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规则》
第3章《无线电规则》01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二.《无线电规则》基本内容当前使用的2001版《无线电规则》是电联在1998版《无线电规则》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制定的最新规定,并重新编号后出版,是目前生效的最新版《无线电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公布
要 闻
sUMMARY
.
政 府 资 讯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 》公布
2 0 ] 6 1 2月 1 日,修订 后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无 线 电管 理
《 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 2
工 业和 信 息 化 邢 、财 政部 划 ( 2 0 1 6 — 2 0 2 0年 )》 ( 以 下 为指导 “ 十 三 五 ”时 期 全 国智 了 “ 十 三五 ”期 间中 同智能 制i
条例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正 式 施 行 。 《 条 例 》的修 订
砸 行 是全 面 落 实 依法 治 国 、依 法 行政 ,不 断推 进 无 线 电 管理 能 力和 箭理 体 系现 代化 的重 芟成 果 ,为推 进 国内无线 电管理 依法行
务。 《 规划 》 发 展 目标 中明确扑 到2 0 2 0年 ,智能 制 造发 展基 业重 点领域 基本 实现 数字 化制i
, 亍 政 审批 ,强 化书 中 后监 管 ,加 大对 利用 “ 伪 基站 ”等 开展 电 诈骗 等违 法j 『 ! 罪活 动的惩戒 力度 , 为推 动无线 电管理各项 工作 , 健进 无线 电 业的持 续 、 健 康发展提 供有 力的法律 保障 。
基本建 立 ,重点产 业 卡 刀 步 实现
能 转 型取 得 明显 进 展 :第二 步
畋提供 了更加 坚实的 法律保障 。 《 条例 》 涵 盖了无线 电频率 管理 、 台站 管理 、发 射没备 管理 以及 无线 电涉外 管理 等 方面 的 内容 ,完 藩 了有效 开发 利用 无线 电频率 的管 理制 度 ,减 少 并规 范了无 线 电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
国际《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1. 介绍《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无线电通信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则,对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电通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其中,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是《无线电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全球范围内的广播业务频率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为各国广播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国际间的广播频率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 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的内容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频率范围:表格列出了各种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包括中波广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等不同类型的广播业务频率范围。
(2)国际划分:表格中对各频段的国际划分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使用频段和国内使用频段,以及各国间协商确定的共同使用频段。
(3)频率规划:表格中对各种广播业务频率的规划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主要使用用途、频率范围、功率限制等相关参数。
(4)应用范围:表格中还对各种广播业务频率的具体应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广播等不同的广播应用形式。
3. 国际无线电联盟对广播业务频率划分的重要意义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在国际无线电联盟的管理下得到制定和修订,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促进国际间的无线电通信合作: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为各国之间在广播频率的分配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依据,促进了各国在广播业务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2)保障广播业务的有序发展:通过对广播频率的规划和划分,可以避免频率的重叠和干扰,保障广播业务的有序发展和运行。
(3)维护广播业务的合法权益: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为广播业务的频率使用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障,防止其他业务对广播频率的侵占和干扰。
4. 《无线电规则》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的实际应用根据《无线电规则》中的广播业务频率划分表,各国在国内都会制定相应的广播频率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保障广播业务的正常运行。
也会根据国际的广播频率划分表,与其他国家进行广播频率的协商和管理,确保各国的广播业务能够有效地协调和共享频谱资源。
第3章《无线电规则》03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部分(3)92.2°E轨位在92.2°E轨位上只有我国使用,最近的是马来西亚在91.5°E上的一个波束。
该轨位有两个复合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华南和南海区域。
其中一个波束为东北波束,由黑龙江(CHN16800)和辽宁(CHN16600)复合,波束为CHNE-100,覆盖北京、天津、东北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波束为东南、南海波束CHNF-100,由华北波束(CHN16100)、广东波束(CHN17900)、台湾波束(CHN17500)与南海波束(CHN18000)复合,覆盖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台湾、安徽、福建、海南及南海诸岛,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园极化。
