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监察范围1. 对蒸汽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2. 对蒸汽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技术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察对象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四、监察内容1. 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2. 蒸汽锅炉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是否到位;3. 蒸汽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 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能;5. 蒸汽锅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当。
五、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设备和附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2. 抽查蒸汽锅炉的使用单位,核实其蒸汽锅炉使用情况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 对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技能。
六、监察结果处理1.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察人员应当要求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对问题进行整改;2. 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监察记录对每一次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结果,监察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在问题得到解决后进行归档保存。
八、监察要求1.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监察规程;2.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对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的重视度。
九、监察后评估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监察工作水平提供依据。
十、附则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前段时间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如与本规程不一致,以本规程为准。
安全技术监察是蒸汽锅炉运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乎到蒸汽锅炉设备本身的安全性,也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严格执行和及时整改十分必要。
十一、监察效果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蒸汽锅炉使用单位的监察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总结出规程落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且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型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
三、监察标准1、蒸汽锅炉的压力、温度、水位、燃烧、自动停机和自动排故等功能必须符合国家重要技术标准。
2、蒸汽锅炉必须配备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计、温度计等安全设备。
3、蒸汽锅炉的操作、维护必须合乎标准,建立完整的治安系统,防止事故发生。
4、蒸汽锅炉的故障必须及时排查、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5、水处理、通风、燃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
四、监察程序1、定期检查a、每周检查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废气排放、用水情况等。
b、每月检查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排烟等情况。
c、每季度检查蒸汽锅炉的燃料消耗、炉渣情况。
2、日常监察a、每天检查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燃料消耗、废气排放情况。
b、每班检查蒸汽锅炉的燃烧情况、水位等,及时处理故障。
3、定期维护a、每年对蒸汽锅炉进行一次大修,并制定专门的大修方案。
b、每半年对蒸汽锅炉进行一次小修,检查安全设备、燃料系统、给水系统等。
c、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燃料质量,保证燃料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制作监察记录,并加盖监察人员和负责人的签字。
六、监察结果1、符合标准的蒸汽锅炉可以继续使用,否则需要进行整改。
2、不符合标准的蒸汽锅炉需要立即停用,并进行修理、整改。
七、违反规程处理1、对于监察不合格的蒸汽锅炉,责令停用,并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2、对于经监察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蒸汽锅炉,要求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对于严重违反规程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用,直至整改完毕。
八、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原定制规程和规定的冲突部分作废。
本规程由单位负责人、生产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执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7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 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 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 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部发﹝1996﹞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
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 21 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 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 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 性能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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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 9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 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 10 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 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 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 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 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 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 12 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 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 术档案。 第 13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 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 14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 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 15 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 16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 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 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 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 1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 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 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 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 18 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 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与范围蒸汽锅炉是大型工业设备,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必须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蒸汽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旨在确保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二、基本要求1. 对于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2.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3. 锅炉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4. 锅炉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水位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可用;5. 锅炉及其安全控制系统的运行记录必须保存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6. 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必要的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三、安全技术监察内容1. 设备齐全性监察:检查蒸汽锅炉设备是否完好,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2. 操作规程监察: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对操作情况进行记录;3. 安全附件监察:检查安全阀、水位计等安全附件的可靠性和正常工作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4. 维护保养监察:检查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 运行记录监察:检查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分析;6. 安全隐患排查:对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四、监察结果处理1.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操作人员违反规程操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 对于其他一般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跟踪监察,确保问题得到解决;3. 监察结果应及时记录,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对于焊接工、操作工等与蒸汽锅炉相关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技术监察计划1. 制定年度安全技术监察计划,明确监察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定期召开安全技术监察会议,对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监察内容。
1.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及其它安全装置的设置和运行情况;2. 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等参数的监测和控制情况;3. 蒸汽锅炉的燃料供给系统和燃烧系统的运行情况;4. 蒸汽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5. 蒸汽锅炉的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监察方法。
1. 定期检查,对蒸汽锅炉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监察,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清洁、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测等;2. 不定期抽查,对蒸汽锅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检查关键部位的安全装置和参数监测设备;3. 特别检查,对蒸汽锅炉在发生事故、维修、改造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特别的安全技术监察。
