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涉及农民负担的,还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
发现蚁情,应当及时委托当地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九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配合白蚁防治机构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
第十条对白蚁防治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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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是为了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在建筑、装修、维护等过程中,预防白蚁的危害,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所有房屋,包括新建、改建、翻新和维护。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修、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装修设计、室内装饰、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程实施前,应进行宣传,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事房屋建筑、装修、维护等行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房屋建筑、装修、维护单位应高度重视白蚁的预防工作,制定严格的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建筑单位在进行房屋建筑前,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等因素,制定防治白蚁的防治方案,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第六条:在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合理选择材料和方法,对地基进行喷涂或安装白蚁防护层,确保地基不受白蚁的侵害。
第七条:进行房屋建筑的单位在进行木材采购时,应检查木材的品种、质量,要求供应商出具合格证明,并对木材进行预处理,确保不会受到白蚁侵害。
第八条: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房屋施工时,应保证房屋的结构牢固,尤其是对连接处、各种夹缝等进行防护处理,防止白蚁侵入。
第九条: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用非木质材料进行地板、门套等装修工作,对木质家具等应注意材料的选择和预防措施。
第三章:施工方法和措施第十条:施工人员应按照房屋防治白蚁的施工计划,选择适当的防治措施,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达到有效防治的目的。
第十一条:在进行地基处理时,应选用地基喷涂或安装防护层的方法进行地基处理。
地基防治层宜选用下列材料:树脂、胶水、沥青、石灰、硬质泡沫保温板、石棉板等。
第十二条:进行房屋建筑时,应对木材进行预处理。
按照规定选用对白蚁有杀伤力的药品,进行涂刷、淋雨或浸泡等处理,确保木材不被白蚁侵害。
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的几点重要提示GD2202017--002
8、所有混凝土成品须加强养护,以确保结构验收时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9、须依照当地规定尽快落实进场材料的见证送检。
10、对混凝土浇筑后拆模时发现的质量缺陷严禁擅自隐蔽,须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具补救方案后再行处理。
4、导线的连接及分支处的室外接线盒(箱)应防水,且导线过孔应有护套。
5、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操作证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或机型相符。
6、现处于防汛高危期,要严防地质灾害,并尽量降低洪水和泥石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经查,现场供配电多处未进行接零保护和重复接地保护,部分开关箱无分闸开关,无门锁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2、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2.2条,塔式起重机应同时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
3、塔式起重机须办理产权证明,并尽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办妥安装检测合格证和准用证,在此之前,只许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监管下进行试吊,不可正式投用。
4、经查,目前塔吊报验资料尚不完善,缺多塔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平面布置图,缺塔吊的基础验收记录及送检报告,已报监理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如此等等,须抓紧时间尽快落实。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建议结构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查阅地勘报告和结构设计施工图,并根据现场技术需求采取相应措施。
二、白蚁防治
根据《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云府办[2005]66号)第八条要求: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操纵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治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治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都市治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治理所是具体监督治理机构。
其要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都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及治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都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都市治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都市房屋白蚁监督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治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舞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治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防治方案
白蚁防治方案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白蚁防治方案一、室内装饰工程的白蚁防治措施1、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1)本白蚁防治工程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是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及本工程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其制定的目标是实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工期提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2)白蚁防治工程施工方法是指白蚁防治的各施工阶段及各施工阶段所用的药物、施工部位和施工方法。
(3)白蚁防治工程总施工程序是:先土建、后装修,先基础、后木构件、先建筑物、后市政、绿化。
2、施工准备阶段在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前,应由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施工用地范围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有关情况,以便因地制宜地制订和修改白蚁防治施工方案。
(1)药械的准备:认真做好施工前的药械准备工作,所用药物均使用国家主管部门生产或登记,并经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药物。
喷药的器械提前检查其性能,易坏的常用器械均备有配件。
配药用的容器均为专用,有明显的标志,严禁食用与洗涤混用。
在施药前准备好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如口罩、水鞋、安全帽、防毒面具、工作服等。
(2)人员准备:为保证整个预防工程的连续性,确保施工过程中各施工面不出现遗漏或重复处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将由本公司土建白蚁预防的人员组成,其施工员将由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并在入场前由项目经理对各员工进行技术和施工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再进场施工。
3、基础部分处理基础部分的处理主要包括墙基、地面及各种管道的药物处理等,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外来白蚁入侵室内危害而采取的一种药物防治措施: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不同的方法:(1)墙基处理:根据装修设计的要求,对需安装木质材料、塑料材料及各种与白蚁食性有关的材料的墙体在安装前进行药物处理;(2)地面处理:对于需安装实木地板的地面在安装前对地面清扫干净后进行药物处理,其药物浓度为1%,使用剂量为㎡。
