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厅或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为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省卫生厅制定质控中心管理规定,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审批、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
质控对象为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三级甲等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成立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五)承担相关专业省质控中心工作计划;(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中心的有效运行和高效管理。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升患者的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中心依法独立运作,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享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中心设总办公室、技术部和质量评价部,具体部门如下:1.总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召开中心会议等。
2.技术部: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开展医疗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协助中心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
3.质量评价部:负责编制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机构的质量改进。
第五条中心设主任一人,由市卫生局任命,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第六条中心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主要为总办公室、技术部和质量评价部的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为医疗专家、学者等。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七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1.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工作,提升医疗质量。
2.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发现和解决医疗安全问题,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3.开展医疗技术研究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意识。
4.编制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工作,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5.定期召开中心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四章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八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中心的工作流程如下:1.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指南。
2.组织医疗机构的评审和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的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是安徽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监督、评估、改善和推广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为安徽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医疗质控中心的任务是:(一)制定医疗质控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开展医疗质控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监督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开展医疗事故调查和病例会诊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医疗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务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科研部、质评部、事故调查部、病例会诊部、培训部和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分中心或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医疗质量工作,分中心或办事处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六条医疗质控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相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厂商等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医疗质量控制活动。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及操作规程,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医疗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巡查,按照规定周期对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并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调查工作,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医疗事故进行溯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病例会诊工作,对疑难、复杂病例进行集体讨论和专家复核,提出诊断和治疗建议,提升医疗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研究医疗工作中的风险因素,开展工作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第十二条医疗质控中心负责组织医疗质量控制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控制政策、标准、操作技术等培训。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推荐】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推荐】一、总则1.1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医院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全院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改进工作。
1.3 质控中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为目标;(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进;(3)全员参与,分级管理,责任到人;(4)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反馈。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2.1 组织架构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由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担任,负责质控中心的全面工作。
设立副主任一名,由医务科科长担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设立质控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2.2 职责(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质控指标;(2)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和改进工作;(3)定期分析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4)对医疗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追踪;(5)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交流和合作;(6)完成上级部门和医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3.1 医疗质量监督(1)监督全院各科室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质控指标;(2)定期对全院各科室的医疗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3)对重点部门、关键环节和特殊患者进行重点监控;(4)对医疗质量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追踪。
3.2 医疗质量评价(1)制定医疗质量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标准和方法;(2)定期组织全院医疗质量评价,对科室和个人的医疗质量进行排名;(3)将评价结果纳入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4)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3.3 医疗质量改进(1)针对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明确改进目标和期限;(2)组织全院性医疗质量改进项目,推广优秀改进成果;(3)对改进效果进行追踪和评价,确保改进措施落到实处;(4)鼓励科室和员工积极参与医疗质量改进活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设立 (2)第三章职责 (6)第四章质控实施 (8)第五章监督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XX 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控中心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委托,代表卫生健康部门行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
医疗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组织、指导医疗质控中心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进医疗质控管理实现全方位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规划设立第四条全省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医疗质控中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条件,通过公开申报形式,组织设立医疗质控中心。
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本省专业需要实际设置。
市级根据省级医疗质控中心的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医疗质控中心。
县(市、区)级医疗质控中心结合当地需求和工作实际设立。
市(州)、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业设置数量不得超过省级质控中心数量。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挂靠设立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专科医院。
(二)相应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相应专业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四)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应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五)申请单位能够在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学习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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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卫健委制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一
《规定》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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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卫健委制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规定》的修订背景