三、监察程序。
1. 制定监察计划,根据蒸汽锅炉的类型、规模、运行情况等制定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内容和方法;2. 实施监察,按照监察计划进行监察,确保监察的全面、及时和有效;3. 监察记录,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4. 整改跟踪,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蒸汽锅炉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蒸汽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蒸汽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落实。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为工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是一种常见的供暖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和民用领域。
然而,由于蒸汽锅炉的特殊属性和高温高压的工作环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十分重要。
本文将围绕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展开讨论,旨在提高蒸汽锅炉的安全性和减少事故风险。
一、监察主体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由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蒸汽锅炉安全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当地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力度,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监察对象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监察重点包括蒸汽锅炉的结构、材料、燃料和烟气排放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三、监察内容1. 设计阶段在蒸汽锅炉的设计阶段,应对其结构和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特别要重视蒸汽锅炉的承压部件、管道布置和防爆措施。
2. 制造阶段对蒸汽锅炉的制造过程进行监察,检查各个工序的质量控制和焊接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要求。
同时要对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保其能够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和安全。
3. 安装阶段对蒸汽锅炉的安装过程进行监察,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和合理性。
特别要关注蒸汽锅炉的管道连接、阀门安装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确保其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
4. 使用阶段对蒸汽锅炉的日常使用进行监察,检查运行情况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特别要关注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以及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维护阶段对蒸汽锅炉的定期维护和检修进行监察,确保维护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特别要关注蒸汽锅炉的水处理、燃料供应和烟气排放的控制,以及设备的老化和损坏情况。
四、监察方法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可以采用定期检查、抽查抽查、随机抽样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法。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检测设备和工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结构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一般要求(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三)外观检查(四)无损探伤检查(五)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七)水压试验(八)焊接接头的返修(九)用捍接方法的修理第六章胀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一)安全阀(二)压力表(三)水位表(四)排污和放水装置(五)测量温度的仪表(六)保护装置(七)主要阀门及其他第八章锅炉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检验第十一章附则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部发﹝1996﹞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
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规范引言1.1 为了保证企业和公共设施的人身安全以及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本规程旨在制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标准化要求,为监察人员和使用单位提供有效的规范依据,并确保蒸汽锅炉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够保持安全、高效的状态。
1.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蒸汽锅炉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2. 安全监察内容2.1 常规检查2.1.1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疏水阀、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基本安全配件的是否正常。
2.1.2 蒸汽锅炉的燃烧器、燃烧器的点火器、点火电极、燃油管道等是否有磨损、损坏、连接是否良好等问题。
2.1.3 蒸汽锅炉排放的废气、废水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2.2 日常维护2.2.1 每天进行一次炉前维护,包括清理炉内杂物、调整进风口、清洗沉积物等。
2.2.2 每周对燃烧器、氧化铝粉、燃油泵进行维护,包括清洗和更换损坏部件。
2.2.3 每月进行一次对阀门、管道进行维护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进行修理。
2.2.4 液位计要定期进行校验和除垢处理。
2.3 平时注意事项2.3.1 严禁在蒸汽锅炉周围堆放杂物。
2.3.2 严禁在蒸汽锅炉附近进行火种操作。
2.3.3 严禁在蒸汽锅炉周围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
2.3.4 严禁随意拆卸蒸汽锅炉或在未经安全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维修。
3. 安全监察程序3.1 日常监察3.1.1 每日进行炉前维护和随机检查。
3.1.2 每周对燃烧器、氧化铝粉、燃油泵进行维护和检查。
3.1.3 每月进行阀门、管道的检查和维护。
3.2 专项监察3.2.1 定期对蒸汽锅炉进行全面的检验,包括设备整体结构、电器线路、水、空气和燃料系统等各方面的情况。
3.2.2 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专人定期检查上述3.1中的情况。
3.2.3 如发现有不符合规范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并由专人进行处理。
4. 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4.1 安全培训4.1.1 对蒸汽锅炉的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其了解蒸汽锅炉的正确使用方法。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锅炉类(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部发﹝1996﹞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
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结构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六章胀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第八章锅炉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检验第十一章附则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附录Ⅱ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九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4)额定蒸气压力(MPa);(5)额定蒸气温度(℃);(6)再热蒸气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制造年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锅炉类(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部发﹝1996﹞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
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结构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六章胀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第八章锅炉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检验第十一章附则附录Ⅰ 焊接工艺评定附录Ⅱ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3-09-19 11:10【颁文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1987.02.17【实行日期】1990.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合用于交通运送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假如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改造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营的规定。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规定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期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涉及:(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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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部发﹝1996﹞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
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结构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六章胀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第八章锅炉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检验第十一章附则附录Ⅰ 焊接工艺评定附录Ⅱ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汽水系统图;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 锅炉型号;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4. 额定蒸汽压力(MPa);5. 额定蒸汽温度(℃);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 制造厂名称;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10. 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
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
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1.钢板表3—1 锅炉用钢板注:①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 0.1 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表3-2 锅炉用钢管注:①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至450℃②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
3.锻件表3-3 锅炉用锻件注:①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 铸钢件表3-4 锅炉用铸钢件5.铸铁件表3-5 锅炉用铸铁件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
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7.拉撑件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
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接材料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