附录9: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流程,保证该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既有房屋白蚁灭治工程的工程量分配及费用结算管理,包括本单位员工及与本单位合作的白蚁防治施工单位。
二、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量分配(一)分配方式。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量及房屋白蚁灭治工程量的分配方式由本单位与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决定,以下方式任选其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1.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量。
(1)电脑随机抽号。
在白蚁防治管理系统中建立随机抽号功能,对所有的新建房屋预防工程进行编号。
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电脑随机抽号,抽取的编号即对应一个白蚁防治工程项目。
在合作初期,两家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抽样次数均同。
在对两家白蚁防治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后,根据综合考核得分确定电脑随机抽取的次数,原则上综合考核得分每高出一分即多一次抽取机会。
(2)按报建合同轮流分配。
每签定一个合同,即将合同项目轮流分配给中标的单位。
(3)按区域分配。
将成都市主城区按地理位置划分为相应区域,根据中标单位办公地点,按就近原则将区域内签定报建合同的项目分配给中标单位。
2. 房屋白蚁灭治工程量。
(1)按区域分配。
将成都市主城区按地理位置划分为相应区域,根据中标单位办公地点,按就近原则分配工作量。
(2)按工作量轮流分配。
每积累到一定灭治工作量,即将灭治工作按户轮流分配给中标单位,同一户灭治工作原则上仅由一家中标单位承担。
(二)分配形式。
凡任务分配都必须详细记录,以会议形式进行分配,分配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任务分配涉及单位内部机密的,不得外泄。
二、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费用结算管理(一)计价方式。
1. 采用药物屏障技术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按施工面积×中标单价计价。
2. 采用监控技术进行白蚁防治的,按安装的监测装置个数×中标单价计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白蚁对房屋的危害,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严禁在城市区域内建造、改造或维修房屋时使用易受白蚁侵害的建筑材料;
2.房屋建设、改建等施工单位应提前进行白蚁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3.房屋出售、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卖方、租赁方应提供房屋白蚁防治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的健康安全;
4.居民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问题,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5.白蚁防治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提供安全有效的白蚁防治服务;
6.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7.鼓励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的一些内容。
建议您查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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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云浮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云浮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房屋修缮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是全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由建设和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原则上各地由建设牵头,房管配合的原则)。
国土、规划、城管、消防、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异常迹象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建设和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作为组织危险房屋的排查、落实整治、组织人员迁离和安置的具体工作落实主体。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出申请安全检查,并向属地鉴定管理部门报备检查鉴定报告,经审核可行后方可实施:(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铺设超荷载材料及设备或者堆放超荷载物品,或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顶层楼房、天台上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使用;(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四)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九条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在屋顶增设水塔(池)、冷却塔、太阳能热水器、信号发射塔等加大房屋荷载的设备,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在安装前应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出使用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安全鉴定,并向属地鉴定管理部门报备检查鉴定报告。
白蚁防治工作方案
白蚁防治工作方案概述:白蚁是一种危害极大的害虫,在造成农作物和建筑物受损的同时,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白蚁的繁殖和扩散,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综合的白蚁防治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一、背景调查与监测在制定白蚁防治工作方案之前,首先需要进行背景调查与监测,以了解当地白蚁分布情况和影响范围。
相关工作包括白蚁种类鉴定、蚁巢分布调查以及繁殖习性分析等。
通过实地调研和专业仪器,全面掌握白蚁的活动规律和危害程度。
二、预防措施1. 加强环境整治:清除建筑物周围的白蚁喜栖地,包括存放木材、废弃物以及湿度适宜的环境。
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并采取防蚁措施,如密封门窗缝隙、修补木质家具等。
2. 预防性喷洒药剂:定期对可能受到白蚁侵袭的建筑物进行喷洒防治药剂,特别是在地下室、地下管道、木材家具、地板下等易受白蚁侵害的区域。
3. 强化未来建筑防护:在建筑新建或装修时,应选用具有防蚁功能的建筑材料,如使用防白蚁处理过的木材、防蚁剂涂层等。
三、灭治措施1. 地下隔离带:在建筑基础周围挖掘一个深度足以阻断白蚁进入建筑物的隔离带,以防止白蚁直接侵入。
2. 破坏白蚁巢穴:通过技术手段和合适的药物,直接破坏白蚁的巢穴,以减少其种群数量。
3. 使用锁杆药剂:通过驱逐性或杀灭性作用,使用锁杆药剂对白蚁进行有效控制。
此种方法灵活性强,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环境。
四、监测与评估建立定期监测系统,对预防措施和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通过采集样本、观察环境变化和监听异常蠕动声来判断防治工作效果。
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及时调整,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培训与宣传开展关于白蚁防治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和从业人员的认识和了解。
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提升社会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态势。
结论:白蚁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背景调查、预防措施、灭治措施、监测与评估以及培训与宣传等手段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遏制白蚁危害的发生和扩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城市建筑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建筑物免受白蚁侵害。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等。
四、白蚁防治工作责任1.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设前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并委托专业防治单位进行实施,确保房屋免于白蚁侵害。
2. 维修单位在进行房屋维修时,应同时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确保维修后的房屋不再受到白蚁侵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 居民应定期进行房屋自查,如发现白蚁迹象,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并配合防治工作的实施。
