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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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海上风电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二)常规光伏项目1.光伏电站项目。

全额上网的光伏项目。

2.分布式光伏项目。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包括户用光伏项目。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1.光伏建筑。

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与建构筑物融为一体(非附着型)的光伏发电应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墙等。

2.光伏隔音屏。

光伏组件与隔音屏一体化的应用形式。

(四)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第四条(支持方式)(一)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关于做好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4〕20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下称《办法》),即日起启动上海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符合《办法》管理要求的光伏项目,包括:常规光伏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二、审核内容1.项目立项手续完备规范;2.项目按照立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3.项目符合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4.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符合要求;5.项目投资主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6.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评估和审查要求。

三、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表;2.项目立项文件;3.单位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承诺);4.项目审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要求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新能源云平台(网址:/tariff_subsidy)开展奖励目录线上申报。

其中:居民分布式光伏由供电公司代为线上申报;其他类型项目的投资主体需于2024年2月25日(周日)前完成自主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郑智浩联系电话:33371210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915号2008室附件: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投资项目)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6日。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基本信息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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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紧缺问题的逐渐加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力度,上海市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三、资金使用范围1.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建设:对于上海市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地热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等项目。

2.新技术和新材料研发与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

3.市场推广和示范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在市场上的推广和示范应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企业的能源替代项目和示范工程进行补贴和奖励等。

4.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提高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四、资金申请和管理1.项目需求和编制:有意向申请资金支持的单位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相应的申请材料。

2.资金申请和审批: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上海市相关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3.资金使用和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并定期向上海市相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效益数据。

4.资金评估和效果监测:上海市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效果监测来及时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五、资金扶持效果和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推动,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上海市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产生以下效果和影响:1.推动产业发展:通过资金的扶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

2.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将有助于优化能源结构,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沪发改能源〔2018〕192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8〕19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市节能减排中心,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各区初审和专家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1个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20000千瓦),38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共11089.185千瓦)和1297户个人光伏(共8271.17千瓦)符合条件,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予以支持(详见附表)。

2.请市电力公司从2018年4季度开始,做好本批奖励项目电量统计工作。

从2019年1季度开始,每季度第1个月初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并在市财政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项目投资主体,持续时间为5年。

请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光伏项目)2.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个人光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附件1:2018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光伏项目)附件2:。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

近年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大盘点(综合版)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自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至2012年,真正意义上的鼓励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几乎没有出台,执行力度也无从谈起,这也是为什么国内光伏市场规模极小,大部分产品极度依赖出口的重要原因。

2012年开始,数百亿美金的光伏产值已经被国家纳入战略新兴产业,针对国外市场的日益萎缩、国内市场低迷的境况,国内光伏市场被迫启动,一系列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的不断出台。

历史遗留问题如并网难、补贴额度不够、行业发展持续紊乱等开始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顺利并网、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政策相继推出,国内光伏市场加速启动。

2013年国家出台的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2014年光伏政策盘点2014年12月1 2 3 【国家】1月13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能源局部署十大任务。

下旬,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

相较于11月发布的《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此次全国装机量总规模由12GW增加到14.05GW,其中地面电站由400MW上升到605MW,分布式800MW保持不变,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分布式前三位。

2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宣布,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并公布31省市装机规模。

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4]38号2月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4月《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6月6月3号,工信部公告第二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2家)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53号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7月《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8月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二)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尊敬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我单位计划申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投资项目,并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准备,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投资项目背景和目标我单位旨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发展,积极参与上海市政府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我们已经全面了解和掌握了相关的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确定了本次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可行性和市场前景我单位已经进行了深入的市场调研,充分论证了本项目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

基于对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的准确判断,我们坚信本项目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组织和管理我单位拥有一支专业的项目组织和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高效管理投资项目。

我们将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和监控体系,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和执行。

五、项目成果和效益我单位将按照项目批准和合同约定,按期按质地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营工作。

我们将全力以赴保证项目的投产和达产,确保项目实际效益与计划目标相一致,并努力实现超额完成。

六、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我单位已经对项目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我们将根据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控制策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稳定发展。

