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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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近日,一个以“李某猥亵儿童”为题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对于这个案件,社会各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有人对被告人李某谴责,认为他犯下了无法原谅的罪行。

同时,也有人关注到了社会的文化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这个案件进行评析,分析其中的道德和社会因素,以及我们应该从中学到什么。

案情回顾据报道,2018年12月19日,一名刚满5岁的女童在家中遭到李某猥亵。

当时这名女童的父母都不在家,而李某作为家庭的邻居利用机会猥亵了这位小女孩。

后来,事情被发现,并被报告给了警方。

经过侦查,李某被判犯下了猥亵儿童的罪行,并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评析1.社会道德问题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许多人就此产生了对社会的道德和文化质量的怀疑。

尤其是针对猥亵儿童这件事情,人们对社会的文化和道德的素质产生了质疑。

这个案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社会上人们变得“不像话”的一面,也让我们意识到社会上道德水平的普遍低下。

2.性教育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性教育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性教育一直是被忽视的一个问题。

许多父母认为这方面的事情还不适合小孩子接受,这种观念无疑是很错误的。

我们应该早早地对孩子进行性教育,从小教育他们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感受,让他们具备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能力。

3.对被害者的保护关于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就是对被害者的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犯罪者被定罪了,但是这名女孩的心灵上的创伤却很难弥补。

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让人们更多地关注到保护儿童的重要性,并更多地去给予他们关爱和帮助。

4.对犯罪者的惩罚在这个案件中,犯罪者被定罪并被判处了7年的有期徒刑。

在当今社会,这种犯罪行为是完全不能容忍的。

他们犯下的罪行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而且也伤害了儿童的心灵和身体。

对于犯罪者,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通过一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让他们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法律案例分析猥亵(3篇)

法律案例分析猥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一起猥亵儿童案件的报案。

报案人系一名10岁女孩的母亲,称其女儿在上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猥亵。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经过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0岁,已婚,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某日,刘某在下班途中,遇到10岁女孩小芳(化名)。

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一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案发后,小芳的母亲发现女儿情绪低落,经过询问,小芳才道出实情。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身份。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1)犯罪手段恶劣: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使小芳无法及时获得救助。

(2)犯罪对象特殊:刘某针对的是一名10岁儿童,属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

(3)犯罪后果严重:刘某的行为对受害者小芳的心理、生理造成了严重伤害。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及时报警、维权。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分析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分析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猥亵儿童罪问题日益严重,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危害。

许多专家学者已经开始探究相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本文将浅谈关于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

一、猥亵儿童罪的现状1.猥亵儿童罪的定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侵犯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行为,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2.猥亵儿童罪的现状目前,猥亵儿童罪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约1200万名儿童受到不同形式的性侵犯,而这些侵犯的罪犯中大多数都是儿童身边的亲戚或者是和儿童有关系的成年人。

在我国,猥亵儿童罪的发生也越来越严重。

根据公安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平均有5万多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而其中猥亵儿童的比例达到了60%以上,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但是,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社会对猥亵儿童罪的认知度不足,对罪犯的惩处力度也较小,导致一些罪犯重复犯罪,核心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猥亵儿童罪的防范研究1.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中的观念、态度、价值都会对孩子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家长需要时刻关注孩子的情况,引导孩子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和感受,同时,积极推动孩子性教育的开展,早期性教育能够有效的让孩子认识到“违反我的意愿就是犯罪”。

2.学校教育学校是儿童的第二个家,应该承担起教育儿童的重任。

学校应该加强儿童性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孩子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出现了任何性骚扰或者性侵犯,一定要尽快告诉老师或者家长。

同时, 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确保孩子在学校中接受到完善的安全保障。

3.社会机构社会机构也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比如可以在警察局、医院、公共场所中设置相关的宣传标语和宣传海报, 告诫大家尊重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禁止对儿童进行性骚扰和性侵犯, 以此来强化对犯罪的制止。

4.政府部门政府应该担负起保障儿童权益的责任。

政府部门应该在立法、司法和监督等方面加强力度,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打击力度,增加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力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幸福。

幼师猥亵儿童案件法律(3篇)

幼师猥亵儿童案件法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儿童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幼师猥亵儿童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幼师猥亵儿童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一、幼师猥亵儿童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或者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行为。

幼师猥亵儿童案件,是指幼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侵犯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案件。

二、幼师猥亵儿童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幼师猥亵儿童案件,若符合以下情形,将加重处罚:(1)多次猥亵儿童的;(2)猥亵儿童造成儿童身心严重伤害的;(3)猥亵儿童,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民事责任幼师猥亵儿童案件,若造成儿童身心伤害,受害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儿童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学生、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幼师猥亵儿童案件,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等过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幼师猥亵儿童案件的预防与打击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幼师、家长、儿童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师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强化幼儿园对幼师的监管,防止幼师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儿童合法权益。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研究猥亵儿童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罪行,一旦犯下,将可能影响被害儿童的一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罪行在全球范围内变得越来越普遍,引起了人们对儿童保护的关注。

然而,防范这种罪行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制定全面的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来支持其实施。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猥亵儿童罪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包括性骚扰、强奸、虐待或性侵犯等行为。

