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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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减免费用申请操作,学生

专利减免费用申请操作,学生

专利减免费用申请操作,学生近年来,专利申请费用一直是学生们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一大难题。

然而,随着专利减免费用申请政策的出台,学生们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来减免申请费用,降低负担。

本文将介绍学生专利减免费用的操作步骤,帮助更多学生顺利申请专利。

第一步:确认减免资格在进行专利减免费用申请之前,学生需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减免资格。

通常情况下,拥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都可享受专利减免费用政策。

此外,减免政策可能会因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学生需仔细阅读相关规定以确认自身资格。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学生在申请专利减免费用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

首先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生证等。

其次,还需要提供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学生还需要提供导师推荐信以证明专利创作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

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发表论文证明等,具体要求需根据相关政策来确定。

第三步:填写减免申请表格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学生需要填写减免申请表格。

在填写表格时,学生需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和申请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同时,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可能导致申请无效。

填写表格时,学生可以参考相关样例或咨询专利申请机构,以确保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学生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递交渠道可能有所不同,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提交。

在递交时,学生应注意将所有材料完整齐备,并保留好提交的凭证,以备查询和后续沟通使用。

第五步:等待审核结果一般情况下,学生的减免申请将需要经过审批核实。

审批时间因地区和申请数量的不同而异,学生需耐心等待。

若对审核结果有任何疑问,学生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解答。

一旦通过审核,学生将获得减免费用的通知。

第六步:缴纳剩余费用在获得专利减免费用通知后,学生需按照通知要求缴纳剩余的费用。

通常情况下,减免后的费用金额会比正常申请所需费用低很多。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条件是什么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条件是什么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条件是什么1.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许多国家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特定的费用减免政策。

具体的定义和标准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这些企业需要满足一定规模、注册时间或者营业额的要求。

2.非营利组织和公益项目:一些国家对非营利组织或者特定公益项目提供费用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优惠政策。

这种政策旨在鼓励对社会有益的研究和项目进行专利申请,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

3.高校、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许多国家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提供费用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政策。

这是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4.个人发明人:部分国家对个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政策。

这是为了鼓励个人发明人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5.中低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中低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费用减免或者免费申请的政策。

这是为了促进这些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6.对农业、环保和健康领域的重点支持:一些国家对农业、环保和健康领域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优惠政策。

这是因为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条件和标准有所不同。

具体的政策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同时,申请人在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和申请材料,以符合相关的减免条件。

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费用减免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更具体、更个性化的费用减免协商和申请。

比如,根据专利发明的技术领域、商业前景等因素,与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沟通,争取更多的费用减免或者其他支持政策,以更好地保护和推动自身的创新成果。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财税〔2016〕 201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8号),该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1日正式开通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申请人可以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经审核批准的费减备案请求将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生效。

新办法主要体现出以下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一、调整了可以申请减缴的费用范围。

新办法规定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4种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根据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二是专利年费减缴由三年调整至六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专利年费减缴已调整到六年,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

二、调整了费减条件。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个人减缴标准由年度收入低于2.5万元,调整至低于4.2万元。

二是对企业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行了量化,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才能费减。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四是新办法不再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单位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出具证明。

三、提高了费减额度。

符合条件的单个申请人(个人或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85%;符合条件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70%。

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新办法提高了单个单位申请人的减缴比例,由70%提高到85%。

二是新办法对单位申请人申请费减在申请人数量上没有限制,旧办法对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人不予费减。

四、简化了申请费减证明材料提交方式,方便了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

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4.08.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1994年8月15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第一条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复审费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第二条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三条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

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

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

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地)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是怎样的?