我国在东经92.2度轨位下行波束覆盖图(4)122°E轨位122°E为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区使用,在该轨位上还有美国托管的关岛、北亚里亚纳(小岛国)以及老挝。
香港波束(CHN19000)覆盖香港特区,频道号为1,3,5,7,9,11,3,15,17,19,21,23,采用右旋园极化。
澳门点波束覆盖澳门特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左旋园极化。
(5)我国4个轨位8个下行波束的覆盖情况如下1:我国在 62.0 E 、134 E 、 92.2 E 和122E 轨位下行波束的覆盖图2.我国规划的上行波束及频道中国4个规划轨位共有9个上行波束,除香港2个上行波束使用14GHz 频段外,其余7个波束均使用17GHz 频段,每个波束指配12个27MHz 带宽频道,共计96个频道。
(1)62°E 轨位该轨位的上行波束是两个大波束CHN15400和CHN15500,这两个波束有相同的测试点和波束特性。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作者:————————————————————————————————日期: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引言我们国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有一系列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频率划分规定》等文件。
在国际上无线电业务如何管理?如何规范世界各国使用无线电设备和频率?如何使人类共同拥有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无线电干扰?这些是《无线电规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无线电规则》的地位国际电联的基本法—《组织法》第196款规定:在为无线电业务分配频率时,各国主管部门应该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自1947年Atlantic城大会以来,国际电联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简称WRC),特别是在1963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引入空间无线电业务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在国际间管理各种无线电业务的规定,汇编成现行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具有以下基本目标:1.促进公平地获得并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2.保障有足够的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并确保不受有害干扰;3.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4.促进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有效地运行;5.提供并在需要时规划无线电通信新技术;《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各成员国,根据电联的《组织法》和《宪章》共同制订的契约性法规。
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联促进世界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无线电波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反之,如果违反《无线电规则》开展无线电业务,受害最大的是违反者。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4年第8期文/陆唯群无线电的发现以及无线电技术的日新月异,给地球村的人们带来了各种福利,但其发展环境仍不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唯有对无线电资源利用以及行业规范等“立规”,才能避免“混战”,引领无线电业务健康合理地发展。
本文对无线电行业的两部重要法规进行了详细解析。
无线电从发现到应用,历经了从科学探索到商业实践的短暂而迅猛发展的过程。
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无线电的服务。
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技术,在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制约性的障碍,比如信号干扰、频谱资源稀缺以及专有权等等问题。
为了规范各方在无线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维护资源的有效、合理、安全利用,国际国内都对无线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促进无线电行业有序成长。
《无线电规则》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用来管制无线电通信,调整各国在无线电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国际性无线电法规。
《无线电规则》附属于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与其共同行使对整个电信的管理职能,并对联盟全体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
《无线电规则》始制订于1903年,随着无线电通信的需要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经过几十次世界性无线电行政(通信)大会的修改和补充,《无线电规则》内容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复杂。
最新版的《无线电规则》基于2012年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各项决定修订而成。
《无线电规则》的制定主要为了达成以下目标:一、促进公平地获得和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资源;二、确保为遇险和安全目的提供的频率资源的可用性,并确保其不受干扰;三、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四、促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高效地运行;五、提供并在需要时管理新近应用的无线电通信新技术。
