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利用与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一、地下水资源的概述地下水是指储存在地下岩石或土壤孔隙中的水,它是人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水资源。
据估计,地下水约占世界储水总量的97.5%,是地球上最丰富的自然水资源之一。
国内地下水资源丰富,特别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是满足灌溉、家庭、工业用水的主要来源。
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要保证其科学、合理、安全、协调发展。
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以推动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监测的指标主要包括水位、水量、水质等。
2、地下水勘探和评价地下水的勘探和评价是指采用不同的勘探技术和方法,对地下水的储量、分布、水化学特征等进行综合研究,并对其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3、地下水资源评估和规划地下水资源评估是指根据勘探和监测结果,对地下水资源的质量和定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的地下水资源规划。
4、地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地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是指在保证水资源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充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满足人类饮水、工业、农业、生态等各种需求。
三、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遏制非法采水行为非法采水是对地下水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严重威胁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法采水行为的打击,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2、加强污染治理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废水容易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关键。
3、建立地下水保护区按照地下水资源的特征和总量,设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地下水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4、制定和推行水资源保护法规制定和推行科学的水资源保护法规,如地下水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税等,可以从法律上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管理效能。
四、结语地下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因此,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工作。
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与地下水保护
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与地下水保护1. 前言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土壤与地下水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污水处理过程中土壤与地下水保护的策略与方法。
2. 污水处理与土壤地下水的关系2.1 污水处理过程污水处理是指将生活、工业等产生的废水,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去除其中的有害物质,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或回用要求。
污水处理过程主要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固液分离、深度处理等环节。
2.2 土壤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土壤与地下水是紧密相连的生态系统。
土壤作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交换的媒介,具有过滤、吸附、转化等作用。
地下水是土壤中水分的来源,同时也是地表水的重要补给。
土壤和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对于维护水质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3 污水处理对土壤与地下水的影响污水处理过程中,若处理不当,可能对土壤与地下水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可能通过土壤-地下水系统迁移、富集,影响水质和生态环境。
因此,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与地下水。
3. 土壤与地下水保护策略3.1 预处理环节在污水处理的预处理环节,可通过格栅、沉砂等方法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沉淀物等大颗粒物质。
预处理环节的有效性对于后续处理环节和土壤与地下水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2 生物处理环节生物处理环节是污水处理的核心部分,通过生物方法降解废水中的有机物。
在生物处理环节中,应选用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的处理工艺,如好氧生物处理、厌氧生物处理等。
同时,对生物处理过程中的污泥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其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
3.3 固液分离环节固液分离环节主要是将生物处理后的废水中的悬浮物和泥饼分离,减少废水中的固体含量。
在此环节中,应选用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的固液分离方法,如膜生物反应器(MBR)等。
3.4 深度处理环节深度处理环节是对污水处理水质进行进一步提升的过程,包括过滤、消毒等。
土壤科管理制度
土壤科管理制度一、土壤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壤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而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中,土壤资源的耕作能力和生产能力对于高产高效农业生产至关重要。
因此,通过土壤科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土壤利用,保护土壤资源,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此来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2.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的改良和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科学规范的土壤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土壤污染和侵蚀,维护土壤的生态功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3.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土壤资源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资源,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完善的土壤科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土壤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保障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壤科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土壤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土壤资源的调查与监测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基础。