七、项目合规性和监管要求我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合规运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八、项目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我单位承诺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我们将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相关利益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共赢。

以上是我单位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投资项目的郑重承诺。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批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全力以赴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营任务,以实际行动为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13年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扶持政策情况

2013年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扶持政策情况

2013年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扶持政策情况2013年被光伏行业人士称为我国的“政策年”,因为在欧美双反等多重压力下,我国光伏行业经历着严峻的寒冬。

为支持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

在政策的刺激下,全国随即掀起一股光伏发电的热潮,各省市也纷纷出台光伏政策。

下面对我国部分省市光伏扶持政策汇总如下:一、江西省《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发改能源字〔2013〕1062号)主要内容: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除了国家补贴0.42元/kWh外,省专项资金补助,一期工程补助4元/W,二期工程暂定补助3元/W。

省0.2元/W补贴。

二、山东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19号)主要内容: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1.2元/kWh(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及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再享受电价补贴。

三、河南省洛阳市《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洛阳将大力推进光伏产业发展,到明年年底前,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200兆瓦。

对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洛阳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装机容量给予0.1元/W奖励,连续奖励3年。

四、安徽省合肥市《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主要内容:在肥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当地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按年发电量给予0.25元/kWh 补贴;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年发电量给予0.02元/kWh补贴;连续补贴15年。

家庭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等,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2元/W补贴,不享受市级光伏kWh电补贴政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新能源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5月6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0]4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沪发改产[2020]16号),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个人消费者。

具体包括:(一)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有关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额度,以此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以下个人消费者:(1)本市户籍居民;(2)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上述个人消费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信用状况良好;(2)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购买新能源汽车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二)使用本市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个人消费者。

2018光伏发电补贴的政策和标准

2018光伏发电补贴的政策和标准

2018光伏发电补贴的政策和标准光伏发电是利用太阳能产生电力,所以国家补贴光伏发电是战略性的,那补贴的政策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8光伏发电补贴的政策和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8光伏发电补贴的政策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为推动能源供给革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及时反映不同类型新能源发电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情况,合理引导新能源向负荷集中地区投资,按期实现平价上网,缓解补贴资金缺口,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分资源区降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

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之后,一类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电站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比2016年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15元、0.13元、0.13元。

同时明确,今后光伏标杆电价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2018年1月1日之后,一类至四类资源区新核准建设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49元、0.57元,比2016-2017年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分、5分、5分、3分。

为继续鼓励分布式光伏和海上风电发展,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

同时,为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通知鼓励各地继续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各类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

我国光伏行业技术进步较快,光伏组件制造、光电转换效率均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能够保障光伏发电项目获得合理收益,继续保持新能源项目投资吸引力,促进光伏全产业链健康发展。

同时,保持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不降低、少降低东部地区光伏发电价格,有利于合理引导光伏产业优化布局,鼓励东部地区就近发展新能源,减少煤炭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大气质量改善。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为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投资者对经济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紧缩与放松策略,实行《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上海市政府审批,现发布。

一、专项资金来源上海市管理的多种投资资金下面的专项资金,除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特殊资金外,主要来自上海市政府和企业自投资来源。

二、专项资金用途1.支持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开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产业结构,完善产业聚集区,拓展产业市场应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多元发展。

2.建设和改造设施,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储存用水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3.支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包括新兴经济、新技术产业、国家精准扶贫产业等。

4.支持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规划布局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5.支持加强投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促进投资科技类、新兴产业类等项目的发展。

6.支持重点地区规划统一发展,包括免税、补贴、减税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1.上海市政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改进。

2.上海市就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3.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查,公开透明,确保专项资金不会被滥用。

4.上海市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管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海市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实施《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落实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的投资目的,为上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技术创新与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投入,采取有效审慎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调节、投资结构优化、金融政策实施和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全面优化上海市产业发展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沪府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支持范围(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

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各县区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doc

上海各县区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doc

2019年上海各县区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上海各县区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对使用光伏发电者给予一定的补贴。

