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20170903
(完整word版)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内补送;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2017司考刑诉法总结
考点一、形式诉讼发与刑法的关系1、刑诉法三个独立的价值:1、刑诉所规定的结构、制度原则程序,能够体现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
2、可以阻却影响刑事试题法的实现,3、创制弥补实体法2、影响实体法的实现:1、不告不理2、刑诉中间如果出现法定情行,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不同的程序也会影响刑法实体法的实现。
考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范畴1、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实体真实)、职权主义诉讼(人权保障)、混合诉讼(职权和当事人相互吸收))2、刑诉目的学说: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之分)、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内保障人权)3、刑诉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公正第一、秩序(两层含义:通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也要有序)、兼顾效益。
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价值应用的体现。
4、实体公正:认证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的当。
第二专题:基本原则1、具有法定情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审理中应当应当宣布无罪。
审理过程中侵占罪,裁定终止审理。
庭前审查发现侵占罪,退回检院。
3、亲告: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撤诉、庭前审查死亡的终止审理。
4、法律程序原则: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
刑法罪刑法定、刑诉程序法定,英美国家是正当程序和程序法定要求一致。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6、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院认为下级二审抗诉不当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7、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
8、漏罪,监狱可以侦查。
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
9、申诉,抗诉(被害人向检院申请提出抗诉),上诉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无理由;口头或书面。
10、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附条件不起诉亦)。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
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要公正执法3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1、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价值:能够避免、减少实体的误差。
弥补并“创制”实体法2、刑事诉讼法实现国家法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与宪法的关系上。
刑诉的动态的宪法,人权保障条件的核心。
程序性条款的规定。
3、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平第一、兼顾效率)4、刑诉价值:秩序、公正、效率5、行使控诉职能——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6、行使辩护职能——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7、刑事诉讼法主体(1)专门国家机关(2)诉讼参与人8、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2)诉讼参加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9、公安机关执行权:3个月以下刑期、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10、第二审、死刑复核、死缓复核、强制医疗复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发现原判决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前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检查委员会或检查院院长决定。
12、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所有)13、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建议14、法定代理人:(1)针对无、限制行为能力人;(2)有独立上诉权、申请回避权;(3)可以违反当事人意愿15、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1)公诉案件(2)没收违法所得(3)在押或限制人身自由16、诉讼代理人范围:(1)律师(2)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3)监护人(4)亲友17、检察院直接管辖:贪污、渎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省级检察院决定)18、法院直接管辖:(1)亲告罪: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侮辱、诽谤、侵占(2)可公诉可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故意伤害、遗弃罪、重婚、非法侵入住宅、知识产权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通讯自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可以有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
2017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第266条至第276条总计用1l条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在体例上创设特别程序编,也是首次在法律上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
就具体内容而言,刑事诉讼法首先明确了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针埘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要求加强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并给予其足够的人文关怀;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羁押、执行的原则,不公开审理等内容都作了相应的安排;更为特色的是,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这些规定在区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作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排,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框架,为指导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
2017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机关含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
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辅助案件处理
非 诉 讼 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 参与人 表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申 请 回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避权
被 害 人 立案阶段:有控告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予
特 有 权 立案不服的,有以要求告知不立案原因,可以进行复议
对 审 判 的 1、对审判过程中,庭后,以检院名义,提出书面,
点式
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
式)
实 体 真 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
实主义 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 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
主义(肯定式) 罪 , 就 应 当 毫 无 遗 漏 地 加 以 发 现 , 认 定 并 处
罚。以发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 将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
主义(否定式) 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 当 程 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序主义
刑诉讼价 值 刑事诉讼 职权 刑事诉讼 构造 重点
刑事诉讼 主体
秩序价值
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利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权请求检
承 担 控 院行使立案监督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公诉转自
