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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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问答(建市〔2006〕248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问答(建市〔2006〕248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的几点建议

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的几点建议

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的几点建议摘要:本文就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建议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reas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ssues were analyzed, and made ​​a few comments, for your reference.Key words: construction; security; it is recommended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探索,不断改进,采取有效的对策,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才能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1 安全生产把关不严1.1 施工现场设施不齐全或滞后,安全条件恶劣。

1.2 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

1.3 施工安全设施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1.4 施工安全检查或巡查不严格或流于形式。

1.5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

1.6 施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没逐级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具体,不明确,不履行书面签字记录。

1.7 安全危险源没建立档案,无控制、处理方法。

1.8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2 建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主要原因有:2.1安全生产费用根本没有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成本中。

2.2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

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费用的管理办法没有得到执行,无法保证安全条件。

3 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购供应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意见书(3篇)

工程施工安全意见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工程参建单位: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及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意见: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进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使施工人员了解工程安全风险,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二、严格风险分级管控1. 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明确各级风险的管控责任人。

2.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

3. 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2. 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 加强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暑、防冻等措施,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和应急响应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情况下物资供应。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3.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强化安全责任追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2.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全文导入,适用项目相关部门)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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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文化。安全文化也是施工企业的一种行为文化,包括全体 成员要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能够 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每个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等。行为文化是施 工企业全体成员的安全意识在实际行动中的体现,它促进施工企业成员 积极地参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把理想、信念、认识转化为实际 的行动,为实现施工企业的安全目标而努力。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文 化的主要措施
4.组建专门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直接领导, 充分发挥施工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挂帅,并 由党、政、工、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该领导班子负责施工企业安全文 化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施工企业的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明确 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并要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检 查、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把安全文化建设与政治思想工作紧密地结合 起来,在施工企业全体成员中开展理想与道德的教育,提高全体成员的 思想境界。同时,把安全文化融入施工企业党团、工会、QC 小组等的各 类活动中去,使安全文化产生更广泛的效应,以深入人心。
4.立体交叉作业及电气、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多。 5.多为露天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如高低温作业,雨、雪、 风中作业等。 6.手工作业多,劳动强度大。 7.人员流动性大、作业技能参差不齐。 8.分包作业多,总、分包之间以及各分包队伍之间的企业安全文 化背景不同,容易形成文化冲突。 三、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主要内容 1.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着眼于造就人的品格与提高人的素质,通过各种形式的思 想教育、道德建设、榜样示范等,在拖工企业成员的灵魂深处产生一种
1.生产岗位不固定、流动作业多,作业环境不断变化,作业人员 随时面临着新的隐患的威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凸显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项目单位、第三方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和
相关企业职工的监督和管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2.加强安全生产监理技术和管理制度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加强各类安全技术指标的制定和完善,组织高素质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灵活而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理;
3.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查中的绩效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报表体系,不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检验;需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督,实
施投入和管理技术性的安全监督;
4.加强安全生产监理的现场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理现场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5.落实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保险赔偿水平,使企业
实现更大的安全红利;
6.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个人责任意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引导员工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7.重视安全生产民主监督和职业健康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民主监
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技术检
验程序,分散化地建立安全绩效评价体系;
8.采取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合预防和整治,合理规范
decision-making 和政策贯彻,提高安全生产法律合规能力;
9.科学评价管理安全风险等级重要性、制定安全技术检验、安全监督
计划、安全投资等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标准,以及给予权力和责任分
离的相应职能部门,以防范安全风险。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 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 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针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我们提供以下意见:
1.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网、防护栏杆等,以减少施工人员的伤亡事故发生。

3. 按照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材料的质量合格,杜绝施工中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4.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让他们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5.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管理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可控。

6.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持续改善。

7. 积极采用现代安全技术和设备,如安全监控系统、无人机巡检等,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

8. 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外来协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他们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给施工过程带来安全隐患。

9.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记录和统计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以改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10. 加大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施工安全的重视和关注度。

以上是针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意见,希望能对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所帮助。

