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佛山法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020-2021)
佛山法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020-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佛山法院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2020-2021)案例1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奥通航”)主营业务是小家电和通用航空,200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受对外投资过快、子公司严重亏损和资产减值等影响,企业自2017年出现债务危机,2019年5月暂停上市。
债权人随后向佛山中院提交重整申请,2020年4月,案件被依法裁定受理。
该案是佛山中院受理的第一宗上市公司重整案。
该案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从受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历时仅36天,是国内耗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之一。
佛山中院在接受重整申请后大量调查、听证,提前预选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推动重整计划快速通过与顺利执行。
德奥通航涅槃重生,使得其主营的小家电业务得以维持,1100多名工人得到妥善安置,近5亿元债务得到清理,逾2.43万名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维护,实现了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案例2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邯彩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复合彩色钢板。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流动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深陷经营困境,负债超1亿元。
2019年5月,顺德区法院裁定受理邯彩公司破产清算案。
其后,邯彩公司的股东提出破产重整请求,顺德法院于同年9月裁定对企业进行重整,重整计划于2020年2月执行完毕。
该案是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也是法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从裁定受理破产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9个月。
该案以租赁方式延续原有业务,确保企业不停产、工人不下岗。
重整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保底投资人+公开招募”的创新做法,既让债权人吃下“定心丸”,又让重整得以顺利推进。
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新冠疫情的逐步得到控制,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各行各业复工复产,以恢复经济社会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企业在法律层面遇到了各种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自2020年2月起暂停生产经营。
2020年3月,当地政府发布复工复产通知,要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A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于4月恢复生产经营。
然而,在复工复产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员工工资支付问题:部分员工在疫情期间工资被降低,员工对此提出异议。
2.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因疫情原因,部分员工提出离职,A公司面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3. 供应链中断问题: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因疫情无法按时供货,导致A公司生产线停滞。
4. 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部分产品因疫情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索赔。
三、案例分析1. 员工工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疫情期间,A公司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问题,A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与员工进行沟通,解释降低工资的原因,争取员工的谅解。
(2)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工资补贴。
(3)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恢复员工工资水平。
2.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疫情期间,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A公司面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针对此问题,A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加强员工关怀,提供心理疏导和职业指导。
3. 供应链中断问题疫情期间,部分原材料供应商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供货,导致A公司生产线停滞。
针对此问题,A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调整供货时间。
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0.04.07•【分类】其他正文深圳坪山法院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一、首宗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放水养鱼盘活资产跨域护企转危为机案情摘要深圳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均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互为商业合作伙伴。
2019年,深圳某科技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某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深圳某科技公司诉至坪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某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
疫情发生后,某新能源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
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某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清。
当日,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坪山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该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从而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3月24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二、首宗知识产权案为知识产权护航为创新驱动赋能案情摘要原告某集团公司诉称,原告系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世界五百强,其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深圳某商场在其所售商品中使用与原告相同及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原告生产,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利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全部侵权商品,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及相关标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第二批涉执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案例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系列访案案例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访案案例5: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关于汪某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访案案例6: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访案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善意解封助推涉众欠薪案件执结案案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农社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访案案例10: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关于阳某、韦某璋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款及资金访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法拍房成交后出现承租人异议,买受人访要求法院强制腾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程序正义基础上,引入心理疏导等多手段联动机制,促使法拍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庞某仲裁执行案,2020年12月,案涉不动产经拍卖成交。
此后,被执行人亲属李某1与法院联系,称其之前出过买房款,故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法院不能要求其腾退,态度强硬。
而后,同系被执行人亲属的张某1、李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房产承租人。
异议审查期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腾退工作。
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买受人韦某访称其认为本案存在消极执行问题,要求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腾房。
法院考虑到买受人孕晚期的特殊身体、心理状况,与其多次进行恳切沟通,充分释明本案因程序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的客观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宽慰,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
2021年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1、李某2的复议请求。