这种罪行是一种针对儿童的暴力,它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创伤,甚至死亡。

目前,猥亵儿童罪成为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以及战争地区,儿童常常成为不发达社区和战乱社会中最脆弱和最容易受到攻击的群体。

据世界儿童基金会(UNICEF)的报告,约有250万儿童成为被虐待和剥削的受害者。

全球一半以上的儿童曾经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暴力,其中大多数是针对女孩的。

除非采取行动,否则这种情况将会继续加剧。

防范研究为了防范猥亵儿童罪,需要采取广泛的行动。

一些举措可以帮助减少这种罪行的发生,包括:1. 教育和启发早期预防教育和启发是防范猥亵儿童罪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向儿童和家长普及如何保护他们自己以及看到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时怎么做。

应该重视青年人群体及暴力和虐待预防的早期教育,通过课程、培训和媒体宣传等方式,让人们了解这种罪行对儿童的影响。

2. 提供卫生保健和支持许多孩子在遭受过暴力后会经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因此,提供及时的医疗和心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社区场所以及在线咨询等方式,为暴力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康复治疗,这将有助于减少儿童在受到这种罪行的影响后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3. 建立和改进法律框架和援助系统猥亵儿童罪属于性犯罪的范畴,对犯罪涉及的儿童进行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意识,采取新的法规、判决和惩罚方式来减少这种罪行的发生是必要的。

此外,应加强社会监督能力,建立事件报告机制,便于公众监督,并及时给予支持。

4. 加强合作和实现联合行动猥亵儿童罪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需要建立跨国合作网络,以共同努力减少这种罪行。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近日,李某猥亵儿童案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名18岁男孩李某,他涉嫌在公共汽车上猥亵一名9岁的女孩。

此事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慨,在短时间内引发了舆论风波。

而对于这起案件,人们的舆论和评论也各不相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李某猥亵儿童案进行评析。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猥亵儿童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很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因此,李某犯下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在法律上,涉及儿童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受到更严格的处罚,由于儿童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无法保护自己,因此法律必须要为他们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李某猥亵儿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无疑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李某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极其卑劣和不道德的,因为他利用公众场合的繁忙混乱之际,暴力侵犯了一个年幼无辜的女孩的权益。

猥亵行为严重伤害了社会公德和公共道德,伤害了其它人的感情,极大地伤害了儿童的自尊和尊严。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了维护社会的公义和良好的风气,我们必须坚定地反对和谴责这种卑劣的犯罪行为,促进社会道德的不断提升。

再次,从教育的角度来看,李某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对儿童的摧残,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李某的行为表明了他缺乏基本的道德修养和对儿童的尊重。

孩子是国家未来的重要力量,应该获得最好的教育,成为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的人。

大家必须致力于杜绝猥亵儿童现象,营造儿童友好的社会氛围。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联手推进儿童保护工作,注重儿童的健康和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

最后,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李某猥亵儿童事件也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心理创伤。

由于无法预料的猥亵行为只能让孩子瞬间感到震惊、惊恐和恐惧。

对于受害者,往往还会因此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

因此,我们应该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庭充分的关注和帮助,在不干扰家庭隐私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生活。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摘要近年来针对儿童的犯罪屡有发生,尤其是猥亵儿童犯罪,因其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就防控此类犯罪的发生阐述几点思考。

关键词猥亵儿童犯罪儿童身心健康相信前段时间上报道的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儿童的新闻吸引了许多民众的眼球,同时也为更多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律人我们更是责无旁贷。

一、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熟人作案较多这类案件之所以多为熟人作案,一方面是因为儿童的社会交往圈子比较小,社会活动能力还比较差,所能够接触到的也多为熟人,熟人比陌生人更容易接近被害儿童。

另一方面是熟人作案有优势,被害儿童及其父母大多对熟人比较信任,父母也放松了对子女的监管,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

(二)作案手段比较隐蔽这类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都比较隐蔽,一般不易被人发现,且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基本上都中规中矩,给人的印象也比较老实,所以导致一部犯罪分子长期作案都无人察觉。

尤其是一些家庭成员和教师的犯罪,由于长期披着合法的外衣与被害人接触,作案地点都是在家里、教室,就更不容易暴露了。

且部分被害人由于年龄太小,不理解自己受到侵害的含义,受到恐吓或者利诱后不敢说、不主动说,导致长期反复受到侵害。

(三)作案方式以“骗、吓”为主犯罪分子利用儿童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缺乏防范意识、双方力量悬殊等特点,采用“吓”和“骗”的手段实施犯罪。

有的是给被害儿童零花钱,有的是买好吃的,还有的是骗被害人玩游戏。

(四)案件取证难度大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人,而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再加上一些案件由于距离案发时间较长,犯罪痕迹已经消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浅谈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带给人们的思考

浅谈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带给人们的思考

浅谈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带给人们的思考最近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带给社会的讨论还在持续发展,可见此案带给人们的影响和震动是如何的巨大。

细分析,原因我想不外乎如下几个:1,猥亵者目空一切,道德沦丧,无法无天。

光天化日之下,此人竟胆敢旁无若人地在人流聚集的火车站,行此恶劣行径,可见内心的阴暗和龌龊。

2,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

此人在做猥亵之行径时,其父母就坐在旁边,且其父亲眼所见,竟无动于衷,不作任何指责和制止,放任纵容。

另外,该养女的麻木不反抗,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该对父母的极不负责任,不是监护人吗?他们对自己孩子应有的保护意识都没有,更不谈对孩子输送增强自身保护意识的理念了。