现行的《无线电规则》主要内容包括频率、频率指配与规划修改的协调、通知与登记、干扰、行政管理规定、关于业务和电台的规定等内容,共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6•【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王旭东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前言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2004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予以公布,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的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应分别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所列入的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全球通信领域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ITU的无线电规则,也称为《无线电规则》,是全球无线电通信领域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无线电规则》是ITU制定的一部关于无线电通信管理和无线电频、道和通信条件等方面的准则。
它对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无线电通信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无线电通信的安全、高效和互联互通。
一、《无线电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无线电规则》是在1885年成立的国际电报与电话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Telegraph Union,简称ITU-T)改名为ITU后逐步形成的。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国际间无线电通信的有序发展和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电通信协调。
《无线电规则》旨在保障各国的无线电通信自由,促进国际间信息的互通,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利合作,同时也为各国的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频谱资源。
二、《无线电规则》的主要内容《无线电规则》分为各种题号,包括有关频率、信号种类、电磁兼容性、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网络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内容:1.频率规定:《无线电规则》中对各类无线电通信的频率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各国之间的无线电通信能够互不干扰。
2.无线电波的使用:《无线电规则》对无线电波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避免频率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混乱。
3.无线电设备的标准和参数:《无线电规则》对各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参数、防干扰能力、电磁兼容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4.卫星通信规定:《无线电规则》对卫星通信进行了规范,包括人造地球卫星、通信卫星和广播卫星等的频率使用、轨道分配和准入规定等。
5.无线电干扰处理:无线电通信中的干扰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技术难题,《无线电规则》对无线电干扰的识别、监测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式。
第三章《无线电规则》03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第三部分(3)92.2°E轨位在92.2°E轨位上只有我国使用,最近的是马来西亚在91.5°E上的一个波束。
该轨位有两个复合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华南和南海区域。
其中一个波束为东北波束,由黑龙江(CHN16800)和辽宁(CHN16600)复合,波束为CHNE-100,覆盖北京、天津、东北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波束为东南、南海波束CHNF-100,由华北波束(CHN16100)、广东波束(CHN17900)、台湾波束(CHN17500)与南海波束(CHN18000)复合,覆盖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台湾、安徽、福建、海南及南海诸岛,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园极化。
我国在东经92.2度轨位下行波束覆盖图(4)122°E轨位122°E为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区使用,在该轨位上还有美国托管的关岛、北亚里亚纳(小岛国)以及老挝。
香港波束(CHN19000)覆盖香港特区,频道号为1,3,5,7,9,11,3,15,17,19,21,23,采用右旋园极化。
澳门点波束覆盖澳门特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左旋园极化。
(5)我国4个轨位8个下行波束的覆盖情况如下1:我国在 62.0 E 、134 E 、 92.2 E 和122E 轨位下行波束的覆盖图2.我国规划的上行波束及频道中国4个规划轨位共有9个上行波束,除香港2个上行波束使用14GHz 频段外,其余7个波束均使用17GHz 频段,每个波束指配12个27MHz 带宽频道,共计96个频道。
(1)62°E 轨位该轨位的上行波束是两个大波束CHN15400和CHN15500,这两个波束有相同的测试点和波束特性。
《无线电规则》
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
第二部分
(四)BSS规划中我国资源的基本情况
在现行规划中我国争取到了4个卫星轨位位置,每个轨位2个下行波束,每个波束12个27MHz带宽的频道,即共有96个27MHz带宽频道,具体情况如下:1.我国规划的下行波束及其频道
(1)62°E轨位
共用62°E轨位的是我国与阿尔巴尼亚(一个小波束),我国在该轨位的两个波束覆盖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和西藏地区。
其中一个为西藏波束(CHN15500),覆盖西藏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7,19,21,23,采用左旋圆极化。
另一个为西南复合波束CHNA-100,由新疆波束(CHN15400)与甘青宁波束(CHN15600)组成,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圆极化。
(2)134°E轨位
在134°E轨位上,我国与瑙鲁(南太平洋一岛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共用。
我国在该轨位上的两个波束覆盖我国中部地区。
