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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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2000年至2050年之间,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过程(略讲)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但由于十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没有及时作出修改,也没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层面的缺陷与不足,指导性条款太多,其可操作性低,立法不够完善具体,内容不全,立法明显滞后的问题日逐突出,所以要求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8年民政部件开始起草修正案,2010年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全国人大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研,2011年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并有望审议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二、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
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有关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具本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老年人维权和处理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数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当执法者不按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据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也可依法判决;对执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但是,遗憾的是这方面的规定
不够明确,过于笼统,不便操作。在当今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对模棱两可、可有可无的法律应当进行修改。
2、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也就是宣传单效果不太明显。
3、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4、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三、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共六大项)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即“老有所养”。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