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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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遵照国务院发88年第23号令《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制度如下:
1、按规定下列药品属于毒性药品: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
生白附子、生半夏、生天南星、生马钱子、雪上一枝蒿、
生巴豆、生千金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天仙子、
洋金花、闹羊花、砒石(红砒、白砒)、砒霜、雄黄、水银、红粉、轻粉、白降丹、斑蝥、蟾酥、青娘虫、红娘虫。
2、经培训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同时拥有毒性药品处方权。
3、毒性药品的采购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严格按计划采购。
4、毒性药品的验收必须验至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纪录,双人签字。
5、毒性药品的保管采用专人、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并建专帐,出入库由专人申领、验收,做好交接并双签字。
6、为加强毒性药品的处方管理,毒性药品的处方采用红色处方,处方格式与麻醉药品处方一致,右上角标注“毒”字;具有毒
麻药处方权的医生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毒药处方;对患者自行购买毒性药品用于单、秘、验方的配制,须验明患者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后方可开处方,并将证明信与处方一起交药房。
7、毒性药品实行处方限量,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8、调配毒性药品须凭有毒麻药处方权的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剂时要认真负责,剂量准确,双人复核、签字;所用调剂工具要及时清理干净。
9、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10、医疗用毒性药品因年久失效、虫蛀、发霉等质量问题需要报损时,毒性药品管理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药剂科及院相关领导审核后,采用适当的销毁方式对报损药品妥善处理(不流失、不污染环境),同时详细填写毒性药品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11、管理毒性药品的人员工作调动时须清点帐物,帐物相符方可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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