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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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居全国第一。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假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社会观念对刑法保护态度消极。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对于国人来说是一种新兴的权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在社会观念中远不如盗窃、抢劫等侵犯有形财产的犯罪。一些地方领导、执法人员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行政执法,轻刑事司法。往往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简单认为是企业间经济纠纷;

只重视保护本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忽视对外地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把保护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给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工作设置障碍。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畅。实践中,行政机关出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是造成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处罚多,刑事追究少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原因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花费了许多资源,一旦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后,罚款要随案移送,执法成本无法弥补,行政执法部门更倾向于只作出行政处罚。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其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作投入不足。公安机关担负着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但其内部并没有专设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而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却使公安机关在查证、取证工作中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公安机关在承担众多行政执法职能,警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往往无法投入过多精力关注影响小、效率低的知识产权犯罪立案侦查工作。

3.刑事证据标准不明确,案件定性存在困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刑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均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才构成犯罪,但对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含义则缺乏统一明确的权威解释,既影响了对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经济损失等数额的具体认定,也进一步造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难以区分,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另外,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个概念。而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何界定,问题还很多,而且这种多种金额标准并存的规定也不尽科学。类似这些不明确标准,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往往难以把握案件性质,也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果。

4.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统一,难以形成打击合力。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上,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存在较多的分歧,往往同样的行为适用不同法律结果,难以形成合力,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如何解决法律理解与适用的不一致的问题,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难点。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发挥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笔者有以下建

议:

1.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规范性、效力的终极性以及威慑和教育作用强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具有应变性、效率高、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两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职责,要正确把握刑法的立法精神,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与教育的功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决不放纵。

2.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统一执法标准应当成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等执法、司法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要形成统一认识。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案件、证据资源共享,节约办案成本。其次,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就刑事诉讼环节存在问题进行沟通。检察院与法院两机关应尽量就刑法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以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共同下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情况,统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

3.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一律将行政处罚书抄送给同级的检察机关,同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其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复杂、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再次,要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都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

4.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在我国刚刚起步,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可以预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将会进一步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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