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是怎样的?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根据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自然人,若是上一年度的总收入低于六万元,那么就满足了可以减缴专利费的条件。

若是专利权人是法人等单位,那么只有是上一年度应该缴纳的税额低于一百万的情形,才会满足减缴专利费的条件。

一、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是怎样的?专利费用减缓新规定具体如下: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 、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 [3] 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3] 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专利费用减免政策

专利费用减免政策

专利费用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定有一定优惠政策。

一、研发专项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机构、高校和非盈利性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科技工作者专利申请费减免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情况,可申请专利申请费减免。

二、符合社会职能的公共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依照社会公益性质事业单位专利费及其
他费用减免实施细则〉的批复》中有关规定情况,可以有权利申请专
利费用减免审批。

三、国家社会保障对象,可以按一定的标准申请减免专利实施费
用或减半缴纳。

四、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和组织,其中:技术创
新在改善公众生活、促进国家发展或其他重要的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
的贡献;相关的发明创造重大、典型,且落实符合国家财政支出管理
制度、绩效管理方法和相关政策要求。

申请减免实施费用或减半缴纳
专利实施费用,应提交有关材料,专利局根据申请材料,经核实审查
通过后,可以减免实施费用或减半缴纳。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六年十月十二日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专利费用减缓 新旧办法变化多

专利费用减缓 新旧办法变化多

专利费用减缓新旧办法变化多专利费用减缓是一个许多企业和专利申请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完善,专利的申请和维持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减轻申请人和企业的经济负担,各国政府和专利代理机构出台了许多新旧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新办法1. 专利优先权加速审查 (PPH)PPH是指专利优先权加速审查,其核心是利用之前已经获得了针对相同或相关专利文件的授权或者认可,以及其所包含的信息,作为该申请的审查依据,加速该申请的审查流程并给予优先审查。

该方法可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协作,以此来减少专利申请人和企业向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时间和费用。

PPH的实现需要专利申请人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如需操作请提前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

2. 专利申请费用减免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许多国家和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小微企业和初创公司提供了专利申请费用减免的政策。

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免一减半”政策,即对发明专利等专利的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年费以及证书费等费用给予减免或减半。

此外,美国专利局也设有相关政策,为新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的减免。

3. 专利服务平台除了政府和专利代理机构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外,专利服务平台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专利服务平台是指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机构,通过其平台为企业和申请人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维持和保护服务。

这些平台通常具有较强的技术和法律背景,能为申请人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旧办法1. PCT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是指在国际上提交基于某一发明创建的国际专利申请,该申请可以被多个国家认可,通过审核后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PCT申请是通过国际专利组织的申请方式,可以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重复申请和审核,从而减少专利申请的成本和大幅度地简化审查程序。

2. 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一类专业人员,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和管理服务。

实用新型年费减免标准

实用新型年费减免标准

实用新型年费减免标准摘要:1.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标准概述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的具体内容3.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的申请流程4.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的注意事项5.结语正文:一、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标准概述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标准是指我国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缴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者,降低其专利维护成本。

二、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的具体内容如下:1.申请费:自申请日起,前三年的申请费可以减免;2.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可以减免;3.其他费用:如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等不予减缓。

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仅针对前三年的费用,后续年度的年费需要按照正常标准缴纳。

三、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的申请流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若想享受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政策,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提交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减缓缴纳专利费用的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个人经济困难证明等;2.审核:专利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资格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3.批准:专利局审核通过后,会批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费用减免申请;4.缴纳减免后的费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按照批准的减免额度,缴纳减免后的费用。

四、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的注意事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缴纳专利费用之前,提出费用减免申请;2.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3.专利局对费用减免申请的审核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尊重审核结果;4.享受费用减免政策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义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履行专利维护义务。

五、结语实用新型专利年费减免政策为创新型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有助于降低专利维护成本,鼓励更多的创新成果涌现。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2016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起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行后,国知局将停止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取而代之的是“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

关于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代办处:因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定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为避免因为新旧办法交替造成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费减备案系统”)审核标准执行不一致的问题,拟推迟费减备案系统的上线时间至2016年4月(具体日期请关注后续业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自2016年7月1日(含)起,所有费减业务均须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届时我局将停止受理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为便于申请人及专利权人提前费减备案,自2016年4月份费减备案系统上线之日起,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即可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仍需按照现行业务要求提交费减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 费减备案系统中的审核标准依照2016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执行,该新的办法将在2016年7月1日前适时提前发布;3. 关于2016年7月1日后费减审批业务的相关操作,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将尽快组织针对各代办处的专项培训。

请各代办处知悉以上事项并解答社会各界的相关咨询。

特此通知!国知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2016年2月25日7月1日起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行后,国知局将停止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取而代之的是“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相关申请人需在申请专利之前在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先行办理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手续,凭获取的备案号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减缴。