3,政府对此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现在社会上常有猥亵儿童案发生,大部分受害的是女童。

一方面受害者及家人羞于报案,另一方面犯罪人案发后受惩罚较轻,犯罪成本低,对他们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4,因为这些人的无惧法律,旁观者也不敢轻易阻止,少有见义勇为者,还会得到疯狂的报复,南京此猥亵案举报者,一上海女作家,就受到了抱团式的人身攻击和生活威胁。

正义伸张,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那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呢,很值得人们的思考,我想,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着手:,加强宣传力度。

我们的社会,要通过多种渠道,政府,学校和各种爱心机构,官方的,非官方的,大力宣传猥亵是犯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宣传告知我们的孩子,面对这些行为,要想法避免和逃离,要学会寻求帮助和揭露。

2,加大保护力度。

对儿童,从小要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对受害的儿童,要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应是多方位的,要保护他们的隐私,防止二次伤害,防止所谓的善意宣传而导致更大的心理受伤。

必要地要进行心理疏导。

对举报者和见义勇为者,不是简单地进行奖励,而是进行实质的法律保护,对胆敢报复和威胁者应该严惩。

3,加大打击力度。

猥亵行为,在人们的平时概念里,可能只是较轻的令人厌恶的行为,可事实上,对受害者造成的阴影和伤害往往是终身的。

猥亵儿童犯罪特征及建议

猥亵儿童犯罪特征及建议

猥亵儿童犯罪特征及建议猥亵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的儿童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伤害,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和困扰。

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对此加以关注和抵制。

本文旨在分析猥亵儿童犯罪的特征和防范建议,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预防这种犯罪行为。

一、猥亵儿童犯罪的特征1.侵犯儿童隐私权:猥亵儿童犯罪者常常在谋求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侵犯儿童的隐私权。

他们通过破坏儿童的安全感、诱骗、威胁、利诱、甚至暴力手段,侵犯儿童的隐私权,使受害者心理受到极大的创伤。

2.有不正当的性念头:猥亵儿童犯罪者常常有不正当的性念头。

他们可能在自己身份、社会地位、性能力等方面感到自卑,试图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

3.富有奉承和虚假的亲密感:猥亵儿童犯罪者在接触儿童时通常富有奉承和虚假的亲密感,他们可能通过骗取儿童的信任,建立起一份假惺惺的关系,从而实现对儿童的控制和侵犯。

4.不会大规模作案:猥亵儿童犯罪者通常不会大规模作案,而是集中在个别儿童身上。

他们往往先进行观察和调查,以便充分了解儿童的性格、习惯和家庭背景,选择合适的受害者进行性侵犯。

5.猎物小但很危险:猥亵儿童犯罪者通常选择的受害者年龄较小,可是儿童普遍容易受惊,对外界事物缺乏理解,这就导致了犯罪的危险性增加。

二、猥亵儿童犯罪的防范建议1.营造安全的家庭环境: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场所,父母应当认真关注家庭环境的安全,给儿童提供安全的保护。

家长应当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儿童如何区分侵犯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2. 关注儿童的日常行为:猥亵儿童犯罪者常常会选择那些独自一人徘徊在公共场所的儿童作为猎物,父母应当关注儿童的日常行为,避免儿童一个人在公共场所逗留太久,还要注意观察周围陌生人的行为。

3.警惕机构建设:防止猥亵儿童犯罪的机构建设应当得到更多的投入和支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报案机制,提高儿童报案的效率,同时要严查猥亵儿童犯罪者的背景,确保其不能接触儿童。