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 务。把握医疗服务质量内在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和激发行业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的必由 之径。多年来,国家和各地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和成效离 不开专业质控组织的支持。为规范质控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中的作用, 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医疗质量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控制中 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此后,质控中心逐渐成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的中坚力量 。 2016年国家卫健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管理 与控制体系中的作用。
省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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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
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
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 (2)第三章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及申报流程 (5)第四章质控中心人员设置及职责 (7)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健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控中心是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市质控中心的规划、组建、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质控中心换届遴选工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完善质控网络。
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设立“XX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医政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副处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医政处工作人员和质控中心秘书作为办公室成员。
同时,定期从各质控中心秘书中遴选3人作为执行秘书,协助质控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开展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竞聘工作;(二)负责对各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三)制定、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四)对质控中心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成员有变的质控中心完成调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五)协助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六)督促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定期发布与质控管理相关的卫生信息;(七)根据质控中心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奖惩措施、整改意见与建议,督促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八)筹备年度工作会议;(九)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和职责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医疗质量规范和操作规程。
2.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质量数据。
3.组织开展医疗风险管理,制定和实施医疗安全措施。
4.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6.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推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量管理制度三、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包括对医疗服务质量、临床路径、医疗技术、护理质量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质量数据,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和管理层提供相应的反馈。
四、医疗风险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潜在风险和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临床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培训、患者安全知识和意识的培训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应当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内外部沟通和协调七、监督和评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组织和职责、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医疗风险管理、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内外部沟通和协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规定,提高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社县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的,对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以下简称“质控”)的组织。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引领、同质推进“原则,县卫健委设置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统称“质控中心”),完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县质控中心接受市级质控中心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考核评价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简称“责任单位”)设置。
第七条质控中心设置原则:(一)与省级各专业质控中心设置保持一致;(二)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三)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置一个质控中心;(四)原则上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五)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细化;(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特别规定进行设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县级质控中心工作:(一)原则上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的其它二级医院也可提出申请;(二)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县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申请专业具有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支持条件,能够承担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即该院的有关专业是省“135”重点学科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少数带有普- 1 -遍性的专业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管理学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七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评估小组审评,择优提出挂靠单位名单,由省卫生厅确认。
第八条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在省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政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2、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制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3、根据本专业特点,组织本质控中心实施医疗质量分析、评价与控制活动;4、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5、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6、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第九条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 2 -1人,其他成员5~7人,一律兼职。
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
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医院和有关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质控中心主任须由挂靠单位提名,经省医院管理学会初审后,由省卫生厅确认。
其他人员一般应由省级学会分会(组)的委员以上对象中产生,并按规定程序由挂靠单位聘任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直、乐于奉献。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是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和指导其工作。
以下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和人员1.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该设立合适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职责和权限。
2.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学专家、护理专家、医疗统计师等,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二、质量评价和监控1.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包括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评估,以及医疗质量风险评估等。
2.进行医疗质量监控,包括对医疗事故、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质量问题。
三、质量改进和培训1.建立医疗质量改进机制,通过持续改进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优化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2.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包括对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医疗质量意识。
四、信息管理和报告1.建立医疗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档医疗质量相关数据,为医疗质量分析和评价提供依据。
2.定期编制医疗质量报告,向医疗机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合作与沟通2.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及时向他们解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和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六、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1.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设立相应的指标和考核体系,对绩效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2.建立医疗质量奖惩机制,对医疗事故、不良事件和医疗质量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保密和安全管理1.对医疗质量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泄露和滥用。
2.建立医疗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以上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调整。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有效运作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可以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第三条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国家级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市(地)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组)。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