通过对土壤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可以全面了解土壤资源的分布、类型、质量等情况,为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土壤资源的评价与分类土壤资源的评价与分类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土壤资源进行评价与分类,可以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科学选择耕地地块,合理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土壤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土壤资源的保护与修复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合理的土壤资源保护与修复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土壤的侵蚀和污染,保护土壤的生态功能,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4.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科学管理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科学管理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壤资源利用和管理,可以保障土地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产出量,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5.土壤资源的监督与检测土壤资源的监督与检测是土壤科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
通过对土壤资源的监督与检测,可以发现土壤资源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土壤资源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第六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做好我公司在生产活动中的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工作,识别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污染物、污染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防范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自行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土壤地下水管理。
三、法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19〕124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土(2019〕255号)四、职责1.EHS部负责建立/修订本制度。
2.EHS部负责识别可能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设备和生产活动。
3.EHS部负责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清单,依据清单定期开展排查工作。
4.EHS部负责组织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5.EHS部负责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的监测工作,为环保监测提供实时、准确数据。
6. EHS专人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负责,形成台账,并及时向公司及上级部门汇报检查结果。
7.工程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检维修制度开展检维修工作,检维修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防治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 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配合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8.工程部配合EHS部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相关的检查,维护。
9.工程部负责地下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储罐,污水集水池,化粪池,污水管道等的防渗防腐状况的施工及确认并定期检测,防止防腐层破损,内盛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10.各生产车间等产污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开展生产,防治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
五、规程1.排查对象1.1散装液体存储位置1.1.11盐酸及液碱储罐区。
1.1.22厂区焚烧炉配套废液储罐区。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 保护条例
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中国地下水保护法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健康和生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条地下水是自然界中包含在岩层、土壤等地下的、处于地下水循环系统中的水。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是指地下水及其所包括的自然水体、岩石、土壤等。
第二章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的规划编制、监测、评估和管理,建立地下水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
第六条地下水利用应实行统一规划、按照实际需要、经济合理、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具有地下水开采、利用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地下水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地下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不得在地下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以及规定的地下水保护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排放和处置有害污染物。
第九条地下水保护区应当划定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或其他河湖水源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保护区。
第十条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定、设置和管理应当根据地下水污染的特点、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状况、周边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
第四章地下水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地下水监测应当依法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地下水水质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地下水利用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项目批准、施工、运行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过度开采或者污染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地下水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污染地下水或者其他破坏地下水资源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规定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规定农业生产环境是农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平衡的关键。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耕地保护1、严格控制耕地非农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如建房、建厂、挖沙取土等。
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防止耕地过度开发。
合理规划耕地的使用,避免过度开垦和过度种植,保护耕地的地力和生态功能。
3、推广耕地保护技术。
鼓励农民采用轮作休耕、绿肥种植、土壤改良等技术,提高耕地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二、水资源保护1、合理利用水资源。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滴灌、喷灌等,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根据农作物的需水规律,科学制定灌溉计划,避免过度灌溉。
2、防止水资源污染。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减少化肥、农药等对水体的污染。
3、保护地下水资源。
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防止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和水资源枯竭。
鼓励发展雨养农业,充分利用自然降水。
三、农业投入品管理1、规范农药使用。
农民应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和安全间隔期进行施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
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农药对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
2、合理使用化肥。
根据土壤肥力和农作物需求,科学配方施肥,减少化肥的盲目使用。
