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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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精品办公文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需坚持以下准绳:(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精品办公文档(三)民主决策。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价、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大概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大概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大概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政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摆设的事情安排。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主要内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5、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8、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2、重大支出。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

(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则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重一大”制度市政府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并坚持以下制度:(一)重大决策制度1、决策范围(1)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财政预算、经济调节、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2、决策程序(1)提出建议。

凡须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2)征求意见。

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座谈讨论、法律咨询、评估分析、听证、公示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完成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3)集体决策。

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

3、组织实施(1)由政府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2)政府决策实施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按照政府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重大项目安排制度1、重大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及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移民扶持项目、公路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整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面。

2、决策程序(1)提出申请。

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在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调查、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估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立项申请。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XX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更好的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局(分公司)各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局(分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的原则。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局(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决策前要对决策的可行性、潜在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作用;参与决策人员要行使好权利,充分发表意见;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分清责任界限,依据有关党纪国法和局(分公司)规章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经济处罚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的主要措施;(二)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事项;(三)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四)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六)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九)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十)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十一)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重大决策征求
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
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法律咨询制度

法律咨询制度

行政部门法律咨询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和规范单位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咨询工作在本单位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行政,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单位决策咨询工作是单位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咨询机构由熟悉法律法规的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决策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承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法律咨询论证,供单位决策参考。

(二)对全局重大决策的实施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承担单位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单位信访维稳、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四)对单位重大制度、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等项目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

(五)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咨询工作。

第三条法律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市委法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须经单位会议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会前要由法律咨询机构论证。

(二)由单位及印发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事前要由法律咨询机构论证。

(三)单位领导交办的法律咨询工作和部门提请办理的法律咨询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一)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

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整体考虑专业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调研判断能力。

主要聘请具有熟悉法律法规同时又熟识本市实际情况的人员。

(二)单位法律顾问每年签订《法律顾问协议书》。

每期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顾问的状况,重新进行调整续聘。

调整续聘工作在聘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月进行。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1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一、明确审核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需要由企业决策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报请同级党委(党组)研究的下列事项:制定或者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以及重要产权(股权)转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企业对外投资、贸易等重要合作事项;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重要法律行为;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重组事项;涉及企业重要人员任免或者薪酬、奖惩的事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重要事项;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确定审核机构企业应当成立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作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审核机构。

该委员会一般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组成,可以吸收企业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有的企业,审核委员会还可以吸收外部专家、学者参加。

三、规范审核流程提出咨询:就重大决策事项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专家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明确法律责任和风险。

审核委员会审议:将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最终审议和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情况。

四、强化审核责任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审核标准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严格审核重大决策事项,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

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

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决策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法律纠纷和损失,建立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决策质量:在决策过程中,引入法律咨询可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纠纷。

2. 防范法律风险:通过法律咨询,可以及时发现决策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对企业和政府造成的影响。

3. 提高决策效率:法律顾问可以在决策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决策者快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决策延误。

4. 提升企业形象: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的主要内容1.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律顾问应负责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咨询、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同时,法律顾问还需对决策事项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建立决策事项的申报制度: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需将决策事项向法律顾问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顾问应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3. 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在决策事项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法律顾问需在意见书上签字背书。

决策者在决策文件中应注明法律顾问的签字,以示决策事项已经过法律咨询。

4. 建立决策事项的跟踪监督制度:决策实施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对决策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签字背书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1. 企业重大投资决策: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应先进行法律咨询,了解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xx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专业会议、协调会;(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三)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且署名;(四)参与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活动;(六)开展调研,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第四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要求:(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公正、公平、客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和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未经市政府的特别授权,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开展活动。

不得以法律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办理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任职条件:(一)富有政治责任感,公正、诚实、廉洁,品行良好;(二)具有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资格,或者具有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的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担任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推荐表;(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文件;(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市政府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库。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建立评审工作档案,组织年度考核。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是指学校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时,必须经过法律审核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学校的决策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风险和法律纠纷。

这一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决策提案:学校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提案,说明决策目的、内容、影响范围等。

2. 风险评估: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或委托的法律机构对提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分析决策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3. 法律审核: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或委托的法律机构对提案进行法律审核,核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是否违背法律原则。

4. 审定意见:法律审核完成后,法律事务部门或审核机构向学校管理层提供审核意见,说明决策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预警。

5. 决策决定:学校管理层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决策事项。

如果存在法律问题和风险,可以对决策进行修订或调整。

6. 监督落实: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或委托的法律机构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对法律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学校的决策合法性,提升决策的风险控制能力,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进学校管理者和决策者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投资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各种法律和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决策、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都要组织进行科学必要的法律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包括:(一)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三)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企业的其他涉法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法律审查论证的主要内容:(一)审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二)论证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可行性;(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四)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履行的法律程序;(五)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六)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七)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六条法律审查论证程序:(一)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事前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资料交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专门论证,具体办事部门或股室向咨询委提出审查和论证申请,并提交决策内容送审稿、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二)咨询委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组织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三)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四)专家组提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五)具体办事部门或股室根据咨询委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六)咨询委再次审查;(七)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三篇)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三篇)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引言:学校作为培养学生的场所,其决策对教育教学质量、师生福利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学校的决策合法、公正、科学,确保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法律审核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论述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的必要性、原则与程序,并为其完善提供建议。

一、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的必要性1. 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实施机构,其决策必须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审核制度能够确保学校决策的合法性,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师生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审核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与正义。

3. 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学校的决策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法律审核制度可以对学校的决策进行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评估,促进优秀教育资源的引入和教学策略的优化,提升整体教育质量。

二、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的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学校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法律审核制度应当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法风险的发生。

2.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的决策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法律审核制度应当建立权威的决策机构,依法公正地对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杜绝不公正的决策行为。

3. 决策科学性原则学校的决策应当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充分调研和分析决策事项的各个方面。

法律审核制度应当注重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决策事项进行专业化的审核,避免主观意愿和个人偏见导致的不科学决策。

三、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的程序1. 决策申报学校决策的申报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内容、背景和目的,提供相应的决策文件和依据。

同时,申报方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事项的要求也一并提供。

2. 决策审核法律审核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包括对决策事项的法律合规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麦玉中学重大事项决策前
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为确保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促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实效性,学校于2014年9月特制订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一、程序
1、学校做出重大事项决策前,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召开党支部、行政及各部门领导、教代会成员、网络信息管理员等人员参加的会议。

2、会议由校长主持并按提出的议题逐个议决。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支部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原则。

3、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拟定方案,并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和论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文本,向全校师生公示实施。

4、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专人记录并存档。

二、重大事项内容:
1、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

2、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奖惩条例。

3、学校的重大建设。

4、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

5、其他有关事宜。

阿扎克乡麦玉中学2014年9月。

立法与决策咨询服务制度

立法与决策咨询服务制度

立法与决策咨询服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在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提高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含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为法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从下列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一)有关国家机关;(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四)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五)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相关领域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等。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以及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有关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人选、本人自荐、市司法行政部门定向邀请。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各方面推荐或自荐的专家库人选组织审核,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三)市政府审定同意后,颁发聘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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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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