费减备案系统简介费减备案系统用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缴业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费减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若审核通过,则在一个自然年有效期内,该申请人提出专利费减请求的,即可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无需按照专利申请逐件再次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国际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是一种用于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保护的机制。

申请人通过国际申请PCT可以在提交国际申请后有30个月的时间来决定选择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进一步的专利保护。

然而,申请PCT也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为了鼓励申请人使用该机制,国际专利组织(WIPO)制定了一些规定,使得申请人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减退或免除。

下面将对PCT申请费用的减退免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WIPO的规定,若申请人是来自PCT成员国的自然人、小微型企业或非盈利组织,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减退。

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法律资格的个人,包括发明者、申请人或其他与发明有关的个人。

小微型企业指的是员工少于50人、年销售额或年财产总额少于10万瑞士法郎的企业。

非盈利组织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大学、慈善机构等。

这些申请人可以在缴纳申请费用时享受减退,减退的比例根据不同类型的申请人而不同。

其次,根据WIPO的规定,申请人如果在国际申请中选择了至少一个来自“减免费用国家表”中的国家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那么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免除。

减免费用国家表是由WIPO制定的一份清单,列出了那些对于来自特定国家的申请人给予减免申请费用的国家。

申请人如果选择了至少一个列入减免费用国家表的国家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则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免除。

这一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在特定国家进行专利保护时的费用减免或免除的机会。

此外,根据WIPO的规定,对于申请PCT的国际初步审查费用,具有国际机构认证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免除。

这些机构必须在国际机构认证名单上列出,并符合WIPO的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包括机构在教育或科学研究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对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研究有支持等。

总结起来,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自然人、小微型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减退;选择了至少一个减免费用国家进行进一步保护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免除;国际机构认证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免除。

专利有关优惠政策宣讲材料共30页PPT课件

专利有关优惠政策宣讲材料共30页PPT课件
❖ 5、作为立项和认定的重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进行科技立项、科技奖励评审、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安 排、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当将申请人、申报人获得知识产 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认定和考 核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 应当将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的情况作为 重要条件。(第十七条)
❖ 二、政府的激励措施
❖ (一)在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 软件、集成电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第十八条)
❖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专利、植物新品种、 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符合条 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 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375
750
复审费
1000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
400
登记印刷费
250
不予减缓
印花费
5
不予减缓
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年费减缓
费用种类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85%
减缓比例 70% 80% 60%
申请费
500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 起
150
500
75 150
不予减缓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
50
从第301页起
100
不予减缓
❖ 3、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研究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 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 (第二十条)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

新《专利费减办法》解读,看看新旧不同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现将新旧两个《办法》进行对比解读,看看有何不同之处。

一大不同:名字不同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解读:减免用语由“减缓”改为“减缴”,表述更为明确。

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虽有此规定,但国知局并无后续手段,对权利人的发明创造是否获得经济收益进行查实,也未规定权利人不补缴减缓费用的后果,绝大多数权利人不会主动补缴费用,此办法名为“减缓”,实为“减免”。

也有个别心眼实诚的权利人,在按减缓后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的若干年后,发明创造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经济困难情况有所好转,即向国知局补交减缓的金额。

国知局的审查系统里并没有此类费用的容身之地,无法按照正常费用使用;当事人也是实打实按照办法的规定交来的,不能退还,于是该笔费用就在系统中一直处于挂起状态,无法处理。

二大不同:可减缴的费用不同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解读: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实际上,在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取消了维持费这个费种,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到授权之前,不必缴费即可维持审查进程。

并且,国知局在2015年12月就已经发布了通知,对于符合减缓办法规定,已经专利局批准减缓费用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只是把前述已经修改并实施的内容整合到新的费减办法中,更加固化。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范本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范本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范本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

国家对专利的保护不是无偿的,是需要缴纳专利费的,而且是每一年缴纳一次,直到专利保护期结束。

但支付专利费用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申请减缓专利费用,需要写一份证明,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份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范本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因研发经费紧张,所研发项目产品尚未盈利,请求减免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相关费用,恳请给予支持。