吉林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白皮书,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1.审慎适用强制羁押措施依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张某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张某向被害人刘某索要欠款无果,遂伙同被告人于某等人将被害人刘某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直至被害人刘某找到欠款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后,方将被害人刘某放走。
被告人张某被依法采取强制羁押措施。
永吉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导致农民工上访,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永吉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民营企业被告人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及时解决了近500万元农民工工资问题和700余万元企业员工工资、材料款等欠款。
后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为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
2020年中国十大法治案件
2020年中国十大法治案件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24期文/夏春晖01孙文斌故意杀人案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孙文斌,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
2019年12月4日,因孙文斌之母(95岁)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孙文斌联系急救车将孙母送至北京市民航总医院。
孙母经急诊诊治未见好转,被留院观察。
孙文斌认为孙母的病情未好转与医生杨某的诊治有关,遂对杨某怀恨在心。
同月24日6时许,在杨某向孙文斌介绍孙母病情时,孙文斌突然从腰间拔出尖刀,当众持刀反复切割杨某颈部致杨某死亡。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文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孙文斌已于2020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02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本案是一起瞒报行程,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典型案例。
2020年1月9日,在湖北武昌打工的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
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
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
1月25日,田某某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
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
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03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案本案为上海首例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初,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以人民币5.13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
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盒至198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900余盒。
成都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十大典型案例
成都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6•【分类】其他正文成都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转破案四川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医用X射线机企业,2014年以来,受市场变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直接负债7.6亿元,另为4.5亿元主债权提供担保,已知各类债权人300余户。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转破”。
市法院审查并报请省高院后,指定高新区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某省外企业希望借用该公司无尘车间生产防护口罩。
2020年2月3日,该公司提出申请,法院即书面批复同意以有偿提供无尘车间形式,合作生产防护口罩并恢复医用X射线机的生产经营。
2020年共生产防护口罩800余万只,洽谈医用X射线机订单100万元,两家意向投资公司提出参与重整意向和投资方案。
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四川某纺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四川某纺织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长期为生产口罩、医用纱布等下游企业提供优质棉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20年1月15日,某银行因与该纺织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该纺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银行存款50余万元。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需求量剧增,但该纺织公司因资金冻结,采购、销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棉纱及时供应。
法院迅速与双方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2月20日,由于银行盖章申请流程较慢,法院秉承特事特办、从快处置原则,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快速解除冻结,该纺织公司迅速恢复正常生产。
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第三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宋某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解案2018年4月,宋某租赁吴某某房屋,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半年一付。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1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简要案情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
1月23日至29日间,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
据此,于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裁判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编者按: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今日发布第二批,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录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二、徐某磊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三、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五、甲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基本案情】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某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
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颁布的《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该市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办理摩托车登记作出明确限制。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控制城区内摩托车总量,限制三环内居民申请摩托车登记,导致该市三环内居民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从而不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职责。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三环内居民不开放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该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近年来,当地因此类纠纷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2021年为1700余件,2022年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达1500余件。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后,对符合颁发牌照条件的,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再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摩托车登记的“诉讼前置”做法,导致大量同类型行政案件持续增长,不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现将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6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例作为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关键词】企业合规异地监督考察长三角协作检察一体化【要旨】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联合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化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为企业合规异地检察协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案情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
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
复产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合同纠纷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自2020年2月起暂停生产,直至2020年10月才逐步恢复生产。
在此期间,科技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在疫情结束后恢复生产时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随着生产恢复,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与供应商之间就原材料供应合同履行产生了纠纷。
