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14.04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追溯管理内容1. 原材料追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记录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2. 生产过程追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数量、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等信息。
3. 运输追溯: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记录运输日期、起止地点、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等信息。
4. 销售追溯: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日期、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地点等信息。
四、追溯信息管理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追溯信息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2.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监管。
3. 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存储、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追溯信息的公开与查询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公开追溯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2. 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运输、销售等信息。
3.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六、追溯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追溯制度的实施。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3. 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追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和督促企业改进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等。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全程记录、全程追踪、全程可控的原则,确保食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落实追溯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追溯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目标、追溯内容、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流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条码、二维码、RFID 等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信息纳入追溯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追溯责任的落实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明确追溯责任人,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追溯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追溯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追溯信息管理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追溯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第四章追溯信息的应用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内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消费者查询,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政府部门监管,提高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效率。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确定食品的类别及安全状态,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食品所需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追溯管理,包括索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情况;生产全程记录及卫生情况;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
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的规定处理。
三、职责1. 供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
2. 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等,同时配合销售科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3. 生产科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4. 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5. 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6. 供销科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做好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四、管理制度1. 供应商评价与管理制度:(1)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可以采取现场审核、样品测试等方式。
(3)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要求。
(4)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供应商采取整改、暂停或终止合作等措施。
2. 进货查验制度:(1)对进货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文件。
(2)对进货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对查验不合格的产品采取退货、隔离、销毁等措施。
3. 生产记录制度:(1)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原料批号、生产日期、操作人员等。
(2)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情况,包括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
(3)记录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检验结果、异常处理等。
4. 产品标识与追溯制度:(1)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来源的透明性,保障消费者健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环节的企业。
三、基本原则1. 可追溯性原则:确保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被追踪和记录。
2. 完整性原则:记录的信息应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信息等。
3. 透明性原则:所有记录的信息应对相关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公开透明。
四、组织机构企业应成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五、职责分工1. 采购部门:负责记录原材料的来源信息。
2. 生产部门:负责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3. 仓储部门:负责记录食品的储存条件和流转信息。
4. 销售部门:负责记录食品的销售去向。
六、记录与文档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记录系统,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录入和更新。
2. 所有记录应至少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并在必要时能够迅速调取。
七、追溯流程1. 原材料入库:记录原材料的供应商信息、批次号、生产日期等。
2. 生产加工:记录产品的生产批次、加工日期、关键控制点等。
3. 产品检验:记录产品的检验结果和合格证明。
4. 产品出库:记录产品的出库日期、目的地和接收方信息。
5. 销售追踪:记录产品的销售点和消费者反馈信息。
八、培训与宣传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企业内部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接受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小组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追溯公司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三条本公司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提高公司品牌信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组织,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公司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策略和具体措施;(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三)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四)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执行情况;(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的职责:(一)采购部门:负责供应商的筛选、评估和管理,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二)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记录生产关键信息;(三)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仓储物流部门:负责产品的存储、运输和配送,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五)销售部门:负责收集和记录销售信息,配合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六)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流程第七条采购环节:(一)采购部门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二)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产品质量稳定;(三)采购原料时,应记录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次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八条生产环节:(一)生产部门应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二)记录生产关键信息,包括原料批号、生产日期、生产数量、操作人员等;(三)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责任人员,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经营规模,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效能。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共享给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与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使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使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用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情况。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检查。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制度范文)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制度范文)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食品追溯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以食品安全为核心,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通过全程记录和溯源追踪,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与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追溯制度,推行全程追溯,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二章追溯制度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和追溯档案,全程追溯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上市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食品生产记录应包括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包装、出厂日期等信息,需保存至少三年。
第八条食品追溯档案应包括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物流信息、消费者投诉等相关信息,需保存至少五年。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门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追溯技能和意识。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与相关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追溯技术支撑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追溯系统,确保追溯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追溯系统应能够实时记录和追踪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包装出厂等环节。
第十三条追溯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和召回信息,并与监管部门的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追溯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查询、分析、打印等功能,并能够提供自动生成报表和统计分析结果。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抽查追溯记录和档案,对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全部食品及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的追溯,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信誉度等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批次、生产工艺、操作人员、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区域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流程、责任人员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保存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化手段记录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保存至少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运行与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审查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定期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追溯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考核制度,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三)对食品包装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四)对食品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到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追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的全过程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涉及食品供应链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追溯内容追溯内容包括食品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过程、产品批次、销售渠道等。
第五条追溯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 食品原料供应商、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等涉及食品供应链的各方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追溯体系构建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2. 企业应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包括生产日期、批次、工艺等,确保生产环节可追溯。
3. 企业应标注产品批次、生产日期等标识,确保产品包装可追溯。
4. 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客户信息、销售区域等,确保销售环节可追溯。
5.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协作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主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与上下游企业共享追溯信息。
2. 企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上下游企业开展调查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追溯的有效性。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追溯培训,提高员工追溯意识。
2. 企业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
第九条监管与考核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定期对企业追溯体系进行审查。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涉及食品安全追溯的各方提供虚假信息、拒绝配合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更新和维护。
四、追溯信息记录1. 记录食品原料的来源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
2. 记录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生产日期、批次号、加工工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
3. 记录食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确保食品在适宜的环境中储存和运输。