其中一个为中南复合波束CHNC-100,由云南四川波束(CHN15700)与原中南波束(CHN15900)复合,覆盖云南、四川、广西、湖南、湖北、贵州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为华北波束(CHN15800),覆盖河北、山西、内蒙、陕西、河南地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采用右旋园极化。
《 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
《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是一项全球性的法规,旨在规范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使用和管理。
这些规则是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并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的无线电通信领域。
本文将介绍《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了一系列的无线电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和标准不仅涉及到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使用,还涉及到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和测试等方面。
二、详细内容《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管理和使用规则中规定了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使用和管理,包括频谱的分配、卫星轨道的协调和频率的许可等方面。
这些规则确保了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避免了频谱和轨道的冲突和浪费。
1.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和测试规则中规定了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和测试标准,包括设备的性能、测试方法和合格标准等方面。
这些标准确保了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保证了无线电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1.空间活动的管理规则中规定了空间活动的管理,包括卫星网络的注册、空间物体的追踪和管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空间活动的安全和有效管理,防止空间物体对地面通信系统的干扰和威胁。
三、相关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5G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都在加速5G网络的建设和应用。
然而,5G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对无线电频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各国都在加强无线电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例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就发布了新的无线电规则,加强对5G技术的管理和支持。
这些新的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5G技术的顺利发展和应用。
四、个人观点《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是全球性的法规,对于规范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的使用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无线电规则》及其航海保障相关条款百年沿革(下)
1959年12月21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第一次对《无线电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发布了《无线电规则(1959)》。
新版规则增加了单工操作、双工操作、半双工操作、特征频率、参照频率、电功率、港埠管制业务、安全业务、太空业务、对流层散射、电离层散射等术语和概念解释;将发射种类中的辅助特征调整为:双边带(无)、减载波单边带(A)、全载波单边带(H)、抑制载波单边带(L)、双独立边带(B )、残留边带(C )、脉冲幅度调制(D )、脉冲编码调制(E)、脉冲宽度调制(F)、脉冲相位调制(G )共10种;将国际频率分配总表上限扩展至40 GHz;规定14-19.95 kHz频段用于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19.95-20.05 kHz 用于标准频率业务;20.05-70 kHz用于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70-160 kHz用于固定业务、无线电助航业务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143 kHz为90-160 kHz频段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国际呼叫频率;当500 kHz正在用于遇险通信时,船舶电台可使用512 kHz作为补充呼叫频率;保持4 000-23 000 kHz间水上移动业务频段规划不变,为无线电报、双边带无线电话、单边带无线电话、宽频电报、传真、特别传输系统等水上移动通信业务规划国际呼叫频率和工作频率;156.80 MHz为水上移动无线电话业务国际安全与呼叫频率;各国通信管理机构应将156.025-157.425 MHz、160.625-160.975 MHz和161.475-162.025 MHz各频段频率优先指配给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海岸电台无线电报平均发射功率在4 MHz和6 MHz频段不得大于5 kW,在8 MHz频段不得大于10 kW,在12 MHz、16 MHz和22 MHz各频段不得大于15 kW;水上移动无线电通信优先级按从高到低顺序改分为:遇险呼叫与通信、紧急通信、安全通信、无线电测向通信、安全动态通信、船舶动态及气象观测通信、政务电报、请求优先的政务通信、一般业务通信、其他通信,共10个级别;各缔约国气象机构同意共同拟定播发程序,并利用位置最优的电台为相应区域服务;确定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内部规则及国际频率总登记表内频率的通知、审查和记录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31•【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mai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itu无线电规则
itu无线电规则ITU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制定和管理的一套无线电通信规则。
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全球无线电通信的有序运行,促进国际间的无线电频谱利用和协调。