浅析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

浅析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

《浅析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及防范》摘要:、猥亵儿童罪立法现状及犯罪特征我国《刑法》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罪司法现状()司法认定存证据少、证明难困境多数儿童猥亵发生并没有清晰明确认识到行人侵犯了己合法权益,猥亵儿童罪犯罪客观方面对猥亵词外延理和语义释我国做得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这类新型犯罪如何语言释和法律实践适用这两者寻佳平衡是正确处理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关键单豪锋罗穗莲梁馨元张元何柳群关键词猥亵儿童罪现状预防基金项目广东培正学院0900学年学生重科研项目(项目编zxk9006);广东培正学院09年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0077)作者简介单豪锋、罗穗莲广东培正学院科研究方向法学;梁馨元广东培正学院科研究方向审计学;张元、何柳群广东培正学院科研究方向法学图分类93 献标识码k009059000705近年性侵成年人犯罪新闻事件不出现各新闻媒体版面并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虽然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引发社会高关但更多性侵幼童案件因性侵者身份普通、受害儿童身份普通却没得到太多关数不胜数猥亵儿童案件浮现人们眼前刺痛着人们神理应引起社会各界高重视、猥亵儿童罪立法现状及犯罪特征我国《刑法》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刑法》37条规定没有对猥亵儿童罪单列罪仅被列强制猥亵侮辱罪3款罪状该条规定对哪些行构成猥亵儿童并没有明确具体列举对加重情节规定较单只有两量刑档次由可见我国对猥亵儿童犯罪立法重视和犯罪打击力较薄弱难以与现高发犯罪相对应关猥亵儿童罪犯罪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然人都能成罪主体没有特殊要且对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主体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根据03年0月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合发布《关依法惩治性侵害成年人犯罪见》(法发[03])5条首次予以明确对特殊身份犯罪主体酌定从严处罚情节通规性件形式予以设定[]关猥亵儿童罪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权主要体现严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公民人身权利是刑法着重保护社会法益猥亵儿童犯罪行除了对儿童身体会造成严重伤害外对儿童对心理伤害更是不言而喻儿童作身心发育都处成长成熟期类特殊群体应当受法律更周全保护行人对儿童实施猥亵侵犯行对儿童今身心成长所造成伤害和阴影是无法估量和想象对猥亵儿童罪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并且主观上不要以满足行人性刺激和性快感要件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方面是否要必须以满足其性刺激和性快感目学术讨论上存较分歧但从我国司法实和具体判例看已很少使用“追性满足、性刺激”判理由故不再赘述对猥亵儿童罪犯罪主观方面学理分歧对猥亵儿童罪犯罪客观方面从传统义上讲主要是实施了猥亵行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手段猥亵儿童行由不满十四周岁儿童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知识欠缺法律并不要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儿童行换句话讲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就构成了条款规定犯罪[]但是对猥亵这词外延理例如新型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随着现代社会加快发展要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及更新并加以释完善二、猥亵儿童罪司法现状()司法认定存证据少、证明难困境多数儿童猥亵发生并没有清晰明确认识到行人侵犯了己合法权益被猥亵儿童日学习程才渐渐反应当发生了猥亵事实有些被害儿童对犯罪嫌疑人猥亵行没有正确认识误认是与其玩耍方式甚至是“爱”表达所以没有告知其监护人导致重要证据消失;有些儿童遭受侵害其监护人出要面子、害被报复等原因不愿揭露侵害事实更不可能主动保存证据;更有甚者嫌疑人是被害儿童父母、近亲属或其他拥有特殊身份人儿童因害怕心理或受胁迫而无法报案证据随着推移而消失基种种原因猥亵儿童案件极少侵害行发生被立刻发现儿童作目击证人由认识水平限制其言词证据准确性较低案发可能无法准确叙述案件发生具体程遗漏或歪曲案件事实多数猥亵儿童案件都发生隐蔽场所也就味着难以到相关证人由猥亵行特殊性也难以留下物证这使猥亵儿童案件被害人陈述很容易成“孤证”进而无法采信言词证据身具有主观性强、不稳定特征客观性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主观方面包括证人认识能力当事人私心等客观因素比如案件事实发生环境等(二)司法对新型络隔空猥亵儿童行认定较困难随着技术迅速发展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络虚拟空将“魔爪”伸向了儿童但由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具有许多相比传统猥亵儿童犯罪不具有特并且相关立法和司法释还跟上代步伐这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新型犯罪案件带许多困扰和挑战例如行人以友身份通QQ或微信等平台给周岁以下儿童发送示爱信息可否构成种犯罪?能否将直播平台认定“公共场合”?猥亵儿童罪犯罪客观方面对猥亵词外延理和语义释我国做得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这类新型犯罪如何语言释和法律实践适用这两者寻佳平衡是正确处理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关键(三)司法打击力不严对猥亵儿童犯罪行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设置罪名而是《刑法》37条进行了统规定虽然《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依法惩治性侵害成年人犯罪见》规定了猥亵多名成年人、与成年人有共庭生活关系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等应依法从严惩处但是如何从严没有具体司法释猥亵儿童罪高法定刑相比较我国其他有关性犯罪规定例如《刑法》36条规定强奸罪高法定刑死刑可见我国对猥亵儿童罪司法惩处力不足猥亵儿童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三、猥亵儿童罪防()推动我国关猥亵成年人案件刑事证明模式型实践发现由受害人认知能力局限性使其无法对整案发程进行清晰、全面、有逻辑陈述并且受制被害人成年人身份其所提供被害人陈述真实性身就受影响多数猥亵儿童案件具有极强隐蔽性所以极难到其他种类证据进行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上原因导致即使被害人报案也因难以达到证明标准所以无法对行人进行定罪可见司法领域面临问题是然缺乏客观证据情况下我国针对性侵成年人犯罪传统印证证明模式貌似已难以满足司法实要这严重阻碍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对犯罪惩罚针对这问题我们可以适当参考英美法系处理类案件司法验借鉴由心证模式适当放宽证据证明难降低受害者陈述可采性证明难从而形成心确信以缓我国目前关类案件固定证据难由被害人相对行人是弱势群体其举证能力微弱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受害人举证担由被告适当承担无错举证责任给被告施加举证责任上压力;当然也必须慎用以避免权利滥用(二)确立有效具体预防性措施刑罚作用有二是惩戒二是震慑但是现有刑法规则除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事刑外没有其他有效预防性法律措施可以震慑犯罪分子因建立有效预防性措施防猥亵儿童等性侵行发生是非常有必要许多国已开始实施相关措施例如“化学阉割”是种以保护儿童主防措施主要具有以下三功能()作种治疗方式以抑制其性冲动;()作替代惩罚如愿选择“化学阉割”则犯人可以获得缓刑或减刑奖励;(3)作预防措施“化学阉割”具有定威慑作用罪犯犯罪前会考虑严重可以有效防止再犯可能性除外“化学阉割”还可以与其他预防性措施结合起使用例如将要从监狱刑满释放出犯人被配上电子追踪器以建立完整具体预防性措施机制降低初犯以及再犯可能性基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对猥亵儿童犯罪分子应该结合其行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综合评估确定对其刑罚建立何种有效具体预防性措施机制今立法研究上要做进步探讨(三)启动国多部门跨专业动合作构建儿童保护机制儿童阳光成長要社会各方呵护和保障近年通媒体报道猥亵儿童案件可看出类案件数量是逐年增加如何才能让祖国花朵健康成长已然成整社会不容忽视重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要社会多方面共努力以预防主做预防工作充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应加强社会监督尤其是重媒体监督作用适当将监控摄像头增设公、游乐场、学校等人群密集且成年人出现频率高场所让那些伸向儿童魔爪无处可藏也有利猥亵儿童案件证据认定当地学校、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也要积极履行职责动合作加对儿童性权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儿童我保护识多部门跨专业构建完整儿童保护机制四、结语幸福人用童年治愈生不幸人用生治愈童年受到侵害儿童往往会因童年受到伤害沉重多数很难再像其他龄人那般正常地健康成长他们心深处阴影和羞耻感无论怎么努力都难以治愈因了尽可能避免儿童屡遭猥亵悲剧发生应立足猥亵儿童犯罪立法现状通推动我国关猥亵成年人案件刑事证明模式型建立有效具体预防性措施机制以及启动国多部门跨专业动合作构建儿童保护机制以期发挥刑法保护机能和规功效推动刑法对猥亵儿童犯罪惩治力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参考献[]曾秀秀猥亵儿童罪立法完善思考[]昆明理工学09[]朱晓玲猥亵儿童罪司法释[BL](080)相关热词猥亵浅析现状及。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