五、白蚁防治工作措施1. 建设单位、维修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2. 防治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检查土地周围是否存在白蚁,如有需要,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白蚁侵入建筑。
3. 防治单位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防蚁处理,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白蚁材料。
4. 防治单位应及时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灭白蚁。
5. 防治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应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及时实施。
6. 防治单位应定期向建设、维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
六、白蚁防治工作监督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定期对建筑单位、防治单位进行检查。
2.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维修单位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
3. 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居民主动举报白蚁侵害情况,对举报居民进行奖励,并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的建设、维修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建筑安全,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无公害、环保的防治方法。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防治意识。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治白蚁的危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白蚁问题,定期组织白蚁防治工作,并保持防治设施的完好,确保长效防治。
第七条业主应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木质结构,及时处理有白蚁迹象的地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第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防治操作,确保防治效果,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防治知识和建议。
第九条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三章评估和监管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房屋白蚁防治的评估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详细记录房屋白蚁防治的过程和效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如发生房屋因白蚁侵蚀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防治过程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违反规定的药剂和方法,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防治设施、阻碍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安全,维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工作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综合防治。
第五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工作。
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组织制度、技术标准、作业规范、质量控制等。
第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记录和统计,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重点防治易受白蚁危害的区域和建筑,如地下室、木结构房屋等。
第十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有效的防治方法,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
第十一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范,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防治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扩散。
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推动和宣传,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白蚁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城市房屋管理部门所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包括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和既有房屋白蚁治理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施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白蚁防治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白蚁防治工作服务问题的相关投诉。
第四条设立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自企业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四)专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1:总则1.0.1 为使我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省内新建房屋及附属于房屋的地下工程设施。
1.0.3 对改建、翻建、扩建、维修以及房屋的建筑装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4 白蚁预防工程的药物、设计、施工、验收及复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相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建筑物白蚁预防工程的范围,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图纸资料为依据。
1.0.6 在建筑物白蚁预防范围内,预防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广东省常见的危害建筑物白蚁种类和蚁患治理可参照附录A和附录B),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1.0.7 建筑施工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范围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0.8 从事白蚁防治工程的企业,应持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2: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毒土处理指通过对建筑物首层地坪施用杀虫药物,形成一道化学屏障,从而有效阻止(毒杀和驱避)白蚁穿透含药土层。
2.1.2 木材防护剂指用于处理木材,能够直接抵抗各种生物因子对木材的降解,使木材获得防虫、防腐性能,从而显著延长木材使用年限的一类化学物质。
2.1.3 水平屏障指在首层地面尚未铺设之前,对回填土进行水平方向的药物处理,以防止白蚁水平方向进入建筑物下部结构。
2.1.4 竖向屏障指对建筑物基础墙外侧墙体和回填土进行的竖向方向的药物处理,以防止白蚁通过下部结构进入建筑物主结构。
2.1.5 触杀作用是杀虫剂与昆虫体壁某些部位的直接接触而产生杀虫效果的一种重要作用方式。
2.1.6 胃毒作用药物与食物一起被昆虫吞食进入消化道内,经由肠道吸收产生致毒致死的作用方式。
2.1.7 内吸作用药剂通过植物的根、茎、叶被吸收后而输导至植物内部组织,当昆虫汲取植物的汁液或组织时,伴随着药物毒性的作用使昆虫发生中毒乃至死亡。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取得房屋白蚁防治业务营业执照,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白蚁防治的技术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建设、环保、疾控、爱卫办、农药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白蚁预防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已超过包治期后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费用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设设计图纸为依据.装饰装修的房屋按双方协定的范围进行防治.第七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八条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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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取得房屋白蚁防治业务营业执照,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白蚁防治的技术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建设、环保、疾控、爱卫办、农药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白蚁预防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已超过包治期后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费用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内。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设设计图纸为依据。