本文将从ITU无线电规则的背景、目的、内容和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ITU无线电规则的背景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限性,国际间对无线电频谱的管理和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协调各国之间的无线电通信,国际电信联盟于1906年成立,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无线电规则体系。
二、ITU无线电规则的目的ITU无线电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全球无线电通信的有序运行,促进国际间的无线电频谱利用和协调。
它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运行,避免干扰和冲突;促进国际间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三、ITU无线电规则的内容ITU无线电规则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 频率分配:规定了不同无线电通信业务和服务的频率使用范围,确保各种通信系统之间的频率不会发生冲突。
2. 频率规划:根据不同的无线电通信需求和技术发展,制定了全球范围内的频率规划,以确保无线电频谱的有效利用。
3. 功率限制:规定了不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的发射功率限制,以避免对其他通信系统造成干扰。
4. 业务分类:将无线电通信业务和服务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广播业务、移动通信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等,以便进行更精确的频率管理和协调。
5. 协调机制:建立了国际间的协调机制,包括频率协调会议和频率协调工作组等,以解决频率分配和利用中的冲突和争议。
四、ITU无线电规则的应用ITU无线电规则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种无线电通信技术和应用,包括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导航定位、航空通信等。
各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业界组织在无线电频谱管理和无线电通信规划中,都需要遵循ITU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和指导。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联合国下设的专业机构国际电信联盟ITU (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根据不同的用途将全世界所有无线电通信分为若干种业务,业余电台属于其中的”业余业务”。
名词与定义
业余业务: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卫星业余业务: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有着与业余业务相同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关于业余业务
如果有一个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正式通知反对这种无线电通信。
就应该禁止个别国家业余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
当允许在个别国家的业余电台之间传输的时候,应当使用明语,并限于传送有关试验方面技术性的和谈论个人特点的消息。
由于其不重要,求助于公众电信业务不是有道理的。
绝对禁止使用业余电台为第三者传送国际通信。
前面的规定,通过各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特别协议可以修改。
任何人请求领取使用业余电台设备执照,都应该证明他能够准确地用手发和用耳接收莫尔斯电码信号组成的电文。
但是,在专门使用30MHz以上频率的电台的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不坚持这种要求。
各主管部门应该采取象鉴定这样一类的必要措施来验证希望使用业余电台设备的任何人员的操作和技术资格。
各业余电台的最大功率由有关主管部门考虑值机人员的技术资格和这。
(HF)广播的规划程序–《无线电规则》 - ITU
1引言《无线电规则》第12条“划分给5 900 kHz 与26 100 kHz 之间的广播业务的高频频段的季节性规划”规定了基于主管部门间协调程序的高频(HF )广播的规划程序。
199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97)通过了该程序。
国际电联与主管部门、广播组织(《无线电规则》第12条中称为广播机构(broadcasters ))、频率管理组织,特别是区域性高频广播协调组织(阿拉伯广播联盟(ASBU )、亚太广播联盟–高频协调(ABU-HFC )和高频协调大会(HFCC )密切协商实施该程序。
本文探讨了规划和协调程序。
2 频段2.1 目前广播业务的划分情况* 仅限于1区和3区。
世界无线电通信研讨会 2018年12月3-7日,日内瓦文件 WRS18/24-C 2018年10月16日 原文:英文地面业务部高频(HF )广播的规划程序 –《无线电规则》第12条3 原则该程序以所有国家不分大小、权利平等、公平使用相关频段的原则为基础(《无线电规则》第12.2款)。
所有的广播需求,包括国内需求和国际需求,均应一视同仁,不得考虑这两类需求之间的差别(《无线电规则》第12.5款)。
该程序尽可能确保对频谱的有效使用,并提供令人满意的接收质量(《无线电规则》第12.6款)。
应尽可能地只使用一个频率。
4 主要特征该程序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在提交时间表前与其它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敦促主管部门和广播机构参与相关的区域性协调小组,通过双边或多边会议实现协调(《无线电规则》第12.10款)。
某个主管部门可代表一组主管部门提交他们协调过的时间表,或授权广播机构或其它组织以其名义进行协调(《无线电规则》第12.30款)。
5 通知5.1 由谁进行通知?须由主管部门或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组织,如广播机构和频率管理机构就其要求发出通知。
在后一种情况中,主管部门须提前书面通知无线电通信局得到授权的组织名称、其三个字母的代码和授权范围(《无线电规则》第12.1款)。
《无线电规则》及其航海保障相关条款百年沿革(中)
《无线电规则》1932年12月9日,在西班牙马德里同时召开全权代表电信会议和国际无线电报会议,决定将《国际电报公约(1875,圣彼得堡)》与《国际无线电报公约(1927,华盛顿)》合并修订,通过并签署了包含电报、电话和广播三个领域的《国际电信公约(1932,马德里)》。
同时,国际电报联盟改称国际电信联盟(ITU)。
《国际电信公约(1932,马德里)》包括《电报规则》《电话规则》和《无线电规则》(包括《无线电普通规则》和《无线电附加规则》)3个附则。
其中,《无线电规则》即为原《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及其附则。
