准后,下发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
4、培训期间,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计发工资、补贴。
(1)迟到、早退者;
(2)无故不参加培训者;
(3)考试不及格者。
5、“三违”人员属强制性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不计发工资。
6、新工人培训期间工资计发标准为20元/天。
7、培训后,仍待岗者,由劳资科负责确认,待落实岗位后,工资数下发给所在单位。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一、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特殊工种: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测风测尘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地测防治水和井上压力容器、机动车、司炉工、地面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五、除以上人员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签订师徒合同,跟班实习满____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七、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
八、公司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和发证。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2)一、总则1. 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持证上岗的范围2. 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所有入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均需持证上岗。
三、持证上岗的条件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持证上岗:(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史;(2)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3)具备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入岗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所持有的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持有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分为不同等级,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分别对应相应的证书等级。
例如,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煤矿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煤矿安全技术人员持有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资格证书等。
持有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复训和考核,以保持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同时,他们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矿安全员规章制度
矿安全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矿山安全员,其宗旨是为了培养和加强矿山安全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矿山安全员应当在生产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矿山安全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山安全员应当严格执行领导交代的各项任务,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条矿山安全员应当具备扎实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矿山安全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在突发事件中果断决策,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安全事故。
第八条矿山安全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安全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矿山安全员应当关注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矿山安全员应当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不得擅自更改安全生产规程,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是第一生产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矿山安全员应当做好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员应当督促生产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将被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矿山安全员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员应当积极配合领导做好安全会议,对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全面分析,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矿山安全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设备和工具的完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5部分 从业人员素质
第5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一、工作要求1.人员配备及准入(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要求,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普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任职资格;(4)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
2.安全培训(1)矿长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2)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3)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4)自主培训应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6)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3.班组管理与不安全行为控制 (1)班组安全建设。
a.强化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制定班组建设规划、目标,保障班组安全建设资金,完善班组安全建设措施;b.加强班组现场管理,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制定班组安全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2)不安全行为管理。
a.管控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制定对不安全行为从发现到制止、从帮教到再上岗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赋予每一个员工现场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的权力;b.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制定不安全行为管控措施,不断减少员工不安全行为,杜绝员工“三违”发生。
二、评分方法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本部分不得分。
2.按表5-1评分,总分为100分。
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3.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C -BA ⨯=100100 (1)式中A——实得分数;B——缺项标准分数;C——检查得分数。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________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第一条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每月18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
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
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第 2 页共 7 页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证件管理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
2024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1)身份证复印件;(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2020年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办法标记版(2020年与新旧对比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加内容,绿色字体为删减的内容1.总则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软件与硬件相统一、动态与静态相统一、过程与结果相统一,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和应急管理、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三)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1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等级设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级。
二、基本原则(原三、工作要求改编)(一)发挥领导作用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煤矿矿长应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实施并兑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人员、技术、资金等保障,营造全员参与标准化建设的氛围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突出理念引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强化风险意识深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风险意识,实现源头管控,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一般工种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管理。
三、安全资格证种类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 特种作业操作证:包括采煤机司机、瓦斯检查员、通风工等。
3. 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包括井下维修工、井下运输工等。
四、安全资格证管理1.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2. 证件管理(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3. 安全资格证的复审(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由企业自行规定,每年复审一次。
五、安全培训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2.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劳动保护等。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安全生产资格证管理。
三、管理规定1. 资格证颁发机构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颁发机构为煤矿所在地的煤炭管理部门。
2. 证书要求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应具备以下要求:•证书编号•证书名称•证书颁发日期•证书有效期•证书授权范围3. 资格证的申领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人员应按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申请办法进行申请。
4. 资格证的评定和颁发煤炭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课堂学习、实践操作、考试成绩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
5. 资格证的管理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具有有效期,过期后应及时办理重新申领。
同时应注意管理证书编号和颁发日期等信息,防止证书被篡改造假。
6. 资格证的撤销和作废煤炭管理部门应对以下情形的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进行撤销和作废:•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的•证书有效期过期未办理重新申领的•证书被证明是伪造、作弊等情况的•证书被撤销的7. 资格证的保管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应当由持证人妥善保管并妥善使用,证书不得转借或转让。