XX市知识产权局年月日二、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

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1、缴纳申请费的⽅式申请费以及其它费⽤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交,也可以通过银⾏或者邮局汇付。

通过银⾏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姓名或名称,费⽤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银⾏使⽤电⼦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求银⾏在费⽤⽤途栏⽬中写明申请号,费⽤名称的简称,例如:“申”表⽰申请费(费⽤名称简称表见附录)。

但这种要求银⾏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

申请⼈⽆论使⽤何种⽅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交申请⽂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向专利局邮寄申请⽂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

3、缴纳⽇期的确定向专利局⾯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的,⾯交⽇即为缴费⽇。

向专利局汇付费⽤的,若汇付⽅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或邮局的汇出⽇为缴费⽇。

但是,⾃汇出⽇⾄专利局收到⽇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为缴费⽇。

4、申请费的数额5、缴费差错的改正通过邮局或者银⾏汇付各种专利费⽤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名称、⾦额和汇出⽇期。

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

陈述意见时应当使⽤专利局制定的统⼀表格(意见陈述书)。

若差错责任在申请⼈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期为缴费⽇,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应提供证据)以原费⽤汇出⽇为缴费⽇。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一、减缴对象与条件1.1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时的费用减缴。

1.2 减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然人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时,需分别符合上述条件。

二、可减缴的专利收费2.1 可减缴的专利收费包括: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授权一至三年的年费;复审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一至三年的年费(授权一至三年一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减缴比例与方式3.1 减缴比例根据减缴对象的不同类别设定不同的比例。

3.2 减缴方式:申请费、授权一至三年的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减缴85%;复审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减缴70%。

四、减缴申请流程4.1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或缴纳相关费用时,需同时提交减缴申请。

4.2 减缴申请应在专利费用缴纳期限内提出。

五、减缴申请材料5.1 减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减缴申请表;符合减缴条件的证明材料。

5.2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

六、减缴审批与备案6.1 专利局负责对减缴申请进行审批。

6.2 审批通过的减缴申请将进行备案,并在专利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七、减缴监督与管理7.1 专利局对减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2 对于不符合减缴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将取消其减缴资格,并追回已减缴的费用。

八、减缴违规处理8.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将给予以下处理:取消其减缴资格;追回已减缴的费用;在专利局官方网站上公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利局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发明专利费减年费收费标准

发明专利费减年费收费标准

发明专利费减年费收费标准摘要:1.发明专利年费的基本收费标准2.发明专利年费的减免政策3.发明专利年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4.注意事项和建议正文:发明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是保障创新者权益的关键。

其中,年费的缴纳是发明专利维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发明专利年费的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缴纳时间和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和建议。

一、发明专利年费的基本收费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年费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第1-3年:900元/年2.第4-6年:1200元/年3.第7-9年:2000元/年4.第10-12年:4000元/年5.第13-15年:6000元/年6.第16-20年:8000元/年二、发明专利年费的减免政策为了鼓励创新和降低创新者的经济负担,我国出台了发明专利年费减免政策。

具体减免政策如下:1.费减备案不合格或无费减备案:- 第1-3年:900元/年- 第4-6年:1200元/年- 第7-9年:2000元/年- 第10-12年:4000元/年- 第13-15年:6000元/年- 第16-20年:8000元/年2.费减备案合格(85%减免):- 第1-3年:135元/年- 第4-6年:180元/年三、发明专利年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发明专利年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如下:1.缴纳时间:每年的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缴纳。

2.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邮寄、窗口等多种方式进行缴纳。

四、注意事项和建议1.及时缴纳年费,避免逾期缴纳导致的专利权终止。

2.了解和掌握发明专利年费的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创新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

3.创新者应关注专利年费的缴纳情况,确保专利权的有效维护。

总之,发明专利年费的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和缴纳方式是创新者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

公司专利收费减缴流程

公司专利收费减缴流程

公司专利收费减缴流程
公司专利收费减缴的流程如下:
1. 登录系统:访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个人选择“自然人登录”,单位选择“法人登录”。

2.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办理费减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版(加盖公章)。

3. 提交申请:在专利事务服务栏目下,点击“费减备案”,进入费减备案办理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4. 等待审核: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专利收费减缴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具体条件可以参考《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同时,不同类型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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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

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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