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语言文字
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
说明
1.二类城市是指地级市城区(含行署所在地城区)。
2.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3.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5.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加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立项的蒙古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以下简称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应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择优立项。
第三条自治区民委蒙古语文科研管理处(以下简称民委科研处)负责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类别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蒙古语文科研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研究。
1、现代蒙古语研究,主要包括语音、词法、词汇、句法、修辞、语义等;2、中古蒙古语研究;3、方言研究;4、阿尔泰语系语言研究、蒙古语族语言研究;5、蒙古语文献研究;6、古文字研究;7、语文学历史研究;8、辞典学研究;9、文化语言学研究等。
(二)应用研究。
1、规范化、标准化研究;2、语言教学研究;3、语言应用研究;4、翻译研究;5、语言政策、规划研究;6、具有蒙古语文工作决策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等。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六条蒙古语文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七条民委科研处于每年1 月底前在自治区民委网站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蒙古语文科研项目指南” ,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自治区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
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八条申报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民委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 年;(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 周岁以下)申报。
第九条申报蒙古语文科研项目应填写“蒙古语文科研项目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民委科研处。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内政发〔2012〕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106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2020)》(内政办发〔2014〕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蒙古语言文字为载体的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应用研发、资源建设、推广普及、产业引导、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项目。
开展好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有利于传承和保护蒙古民族文化,有利于传承和发扬蒙古语言和文字,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条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本级开展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应用、体现特色,整合资源、确保安全”的原则,符合我区蒙古语文工作总体规划和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蒙古语言字信息处理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五条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信息化管理处负责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制定项目储备库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入库、选取立项、采购实施、跟踪服务等工作。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势在必行
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势在必行胡德额尔敦其其格蒙古语言文字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文明,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由蒙古族前辈们世世代代艰苦努力,在漫长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铸造和锤炼出来的民族语言文字。
蒙古语言文字具有一切语言文字所有的属性特征,成为蒙古民族及民族地区人们生产生活最重要的工具。
同时,它作为一种社会人类文明现象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语言文字的信息化,也给蒙古语言文字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抓住机遇与时俱进,把蒙古语言文字这一人类宝贵的遗产,作为一种财富、一种资源、一种工具,赋予其新的时代特征、内涵和生命力,不断发扬光大传承发展。
一、蒙古语言文字使用人口的分布及其演进当今世界上蒙古族人口约有万人,主要分布在中国、蒙古、俄罗斯等国家。
其中中国有万人(据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字),蒙古国喀尔喀蒙古人及其他蒙古部族有万人,俄罗斯联邦布里雅特蒙古人有万人、卡尔梅克蒙古人有万人。
此外,阿富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曼、土库曼斯坦、日本、美国也有少数蒙古族。
我国蒙古族主要聚居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等省区(下称八省区),其余散居在河南、贵州、四川、云南、北京等省市。
内蒙古自治区是蒙古族的发祥地,也是我国蒙古族聚居最多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全区蒙古族为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
在全区盟市个旗(县、市、区)均有蒙古族居住,但主要分布在个旗(县、市、区),其中个旗(县、市)蒙古族主要使用民族语言。
蒙古语是蒙古国的官方语言,是中国蒙古族自治地方的通用语言之一,是广大蒙古族群众从事生产、生活和交流思想感情,了解外部世界重要的交往工具。
蒙古语是很早以前居住在我国北部和中亚地区的蒙古部落使用的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
蒙古文经过三次大的改进和提高,先后有六种,现行蒙古文有三种:传统蒙文、托忒蒙文和新蒙文。