鼓励使用有机肥和缓释肥,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化肥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3、加强农膜回收。
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对于不可降解农膜,要及时回收和处理,避免农膜残留对土壤造成污染。
四、农业废弃物处理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鼓励采用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方式,实现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以免造成大气污染。
2、畜禽粪便处理。
养殖场应建设配套的粪便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如堆肥发酵、沼气生产等。
禁止随意排放畜禽粪便,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方案(二)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这种污染不仅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健康,还对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从产业结构改革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原理本方案的工作原理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比重,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
同时,加强污染源头的识别、监测与管控,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
此外,采取工程、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对已有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三、实施计划步骤1.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2.建立污染源识别和监测体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GIS、遥感等,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和识别。
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污染状况。
3.实施源头管控措施:对识别出的污染源头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或活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开展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如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等。
5.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四、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针对工业集聚区、农业活动密集区、城市建成区等高风险区域。
五、创新要点1.将产业结构改革与污染防治紧密结合,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污染源识别和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3.构建多部门协同、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六、预期效果1.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污染物浓度显著降低。
2.高污染产业比重下降,绿色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5月3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污染防控第七条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42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1 基本要求.1.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2 工作程序.2.1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包含但不限于:——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杜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及时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威胁土壤和地下水安全的环境隐患,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预防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环保总监为副组长的的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本厂的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实行定期(季节、节假日等隐患排查)和不定期的(日常隐患排查)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 及时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 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2)4.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3)储罐区域储罐、管道有无物料渗漏、有无围堰、有无设置溢流收集装置等;(4)废弃物存放区域生活垃圾及危险废弃物有无露天存放, 废弃物存放场所有无防渗漏措施等;(5)废水处理站有无因污水管道和各槽体发生破损发生废水溢流进入土壤的现象及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有无存在露天随意堆放等现象等;(4)化学品装卸区域有无发生输送管道发生破损或盛装液体化学品的容器发生倾翻、破损等异常情况时有无泄漏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风险等;5、对排查出的隐患, 及时查找原因, 及时整改, 整改责任部门,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整改;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土壤和地下水隐患, 均有权向公司环保部门及相关领导报告。
接到隐患报告的部门或人员, 应当按照责任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跟踪治理, 并向环保部备案, 由环保部负责整理书面材料留档备查。
8、对需要整改的土壤和地下水隐患问题, 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回复等书面资料, 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由公司环保部存档;9、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由此引起的重大环境隐患事故,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对所排出的隐患问题, 要有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 台账统一由公司环保部妥善保管;11、对已经整改或尚未整改的隐患都要做为下次排查的重点;对在本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公司酌情给予奖励。
(完整)关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措施:(1)源头上控制对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
企业应从设计、管理中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料的跑,冒,滴,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工艺、管道、设备、土建、给排水、总图布置等防止污染物泄露的措施。
在处理或贮存化学品的所有区域设置防渗漏的地基并设置围堰,以确保任何物质的冒溢均能被回收,从而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设计强酸或强碱操作的区域的地基、地面、围墙、排水沟均通过耐酸碱混凝土或耐酸碱胶泥或花岗岩处理;其他操作区域的地基、地面均铺设防渗漏地基.严格按照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设计施工.设计化学物质的输送管线均设置在地面上,不设地下贮罐。
地下集水池经过酸性防腐和防渗漏处理。
企业危险废物临时堆场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固废临时堆场应采取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以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危险废物仓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产业园监控中心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2)地下水污染监控建立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地下水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要求企业在运行期严格管理,加强巡检,及时发现污染物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及时处理,检查检修设备,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