诉 职 能 诉)。 的 诉 讼 起诉阶段:对检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向检院申诉,可也向
参与人 法院直接自诉(公诉转自诉) 在审判阶段:对判决(不能针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检
院提起抗诉。 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除附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
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2017年刑诉必背考点(面超详细)
2017年刑诉法必背考点(史上最全)第二章基本原则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宣告无罪)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宣告无罪)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管辖2.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省检)➤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3. 亲告、轻微、公转自➤法院自诉案件:亲告罪、故家信、婚弃劣,知三年,公转自。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 侮诽暴虐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公安检察院交叉: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概念第一节刑诉法的概念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
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
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
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
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
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
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
刑事诉讼法 教学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洪道德第一章概述 (4)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4)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5)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6)第二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6)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8)第四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9)第五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9)第七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第十节刑事司法协助 (12)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2)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3)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13)第四章管辖 (15)第一节立案管辖 (15)第二节审判管辖 (18)第五章回避 (20)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20)第二节回避的理由 (21)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22)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23)第一节辩护人 (23)第二节辩护的种类 (28)第二节刑事代理 (30)第七章刑事证据 (31)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31)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31)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35)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37)第八章强制措施 (38)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38)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9)第三节拘留 (43)第四节逮捕 (44)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45)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46)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46)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48)第十章期间、送达 (51)第一节期间 (52)第二节送达 (54)第十一章立案 (54)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54)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55)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56)第十二章侦查 (57)第一节概述 (58)第二节侦查行为 (58)第三节侦查终结 (62)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63)第五节补充侦查 (63)第十三章起诉 (64)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65)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65)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70)第十四章审判概述 (70)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71)第二节审级制度 (71)第三节审判组织 (72)第四节公开审判 (73)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74)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74)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74)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81)第四节简易程序 (82)第五节判决、裁定或决定 (82)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94)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94)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95)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97)第四节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07)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107)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107)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07)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109)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09)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09)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12)第十九章执行 (113)第一节执行概述 (113)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14)第三节变更的执行程序 (114)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115)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15)[名师提示]在讲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之前,我想先谈点个人想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一)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一)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3、刑诉基本理念:A.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B.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C.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 3、4 条)(1)侦查权:6 个机关: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2)检察权:检察院(3)审判权:法院(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检察院——公诉案件:批捕;自诉案件:决捕法院——决捕——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 应为被告人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刑诉法第 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7司考刑诉课堂笔记(一)
2017年司考刑诉课堂笔记(一)冰华整理1、检(察)院量刑建议,当事人量刑意见。