关于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民族语文工作的开展,营造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一、社会市面用文字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按照《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区企业)名称,需要社会周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包括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商标、广告等)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特别是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等各种庆祝活动期间的广告、宣传品、会标、条幅及庆祝活动场所内外以文字标示的内容,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二、社会市面用文的书写、挂放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横写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蒙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书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二)蒙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三)蒙文字竖笔的宽度应为汉字规格宽度的三分之一;蒙文字的高度最多可以超过汉字规格的三分之一;蒙文横向排版应取上齐规则;在同一块牌匾、横幅上,蒙汉文所占面积必须相同。
三、根据《条例》中的“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定,自治区各级交通、卫生、旅游、邮政、电信、金融、商业、饭店、餐饮等部门和行业,在做好蒙汉文并用的同时,要加强蒙汉语兼通人员的配备使用,以提高服务质量,使国内外、区内外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顾客满意。
四、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的督促、检查、整顿、验收等工作。
蒙古族的语言文字
蒙古族的语言文字蒙古族有其独立的语言文字系统。
蒙古语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语言。
和蒙古语同一个语族的语言还有达斡尔语、土语(蒙古尔语)、东裕固语、东乡语、保安语等。
全世界蒙古族人口约有700万,由于历史原因,他们分散居住在中国、蒙古国、俄罗斯等国家。
在我国内蒙古、新疆、河北、青海、甘肃、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四川等省区约有400万蒙古族。
据有关统计,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等蒙古人聚集地方,70%以上的蒙古人以自己的民族语言做日常生活的主要用语。
在保持民族传统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较好的地区,保持蒙古语的纯正性比较好。
我国蒙古语分内蒙古、卫拉特、巴尔虎布里亚特三大方言,在语音、语法、词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别。
解放以来,内蒙古人民政府非常重视蒙古语言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为了更好地发展与建立蒙古民族共同语,实现语言规范化,于1980年3月31日批准,以察哈尔语音为现代蒙古语的标准音。
蒙古文是中国蒙古族通用的一种拼音文字。
中国蒙古文是在回纥文字母的基础上,于12世纪末或13世纪初创制。
现在所发现最早的回纥蒙古文文献是1225年《成吉思汗石》碑铭(即也松格碑铭)。
蒙古文竖写,从上到下,行款从左到右。
最初的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都比较简单。
现行蒙古文有29个字母,包括5个元音字母,24个辅音字母。
这些字母除个别的不出现在词首外,其余的在词首、词中和词末均有三种不同的变体。
世界范围内的蒙古民族,历史上曾经使用过回纥蒙古文、八思巴蒙古文、托忒蒙古文、新蒙古文四种文字。
蒙古族居住民俗蒙古包蒙古包是蒙古民族牧民的传统住所,蒙古语称之为“格日”,满语为蒙古包或蒙古博。
“包”是“家”、“屋”的意思。
古称穹庐,又称毡帐、帐幕、毡包等。
蒙古包的型状、结构、布局、颜色,以及蒙古包的迁居风格,不仅完全适合于草原上的自然环境和游牧经济生活,同时充分体现了蒙古民族的文化风俗和思想智慧。
所以蒙古包是草原文化的结晶,是了解蒙古民族风俗民情的一部小百科全书。
蒙古族的语言文字
蒙古族的语言文字“伴我人生的蒙古语决不忘却的文化,生死相依的草原誓不背离的故土”,这是一句几乎所有识字的蒙古人都能背出的诗句。
一种民族语言,对一个独特的民族文化来讲,是它保存传统的最重要的载体和发展繁荣的沃土。
假如一种民族语言被外来语言所代替,那就意味着那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体系已经宣告崩溃,而且发展方向已经改弦易辙。
换句话说,从一种民族语言的现状可以看出那个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在现有条件下的活力和前景。
把语言与土地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上,提醒人们不要放弃,是那句著名诗句经久传诵的生命力所在。
语言属性及其方言蒙古族有其独立的语言文字系统。
蒙古语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语言。
和蒙古语同一个语族的语言还有达斡尔语、土语(蒙古尔语)、东裕固语、东乡语、保安语等。
蒙古语多音节词的第一音节和闭音节的单音节词有长短元音的对立。
第一音节以后的短元音由弱化走向失落,形成复辅音出现在音节末尾或复辅音自成音节的现象。
有元音和谐律。
构词附加成分在词根之后,接在名词后面时,表示数、格、反身、人称领属等语法意义;接在动词后面时,表示体、态、时、式等语法意义,形成黏着语的特点。
全世界蒙古族人口约有700万,由于历史原因,他们分散居住在中国、蒙古国、俄罗斯等国家,在我国内蒙古、新疆、河北、青海、甘肃、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四川等省区约有400万蒙古族。
据有关统计,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等蒙古人聚集地方,70%以上的蒙古人以自己的民族语言做日常生活的主要用语。
在保持民族传统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较好的地区,保持蒙古语的纯正性比较好,否则相反。
我国蒙古语分内蒙古、卫拉特、巴尔虎布里亚特三大方言,在语音、语法、词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别。
现各方言区通用畏吾体蒙古文。
蒙古语各地方言之间互相都能沟通。
近一百年以来,由于民族文化的发展和各地蒙古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经过互相学习、互相吸收,各方言之间的差异在逐渐减少。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国内蒙古语区统一使用畏吾体蒙古文(新疆蒙古族部分使用“陶德”蒙古文)和内蒙古编写的蒙古文通用教材,促进了各地、各方言区蒙古人之间的语言文化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学习和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
内蒙古普通话规范示范校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
名称、标志牌用字规范,3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4分;手书字中出现一 3 个错别字,扣0.4分;手书繁体字没有配放规范字牌的每处扣0.3分。
3
3
C 校 内 用 字 30%
3 自制教学软件、电视网络用字规范,3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
信息科学分院
3
实地检查
3
公文、校刊、讲义用字规范,3分;公文文头、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 个不规范字,扣0.3分;内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
一级 二级指标 指标 A1 组织领导 A2 按照自治区 (盟、市)的 工作目标要 求,结合学校 实际部署和推 动工作,要求 明确、制度健 全、检查落实 认真 分 值 三级指标评估要素及评分标准 负责部门 责任人 标得分 4 1 1 2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2 1 1 3 1 1 1 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 查阅相关文件规定、资料、 调查了解奖惩次数、人数