(3)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建立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装置制定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
在第一时间内尽快上报主管领导,启动周围社会预案,密切关注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组织装专业队伍负责查找环境事故发生地点,分析事故原因,尽量将紧急时间局部化,如可能应予以消除。
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监测,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故的扩散,扩大,并制定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
事件诱因: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废气中的污染物质、废水中污染物质、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或其渗透液)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事件类型:1、大气污染物通过干、湿沉降过程污染水体和土壤;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3、固体废物堆积、掩埋等处理污染水体和土壤;4、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发生泄漏处理不当污染水体和土壤。
地下水管理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方法
地下水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方法地下水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方法地下水是非常重要的淡水资源之一,它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维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的影响,地下水资源正面临着不可忽视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方法。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法。
1. 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是生活、工业和农业等领域的重要供水来源。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用水政策,并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鼓励节水意识的普及以及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如修复漏水管道、推广水冷却系统等,可以减少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
2. 加强污染防控地下水污染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减少地下水受到工业、农业和城市生活等活动的污染,需要加强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对于农业领域来说,推广有机农业、科学施肥和农药管理是减少农业污染的关键;对于工业和城市来说,建立和完善废水处理系统,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工艺和设施,都是重要的措施。
3. 维护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的健康与地表环境、土壤质量直接相关。
因此,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我们需要维护好地下水环境。
这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控制地表污水直接渗入地下、保护地下水补给区,限制大规模土地利用活动对地下水的影响等。
4. 开展科学研究与监测地下水资源的研究和监测是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基础。
通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地下水的地理分布、水源补给及衰竭机制等,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对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实时监测,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地下水资源管理中的问题。
5. 加强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的支持。
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同时,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局面。
农业生产良好农业规范
农业生产良好农业规范引言:农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至关重要。
良好的农业规范能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产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业生产中的一些规范,包括土壤管理、水资源利用和农药使用规范,以及畜牧业和渔业的规范。
一、土壤管理规范1. 预防和控制土壤退化农民应根据土壤肥力、质地、排水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宜的作物和种植方式,避免单一作物长期连作,合理轮作和间作,减少土壤退化风险。
2. 合理施肥农民应根据土壤质量和作物需求,合理施肥,避免过量施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农产品质量问题。
优先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化学肥料的使用。
3. 水土保持农民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如植树造林、修建沟渠、建设防护林带等,保护土壤免受水和风的侵蚀,减少土壤流失。
二、水资源利用规范1. 积极开展节水灌溉农民应利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如滴灌、喷灌等,减少水的浪费。
合理安排灌溉时间和频率,确保作物获得足够的水分。
2. 禁止乱排污水农民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避免将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和地下水中,以免造成水污染。
3. 合理利用雨水农民应安装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储存起来,用于灌溉和农田冲洗等用途,减少对地下水的依赖。
三、农药使用规范1. 选择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农民应根据作物的病虫害类型和严重程度,选择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损害。
2. 合理使用农药农民应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严格掌握剂量和使用时机,避免过量使用和错误使用,减少农药残留问题。
3. 定期监测和检测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农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四、畜牧业和渔业规范1. 动物饲养规范畜牧业生产者应遵守动物福利法和相关的畜牧业标准,提供良好的饲养条件,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
2. 防疫工作规范畜牧业生产者应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时进行疫苗接种、疫情监测和动物强制免疫等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
土壤地下水管控目标
土壤地下水管控目标
土壤和地下水的管控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污染源控制:通过有效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进行基本控制,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环境质量保持:确保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
3.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4.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全面管控: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进行全面管控,确保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
5.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规定水平。
6. 地下水环境质量改善:通过有效措施,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降低V类
