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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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30日云政发[1986]155号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占地。(抱歉,占了二天的地,不好意思。)这个问题表面看是税务上的问题,但又不能简单的拿税法来套。税务部门之所以那认定你该交这交那税,我想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他们没错。但关键是抵债资产有它的特殊性,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税法,因为套的有时牵强附会。有时我也“想不通”,下面我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首先,还得先从抵债资产的概念、取得说起。抵债资产的形成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偿还在,银行通过合法手续以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形成的待处理资产。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才能视为贷款的收回,贷款借据也不能结清。银行对抵债资产不能私自留用,如确有需要,也要严格履行固资购建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1、抵债资产是银行没有办法的办法才取得的(哪家银行都乐意将货币直接收回),是不良贷款的一个转换形式。(抵债资产的自身的风险权重也很高)2、抵债资产名义上说“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更确切的说是“有名无实”的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因为不能私自留用,没有变现还不能视做贷款的收回。3、既然以物抵债,实物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是纯货币资产,必然要交易变现。
二、其次,我税务部门无非对那些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土地、、财产等提出纳税的要求。正如你所说的那些税。例如:房产在银行保管时要交房产税、土地税,出售时按照交易金额交营业税、附加税等。这时税务机关,就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结论,相信税法有关条款你也看了。确实,不好找出反驳的理由。心里想不通的理由:其实也是实际情况(我赞同)。例如:原先有100万的贷款,只按贷款利息交
营业税就行了,现在变成了100万房产,多交了几倍的税款,确实税重了。并且,本来银行的抵债资产就是风险高的资产,有时抵债资产变现后连贷款的本金都不够,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处理抵债资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