实地检查
教务处 各分院、系
教室听课,抽查教师批改的 作业、评语
各分院、系
4 学生答卷抽查
C9 学生能认识并 正确书写所学 规范汉字
8
教务处
4
各分院、系
3
3 学校领导和职员普通话水平90%测试达标,3分,达标率每降5个百分点扣0.5分。
人事处
3
查阅资料、计算达标率、实 地调查了解
B5 普通话口语实
1、学校利用教学和各种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2分。 4
团委
2
查阅活动计划、到校参加活 动、召开座谈会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奖励。
第二章学习和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第十二条蒙古族人口较多的盟市,应当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三条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加强或者增设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专业,并扩大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班应当招收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
各类高等学校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专业的招生实行计划单列,逐步增加招生人数。
展现蒙古族美丽的蒙古族语言文化(聊聊蒙古族的普通话)
展现蒙古族美丽的蒙古族语言文化(聊聊蒙古族的普通话)蒙古族广泛分布于东北亚地区,在欧洲等地也有分布。
蒙古族语言包括喀尔喀蒙古语、中国蒙古语、布里亚特语、卡尔梅克语、达斡尔语、土族语、东乡语等,语族总人口约900多万,使用人口717万人。
喀尔喀蒙古语是蒙古国的官方语言,使用斯拉夫蒙古文。
中国的蒙古语是中国蒙古族自治区的通用语言,使用传统蒙古文。
中国蒙古语分内蒙古、巴尔虎布里亚特和卫拉特三大语言,内蒙古方言是中国蒙古语标准的基础语言,下属察哈尔土语、巴林土语、科尔沁土语、喀喇沁土语、鄂尔多斯土语、额济纳土语,那么我国蒙古语的标准音到底取自哪里呢?汉语的普通话标准音采集自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金沟屯镇,“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这是由《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
也就是说,察哈尔蒙古语是我国蒙古语的“普通话”。
一、我国蒙古语“标准化”的简要历史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语言极为重视。
根据周恩来总理1956年在青岛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国家民委、中国社科院、中央民族学院就组织力量,对全国范围内的蒙古族语言、方言和土语进行田野调查,获得了系统的语言资料。
当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在苏联的影响下,放弃了传统蒙古文,创制了以斯拉夫字母为主的新蒙古文。
当年由于中苏正处于特殊的友好时期,受苏联、蒙古的影响,1954年内蒙古也试行过斯拉夫蒙古文。
我国的蒙古语言文字改革在当初照搬苏联、蒙古模式时遭遇了“水土不服”。
苏联科学院院士谢尔琴柯及其夫人托达耶娃为我国研究人员制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体系,与我国研究人员在实际调查中得出的结论相去甚远,在我国特别是内蒙古地区,还是传统蒙古文最接近蒙古语方言、土语。
因此推行斯拉夫蒙古文工作也就没有继续下去。
此后,根据调查成果,学者们提出了以东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昭乌达土语为标准音点;以西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察哈尔土语为标准音点;以西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锡林郭勒土语为标准音点三种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学习和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第十二条蒙古族人口较多的盟市,应当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三条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加强或者增设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专业,并扩大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班应当招收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内蒙古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现状研究——以内蒙古X旗Y镇为例
内蒙古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现状研究——以内蒙古X旗Y镇为例摘要学校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主阵地。
本文从学校教育中的教师、学生这两个群体入手,主要对内蒙古民族地区的蒙古族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生的课堂语言、课外语言,教师的课堂语言、课外语言以及家长会发言时的语言进行实地调查,具体分析了内蒙古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现状。
关键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民族语言文字;学校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内蒙古X旗常住人口为40万人,其中,汉族人口为10.3万人,占25.7%;蒙古族人口为29.1万人,占72.8%;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为0.6万人,占1.5%。
该旗是内蒙古蒙古族人口最多的旗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研究选取的田野点是该旗的政府所在地Y镇的三所蒙古族学校,即蒙古族小学、蒙古族初中和蒙古族高中。
一、小学教育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对Y镇蒙古族小学进行了问卷调查的学生人数为25人,教师人数为41人,总人数为66人,即N=66。
表1数据显示,在小学阶段的课堂语言使用方面,教师“完全使用”普通话的比例最高,约占总数的56.1%。
其次是“偶尔使用”普通话、“从不使用”普通话、“经常使用”普通话,比例分别是27.3%、12.1%、3%。
这些数据说明了超过一半的小学教师在课堂上的常用语言是普通话。
与教师的课堂语言使用情况相同,学生在课堂上“完全使用”普通话的比例也是占比最高,约占总数的43.9%。
最低的是“偶尔使用”,仅占7.6%,而“经常使用”和“从不使用”均在10%左右。
表1Y镇蒙古族小学普通话使用情况(N=66),%)指标课堂语言课外语言家长会教师学生教师之间学生之间教师发言家长发言完全使用37/56.1%29/43.9%18/27.3%32/48.5%17/25.8%13/19.7%经常使用2/3%15/22.7%3/4.5%5/7.6%1/1.5%4/6.1%偶尔使用18/27.3%5/7.6%20/30.3%17/25.8%10/15.2%5/7.65从不使用8/12.1%10/15.2%7/10.6%6/9.1%14/21.2%18/27.3%缺失1/1.5%7/10.6%18/27.3%6/9.1%24/36.3%26/39.3%总计66/100%66/100%66/100%66/100%66/100%66/100%注:表中缺失意味着未填写问卷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
蒙古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和培训;(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