水比例,提高地下水水质。
7.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对重点建设用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土壤环境安全,符合安全利用的要求。
这些管控目标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和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以实现科学、合理、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范要求
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范要求地下水是一种重要的水资源,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
然而,在地质勘察工程中,地下水污染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因此,在地质勘察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1. 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地质勘察工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勘察工作不会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已污染地下水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此外,还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政策。
2. 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在地质勘察工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来防治地下水污染。
首先,在选择勘察点位时,要考虑地下水流动方向和地下水含水层的特性,避免污染源与取水点的相互干扰。
其次,在勘察过程中,要使用无污染的取样设备和方法,确保采样过程不会引入外界污染物。
此外,对于土壤中存在的污染物,也要进行有效的处理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渗入地下水。
3. 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施工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监测点位,进行定期的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
此外,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进行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4. 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要求地下水污染事故可能随时发生,因此地质勘察工程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旦发生地下水污染事故,应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
同时,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报告,共同协商解决地下水污染事故。
总结:地质勘察工程中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范要求涉及法律法规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
只有遵守这些规范要求,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因此,在地质勘察工程中,所有参与方都应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的规范要求,以确保地下水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施工现场 地下水保护方案
施工现场地下水保护方案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施工现场地下水保护方案,旨在保护施工现场附近的地下水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
本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地下水的安全和质量。
工地管理措施- 严格管理废水排放:确保废水正常收集、处理和排放,防止直接进入地下水。
- 控制施工材料的使用:使用经认证的环保材料,减少对地下水质量的负面影响。
- 做好现场清洁:定期清理施工现场,防止垃圾和污染物进入地下水。
土壤保护措施- 避免土壤侵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被风雨水冲刷,避免污染物流入地下水。
- 合理使用化学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品的量,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 做好施工区域隔离:将施工区域与地下水源隔离,避免任何化学物质渗入地下水。
废物处理措施- 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将垃圾分类并妥善处理,避免有害废物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 定期清理废物: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废物,并妥善处理,防止废物渗入地下水。
监测和报告- 进行地下水质量监测:定期对施工现场周边地下水进行监测,确保地下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编制监测报告:每次监测后,编制详细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结果和建议的改进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在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紧急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地下水污染的扩散和影响。
- 安排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对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
以上是施工现场地下水保护方案的基本内容,我们将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方案,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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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一、编写过程本规范由史方、张瑞成、黄彭、丁毅共同完成,杜邦专家王春艳博士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编制小组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和修改于09年4月15日形成初稿; 4月16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初稿进行了研讨,根据讨论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送审稿。
二、内容框架本规范分为6大部分,具体如下:1. 范围和应用领域2. 参考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职责5. 管理要求6. 管理系统三、主要内容本规范对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适用领域、应用范围做出了明确描述。
本规范对安全环保部、各职能部门及企业的职能部门、直线组织和员工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
本规范对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法规遵从性、管理方案制定依据以及相关作业人员职责提出了原则要求。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提出了制定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方案的内容及要求。
四、本规范与杜邦管理标准的差别及说明在职责上,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在杜邦审核由直线组织负责。
偏离管理的权限不同。
杜邦的偏离授权在总部HSE中心,本规定将偏离控制分两部分,制定标准时的偏离控制权限在总部安全部门,执行过程中的偏离控制权限在企业安全部门。
五、提请审议事项1、由于对杜邦标准体系和中国石油HSE文件体系及其结构等背景不够了解,文件的编制在如何把握上存在较大难度,需对本文件进行明确定位。
2、对于参考文件,原杜邦标准和导则所涉及的¡废弃物最减量化管理和处置¡、¡化学品的处理¡、¡事故调查¡、¡工艺、火灾和环境事故报告¡、¡审核¡、¡事故分析报告¡、¡场所内、外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预警¡管理规范(程序),项目组是否已经或将要转化采用,本规范按原文引用是否合适。
3、杜邦原标准中术语和定义较多,建议进行简化,只关注需要重点突出或可能引起歧义的概念即可。
4、规范应是对某个活动或运行做什么、怎么做、应达到什么目的或效果提出要求并作出规定,但原杜邦标准中解释性和描述性内容较多,建议调整或删减。
5、对偏离的管理,杜邦是由总部HSE卓越中心进行控制和认可。
本规范考虑实际情况,总部安全环保部门只控制企业制定相关程序时的偏离,实际操作中发生的偏离由企业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控制,可能会出现失控的现象。
