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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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设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都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有通风设施。

4.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

6.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7.爆炸材料库应有警卫昼夜看守。

8.爆炸材料库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300kg,雷管不得超过1000枚,并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

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

10.只准贮存使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11.爆炸材料发放、使用,警卫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1.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雷管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2)爆炸材料应有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严禁用煤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送爆炸材料。

(4)用车辆运送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2.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放于木质或竹质的容器内,不准装在衣服内。

(2)不准把爆炸材料放在车内运送也不准乘车运送。

(3)交接班时,人员出、入井时严禁运送。

(4)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1、爆破材料发放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合格,

并持证上岗。

2、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应以当班需要量为限,不准多领。

3、爆破物品领取人员,根据本班需要数量,填写领料单,

由当班带班领导签字,方可领取爆破物品。

4、领取爆炸物品时,发放人与领取人必须在领退登记薄上

签字。

5、爆破物品领取时,领取人员必须自带雷管、炸药箱,否

则,管理人员拒绝发放爆破使用材料。

6、下班后,应将当班所剩爆炸物品及时交还爆炸物品库,

并清理登记,交还人及接收人均要签字。

7、库房人员每10天盘点一次,必须做到账物相符。

8、电雷管必须编号。

9、若爆炸材料丢失,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请求

公安部门帮助追查。

1. 只准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其它爆炸物品,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2.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都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4.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7.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8.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运行爆破。

9.炸药和雷管箱支到工作地点后,必须分放于木制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置于顶板完好,远离电器设备和金属体的地点。

10.装配引药的数量,应以当班需要为限。

11.装药应用木质炮棍或竹质炮棍,严禁用金属棍作炮棍。

12.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

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13.采用串联接线爆破。

14.只准用放炮器启爆,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保管。

15.严禁将启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送。

16.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至少等15min才能沿线检查。

17.瞎炮严禁“掏、挖、扯”,处理方法是在距瞎炮300mm处重打一平行瞎眼的新眼,重新装药启爆。

1.电雷管必须编号测试,合格后方能发放。

2.电雷管在发放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测试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接短路。

3.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电雷管。

4.雷管的检测工作必须在单独的房间内进行。

5.雷管的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

6.雷管的检测室必须按有关规定布置。

1.过期或不合格的爆炸物品必须交爆炸材料库,统一保管,统一销毁。

2.销毁时间定为每季度一次。

3.销毁工作必须请公安机关派人参加,并主持销毁工作。

4.被销毁的爆炸物品必须清点造册登记,准确无误,参加销毁的人员均要签字。

5.销毁数量+使用数量=进货数量,若出现不符必须及时追查,并报请公安机关侦破。

富源县大河镇煤矿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1.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

2.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2)

3.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3)

4.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4)

5.爆炸物品测试制度 (6)

6.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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