李某猥亵儿童案评析近日,一名名叫李某的男子因涉嫌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李某猥亵儿童案再次引发社会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和思考,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完善我们的儿童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强迫、引诱或勾引他人实施淫秽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自主权,而且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而在李某猥亵儿童案中,李某利用教学工作之便,多次对受害儿童实施猥亵,其犯罪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保护孩子们的安全与健康。

首先,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其次,家长要多关注孩子们的安全和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最后,在法律层面,相关立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猥亵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更好地保护。

此外,在社会层面中,我们应该将基础教育和教育对孩子们的性教育合理化,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人身安全意识。

另外,也应该强调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对于强烈反对猥亵犯罪,一旦发现相关犯罪行为需要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和揭露。

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促进更好的儿童保护工作。

总之,李某猥亵儿童案,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儿童保护工作和犯罪打击工作的重要性。

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完善社会保护机制,同时需要从教育、家长、社会等多方面入手,合力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切实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对于李某这样的犯罪行为,社会必须予以严惩,我们需要强调“零容忍”态度。

作为成年人,李某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无异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且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会让受害者陷入长时期甚至终身的心理困扰中。

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作为给其他犯罪分子警醒,并且可以起到儿童保护意识的作用。

不能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摘要近年来针对儿童的犯罪屡有发生,尤其是猥亵儿童犯罪,因其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就防控此类犯罪的发生阐述几点思考。

关键词猥亵儿童犯罪儿童身心健康相信前段时间上报道的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儿童的新闻吸引了许多民众的眼球,同时也为更多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律人我们更是责无旁贷。

一、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熟人作案较多这类案件之所以多为熟人作案,一方面是因为儿童的社会交往圈子比较小,社会活动能力还比较差,所能够接触到的也多为熟人,熟人比陌生人更容易接近被害儿童。

另一方面是熟人作案有优势,被害儿童及其父母大多对熟人比较信任,父母也放松了对子女的监管,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

(二)作案手段比较隐蔽这类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都比较隐蔽,一般不易被人发现,且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基本上都中规中矩,给人的印象也比较老实,所以导致一部犯罪分子长期作案都无人察觉。

尤其是一些家庭成员和教师的犯罪,由于长期披着合法的外衣与被害人接触,作案地点都是在家里、教室,就更不容易暴露了。

且部分被害人由于年龄太小,不理解自己受到侵害的含义,受到恐吓或者利诱后不敢说、不主动说,导致长期反复受到侵害。

(三)作案方式以“骗、吓”为主犯罪分子利用儿童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缺乏防范意识、双方力量悬殊等特点,采用“吓”和“骗”的手段实施犯罪。

有的是给被害儿童零花钱,有的是买好吃的,还有的是骗被害人玩游戏。

(四)案件取证难度大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人,而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再加上一些案件由于距离案发时间较长,犯罪痕迹已经消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对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猥亵儿童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严重侵害,引发了广泛关注。

对于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应该积极思考,采取行动来预防和打击这一罪行。

本文将对猥亵儿童罪进行一些思考和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正确认识猥亵儿童罪的性质和严重性。

猥亵儿童罪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

犯罪者触犯了法律,对儿童进行了身体或精神的侵害,这种罪行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同时,我们要重视猥亵儿童罪的长期影响。

被侵害的儿童可能会承受心理创伤,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将这种伤害传递给他人或自己的子女,形成不良的社会连锁反应。

其次,我们需要审视猥亵儿童罪的原因和根源。

虽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一些普遍存在的因素包括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心理问题、欲望及对权力的滥用等。