2、辩护人阅卷无需法检同意。
3、法定回避理由不能当庭驳回。
4、律师应当及时告知检院: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5、证人应当出庭情形: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6、全程录像情形:无期,死刑,职务犯。
7、公安辨认七十五,检院辨认五十七。
公安:嫌犯7人,嫌照10张,物品5件(不少于)检院:嫌犯被害5-10,照片5-10,物品照片5张(不少于)8、自愿供述属自首,人道超期可取保9、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10、可以先行拘留:认预发捕,企毁名流。
在场指认,预备实行犯罪即时发觉,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毁伪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流结多11、检院批捕应询问: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
12、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13、审批原则: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14、公检法司安,不得担任陪审员。
(不完全归纳)15、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必须陪审员参加:申请公共群体,关注社会影响。
当事人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大16、死抗分新难,院长决定议案件,审委决定得照办。
死刑、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重大分歧,新类型,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
审委会决定,应当执行。
17、简易程序: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
18、不适用简易程序: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不认罪,辩无罪不构罪。
19、二审应开庭案件:死抗异议同案犯死刑,抗诉案件,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作量刑,共同犯罪,死立执未上诉同案犯上诉。
20、和解协议履行:公安及时到,法院即时判,检院即时加分期。
21、附条件不起诉: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22、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23、少年法庭:犯罪时未满18岁,立案时未满20岁。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法考,提到这个词,估计每个考生都会咬牙切齿,心情复杂——既有对未来职业的期许,也有对考试的紧张。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这块,简直让人觉得头大。
你要是觉得它很枯燥,那就真的是错了!其实啊,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一套“看得见的规则”,告诉我们:咱们生活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怎么能在法庭上走得通,怎么才算公平公正。
别看它名字严肃,内容背后可是有很多戏剧性的小细节的。
你要是真学好了,说不定还能成为“民间解说员”,给朋友们讲案子的时候,指哪儿打哪儿,懂得不只是案例,更懂得其中的道理。
说到重点,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其实就是那些看起来不太显眼,但一旦碰到就会让你很懵的地方。
比如,所谓的“管辖权”。
这个就很有意思。
你看,大家听到“管辖”,脑袋里第一反应是不是就是法院?是的!但你要知道,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
小事小判,大事大判,地界分得清清楚楚的。
有人可能会想,咋这么复杂?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明白了它的规则,咱们就是照着办。
再来就是“侦查阶段”这一块。
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警察抓人”,这只是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要搞清楚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
这里面有个“举证”的问题,举证的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要是被告人啥都不说,检察院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像侦查人员有时候就会站在“没证据也能抓你”的心态上,结果搞得自己乱七八糟,结果最后又让当事人“清白无辜”。
这其中的博弈,实在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再往下说到“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
审判阶段,法院得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但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完美。
比如证人证言,这就像小孩讲故事,总是能带着点儿“想象”。
而证人的证言往往成了关键证据之一,所以大家不禁要想:一个证言是不是能完全反映真相呢?别忘了,司法上可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白了,就是如果证据不够强,那就不能随便判人有罪。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就要把一个人给判错了。
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提示注意:上述危险共同体必须是合法的危险共同体,非法的危险共同体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抢劫集团的成员之间不具有相互救助对方生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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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联系:a工具价值,4保障,1组织保障【专门机关】、2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3效率保障【繁简有别】、4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b独立价值,1程序体现法治人权,2衡量社会公正,3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4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与宪法,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
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结果):1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3罪行相适应,4及时纠正错误案件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2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3独立行使职权,4程序公开,5按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1诉讼期限、2不中断审理、3简易程序。
),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畴一、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a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b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c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消极(保障无辜者)正当程序主义(维护正当程序,将真实设定为程序外的客观实在,并通过程序活动接近它)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有序),2公正(核心地位,实体和程序公正),3效益(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独立价值(本身实现)三、刑事诉讼的职能(1审判中立、2控辩平等【向辩方倾斜】、3控审分离)四、刑事诉讼的构造,控辩审三方地位和法律关系,1弹劾式【私人追诉主导】、2纠问式【法官全包、秘密进行】、3当事人主义【主动权在当事人,适用保障人权】、4职权主义【专门机关主动】五、刑事诉讼的主体专门机关(主要),1公(国监军保海,、监狱、军队保卫、海关走私侦查),2检,3法诉讼参与人,a当事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2自诉人3附带民诉原告人4专家辅助、见证、保证,5近亲属不是;b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利害关系),1代、辩、证、鉴、翻。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特点,1法律明确规定、2贯穿全过程、3有法律约束力。
包括7个:专门机关行使、独立行使、守程序、检院监督、唯法院能判决、法定不追责、保障参与人权利。
A专门机关行使职权。
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6个:1公(普通刑事)2检34军保(军队部)5监(监狱)6海(走私)检察权(检院,立案侦查公诉、诉讼监督),审判权(法院,司法拘留权,不是刑事拘留)B严守法律程序体现及后果:1非法证据排除(非所有),2发回(二审,死缓,死刑)3回避前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
程序法定: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程序法定C独立行使职权,由法院、检院依法检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向人大报告,受人大监督。
受党领导,社会监督。
整体独立,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