争议焦点:1. 疫情期间,科技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供应商的原材料供应合同?2. 如果科技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分析:一、疫情期间,科技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供应商的原材料供应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科技公司应在疫情发生后及时通知供应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
然而,根据本案事实,科技公司并未在疫情发生后及时通知供应商,而是直至恢复生产后才提出无法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科技公司不能以疫情为由解除与供应商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二、如果科技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科技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科技公司应尽力履行合同,确保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案例2:某银行与某铜业公司、某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案例3:周某某等12名员工与江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案例4:江西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案例5:某建筑公司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6:河南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7: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案例8: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9: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撤销不良贷款记录纠纷案案例10: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11: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12: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1某投资公司、陆某某与某油品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推动案外融资盘活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执行要旨】被执行企业名下有一加油站且已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无法对相关资质进行价值判断。
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注资,实现被执行企业无形资产的有形变现。
【基本案情】本案被执行企业是一家经营成品油的中小企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其名下一加油站。
经现场评估调查后,评估机构向法院反馈该加油站的价值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而经法院调查,该加油站已设定优先债权人民币1800万元。
同时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已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已投入经营。
据了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许可非常严格,申请公司不但在硬件设施上要符合许可条件,而且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辖区内市场零售经营分配状况也要符合许可条件。
企业复工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防控措施,包括封城、停工、停产等,以遏制疫情的蔓延。
在这场抗疫战争中,众多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也不例外。
在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企业复工复产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在复工过程中,XX科技遭遇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不得不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1. 复工准备阶段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XX科技开始筹备复工。
在筹备过程中,企业发现以下问题:(1)部分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企业面临人员短缺问题。
(2)疫情防控物资不足,如口罩、消毒液等,无法保障员工健康安全。
(3)政府对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不明确,企业不知如何合规操作。
2. 寻求法律援助针对上述问题,XX科技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企业联系了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请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3. 法律援助机构介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专业律师团队,对企业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针对人员短缺问题,律师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a. 对无法按时返回岗位的员工,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方式,如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
b. 积极招聘新员工,满足企业生产需求。
c. 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效率。
(2)针对疫情防控物资不足问题,律师建议企业:a. 优先采购防疫物资,确保员工健康安全。
b. 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如免费或低价提供防疫物资。
c. 与供应商协商,确保防疫物资的供应。
(3)针对政府政策不明确问题,律师建议企业:a. 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政策动态,及时调整企业运营策略。
b. 与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了解政策细节,确保企业合规操作。
4. 案件解决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XX科技成功解决了复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企业顺利实现了复工复产,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第二批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第二批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1:吴某假借销售防疫口罩被判诈骗罪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上旬,吴某向被害人叶某谎称有口罩出售可以为其从国外代购,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吴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78000元用于购买口罩。
后吴某将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为防止事情败露,2020年2月13日12时许,吴某至长寿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购买口罩过程中被王某骗取钱款人民币184176元。
2020年2月15日,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但因吴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又应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假借代购防疫物资之名,行诈骗之实,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且案发后未进行退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张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判妨害公务罪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家人由张某儿子驾车返回小区,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2022年9月22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2021)》和《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2021)》。
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通报了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系统总结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的经验做法及成效,并提出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民二庭庭长何学敏发布了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审判对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将破产审判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大胆创新,迎难而上,积极破解破产案件审判难题,妥善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在加速“僵尸企业”出清、助力困境企业拯救、完善“执破衔接”、推动破产审判队伍与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依法成功审理了泸天化、川煤集团、达州钢铁、盛马化工、成安渝高速等知名、重点企业破产案件,一大批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破产审判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职能作用得到切实有效发挥。
发布会设置答记者问环节,发布组就破产审判中管理人履职监督与规范、“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等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
发布会由宣教处负责同志主持。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代表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在新闻发布会上,对2017年至2021年四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各级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恢复。