《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编制组2009年4月17日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目录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 (6)1范围和应用领域 (6)1.1目的 (6)1.2范围 (6)1.3应用领域 (6)2参考文件 (6)3术语和定义 (6)3.1环境管理人员 (6)3.2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6)4职责 (6)5管理要求 (7)5.1基本要求 (7)5.2环境管理人员 (7)5.3厂址及运行历史调查 (7)5.4水文地质、地质和生态调查 (7)5.5动植物保护 (7)5.6化学品控制 (7)5.7废物管理 (8)5.8排水系统调查 (8)5.9受污染土壤 (8)5.10新工艺和拆除 (8)5.11审核 (9)5.12应急响应 (9)5.13培训和频率 (9)5.14操作规程 (9)6管理体系 (9)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6.1支持资源 (9)6.2管理记录 (9)6.3审核 (9)6.4复核与更新 (9)6.5偏离 (10)6.6培训和沟通 (10)6.7解释 (10)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1范围和应用领域1.1 目的为保护土壤和地下水,有效降低生产和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制定本规范。
1.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包括中国石油控股的合资企业,以及为中国石油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本规范应用于生产或施工作业场所内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管理。
2参考文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3术语和定义3.1 环境管理人员经过适当培训,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制定环境管理程序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评价环境合规性。
3.2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天然成分¡明显¡变化,影响自然资源的利用,损害依赖其生存的动、植物。
通过系统的风险评价,与土壤和地下水当前或预计的用途、等级对比,土壤、地下水化学、物理或生物完整性发生变化,相关量值超过法律、标准的规定值。
4职责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专业分公司(事业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4.3 企业根据本规范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HSE部门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并对本程序实施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培训,执行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参与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生产或施工作业必须满足所在国(地区)有关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生产或施工作业经评估具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重大风险时,必须依据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和本公司要求,从严制定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人员、环境调查、污染控制、审核及应急响应等内容。
企业必须按照最有利于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的原则,确保合法、安全处理污染物。
5.2 环境管理人员必须指定有关环境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计划的执行。
环境管理人员经过适当业务培训,应具备生态保护、化学品处理(处置)和废弃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法规和标准。
5.3 厂址及运行历史调查如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是重要环境因素,必须组织厂址(作业场所)历史调查,以评估以往生产或施工作业是否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需要进行水文地质学和生态学调查,是否会导致诉讼。
5.4 动植物保护必须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可能造成的动植物危害、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进行评价,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
5.5 化学品控制对化学品的贮存、输送及运输采取监控和泄漏预防措施,制定化学品泄漏应急预案。
必须在现场保存一份公司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该说明书描述生态信息、健康和火灾危险及储存要求。
必须建立符合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MSDS要求的规程,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风险。
承包商必须有化学品贮存、处置、化学品控制、溢漏应急等措施。
5.6 废物管理废物的储存、处理(处置)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废物泄漏应急预案。
承包商必须依照法规和本公司要求合理处置服务现场的所有废物。
5.7 排水系统调查企业应建立排水管理体系,包括下列要素:排水系统布置图地形图油类、化学物质、原料和废物储存区消火栓和污染控制点(储存清污器材和辅助器材)污水处理厂油水分离器、接收罐和缓冲罐消防水接收集池雨水排放用渗水坑排水系统完整性的目视检查和闭路电视所有化学物质的清单和风险评价污染事件的应急体系5.8 受污染土壤对受污染土壤及时进行安全、合法处置。
必须制定修复计划,使其质量恢复到功能状态,并避免二次污染。
5.9 新技术和拆除在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时,应对其可能的环境影响及相应的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列出化学物质、废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和避免污染的技术,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选择环境最不敏感的区域、远离地下水污染风险高的区域实施。
对拆除过程和场所关闭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污染,同时对厂址进行生态恢复。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5.10 审核将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纳入HSE管理体系审核范畴,并得以保持和遵守。
必须正式记录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评估,尽快采取纠正措施。
5.11 应急响应必须对所有可能的应急状态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判定,并根据涉及的危害和风险,作出充分的应急准备,包括内部和外部应急机构。
对于应急计划,必须进行沟通、定期演练并审核。
5.12 培训和频率企业应明确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能力和培训的水平,保证能够承担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的职责,并符合法规的规定。
对于所有培训计划,必须列入验证岗位知识和能力的正式方法。
环境管理人员必须每隔3年参加一次进修课程。
作业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负面影响时,承包方人员必须接受适当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废物处置措施、合规性要求以及偏离产生的后果。
5.13 操作规程所有生产或施工场所必须保持最新的操作规程,定期审核,并适应法律法规发生的变化。
6管理体系6.1 支持资源集团公司、企业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集团公司和企业都应把土壤和地下水保护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6.5 偏离企业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事业部)批准;企业土壤和地下水保护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6 培训和沟通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
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范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6.7 解释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文件的使用和修订仅用于中国石油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