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版) 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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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破产重整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重整人员的管理,提高破产重整工作效率,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的人员,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重整监督人、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破产重整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债务人管理第四条债务人应当配合破产重整程序,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与破产重整相关的财务、经营、人员等资料;(二)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监督;(三)在重整期间,不得擅自处置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四)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五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三、管理人管理第六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个人担任,负责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理、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制定重整计划;(三)代表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与其他破产重整人员协商;(四)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变现、分配;(五)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六)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受他人干预。

四、重整监督人管理第九条重整监督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者个人担任,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重整监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二)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三)依法处理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的行为;(四)向人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五、其他破产重整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债权人、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破产重整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十二条破产重整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及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及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任专业性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就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及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展开讨论。

一、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1.1、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监督和管理职责。

他们需要监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和破产财产的保管、处置情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1.2、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他们需要确保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得到有序进行,保障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

1.3、破产管理人的报告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向破产法院和相关利益相关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作出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意见,以提供对破产程序的专业支持和建议。

1.4、破产管理人的协调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协调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相关利益相关人的关系,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的冲突,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1.5、其他职责破产管理人还可能承担其他职责,如破产程序的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处理、公共关系维护等工作。

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会有所不同,但以上列举的职责是破产管理人普遍需要承担的。

二、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专业技能2.1、法律知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破产法律法规,理解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适用和处理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2.2、财务知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能够熟练掌握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决策,保障破产程序的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3、管理技能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优秀的管理技能,能够有效组织协调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促进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妥善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2.4、交流能力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良好的交流能力,能够与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相关利益相关人进行有效交流,协调各方关系,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

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权利与职责破产重整,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一种交易。

重整程序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管理人作为独立于债务人的第三方,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恢复和改善企业经济结构(从而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善资源配置)和增强企业自主决策能力(通过重整降低负债规模,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财务负担沉重;经营成本增加,社会资源投入不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现实问题。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我国破产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市场不能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因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运营,导致企业价值受到重大损失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即:因被纳入破产清算而出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但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破产重整制度是具有市场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

从某种意义上说,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使债务企业通过一系列机制调整后走出困境、焕发生机。

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存在一定风险——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经过破产程序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和监督两个步骤。

若破产法规定破产主体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破产,则该债务人应当启动破产重整程序;若该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无法进行分配利润的情况下需要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重整可以说是企业破产清算的另一种形式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务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估、协商决定的过程,从而达到使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一种必要形式。

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挽救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个人,以实现企业的再生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人员,其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有以下的责任和义务:
1. 财产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点、评估和处置财产等工作。

管理人还需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以便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财务管理责任: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管理人还需协助债权人制定债权清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法律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遵守破产法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管理人还需协助法院处理争议和纠纷,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 报告和通知责任: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和法院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破产进展情况报告等,以使债权人和法院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总之,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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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破产管理人有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登记任何相关的破产事件,并确定限期。

二、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管理破产案件,检查破产公司的财务报表、维护和收回破产公司资产、清算破产公司财务状况,并将所有资产确定分配给持有者或者债权人。

三、破产管理人将负责评估破产公司的财产并准备完整的报告,以及确定是否有投资者抗辩或申请破产保护。

四、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债券拍卖,以出售破产公司的财产,以及收取债权人的债权。

五、破产管理人需要代表投资者和债权人与破产公司和债权人进行谈判,以收回最大的资产回报。

六、破产管理人可要求破产公司进行报告和披露,并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以确保破产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经债权人申请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以实现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和企业的挽救。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规范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2.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包括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等。

4.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

5.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报告制度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财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财务状况;(2)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权益;(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4)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5)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管理债务人的资金。

(2)债务人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得挪用、侵占债务人的资金。

(3)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过5000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

(4)管理人应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法院备案。

3.财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1)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务凭证、账簿,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2)债权人会议或法院要求管理人提供财务凭证、账簿的,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3)管理人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后三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提交法院备案,并将财务印鉴章中一枚印鉴章交由法院管理。

4.审计监督制度(1)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对管理人进行任中或离任审计监督。

(2)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审计报告。

四、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1.管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需要将破产程序结束,并向法院提交终结破
产程序的申请,法院审核后予以结案。