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在深基坑开挖、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必须在现场带班监护,并实时记录签字确认。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当今社会,尤其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困扰建设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此,国家及行业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共同努力,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督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无可否认,它不仅有助于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更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同样,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严格执行对于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为此,在建设领域,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强法规的出台,建立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对不合格单位实施积极的惩戒措施。

其次,各级政府和单位也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专职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频率和要点,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应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等级评定制度,以及建立安全保险机制,给予安全生产单位财经上和法律上的激励。

四、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措施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工程施工施工工艺的水平,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确保安全生产。

这些措施如:配备和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及施工方法;健全AGV(自动货运系统)、自动检测设备,减少或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备,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实施安全管理全息化,打牢安全生产的安全根基。

五、结语总之,安全生产是关乎体现施工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政府和单位应把安全生产的责任置于首位,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意义1、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当前,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大批重大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长抓不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省的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3、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等,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及工作措施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及工作措施

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及工作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和做好源头管理及过程管控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材料的紧急通知》(XX府办发电〔2013) 69号)文件精神,我县经过认真调研、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大安监”的管理格局还未形成按照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这就要求企业的主体责任、行业的监管责任以及安监的监察职责和群众的监督必须四位一体,有机统一。

我县在行业管理方面,目前安全监管机构还未全部建立健全,例如住建系统、工业园区还没有安全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安全监管机构的也是编制较少,人员不足, 例如县交警大队按照全县机动车拥有量和道路里程标准应配38人,目前只有12人,运管所应配30人,目前只有8 人,乡镇安监站还有7个乡镇没有工作人员,配备有人员的乡镇也只有1-2人,农村消防目前还没有专职人员;工作经费也还不能与机构、编制完全配套,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装备条件落后1.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面广、量大,县级财政欠账多。

我县2013年农村电改任务24932栋,需要配套资金1994. 56万元,县级财政十分困难。

防火成效明显、实用的农村消防隔离带、防火墙、消防池的建设也十分迫切,但建设经费有限。

2.县、乡、村级道路路况差,农村客运班线开通率低,群众出行困难。

农村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特别是临水临崖路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全,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3.城市公交车尚未开通,学生摩托车代步上学现象比较突出,安全隐患比较大。

4.客运车辆的GPS监控系统功能简单,缺少语音提示和车辆串线行驶自动报警功能,不能实现对客运车辆的实时动态严格监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宁建[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1]26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18号)文件要求,结合今年工作部署,现就我区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办通知》精神为核心,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年为契机,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三项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重点落实好三项新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建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建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建议
1. 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存在。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5. 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6. 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7.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执法。

9. 注重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对周围的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10. 鼓励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分享,促进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提升。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意义1、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当前,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大批重大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抓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长抓不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省的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3、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等,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工程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

工程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

工程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工程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乎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做好工程安全生产,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意见:1.加强工程安全意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工程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强化工程安全文化建设,使每个人都能时刻关注安全问题。

2.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流程。

建议增加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严格施工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和工程,如高层建筑、大型桥梁等,应加强安全监控和监督,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此外,要坚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材料,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5.健全安全监管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安全的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同时,要建立工程事故统计和事故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6.提高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只有通过严厉的惩处,才能起到威慑作用,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7.加强合作交流:建议加强与相关单位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学习和吸取其他行业和地区的好经验和做法。

通过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提升。

综上所述,工程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提高安全意识等措施,才能确保工程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意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意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意见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怎么填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释义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一、《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这些条件的施工企业,还要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作出认定,是为了提高从业水平。

因此,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国家明确规定了资质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取得国家的许可后,才能承揽建设工程。

二、预防事故发生: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还有的施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技术装备落后,致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因此,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查时,强调其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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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
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把好安全生产第一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建局的工作内容:
要强化对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严格要求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和实施监理;强化资质、资格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在施工和监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约行为,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超资质、资格承揽工程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等突出问题。

二、施工企业的证照持有情况: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
检验合格证;
5、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0、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

五、施工企业的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1、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临时施工用电体系、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方案制定、设置和使用情况;
4、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
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巡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执行及回复情况;
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六、施工企业开工前,经现场检查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报县安委办备案,分管县长签字后方可开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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