然而,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以XX 科技有限公司与XX环保局的纠纷为例,探讨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疫情期间,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在取得相关部门的复工复产许可后,公司于2020年3月开始恢复生产。
然而,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其生产车间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
经环保局检测,科技公司排放的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出标准限值30%。
XX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遂依法对科技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科技公司认为,疫情期间,其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降低废气排放,且氮氧化物超标并非主观故意,故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于是,科技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科技公司是否具备免责条件。
四、法院审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审查:1. 环保局是否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备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科技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3. 科技公司是否具备免责条件。
法院认为,虽然科技公司采取了降低废气排放的措施,但在疫情期间,其生产车间排放的废气仍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复工复产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各行各业逐步复工复产。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XX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2020年1月,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暂停了部分业务,导致员工李某的工资待遇受到影响。
李某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收到李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2.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仲裁结果1.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构成违约,应支付李某未付工资及赔偿金。
2. 关于李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疫情期间履行了居家办公义务,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 由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劳动合同履行、规章制度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
1. 劳动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构成违约。
2. 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在疫情期间履行了居家办公义务,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 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银川中院发布首批全市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银川中院发布首批全市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5•【分类】其他正文银川中院发布首批全市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贯彻中央、区市党委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履行司法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妥善处理涉疫情矛盾纠纷,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优化办案方式,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1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基本案情2020年1月31日,银川市玉皇阁北街街道办事处XXX社区工作人员翟某某负责在辖区德胜三村门口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主要是对小区外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劝阻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小区,提醒小区居民外出佩戴口罩,对小区内进行消毒和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
2020年2月2日12时许,翟某某在兴庆区德胜三村小区门口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出门未佩戴口罩,遂进行劝导,李某某拒绝并推搡翟某某。
后被告人李某某又返回家中拿菜刀回到现场,持刀挥向翟某某,翟某某将李某某控制。
现场群众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予刑事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李某某未上诉,服判认罪。
典型意义本案系银川市首例因疫情防控,殴打依法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涉刑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1.涉疫情违法行为案例:某餐饮店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执行防疫措施,导致多名顾客感染新冠病毒,最终被判处刑事责任。
2. 股份转让纠纷案例: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份转让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股权转让无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侵犯商标权案例:某企业私自使用他人商标,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加强了商标保护力度。
4. 涉反垄断案例: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被判处高额罚款,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
5. 婚姻财产分割案例:某夫妻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财产分割方案,维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承揽合同违约案例:某承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最终被判处违约责任,维护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7.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某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 1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2020年3月31日)案例1: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案情简介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兴公司)主营加工业务,本身业务订单稳定,行业基础稳固。
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多年累积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部分银行账户、资产以及机械设备等被查封、冻结,企业运营面临重大困难。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引导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转入破产和解。
2020年1月,新港兴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
新冠疫情发生后,新港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出现暂时困难,于是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2020年3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清偿原定计划的50%,4月、5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25%,此后的债务按期执行。
法院参照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变更方案进行表决。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
目前,按照变更后方案应于3月底清偿的债务已经执行完毕。
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产能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全面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
新港兴公司因债务危机陷入多宗诉讼和执行案件,且主要财产均设立抵押。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变现财产,必然会加剧企业困境,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使更多债权人债权完全没有清偿的可能。
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通过破产法上的中止执行等一系列制度,给企业带来喘息空间,使企业在破产保护机制下,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既确保设定抵押的债权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又为其他债权人债权的适当清偿创造机会。
本案中,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此外,在新冠疫情对和解协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参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的程序,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案例2: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案情简介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磐宇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是拥有多项高级资质和专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流动性危机,于2017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鉴于磐宇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单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批准,磐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后,磐宇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医用口罩防疫物资一度十分紧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紧急许可磐宇公司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使其成为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