全社会应该共同关注这些问题,加强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知与重视,促进道德观念的培养和传承。

此外,应该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提高法律的惩治力度,增加猥亵儿童犯罪的成本,从而减少这种罪行的发生。

第三,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预防和打击猥亵儿童罪。

预防是最重要的。

首先,全社会要加强对性教育的普及,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

通过教育方式,增强儿童和青少年对猥亵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他们对自身安全的意识。

其次,要加强家庭教育,提高父母的责任感和对子女的照料质量。

父母应该与儿童建立良好的沟通与洞察力,让儿童有安全感,并能够相信父母,主动向父母透露受到侵害的事情。

再次,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猥亵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和制裁力度。

对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实施严惩,确保法律公正和有效。

总之,猥亵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全社会应加强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重视预防和打击工作,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安全的社会。

刑法中的猥亵罪解析

刑法中的猥亵罪解析

刑法中的猥亵罪解析猥亵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非公共场所内,以猥亵手段侮辱他人的一种犯罪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有猥亵罪的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处罚以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与解析。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猥亵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行为对象、猥亵手段和侮辱结果。

行为对象指的是不特定的他人,包括男性、女性和未成年人等。

在公共场所或者非公共场所内,不论是人员密集的地方还是人员较少的地方,只要他人能够察觉到即可构成行为对象。

猥亵手段是指具有猥亵性质的行为或者言语,如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非法拍摄他人隐私的照片或者视频、露骨的语言挑逗等。

这些行为或者言语往往伤害他人的尊严,侵犯他人的身体自由,并且违反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侮辱结果是猥亵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被猥亵的个人必须感到受辱,其精神和心理健康受到了损害。

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候一些行为或者言语可能是猥亵的,但如果被侵害的个人并未感到受辱,那么猥亵罪并不成立。

猥亵罪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有猥亵罪的个人将面临三种处罚: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猥亵罪犯,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对于情节较轻的猥亵罪犯,将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拘役的刑期一般为十五日至六个月,而管制的刑期一般为一年以下。

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猥亵罪的实际应用,下面将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在地铁上对女乘客进行猥亵行为某某先生在地铁上对于旁边的女性乘客进行猥亵行为,他非法侵犯了女性的身体自由,并且对女性进行了语言上的挑逗。

女性乘客在受到猥亵行为后感到非常受辱,她的精神状态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以上案例,某某先生的行为符合构成猥亵罪的要件。

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

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

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刑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重要角色。

其中,猥亵儿童罪是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罪行,涉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尊严的侵害。

本文将从犯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危害、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量刑以及社会对猥亵儿童罪的态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骗取、贿赂等手段,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通常为成年人或者其他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刑法规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应处的刑罚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犯罪程度和性质,可以被判处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罚款等具体刑罚。

猥亵儿童罪的发生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无辜而脆弱,往往难以辨别和避免犯罪威胁。

猥亵儿童行为的发生可能导致孩子们心理创伤、人格畸形以及身体伤害等后果。

这种罪行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道路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引发长期的心理问题,影响他们一生的发展。

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犯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

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侵犯儿童身体或者精神的性行为,例如猥亵、侮辱、诱奸等。

而主观上,犯罪人需要具备故意或者犯罪故意,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这种行为违法,并且愿意或者必然会造成儿童的损害。

此外,如同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对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程度也作为法律认定的参考标准。

犯罪行为的认定后,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量刑。

猥亵儿童罪的罪行较为严重,一般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现行的刑法规定,对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对犯罪人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

常见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同时,犯罪人可能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儿童的损失。

社会对猥亵儿童罪的态度普遍持零容忍的立场。

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健康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罪的打击力度也加大。

猥亵儿童罪法律适用(2篇)

猥亵儿童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性侵害的行为。

近年来,猥亵儿童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

我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对猥亵儿童罪进行分析。

二、猥亵儿童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或者侮辱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或者侮辱儿童的;(2)猥亵儿童的。

3.主体要件: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任何人。

4.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仍然故意实施。

四、猥亵儿童罪的法律适用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猥亵儿童罪时,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在认定猥亵儿童罪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2)行为的方式: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或者侮辱儿童。

(3)行为的次数:是否多次猥亵儿童。

(4)儿童的年龄:是否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认定猥亵儿童罪时,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列举几种易混淆的罪名:(1)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在于,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

猥亵儿童罪中猥亵行为的认定研究

猥亵儿童罪中猥亵行为的认定研究

认定研究》2023-10-28•猥亵儿童罪概述•猥亵行为的认定•认定猥亵行为的实践问题•猥亵儿童罪的预防与矫治目录01猥亵儿童罪概述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儿童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心理健康的犯罪行为。

猥亵儿童罪的定义猥亵儿童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

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根据情节轻重分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

猥亵儿童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刑法中首次规定的。

在不同历史时期,猥亵儿童罪的定义和处罚力度有所不同,反映了社会对性侵犯和儿童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变化。

02猥亵行为的认定猥亵行为对象猥亵行为的对象主要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

猥亵行为不仅包括身体接触,还包括言语、心理或其他形式的侵犯。

猥亵行为定义《刑法》规定,猥亵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在此研究中,我们将重点探讨猥亵儿童的相关法律认定。

