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门店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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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委托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甲方基于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发展及管理需要,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将门店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的门店及店内财产交由乙方承包经营。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门店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承包费用,同时乙方通过甲方购销家具。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乙方必须在门店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门店营业执照为准),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门店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制作、签署清单表。
二、承包的期限和费用
第六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第项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 一次缴清,即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清承包费共计
元。
2. 按年缴纳,即于每年年月日之前缴清一年承包费
元。
第八条门店租金为每年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第项向甲方缴纳门店租金:
1.一次缴清,即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清租金共计
元。
2.按年缴纳,即于每年月日之前缴清一年租金元。
3.按月缴纳,即于每月日之前缴清当月租金元。
第九条门店销售资金由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收取,由甲方与商场进行门店销售资金返款结算,并且按照如下比例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1.销售资金小于或者等于元时,甲方扣除 %的管理费。
2.超出元的部分,甲方扣除%的管理费。
第十条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无违约行为,协议期满后,在乙方结清承包费、门店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税费等各项费用,甲方门店验收合格(房屋及门店财产无损坏)后如数返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内,若门店租金每年增幅不高于上一年度租金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门店租金提出异议,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乙方应该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门店租金、管理费以及保证金。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直接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但乙方有损害甲方品牌的行为除外。
第十五条甲方需依约向乙方交付门店,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甲方按照比例扣除管理费后,应该及时将门店销售资金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甲方应该保证在门店承包期间对乙方的正常供货和真实报价。
第十八条甲方与乙方及其聘任的人员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也不承担乙方人员的任何工资及社保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享有门店的经营管理权,自负盈亏。
第二十条乙方负责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水电、物业和所有使用设施、设备的年检和保养等与经验相关的费用,并对经营中的安全、消防、卫生、税务等事项全权负责。
第二十一条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合法经营,按期如数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得将门店交由他人经营,也不得将门店转包给第三方,但是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经营同类行业,门店所销售的产品应该从甲方进行购买,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门店销售资金由商场收取,乙方不得私下收取销售资金。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在新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依旧有效。
第二十六条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店面,逾期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甲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门店租金等费用,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违法违规经营,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或者将门店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乙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条甲方未依约交付门店的,每天按照元的标准向乙方赔偿损失,逾期
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元。
第三十一条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门店租金、保证金等费用的,逾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二条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三十三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门店的处罚或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且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七、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进行仲裁。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八、其他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交的通信地址、身份证及其它登记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在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以本合同提交的通讯信息为准,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