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防护距离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防护距离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防护距离标准是指,为保障城市、乡村及其它重点建设区域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和生态,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防护距离进行规定和管理,控制其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的危害范围。
国家已经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其中《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规范》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外部防护距离标准,详见下表。
危险化学品类别外部防护距离标准(m)
:: ::
爆炸品100
易燃气体100
易燃液体20~60
易燃固体10~60
氧化剂10~30
毒害品30~100
腐蚀品10~60
放射性物质100~500
同时,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储存方式、环境条
件等因素的影响,确定合理的外部防护距离。
此外,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管,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目录1、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2、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7)3、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74、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24)5、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6)6、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8)7、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32)8、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40)9、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52)10、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57)11、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65)12、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70)13、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76)14、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83)15、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87)16、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105)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目录1、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2、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7)3、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74、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24)5、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6)6、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8)7、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32)8、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40)9、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52)10、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57)11、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65)12、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70)13、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77)14、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84)15、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88)16、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106)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性适当减少。
危化企业与周边的安全防火距离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目录1、附录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2、附录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6)3、附录 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44、附录 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19)5、附录 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1)6、附录 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2)7、附录 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5)8、附录 8 特种设备目录 (31)9、附录 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40)10、附录 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44)11、附件 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51)12、附录 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54)13、附录 13 高毒物品目录 (60)14、附录 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65)15、附录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68)16、附录 16 安全法规、标准 (8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附录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999 年版 ) 第 3.1.7 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 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可能携带可燃防火间距( m)甲、乙类工艺液化烃罐组液体的高架装置或设施相邻工厂或设施火炬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20 120 100相邻工厂(围墙)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80 3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55 80 45(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厂外公路(路边)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120 501.5 倍塔杆高80 1.5 倍塔杆高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度度I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80 40通航江、河、海岸边25 80 20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危化品与周边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注: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氧、氢、乙炔安全间距)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 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 )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 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 表2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及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520161616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室外变电站2522181818铁路22222222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次干路、支路86665架空通信线国家一二级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一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氧、氢、乙炔安全间距)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表3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的规定编辑:新乡市朱振尧高级工程师2014.9.15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2、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3、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氧、氢、乙炔安全间距)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氧、氢、乙炔安全间距)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 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 )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 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 表2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注: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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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平面布置的安全距离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 M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 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
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
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 X04Pa)的乘积
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
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
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 C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
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
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
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C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8
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 = 9.8 >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9
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 xiO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10
注:①容积超过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的罐区。
与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11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