猥亵行为认定要素猥亵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要素,包括行为对象的儿童身份、行为的猥亵性质以及行为的强制性。

猥亵行为的法律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触摸、亲吻、拥抱等直接身体接触。

身体接触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下流、淫秽的语言,讲述淫秽的故事等。

言语猥亵包括但不限于威胁、恐吓、控制儿童,向儿童灌输淫秽思想等。

心理猥亵还有其他形式的行为,如展示淫秽图片、视频等。

其他形式猥亵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猥亵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具体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其他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猥亵行为还可能面临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民事赔偿、社会服务等。

03认定猥亵行为的实践问题1猥亵行为与其它相关行为的鉴别23主要从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目的等方面进行区分。

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的鉴别主要从行为方式、行为目的、行为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

猥亵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的鉴别主要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目的等方面进行区分。

猥亵侮辱儿童罪刑法对侵害儿童权益的打击

猥亵侮辱儿童罪刑法对侵害儿童权益的打击

猥亵侮辱儿童罪刑法对侵害儿童权益的打击猥亵侮辱儿童罪刑法旨在保护儿童免于受到性侵犯、侮辱等侵害行为的制约,为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论述猥亵侮辱儿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侵害儿童权益的打击。

一、猥亵侮辱儿童罪的定义与刑罚猥亵侮辱儿童罪是我国刑法中专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侮辱儿童罪是指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侮辱行为,或者利用互联网、通信设备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猥亵儿童的物品,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中,对猥亵侮辱儿童罪实施的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与情节有所不同,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可能的罚金。

对于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刑罚将被加重。

二、猥亵侮辱儿童罪的法律意义猥亵侮辱儿童罪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猥亵侮辱儿童罪能够有效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观念的正常发展。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明确定义和惩治,有助于提高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猥亵侮辱儿童罪的存在可以提高法律对侵害儿童行为的敏感度。

在犯罪嫌疑人及罪犯的心理考量中,儿童作为社会中弱势群体,本身具有一定的保护性。

同时,在确认和认定犯罪事实时,司法机关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对儿童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猥亵侮辱儿童罪还有助于为受害儿童提供心理和法律上的支持。

犯罪行为不仅给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给他们未来的生活带来阴影。

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可以帮助儿童恢复自信,为他们正常的成长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三、猥亵侮辱儿童罪的启示与问题猥亵侮辱儿童罪的存在与实施无疑发挥了对侵害儿童权益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对猥亵侮辱儿童罪的法律规定仍有待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犯罪方式日新月异。

相关法律应不断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辨析在受理一例猥亵儿童案的过程中我发现,与猥亵儿童案相关的众多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对猥亵儿童罪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

进一步研究发现,许多教科书在谈及本罪的时候,也非常粗疏。

从立法环境上看,目前对处理猥亵儿童罪,至今还没有公开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检察解释、公安部的行政解释,这对统一认识,统一司法操作尺度,也有一定的困难。

笔者认为,学理上的通说,存在严重的错误。

很多刑法读本,对猥亵儿童罪的阐述、解释,很有不当之处。

而全面、正确理解刑法对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关键。

因此,撰写本文就正于方家。

当前学理上的通说是,在主观心态方面,猥亵儿童罪,是故意犯罪。

猥亵儿童罪,是行为犯。

猥亵,在主观上,是以刺激、满足性欲或侮辱为目的。

关于猥亵行为的特征,是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抠摸、舌舔、吸允、接吻、搂抱、鸡奸等情节严重的淫秽行为。

经考察,学界对上述观点,没有异议。

但对“使用强制手段”是否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猥亵儿童,不论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都构成犯罪。

笔者不这样认为。

笔者的观点是,猥亵儿童罪,应该以使用了强制方法为必要条件。

猥亵儿童罪的规定,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这一条分别规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应的是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二款。

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第三款单独列为一罪,即“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字数不多,仅有86个字。

但是,其结构比较复杂。

(一)第一款的结构第一款是本条所列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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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之浅析
作者:兰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4期
摘要猥亵儿童罪严重危害着儿童的身心健康,其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本文通过对猥亵儿童案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并阐述出相应对策,以预防和减少猥亵儿童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猥亵儿童身心健康安全意识一站式
作者简介:兰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8.257
猥亵儿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但是我们痛心地看到社会上这种猥亵儿童的案件发生并不在少数,而且现在已经不单单只是猥亵女童,猥亵男童的事件也越发增多。

猥亵儿童案件具有相类似的一些特点。

一、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被害人的特征
在被害人的年龄特征方面,被害人的年龄大多是从4岁到17岁,但是以5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居多,是比较容易遭受猥亵的人群。

从被害人的性别特征来看,被害儿童大多为女童,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猥亵男童案件的发生。

从被害人的认知特征来看,有一些被害人能认识到自己在遭受性侵害,还有一些被害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遭到性侵害。

(二)犯罪嫌疑人多为熟人作案,作案时间均为白天,作案地点熟悉
第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互为认识,因为熟人比陌生人更容易接近未成年孩子,而且这些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大多数都对这些所谓的熟人都很信任,父母也放松了对子女的监管,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

熟人中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父母甚至祖父母认识,还有最近的一起猥亵儿童的案子是儿童在外面的培训机构所发生的,犯罪嫌疑人是属于该培训机构的,平日与被害人有所接触。