那么2018年上海各县区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上海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哪里需要电,哪里就能挣钱,交大光伏自有大型工厂,强大售后支持,免费培训,交大光伏发电设备,政策支持,上门服务,小本投资,多种盈利模式!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风电1、陆上风电项目2、海上风电项目(二)光伏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已享受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程及示范项目第五条(支持方式)(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

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国内风电政策一览(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

国内风电政策一览(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

国内风电政策一览(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2013 年2 月16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3 年风电并网和消纳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要高度重视风电的消纳和利用,把提高风电利用率作为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分析风电限电的原因,尽快消除弃风限电。

通知中还对全国风电开发较多的省区做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2013 年2 月26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其中风力发电项目涉及18918MW。

2013 年3 月11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

列入第三批风电核准计划的项目共491 个,总装机容量27970MW。

此外,安排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消纳示范项目4 个,总装机容量750MW。

2013 年3 月29 日,财政部《关于预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按照第一至第四批目录,预拨付风力发电补助资金93.14 亿元(含风力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等)。

2013 年3 月15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北方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消纳风电能力,减少化石能源低效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北方地区冬季大气环境质量,将在北方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应用风电清洁供暖技术。

2013 年在吉林和内蒙共建成了4 个清洁电力供暖示范项目,有效探索了供热、储热技术,及相关调度运行实践。

2013 年4 月,国家能源局对白城申报的《吉林省白城市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规划》予以正式批复。

同意白城市开展风电本地消纳试点工作。

白城市成为全国唯一的风电本地消纳综合示范区。

2013 年5 月8 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服务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决定建立国家能源局服务企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牵头成立服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并负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2013 年5 月15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布。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六、 社会效益与环境评估 ( 一 )社 会效益
页岩气开发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 带动经济发展、 优化能源结构和保障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掌握页岩气勘 探开发主体技术 , 可将其应用到其他非常规油气领域 , 推动油气行业整体理论创新 、 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作为一项
重大的清洁能源基础产业 , 页岩气开发将有效带动交通、 钢铁、 材料、 装备 、 水泥、 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 增加社会就 业, 吸引国内外投资 , 增加国家税收, 促进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 二) 环境评估 页岩气作为清洁能源, 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煤炭和石油资源,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改善生态环境。同时, 页岩气开发也会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 如页岩气井场建设会对地表植被产生破坏 , 开发和集输过程中可能产生 甲 烷 逸散或异常泄露, 页岩气增产改, 钻井液和压裂液返排后处
附件 : 《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 2 0 1 6 版) ( 略)
上海 市发 展和 改革 委员会 上 海市财 政 局
2 0 1 6年 1 1月 2日
理不 当, 可能会造成污染 。
采取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 环境保护法} ( 2 0 1 4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 , 制修订页岩气开发相关环境标 准; 大范围推广水平井工厂化作业 , 减少井场数量, 降低占地面积 ; 对废弃井场进行植被恢复 ; 生产过程中严格回收 甲烷气体, 不具备 回收利用条件的须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增产改造过程中将返排的压裂液回收再利用 , 或进行无害 化处理, 降低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排放。
加快现有优质区块的勘探开发进度。 积极培育页岩气技术服务和装备研发制造等市场主体。 建立页岩气技术交流合
作机制, 完善页岩气市场监管和环境监管机制。 (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落实好页岩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政策, 研究建立与页岩气滚动勘探开发相适应的矿权管理制度、 制定支持页岩 气就地利用政策、 简化页岩气对外合作项 目 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等 , 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土地征 用、 城乡规划、 环评安评、 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页岩气企业积极支持, 为页岩气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五 ) 建立滚动调整机制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 根据国内天然气需求 、 页岩气技术发展水平、 成本效益和具体勘探开发总体工作进度 , 施行 滚动调整机制, 及时合理调整页岩气规划 目 标和任务部署, 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保障页岩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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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2013年之前投产项目和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

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

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

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专项资金支持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享受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

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按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结果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5月、11月底前对年度新增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抄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列入目录的项目从下一个季度开始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地区奖励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抽查和后评价(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制定),对未通过检查评价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

(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图
2016年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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