为了保障防疫部门医用口罩的有效供给,同时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延长磐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后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磐宇公司已于2020年2月复工,日生产N95口罩2-3万只。
此后,法院与南通市发改委、工信局积极协调修复磐宇公司相关信用问题,为磐宇公司取得生产原料提供了保障,并为企业成功重整创造了新的机遇。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避免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整失败,并支持防疫物资生产的典型案例。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本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遇到新冠疫情,这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重整失败而转为破产清算,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
同时,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既为破产企业进一步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奠定良好基础,又维护了重整企业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适应抗疫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案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成功实践。
案例3: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案情简介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进入重整程序时,该医药公司已无自主经营能力,公司名下的36家门店已有11家关门停业,剩余门店也都出现缺货情形、面临停业,百余名药店职工面临失业困境。
案件受理后,为维持企业运营价值,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继续营业。
管理人在对该医药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经过公开邀请并筛选比对,通过托管经营的方式,将该医药公司现有门店全部交由开化颐年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原有职工继续在岗上班,23家门店(分布于全县8个社区、6个乡镇)于2020年1月恢复经营。
1月底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托管业主积极响应国家应急防护要求,23家门店平稳有序开门营业并承诺平价销售,以实际行动履行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居民日常防护需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重整程序中运用托管方式维持企业持续运营,有效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供应的典型案例。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等程序,法院依法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维持企业有效生产力。
针对债务人企业系医药公司的特殊经营模式,法院通过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竞标邀请合适投资人参与重整谈判,积极运用托管方式,有效促进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障破产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保障居民药品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4: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案情简介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顺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注册成立,其开发建设的西秀产业园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以下简称安顺农贸城),系安顺市规模最大的水果、蔬菜一级批发市场,作为安顺市民的“菜篮子”工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2016年以来,顺成公司自身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大量债务不能清偿。
经债权人申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受理顺成公司重整。
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管理人对顺成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调查情况,法院依法许可顺城公司继续经营,维持了其商铺租金、大棚租金、车辆停车费等收入,并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完善二期工程等。
后在法院多次协调下,管理人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接管安顺农贸城,从而恢复了顺成公司现金流和自身造血功能,为顺城公司进一步重整创造了条件。
在疫情防控期间,安顺农贸城是安顺地区唯一允许经营农产品的集中场所,但同时又是病毒传播的高风险区域。
对此,法院提前组织管理人、并邀请商会、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提前防控,指导管理人制定《安顺市农贸批发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安顺市农贸产品批发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护宣传手册》,作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就疫情防控、安全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继续深入排查,在确保重整工作顺利推进的同时,保障了疫情期间当地农产品稳定供应。
典型意义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挽救困境企业,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
顺城公司陷入困境后,通过及时进入重整程序,有效进行破产保护,维持了企业的持续经营。
安顺农贸城的顺利接管,不仅为疫情防控期间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顺城公司重整提供了重要基础。
顺成公司重整之初,债权人表示不理解,认为企业破产即等于企业死亡。
但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依法推进,安顺农贸城经营管理权的稳定过渡,加之经历了疫情期间的考验,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价值得到了有效彰显,顺成公司的重整程序得到债权人、政府、商会等的理解和支持,为下一步重整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基础。
案例5: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案情简介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下称万鑫轮胎)因互联互保涉及巨额担保债务,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18年3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万鑫轮胎破产清算案件;2019年7月29日,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万鑫轮胎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19年12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万鑫轮胎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需投入重整资金3.25亿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100天。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新冠疫情暴发,给万鑫轮胎的正常生产和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带来严峻挑战。
为有效应对疫情挑战,法院指导管理人针对涉疫情相关法律及政策制定《企业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为重整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并指导管理人克服自身停工障碍,协调当地政府于2月25日办理企业复工手续,使企业顺利完成当月3.9万条的订单,维护了企业信誉。
为帮助重整投资人克服因疫情导致回笼资金困难的问题,协调重整投资人在前期支付1.3亿元基础上,如期支付剩余1.95亿元重整资金,保证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此外,企业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疫情期间以带薪休假形式发放带薪休假补助约25万元,稳定了职工队伍。
目前,万鑫轮胎采购、生产和销售已完全正常开展,在岗人员已有1000人,在手订单10.5万条,预计后期月订单量维持在12万条左右,全钢胎日产能保持在4000条左右。
此外,面对政府抗疫物资短缺的现状,万鑫轮胎重整投资人作为桓台县唐山镇招商引资企业向桓台县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用于抗疫。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在新冠疫情期间积极指导困境企业复产复工,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典型案例。
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新冠疫情,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企业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协助企业复产复工,保障重整资金到位,依规稳定职工队伍,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通过万鑫轮胎重整案件,盘活土地180673.67平方米,厂房238552.70平方米,依法清理债务13亿余元,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案例6: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案情简介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原为生产白酒和消毒用酒精等产品的股份制企业,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及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该企业及其两家关联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