煤矿公司应当建立证书档案,对证书进行定期检查。
四、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炭管理部门所有。
五、结束语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是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本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有助于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操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需要进行安全操作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仓储、加工等工作岗位。
三、安全操作证的申领与管理1. 安全操作证的申领:员工在岗位上需进行安全操作的,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岗位培训合格证明等。
2. 安全操作证的考核:员工申领安全操作证前,需要经过企业的安全培训,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将无法获得安全操作证。
3. 安全操作证的发放:经过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的员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安全操作证,并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并在证上标明有效期限。
4. 安全操作证的管理:安全操作证的管理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包括证书的发放、登记、维护等工作。
每个员工只能持有一张有效的安全操作证。
5. 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要进行重新考核。
在重新考核之前,证件仍然有效。
四、安全操作证的使用与处罚1. 安全操作证的使用:持有安全操作证的员工,在工作中需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自身安全和相关设备、物品的安全。
2. 安全操作证的处罚:如果员工持有安全操作证的期间发生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会被暂停或取消安全操作证,并对其做相应的纪律处罚。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安全操作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规范安全生产人员的资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督员、安全管理员、消防队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应当秉承“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全员参与、社会共治的理念,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人员的资格。
第四条各级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积极投入到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熟悉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保障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章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的获得和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通过正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岗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相关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人员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更新,过期未更新的安全生产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煤矿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资格证是煤矿安全作业人员从事相关作业的合格证明。
第二章煤矿安全资格证的种类和等级第四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分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者资格证和煤矿安全作业人员资格证两大类。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经营者资格证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煤矿安全作业人员资格证分为主要责任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工种人员五个类别。
第七条不同等级的煤矿安全资格证对应不同职责和作业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和收回第八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发放应符合相关法规及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发放程序为申请、审查、考核、颁发。
第十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当明确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应当及时收回其煤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资格证被收回的人员应当接受再培训和再考核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四章煤矿安全资格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当按照正常使用程序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伪造。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资格证使用期间,持证人应当遵守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保证其资格证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办理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煤矿安全资格证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持证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持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对于持证人在工作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违规行为的,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煤矿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和考核第二十条煤矿安全作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煤矿安全相关培训,并参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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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2020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2020版)
第一条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
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每月18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
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
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证件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审一次。
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部门制定复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按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第八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
1.无证人员,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
2.转借、转让、冒用他人证件的;
3.证件期满或未按时复审的;
4.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矿四个月实习期满,未办理任何证件的;
6.岗证不匹配,随意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7.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8.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9.矿持证台账上未登记的证件;
10.从业人员已培训合格,未领取证件的;
11.从省外调入本矿的员工并持有外省办理的操作证。
第九条持证要求
本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城郊煤矿培训中心发放的资格证书(副本)上岗,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其它证书一概视为无效证件,严禁携带和使用;
第十条从业人员工作调动
1.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需提前向培训部门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调换岗位;
2.岗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矿内调动的,工种不变可以从事原工种的操作;工种变动的,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
方可上岗;
3.新调入本矿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将持证情况送到培训办核查,由培训办对证件进行确认是否有效;属于有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统一管理;属于无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按废证销毁,由用人单位上报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
4.因工作关系调出本矿、劳务工合同到期或辞退、矿内调动、借调人员,需由劳资科出据工作调动证明,管理人员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本人持调动证明到培训办领取原证。
5.因工作需要区队之间借调的,由用人单位对借用人员进行持证管理,保证岗证相符,出现问题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如需培(复)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转岗人员)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纸质版、队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未按时上报计划的,对区队纳入月度培训考核;
2.每月培(复)训计划,未按时上报职工培训学校,未安排培(复)训,由培训办承担责任;
3.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持假证者,执行以下处理:
(1)无证上岗者或岗证不匹配者,对责任人及当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视为严重“三违”,停工学习,并按照城郊煤矿相关文件执行;
(2)持假证件者,对本人罚款10000元,没收证件,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人;
(3)各工种证件名称与上级规定一致,若有变动者,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否则,对培训办责任人罚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部门负责办理上岗实习证,未办理实习证上岗者由培训部门承担;实习4个月期满未办理特种工种或一般工种证件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5.因非正常原因调整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持证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并妥善保管。
证件丢失的,罚责任人50元/次,并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
训部门补办、登记,找到旧证及时上交培训办,否则,对本人罚款200元/证件;证件损坏、模糊不清的,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新证,上交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补办、制作证件副本,否则,对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证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证件。
培训办每天补证时间为8:00?-17:00。
第十三条各基层单位要进行日常持证情况自查,自查结果按要求每月上报培训办,并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条安检科每日要进行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所有记录、台账签名情况,签名必须与证件姓名相符。
发现问题次日在调度会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签字模糊不清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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