装饰装修的房屋按双方协定的范围进行防治。
第七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八条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一)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二)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章白蚁灭治管理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及时进行灭治,防止蚁害加重和扩散。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一条白蚁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由房屋使用人委托的白蚁防治工程,费用由使用人先行承担的,可由使用人向房屋所有人要求承担。
第四章防治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向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房屋建筑各层平面图、基础平面图、立面图、天面平面图、门窗目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前,防治单位应根据《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和实际情况编制白蚁防治工程设计图、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根据白蚁防治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要求,提前通知防治单位前往施工;并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方便,避免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防治效果。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工程的施工人员必须是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证书或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并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十六条防治白蚁的药物对人体有一定的毒性,操作前必须做好人员的回避和药物中毒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对人、畜和环境无害,对建筑结构无影响的要求。
具体做到:(一)地下室预防工程处理,要根据地下室的地下水位来确定预防措施,若在水位线以下的,不宜处理;(二)对近水源房屋处理,局限于室内地面土壤;(三)对残余药以及洗涤后的污水,应深埋地基下面;(四)配制药物和现场施工时,防治人员要配戴安全帽、防渗长胶手套、防毒面具等,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每日施工完毕,应填写《施工记录表》。
对已施药完成的部位,按要求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会同该项目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现场施工员,确认完成施药的工程部位和工作量,并签字验收。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施药处理部位不裸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工程所使用药物的出厂合格证和复检报告书齐全。
第二十条白蚁防治工程药物处理阶段完成后,由白蚁防治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各方验收签字认可之日为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以白蚁防治工程项目为单位,对每宗防治工程的《白蚁预防(灭治)合同》、白蚁陡治工程设计图、施工技术方案、药物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药物使用情况记录、工程质量事故记录、样品抽检和质量评定结果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包治回访、复查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复查和包治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复查制度。
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在包治期限内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复查,每年至少复查一次,发现蚁情及时灭治。
第二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在复查完毕后应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2年。
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屋在白蚁防治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无偿进行灭治。
第六章防治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白蚁预防合同》使用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白蚁灭治合同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六条白蚁预防(灭治)合同中应当载明防(灭)治范围、防(灭)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复查、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设方应在白蚁预防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恶性竞争,保证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基准价格,下浮不得超过20%。
基准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为准。
对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章药物管理第二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药物。
第三十条药物必须专仓储存,存放的地方应在避光处,严禁将药品和食品混放。
药物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派药通知单发放药品。
仓库配备防火、防盗、防泄漏装置。
第三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要把药剂的采购纳入质量保证体系,使用前应对药剂进行质量检验,并自觉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抽检。
第三十二条药物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不管工程大小,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使用动态。
第八章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方可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并应在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药品存放库房;3.有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各1名(含1名)以上;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办理白蚁防治单位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1.营业执照;2.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如属租赁房屋的则提供租赁登记证明;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证书;4.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验资证明。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地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我市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必须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白蚁防治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必须具备白蚁防治的专业知识,严格按房屋白蚁防治技术规范进行防治工作,并应自觉提高防治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并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责任人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云浮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