4. 记录食品的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地点、购买者信息等。
五、信息管理系统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追溯信息的查询与公开1. 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使其能够通过产品标识或批次号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
2. 定期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培训与宣传1. 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九、责任追究1. 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因追溯信息不准确或缺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存储、查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控、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检测结果、销售渠道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存储和归档,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和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进行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生产全过程追溯要求,实现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涉及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相关部门
3内容
3.1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由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生产加工过程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以及原料采购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为关键环节,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为切入点关联构建起来的一个体系。
3.2.建立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记录,相关记录应齐全、完整,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从原料可以追溯到生产的产品,产品的销售去向等;从产品可以追溯到使用原料)。
3.3如实记录相关事项并妥善保存至相应期限。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安全追溯
涉及的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用纸质记录或采用电子信息记录方式。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4应定期开展食品追溯的演练,以检查各项信息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追溯体系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均可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全程追溯。
第三章追溯标识与资料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渠道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保留追溯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保留周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追溯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严格把控产品进货环节,拒绝采购不合格的产品,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的追溯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从轻处罚到重罚。
第五章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加强对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追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追溯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应有保密措施,确保追溯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追溯与处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查找问题的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目标。
1.2 原则(1)全程记录: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信息共享:各环节参与者应积极提供、分享食品安全信息,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
(3)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协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4)动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不断完善追溯管理制度,提高追溯效率。
二、追溯范围与环节2.1 追溯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2.2 追溯环节(1)原料采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原料批次、检验报告等。
(2)生产加工: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工艺流程、检验结果等。
(3)仓储物流:记录仓储条件、运输工具、运输路径等。
(4)销售渠道:记录销售日期、销售批次、销售区域、销售对象等。
(5)消费者:记录消费者反馈、投诉等信息。
三、追溯管理制度3.1 企业自检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自检,确保食品安全。
3.2 信息记录与传递各环节参与者应按照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传递给下一个环节。
3.3 信息共享与交换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应积极共享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提高追溯效率。
3.4 追溯体系建设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5 应急处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环节参与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追溯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4.2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3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有权知晓食品的来源、质量等信息,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追溯证明。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目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的全过程追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包括食品标识、记录、查询、报告等环节,涉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企业,以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责任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五条食品标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规格等基本信息,确保标识清晰、明确、持久。
第六条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具备查询功能,消费者、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标识码查询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
第八条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效能。
第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内容旨在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1404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1404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追溯体系建立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2. 食品追溯信息应包括:原料来源、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环节等全过程。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追溯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和管理。
四、追溯信息管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追溯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追溯信息管理制度,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传递、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追溯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追溯体系运行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追溯体系正常运行,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公开追溯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如实提供追溯信息。
六、责任追究1.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追溯体系、记录追溯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追溯体系不健全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培训与宣传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追溯知识的培训。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注:本文仅提供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省略。
)四、追溯信息共享与交流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政府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
2. 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应加强追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
中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学校食堂必须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三、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辅料时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电子一票通)和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四、小食杂店、小餐饮不具备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的,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并按月装订成册,形成进货台账;供货方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应当索取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供货方出具的销售票据,建立进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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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 规等,以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确定食品的类别及安全状 态,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生产食品所需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 索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情况;生 产全程记录及卫生切情况、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 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的规定处理。
3职责
3.1供销科门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供 方评价及购销计划;
3.2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查 验,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等,同时配合销售科产品质量安 全召回工作,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3. 3生产科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3. 4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产品的标识与追 溯;
3.5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3. 6供销科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做好不 合格
2
产品召回工作。
4定义
4.1标识:利用标签、颜色等方式让操作人员清楚了解产品的规格以及检验状态。
4.2产品标识:是识别产品特定特性或状态的标志或标记, 包括生产产品和运作过程中的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到交付客户使用的产品。
4.3产品的状态标识:在产品实现以及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为了区别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产品的测量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定)及加工状态(已加工、待加工)所作的标识。
4.4不合格产品,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
4.5召回,对不合格产品,按照召回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召回、处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5工作程序
5.1产品标识及产品的状态标识
5.1. 1 容:
产品属性(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 品名、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出库保管员等;
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
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
食品加工过程状态:原材料、外购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5.1.2标识的方式:可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等方式,并配合表格记录。
5.1.3公司可追溯的标识分为三个环节进行,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5. 2采购品的标识
5.2.1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等外购产品到公司后,釆购人员或需采购部门相关人员根据供方的送货单进行清点收货,进行初步验货;
5.2. 2验货根据各部门对产品具体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试验;验货后检验合格的入库在指定区域存放,分区域存放无法达到识别要,配合进行产品标识,标识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
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5. 2. 3仓管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入库处理。
5・3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5.3. 1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指导书》要求进行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
(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置),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
5.3.2产品生产时填写的相关表格必要时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
5. 3. 3各个工序的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置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
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
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置于不合格区。
5.3.4生产完工的产品送至测试区,测试后须返工的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的产品,重新检验。
5. 3. 5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返修。
5.3.6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各种标识资料必须随产品一起交接,确保追溯时的准确性。
5. 4成品标识
5.4.1成品的产品标识是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5.4.2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成品,应放置于有不合格标识的区域;
5.4.3包装人员在装箱以后在箱外进行标识(含顾客名、品名、规格、数量等),顾客要求的特定产品要照定单要求执行。
5. 4.4产品出厂时封装好相关资料,并将产品出厂时间填写到原始记录表中。
5・5标识的保护
5.5.1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不因产品流转中诸因素(如搬运、移置、管理不善或雨淋等)的影响而损坏或消失,保持其可追溯性。
5.5.2在产品实现和生产运作过程中,产品在未出厂前,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所用的各种标识认真保护,严禁涂抹、撒毁, 保证标识整洁、醒目、完好地保持原有状态,防止误用产品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5.5.3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标识,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的产品立即向标识的责任部门报告,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
6产品的可追溯
6.1公司产品(服务)的追溯要求可以追溯到生产历史,根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客户名称、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序质量、检验记录、入库有关记录等。
6.2当顾客要求或公司产品出现批量不合格时,销售部应当会同技术部、生产部等有关人员查阅产品各种记录进行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