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省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八条国家级质控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中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5篇)
中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中心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中心的各项工作中。
2.中心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中心、科二级质量管理____,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
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求为满足病人的需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
(2)质量管理以控制预防为主的思想。
(3)系统管理的思想。
(4)标准化管理的思想。
(5)科学性与实用性统一的思想。
(6)对新招聘来院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育,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育。
3.开展中心性质教育。
每季度由主任或副主任在例会上通报医疗质量检查情况,表扬质量好的科室和人员,批评差的科室及个人。
各科要传达到每位职工。
4.各科要定期____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知识。
5.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育。
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中心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办事机构在行政办公室。
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中心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1)根据医疗、护理、总务、财务等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标准。
(2)研究提高质量的方法和控制手段。
(3)对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随时对各种质量进行分析,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
2.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制度:(1)根据中心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质量标准,每月统计本科室完成情况,上报中心行政管理办公室。
(2)随时对本科室的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3)收集对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4)收集对质量控制手段以提高质量方法意见和建议,并与中心(行政)办公室联系。
三、中心(护理、医技)质量管理方案1.中心实行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中心、科两级质量管理____,建立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建立医疗护理质量小组,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由业务职能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范文)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和意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核心部门。
为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高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以规范质控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设立的质控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依据医学科学原理和循证医学证据,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系统性原则:全面考虑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质量控制。
持续改进原则:通过不断的监测、评估和改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全员参与原则:鼓励全体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组织架构质控中心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质控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质控办公室: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配备专职质控人员。
专业质控小组:根据医疗服务的不同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质控小组,如内科质控小组、外科质控小组等。
2. 职责分工质控中心领导小组制定质控中心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审议和批准质控计划和方案。
监督和评估质控工作的实施效果。
质控办公室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制定和修订质控标准和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汇总和分析质控数据,提出改进建议。
专业质控小组负责本专业领域的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
制定本专业的质控标准和操作规范。
开展本专业的质量监测和评估。
组织本专业的质量改进活动。
三、质量控制标准与规范1. 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医学科学原理和循证医学证据。
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
2. 标准内容诊疗规范:包括诊断标准、治疗方案、用药指南等。
操作规程:包括各类医疗操作的标准化流程。
服务质量标准:包括患者满意度、服务流程优化等。
安全管理标准:包括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应急预案等。
3. 修订与更新定期组织专家对质控标准进行评审和修订。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工作。
二、组织架构1. 质控中心设在医疗机构内部,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设有专门的质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 质控中心成员由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护理部门、药剂部门、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担任相关职务。
3. 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提名,成员大会通过。
质控中心主任负责质控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三、工作职责1. 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组织医疗机构内部医疗质量安全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3. 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安全会议,分析医疗质量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医疗质量安全问题。
4. 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改进措施,对医疗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踪、反馈和评价。
5.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价和评审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
6. 组织医疗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 完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程序1. 质控中心日常工作按照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的工作计划进行,重大事项应当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2. 质控中心召开医疗质量安全会议,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参加,就医疗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和改进。
3. 质控中心对医疗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踪、反馈和评价,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4. 质控中心定期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对医疗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 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价和评审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江蘇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質控中心)の管理,促進質控中心の建設和發展,充分發揮質控中心在醫療質量管理中の作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質控中心是指經省衛生廳或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成立の對醫療機構相關專業の醫療質量進行控制與管理の組織。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確定の接受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の醫療機構の相關專業或科室為質控中心の工作對象(以下簡稱質控對象)。
第四條省衛生廳制定質控中心管理規定,負責省級質控中心の規劃、設置、審批、考核與管理,審定質控標准和程序,指導全省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各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級質控中心の規劃,設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省級質控中心。
質控對象為全省三級醫院及省衛生廳確定の其他醫療機構の相關專業或科室。
第二章組織設置第六條質控中心按不同專業分別設置,同一專業只設立一個省級質控中心。
第七條質控中心須掛靠在具備條件の醫療機構;少數帶有一定特殊性の質控中心可掛靠在省醫院協會及其他專業機構。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の醫療機構可以向省衛生廳申請作為省級質控中心の掛靠單位:(一)三級甲等醫院;(二)所申請專業綜合實力較強,是省級以上重點學科或省級以上臨床重點專科,在省內具有明顯技術優勢,學科帶頭人在全國或本省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威望;(三)有較好の管理基礎和質控の實踐經驗;有較完善の診療技術規範和質控標准、程序等相關規章制度;(四)具備開展工作所需の辦公場所、設備、經費和適量の專(兼)職人員,有條件承擔省衛生廳交辦の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作任務。
第九條醫療機構申請成立質控中心時應當向省衛生廳提交下列材料:(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二)本單位相關專業質控工作開展情況;(三)本單位相關專業介紹;(四)質控中心負責人資質條件;負責具體質控工作の專(兼)職人員數量、條件;(五)承擔相關專業省質控中心工作計劃;(六)診療技術規範、內部質控標准程序、組織體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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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质控中心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工作计划;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市(地)、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具体保存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省(区、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
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省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卫生部同意后发布全国质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质控中心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各级质控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