首版《无线电规则》增加了电话广播电台、可视广播电台、指配频率、发射频带宽度、频偏容许度、发射机无线输出功率、电话通信、电话广播业务、可视广播业务等术语和概念解释;无线电发射类别仍分连续波模式A和减幅波模式B两类,其中,A模式细分为A1(直接键控)、A2(键控音频调制)、A3(语音调制)和A4(频率调制)4种;修订国际频率分配总表,按照欧洲区域和其他区域两部分对频谱进行规划,不同区域内,相同频段用途可能不同;规定143 kHz为100-160 kHz频段的国际移动业务呼叫频率,所有工作于该频段的海岸电台必须守听此频率,船舶电台也应在格林威治时间每小时35-40分守听此频率;除欧洲外的其他区域,285-315 kHz用于无线电信标业务;海岸电台统一使用375 kHz为船舶电台提供无线电测向业务,并应具有在500 kHz上根据遇险信号、告警信号和紧急信号确定其发射方位的能力;所有工作在385-515 kHz频段的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应使用500 kHz进行普通呼叫以建立通信联络,且海岸电台应另指配一个工作频率,并在该频率上进行所有通信业务;1 530-2 000 kHz为小功率(小于100 w)移动电台无线电话通信频段,1 650 kHz为该频段的呼叫频率,亦可用于遇险呼叫;在亚、非、欧各洲区域内,通信覆盖不超过50 km的小功率(小于1kw)定向无线电信标业务可使用1 560-3 500 kHz频段中的任何频率;建议6 000 kHz以上通信业务采用定向系统发射;移动业务通信优先级从高到低改分为遇险呼叫及通信、紧急通信、安全通信、无线电测向、政府电报、其他通信,共6个级别;要求通信管理机构应实施必要保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截收、刊发或对外泄露无线电报内容;在特殊业务中增加医疗建议(无线电医疗咨询)、常规气象简报、频率校准等项目;各缔约国就建立统一程序以最大限度提高通信覆盖区域达成共识,明确气象信息应为气象服务机构官方发布的与航行安全相关的信息,其内容应包括气象观测、危险气象示警、天气预报和警告、气象研究机构发布分析信息等;航行通告内容应包括存在危险浮冰、危险障碍物及航行安全威胁等信息,并应以安全通信规则发射;设立无线电通信咨询委员会(CCIR),专门负责研究国际无线电通信技术和国际间钱晓东762021第4期。
《 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
《 2020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最新版】目录1.2020 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概述2.规则的主要内容3.规则的实施及其影响正文【2020 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概述】2020 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是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一项关于无线电通信的国际法规。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全球无线电通信和电信业务。
该规则旨在确保无线电通信的顺畅、安全和可持续,为各国提供指导性的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
【规则的主要内容】2020 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频谱分配:规则详细规定了各类无线电业务所使用的频谱范围,并根据不同的通信需求对频谱进行合理分配。
2.通信技术要求:规则对各类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信号传输、接收灵敏度、干扰限制等方面。
3.频率共享与协调:规则要求各国在无线电通信中积极推进频率共享和协调,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4.无线电监测:规则要求各国建立完善的无线电监测系统,对无线电通信进行实时监测,确保通信安全。
5.卫星通信:规则对卫星通信系统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卫星轨道分配、通信功率控制等方面。
6.业余无线电:规则对业余无线电通信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业余无线电通信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规则的实施及其影响】2020 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实施对全球无线电通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各国在无线电通信方面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促进国际间无线电通信的顺畅和安全。
同时,规则对频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推动全球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规则对业余无线电通信的专门规定也有助于培养无线电爱好者,推动无线电通信的普及和应用。
总之,2020 年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对于维护全球无线电通信的稳定和安全、推动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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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介绍
第二部分
(四)BSS规划中我国资源的基本情况
在现行规划中我国争取到了4个卫星轨位位置,每个轨位2个下行波束,每个波束12个27MHz带宽的频道,即共有96个27MHz带宽频道,具体情况如下:1.我国规划的下行波束及其频道
(1)62°E轨位
共用62°E轨位的是我国与阿尔巴尼亚(一个小波束),我国在该轨位的两个波束覆盖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和西藏地区。
其中一个为西藏波束(CHN15500),覆盖西藏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7,19,21,23,采用左旋圆极化。
另一个为西南复合波束CHNA-100,由新疆波束(CHN15400)与甘青宁波束(CHN15600)组成,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24,采用右旋圆极化。
(2)134°E轨位
在134°E轨位上,我国与瑙鲁(南太平洋一岛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共用。
我国在该轨位上的两个波束覆盖我国中部地区。
其中一个为中南复合波束CHNC-100,由云南四川波束(CHN15700)与原中南波束(CHN15900)复合,覆盖云南、四川、广西、湖南、湖北、贵州地区,频道号为1,3,5,7,9,11,13,15,17,19,21,23,采用左旋园极化。
另一个为华北波束(CHN15800),覆盖河北、山西、内蒙、陕西、河南地区,频道号为2,4,6,8,10,12,14,16,18,20,22,采用右旋园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