2.清算破产遗产:管理人需要清算破产遗产,包括向债权人返还款项、协助卖出资产、处理破产债务等工作。

3.偿付破产债务:管理人需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进行偿付,优
先偿付破产清偿费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基金费用,然后按照优先权和平均
分配原则偿付破产债务。

4.维护债权人权益:管理人需要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及时向
债权人公布破产情况、协助债权人获取债权、保障债权人公平分配款项等。

5.完成破产报告: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法要求、破产裁定书和破产重
整计划,编制破产报告,详细记录破产程序中的工作情况、资产清单、债
务清单、债权人名单等信息。

总之,管理人在破产终结后仍需完成一系列清算工作,为债权人和破
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随这个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的职业,他是当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管理者向当地的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时,负责帮助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全部过程的职业。

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资料繁多,并且周期很长,如果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就很难顺利的完成。

今天,带您了解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别作出规定的同时,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合并性规定。

合并性规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

这里所称的管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担重整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担清算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统称。

管理人的工作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启动,并横贯三个程序。

当然,由于程序之间的目的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职责。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管理人选任之后的职责履行。

企业破产法设置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图持续营业(重整程序)或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清算程序)。

由此,法律首先赋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权限,如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等(企业破产法第25条)。

其次,为有效地实现破产制度的目的,法律还赋予管理人某些特别权限,如决定双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32条、34条、38条、39条、36条、48条、第57条)。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清算和管理,破产法管理人负责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管理,包括收集、保管和评估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以便清偿债务。

2. 债权人代表,破产法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负责向债权人通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

3. 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人有责任根据法院或破产委员会的决定,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债务人管理,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债务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其不会继续扩大债务或进行其他不当操作。

5. 向法院报告,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的进展报告,包括财产清算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总的来说,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探讨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探讨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探讨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有时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困境。

破产重整作为一种拯救困境企业、保护各方利益的法律程序,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的履行直接关系到重整的成功与否。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的机构或个人。

他们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第三方,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履行职责。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可以说,管理人是破产重整程序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监督者。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选任合适的管理人是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

在选任方式上,通常有法院指定、随机摇号、竞争选任等。

对于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由于其业务复杂、利益关系众多,往往需要具备丰富经验、专业知识和较高声誉的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

在选任标准方面,应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声誉、团队配备等因素。

具备财务、法律、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和经验的管理人更能应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同时,管理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以确保其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平衡各方利益。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享有一系列权利。

例如,有权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的经营活动;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管理;有权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等。

然而,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的。

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勤勉义务则要求管理人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尽最大努力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

重整程序中法官与管理人的职责定位及边界

重整程序中法官与管理人的职责定位及边界

重整程序中法官与管理人的职责定位及边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重整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破产程序也逐渐成为了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重要手段之一。

重整程序的实施涉及到法官、管理人等多方面的参与者,而他们的职责定位及边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以期为完善重整程序的相关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法官的职责定位及边界在重整程序中,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承担着监督和审查重整程序的职责。

但是,由于重整程序本身的特殊性,法官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相对特殊。

法官应当在适当的时机介入重整程序,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应当审查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和裁决。

法官还应当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维护重整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重整程序的复杂性和变动性,法官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受到了一些制约。

在审查重整计划时,法官往往需要依赖于管理人的报告和意见,这就使得法官的裁决往往受到了管理人的影响。

如何确保法官在重整程序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管理人的职责定位及边界管理人作为重整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院进行债务人的清偿和债务的重组工作。

管理人应当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相关工作。

管理人还应当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进行协商和调解,推动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很多挑战。

由于管理人需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这就要求管理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目前我国管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尚不够高。

另由于管理人并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其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和约束相对较弱,这就容易导致管理人在执行职责时产生一些失误和偏差,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如何提高管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

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依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使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以破产企业名义展开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展开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必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状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破产财产不够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总的说来,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

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状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

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

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必需采纳分组表决的办法。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范本模板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范本模板

管理人工作规程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6、掌管管理人公章;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二)财务组工作,包括:1、负责某公司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某公司债权清册;2、负责某公司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清册;3、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账目的审计;4、负责某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5、负责了解某公司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向债权人通报;6、负责盘点某公司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7、负责了解某公司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9、其他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职责简介在企业经营风险增加、经济形势恶化时,一些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困境。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财务管理机构,承担着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负责协助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旨在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护破产企业的利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1. 制定破产管理计划•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制定破产管理计划,确定破产程序的实施方式和步骤。

