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
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
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
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
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
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咨询专家一般由
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
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
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
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
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
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
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镇政府聘请,邀请参与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由镇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库由本镇专家和镇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镇人事局建立档案,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全镇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提交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镇政府或分管镇领导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组织。
第七条受委托的镇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类别,组成5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八条询专家小组按照镇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受镇政府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
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镇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条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根据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由镇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镇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会同人事部门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公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属于重大决策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公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部门/ 子公司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决策草案送交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企业法律顾问认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 子公司,或要求起草部门/ 子公司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企业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
宝烟旬厂[2008]151号
宝鸡卷烟厂旬阳分厂
关于印发《企业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和
《法律宣传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车间:
《宝鸡卷烟厂旬阳分厂企业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和《宝鸡卷烟厂旬阳分厂法律宣传培训管理制度》已经厂部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作制度通知
抄送:工会办
宝烟旬阳分厂办公室2008年12月30日印发打字:刘香兰校对:邹明益(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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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卷烟厂旬阳分厂
企业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
为提高企业重大经济决策、重大合同审签、重大规章制度等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避免决策重大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事项
1、企业重大经济规划、计划建议的拟定;
2、涉及企业发展、技术改造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3、罚款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违纪处罚案件的处理;
4、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的处理;
5、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6、其他需要向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二、咨询论证方式
1、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2、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3、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论证。
4、通过聘请法律专家或相关方面技术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咨询论证程序
1、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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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3、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4、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决策建议书》。
法律咨询管理制度
法律咨询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法律咨询工作,提高咨询效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法律咨询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并供应明确的引导,使企业职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够遵守相关法规
和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以及顾
问等外部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
1.公司将设立法律咨询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内部法律事务,
并为员工供应法律咨询服务。
2.法律咨询部门负责解答员工的法律问题,供应法律看法,
并帮助员工解决法律纠纷。
3.公司员工在处理与公司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应遵从法律咨
询部门供应的引导和看法。
四、法律咨询流程
1.公司员工遇到与工作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向法律咨
询部门咨询。
2.咨询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面对面会议等形式进
行。
3.员工提出咨询恳求后,法律咨询部门将在接到恳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初步回复,并确认是否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和研究。
4.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的咨询恳求,法律咨询部门将
依据情况订立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完成调查和研究工作。
5.在对咨询恳求进行调查和研究后,法律咨询部门将订立认
真的法律看法,并向员工供应书面报告或口头解答。
6.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咨询部门供应的法律看法,并在工作
中妥当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五、保密条款
1.法律咨询部门将对员工咨询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
其透露给任何除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之外的人员。
2.法律咨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咨询内容的保密义务将在其
离职后仍然有效。
3.员工在咨询过程中也应保持相关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将咨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法律意见制度
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法律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1.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2.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3.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听取意见。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相关行政职能的。
第五条听取法律意见前,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做好资料、会务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取法律意见后,行政办公室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咨询制度
法律咨询制度
法律咨询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法律问题上需要专业法律意见时,可以向律师或法律专业机构咨询法律问题的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咨询制度的核心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主要包括律师、法律咨询机构、法律咨询热线等,他们通过熟悉法律知识、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咨询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咨询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但大多数人对于法律知识了解有限,无法正确应对。通过法律咨询制度,当事人可以及时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避免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损失权益。
其次,法律咨询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部分当事人出于各种因素可能不敢或不愿意向法院起诉,也许只是因为对法律程序不够了解或缺乏自信。通过法律咨询制度,当事人可以获取专业意见,增加对法律的信心,更有可能选择诉讼途径,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再次,法律咨询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法治水平。随着社会发展,法治建设也日趋重要。通过法律咨询制度,律师等专业人士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法律问题,帮助政府更好地
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提高国家法治水平。
最后,法律咨询制度有助于推进法律职业的发展。法律咨询制度为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平台和机会,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服务。通过这种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推动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将根据工作业务需要临时确定邀请。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五年,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重大行政咨询论证专家需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活动。
(五)接受我局对咨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咨询论证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七条我局各职能科室应当加强与咨询论证专家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重大决策征求
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
政府。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镇政府重大决策咨询制度
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为切实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和规定,结合本镇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需要报告上级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关系全镇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编制农村工作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
(五)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六)全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七)须镇政府批准重要的奖惩事项;
(八)编制农村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农村事业有关投资项目;其他涉及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第二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镇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镇长、副镇长;
(二)镇政府工作部门;
(三)村、社区委员会;
(四)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三条向镇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
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副镇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镇长确定。镇政府工作部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镇长审核,再报镇长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镇长审核、镇长确定。对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应当确定承办单位。
2.行政决策程序规定__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__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__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乡性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乡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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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乡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宜政办发〔2011〕号
宜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河池市直驻宜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宜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
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
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设立宜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办主任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一、审核范围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畴:
1. 制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 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要专项资金;
4. 制定或者调整资源、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5. 推出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或者签订重大合同、协议;
6. 其他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审核标准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 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是否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
3. 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具体、明确。
4. 时限性:决策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是否符合效率原则。
三、审核流程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流程如下:
1.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法制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法制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程序。
3. 法制机构按照审核标准对决策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4.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决策事项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
6.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7.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审核情况进行公开。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规章规章制度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规章规章制度
引言概述: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规章制度是指党组织在国家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方式和规定。党组织的参与对于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
1.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性
1.1 提升决策科学性:党组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能够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建议。
1.2 保障决策民主性:党组织能够代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1.3 加强决策权威性:党组织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能够提升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2.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方式
2.1 建立决策协商机制:党组织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和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方案。
2.2 成立决策咨询组织:党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的咨询组织,由专家学者、党员干部等组成,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2.3 组织座谈会和听证会:党组织可以组织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多元化的决策参考。
3.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机制
3.1 建立监督机构:党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贯彻落实。
3.2 加强舆论监督:党组织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舆论
监督,推动决策的公开透明。
3.3 审查决策结果:党组织可以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结果进行审查,对决策的合
理性和效果进行评估。
4.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保障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咨询的决策内容
1、对全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村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施行
4、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5、其它需要法律咨询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规定
第二条法律咨询的重点
拟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规划,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村民的利益等。
第三条法律咨询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拟在本村施行的关系本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村民委员会提交给本村法律顾问,征询意见。
第四条法律咨询的要求
1、本村法律顾问必须从村全局利益出发,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提出见解或修改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事项。
2、法律咨询所需经费,列入本村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法律咨询的责任
1、本村法律顾问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并对其提供的咨询
意见负责。
2、根据咨询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的效果,对有显著贡献的法律顾问,可给予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责任追究
对不遵循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随意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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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咨询的决策内容
1、对全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2、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村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施行;
4、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5、其它需要法律咨询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规定。
第二条法律咨询的重点
拟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规划,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村民的利益等。
第三条法律咨询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拟在本村施行的关系本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村民委员会提交给本村法律顾问,征询意见。
第四条法律咨询的要求
1、本村法律顾问必须从村全局利益出发,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提出见解或修改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事项。
2、法律咨询所需经费,列入本村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法律咨询的责任
1、本村法律顾问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并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
2、根据咨询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的效果,对有显著贡献的法律顾问,可给予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责任追究
对不遵循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随意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