上下级法院审判关系,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一次),最高院监督(司法解释或规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纠正高法文件),高院监督(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案例)D检院法律监督权1立案监督,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纠正通知书、建议提请批捕)、3审判监督(庭审后书面纠正意见、抗诉【未生效判决提二审、生效提再审】)、4执行监督(刑罚执行、变更【接受罪犯申诉控告】)E、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1法院有统一定罪权,2区分被告称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被告无义务自证有罪、由控方证明;4疑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无罪判决);5未经确定有罪前假定无罪。
F、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不得剥夺,但应承担诉讼义务【强制措施】G、法定不追责,a一般情形,轻告时赦他死(显著轻微,其他(14-16岁,精神病);处理,公诉不立案、自诉不受理,b程序倒流和不起诉,无犯罪事实【不起诉、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有犯罪事实但人不对【重新侦查】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专门机关一、公安,性质(侦查);组织体系(上级可撤销或变更下级决定,指令下级纠正)二、检院,性质(法律监督),组织体系(省检市检县检,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三、法院,性质(审判)第二节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共有权利(本民族语言文字,控告权)。
当事人共有(控告,本族语言文字,回避,委托,排除证据,非法侦查申诉控告,参加调查辩论,申请专门知识人,量刑意见,和解,上诉申诉)a公诉被害人,无上诉,可请求检院抗诉;b自诉人,和解、撤诉、上诉。
调解(公转自不可)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防御性(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法庭调查、最后述、反诉【公转自除外】)。
2救济性(复议、控告、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诉、上诉)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提附带民事、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反诉】)第三节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代,无人限人,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没有祖父母儿女表兄妹】,权利【同被代理人,回避、独立上诉,可违背意志,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最后述}】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人,监护人、亲友】委托方,公诉(被害人、法代、近亲),自诉(自诉人、法代),附带民事(原被告、法代),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近亲、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被告),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证人,自然人都有义务(单位不可),优先性(冲突时优先)、不可替代性(亲自参加)。
不回避。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吃住行补助)鉴定人,聘请或指派,专门问题,回避,翻译人员,聘请或指派,回避。
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二、立案管辖检院直接受理4种,贪贿渎职/人//其他职权须省检,1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密、阻碍被解救妇女儿童罪)、2职权害人身,3权(拘禁、搜查、逼供、暴力取证、虐待、报复、破坏选举)、4利用职权的其他重大,省检决定法院直接受理(3种自诉),1纯自诉(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2公兼自(有证据的轻微,轻伤故意【重伤公诉】、非法侵入、侵犯通信、重婚、遗弃、产销伪劣、知产、害人财3年以下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向公安报案或移送立案】),3公转自(有证据侵犯人、财,且提出公检不追究的)公安直接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涉税,伪证,拒不执行判决交叉管辖,公检交叉分别管,1公诉含自诉(亲告的直接提,其他类型随公诉),2自诉含公诉(公诉另案移送公安或检院),3漏罪(建议检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并案管辖,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实施他罪,多人多罪有关联利于查明的。
三、级别管辖(只针对一审)中院,国恐无死没【、恐怖,无期,死刑,没收】,基层不能无期以上。
管辖流转,上可审下(不能下放【检院认为无期死刑提中院的,非无死也不能转基层】),移送管辖,无期死刑基层移,重大复杂新类型指导案件可以移,移送通知检院,案件下放层报二审法院。
移送就高不就低(一人数罪、共犯的)。
四、地区管辖一般原则,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1犯罪地(行为【预备开始途径结束地】、结果【侵害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2被告居住地,3单位主要营业地、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上级),不便行使职权的(请求移送上一级),移送(公诉退回检,书面当事人;自诉直接移送,书面当事人)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国际公约(被抓获地),2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3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船舶【最先停口岸】、航空器【初降落地】、国际列车【协定、初停车站、目的地】,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主管单位、户籍地),5中国公民域外(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人的居住地),6漏罪(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新罪服刑地,脱逃犯罪服刑地)7行驶通工具(管事地,管人地,管地方地),8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第五章回避回避的适用人员,审,检,侦,书,鉴,翻,包括勘验人员。
不适用证人、律师。
回避的理由,当、辩、诉代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担任过证-鉴-辩-诉,其他影响公正,请客送礼会见,参加过案件,参与过审判。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回避的种类(自行、申请、指令),申请主体(当事人及法代、辩、诉代,近亲属不可),申请期间(任何),提出方式(书面、口头,自行回避也是书面和口头),告知程序(告知回避权,及审判员、书记员),决定主体(院长、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审委会、检委会决定领导【当兵的由当官的,当官的由集体】)申请效果,非法定情况的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复议【向原决定主体,诉讼不停止,回避检察员证据效力待定】,被决定回避人员无权复议第六章辩护和代理(理论)辩护人诉讼地位,独立的(依法实施辩护,独立于犯罪人、公检法),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被告,不利的),不维护非法权益,(理论)有效辩护原则(无例外的基本权利),辩护权体现和保障,实质而非形式、整个诉讼充分、保障自行辩护权、法律援助辩护人围1律、人团或单位推人、监护、亲友。
2绝对禁止(在刑期【刑罚缓刑假释】、无自由【拘留、强制措施】、无限人),3相对禁止(现职【公检法安监;人大、司法行政可以】、陪审、利害、外国人,但被告监护、近亲例外),4其他禁止(法检离任2年律师身份【公民身份可以】、原任职法检,公职近亲除外,检察员配偶子女不除外),5辩护不得为2名同案犯三、辩护人权利义务权利:1独辩,2阅卷(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要】,时间【自审查起诉日】,侦查阶段只能了解案情罪名,围(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查抄复,国家秘密经检法同意,庭审录音录像)3会见通信(非律师须许可),a三证(执业、所证、委或援助函),b,48小时见到。
c国恐贿须侦查机关许可,碍侦查或泄露国密不可【消失后可以】,重大贿(至少见一次,50万以上),4核对证据,移送起诉日起(之前有碍侦查),条件(不被监听,可带助理、翻译,不得设置会见限制,不得以未预约拒绝),5通信权,与律师,可检查,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害、公安、他人、串供毁证除外】6调查取证,亲自取证(辩护律师,非律师只能求法院,向控方的双同意【检院同意,被害人同意】,向辩方【证人同意】,无罪或罪轻证据调取应书面提出)7提出意见权,a应听取【起诉、二审不开庭】,b提出要求应听取【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死刑复核】,8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庭审中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拒绝辩护时可与被告交流,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新证据准备),无罪辩护可发表量刑意见9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本人、法代、近亲、辩)10救济权,受公检法阻碍(同级或上一级检院,申诉、控告,庭审异议原则上休庭(驳回可当庭复议)11律师知情权(移送、退回、延期、公诉、不开庭、判决等,决定逮捕)12拒绝辩护(对活动或隐瞒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