2. 管理破产财产•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对企业资产的保护、管理和处置。

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点、评估和拍卖等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合理变现,以偿还债务。

3. 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债务偿还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同时,需要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4. 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程序的执行情况,确保按照破产管理计划的要求进行工作。

在此过程中,需要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冲突。

5. 向法院和相关部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需要向法院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的文案写作和报告撰写能力,对破产程序的各个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

5.1 向法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破产程序监督法院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资产清查结果、债务清算方案等相关事宜,并接受法院的监督。

5.2 向相关部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财产管理情况等,在必要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指示。

6. 组织债权人会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共同商讨债务偿还方案,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word完整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word完整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印章的模式不容忽视,规范的模式应为“XX公司管理人”呈连续状态分布,不可将“XX公司”与“管理人”分行列示。

此外,管理人负责人私人印鉴也应同时刻制并予备案。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一)提前准备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二)分头交接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论述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其职责是协助法院对破产债务人进行清偿和资产处置。

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承担着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入手,全面论述其职责和要求。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义务1.协助法院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对债务人进行清偿。

具体来说,他应当在财务上对债务人进行核查,并制定清偿方案,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2.保护债权人利益除了协助法院进行清偿外,破产管理人还应该积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他必须尽力争取债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清偿责任。

3.履行公正、诚信原则作为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必须遵守公正、诚信原则。

他应当遵循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

三、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1.资产清查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对债务人名下所有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告给法院和债权人。

2.资产处置根据清查结果,破产管理人需要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在法院批准后开始实施。

他需要尽快将所有可变现的资产转化为现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债权人。

3.债权确认在资产清查和处置完成之后,破产管理人需要对所有债权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每个债权人的应得份额。

4.编制报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编制多份报告,包括财务报告、清偿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

这些报告需要提交给法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

四、破产管理人的要求1.专业能力作为一名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包括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独立性破产管理人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客观的工作。

3.保密性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大量敏感信息,包括债务人的财务情况、债权人的利益等。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职责1.引言1.1 概述企业破产法是一项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以实现债务的清偿和债务人的整体解散。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他的职责十分重要且多样化。

他既要代表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债务清偿事宜,又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和清算。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处理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并协助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仅限于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还包括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审计。

他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权享受清偿。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与债权人合作,推动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重建。

在此过程中,他需具备良好的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运用专业技能来协助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互利双赢。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他的职责涵盖了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债务清偿谈判、纠纷处理、审计调查等多个方面。

他既是债权人的代表,也是破产企业的执行者,其职责的履行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说明。

它通常包括提供读者快速了解文章内容的概览,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和层次结构。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可以使用以下内容来描述文章的结构:2. 正文: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职责一和职责二。

2.1 职责一: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介绍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第一个主要职责。

我们将深入研究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其在整个破产流程中的具体职责,包括资产清算、债务重整等方面。

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在企业的破产重整计划中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和提交监督报告,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同时的约束,那么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的职责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综上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行使的具体职责,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学习,欢迎去寻求专业的帮助。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过程中,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防止破产财产的损失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职责,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个人职业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一、组建专业团队,落实执业责任
破产管理人应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以保证清算、重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组建专业团队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严格按照专业要求办事,并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各团队成员的职责和执业范围。

二、健全执业档案记录制度
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执业档案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各项业务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过程。

包括破产重整申报报告和初步审核报告、企业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信函等文件的收发、审批、发送情况、工作日志、访谈记录等。

档案应当分类归档,存档期不少于15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司法机关报送相关文件。

三、加强信息管理,并规范其保密
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体系,加强信息的管理与保护。

在处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工作中,应当禁止泄露破产财产信息和涉及企业经营秘密的信息,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追责机制。

四、拓展工作范围,并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破产管理人应该拓展工作范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积极参与业界、政府主管部门、业协会等领域的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推动破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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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的公告,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一阶段(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
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第二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
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法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强制批准的情形)
16、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17、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其他职责。

三、第三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
18、向债务人移交接管的财产及营业事务;
19、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20、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失败转破产清算)
21、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终止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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