第二,作案时间均为白天,成年人往往在夜晚的时候比较重视儿童的安全问题,而在白天,儿童的安全问题往往得到忽视。

所以犯罪嫌疑人只能选择在白天趁被害人家长不在的情况下作案。

第三,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作案地点大多发生在被害人住处、犯罪嫌疑人住处和工作处,或者在公众场合,如市场门口和小巷、河边。

(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比较单一和相似
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诱骗、哄骗、恐吓的手段进行作案,有的会采取哄骗和恐吓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被害人年龄比较小,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遭到性侵害,当嫌疑人以零食或者玩具等方式进行哄骗时,往往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或者当自己意识到不舒服的时候不懂得或是不敢当场拒绝犯罪嫌疑人并逃离现场,这就使自己处于被侵害的处境中。

二、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父母监护的缺失
在被侵犯的儿童中,父母离异的子女在整个被性侵犯的儿童中所占比例较高。

父母离异,孩子往往处于无人监管或者只能由祖父母监管的处境,而祖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方式还是处于放任型方式,所以这些孩子长时间独自在玩或者在所居住地附近玩,这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认知很少,有的根本不知道有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

在他们的意识里,对成年人的猥亵或者强奸会造成成年人的反抗甚至是报警行为,所以他们就把魔抓伸向了儿童,认为儿童不懂这些事情,而且在哄骗或者恐吓之后孩子往往不会将被性侵害的事情告诉其他人,例如在我区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的案件中,该犯罪嫌疑人说根本不知道摸摸小孩居然是犯罪,在他的思维中,猥亵儿童的行为最多是属于不道德。

(三)对被害人缺乏性安全意识的教育
学校和家庭在对孩子的性教育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少,学校在性方面所设置的启蒙课程较少,有些学校和幼儿园并没有相关课程。

而家长往往觉得孩子还小,或者不知道该怎么跟孩子讲这个事情,所以往往在关于性方面的问题避而不谈,从而导致孩子缺乏性安全知识,更不懂得在被侵犯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有些孩子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犯,事中不阻止犯罪分子的性侵行为,事后不告知家长或老师,直到自己身体感觉到不舒服的时候才会将被性侵的事实陈述出来。

(四)家长的保守观念
自古以来,家长们都觉得孩子的名声和贞洁很重要,无论是女童还是男童被猥亵,认为如果被外人知道,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所以在知道孩子被侵犯的时候,也有相当一部分家长没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增加了猥亵儿童事件的发生的概率。

三、预防和减少猥亵儿童犯罪的对策
(一)增强家长们的监护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无论是女童还是男童,家长都应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避免孩子处于無人监管的状态,避免孩子单独外出或独自留在家中情况的发生,更不能将子女托付给所谓的熟人照顾,坚持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

家长要随时关注孩子的思想情绪,提高警惕,及时消除孩子身边存在的潜在危险。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对猥亵儿童犯罪方面的宣传,尤其是对法律意识薄弱、猥亵儿童案件频发的农村地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和务工人员懂得对儿童进行性侵犯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让他们知道猥亵儿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同时也要让儿童和家长知道被性侵不应该藏着掖着,这样会助长犯罪风气,当发生这种事情时应该积极报案,并且保留好证据,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受损权益,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从而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

(三)增强儿童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孩子的性啟蒙教育,告诉其孩子身体的隐私,同时也要告诉孩子在与人交往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培养孩子识别不良侵害的能力和避免被侵害的能力,如果孩子在遭遇侵害,要教给孩子用说“不”、离开和哭叫等方法自我保护,同时要让孩子知道一旦遇到侵害,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以利于案件及时侦破。

(四)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案件从严惩治
这从严不单单是指实体上从严,也包括程序上从严。

刘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司法机关要建立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特殊办案程序和救助机制,对其权益进行及时、有效、全面的一站式保护。

四、猥亵儿童案件之被害人保护
猥亵儿童案件已成为社会热点和痛点,此类犯罪施加于身心还未完全成熟,抵抗力弱的未成年人,其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极大的。

所以传统的取证方式由司法机关多次多环节重复询问无疑是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使被害人不断地回忆并说出自己被侵害的过程,为了避免对他们造成第二次伤害,司法机关应实行“一站式询问”办案模式。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的场地也
应该选在轻松和谐的场地,可模拟一些家居环境,并在此场地配备隐蔽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建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办案人员有相关心理咨询知识,或者可配备心理疏导员在监控室内通过设备,全程掌握被害人心理状况,适时给予疏导帮助。

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过后,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减少被害人的焦虑情绪,使其能够缓解心理创伤,及时地走出心理阴影,增强自护意识。

倡导全社会启动保护措施,首先学校应该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小学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男童和女童都要注意穿短裤和内衣的地方不能让别人摸的意识,中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出现校园暴力行为,如聚众斗殴等案件的发生。

同时,呼吁社会上所有人,当看到或者听到猥亵儿童案件发生时,都要使用起法律武器,第一时间报警,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有全社会提高对猥亵儿童事件的敏感度,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才能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让孩子们真正地无忧无虑地快乐成长。

参考文献:
[1]周丰华.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30).
[2]王丽.对猥亵儿童犯罪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2).
[3]胡国卫,郭坚捷.猥亵儿童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今日中国论坛,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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