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论我国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强制性保险定位与立法建议
论我国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强制性保险定位与立法建议内容摘要:我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自推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发展,该制度对于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遭遇校园安全事故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上,校方责任保险因具有高度公益性的性质和分散被保险人责任风险的功能,可以作为强制保险予以推行。
通过对该制度的发展和实施现状的研究,发现其存在因相关法律层级低、缺乏立法强制性导致各地投保混乱、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的问题,因此将校方责任保险确定为强制保险亦是现实需要。
为了规范各地的投保,建议先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给地方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中小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强制立法Proposal for the Mandatory Nature and Legislation of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Liability InsuranceAbstract:The schoo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has achieved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since its implementation. This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the normal teaching order of the school, guarantee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tudents who have encountered school safety accidents, and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In theory, the school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be promoted as compulsory insurance due to its highly public-oriented nature and the function of dispersing the insured’s liability risks.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the system, it is found that due to the low level of relevant laws, lack of legislative coercion, leading to chaos in various regions and large differences in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it is also a practical need to identify school liability insurance as mandatory insurance.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insurance coverage in various places, it is recommended to first improv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rovide effective legal basis for local practice.Key words: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School Liability Insurance; Compulsory; Legislation引言据统计,每年至少有约1000万儿童受到各种形式的意外伤害,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10%,其中10万儿童因此死亡,40万儿童残废。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校方责任保险在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方面的作用,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现将制定的《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省教育厅授权的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单位的协助下,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开展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学校师生权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方面的风险转移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赣教勤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赣教勤字〔2020〕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保险工作,巩固教育保险整改成效,保障教育保险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做好我省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教育保险投保工作(一)积极推动责任保险工作。
我省责任保险包括校(园)方责任保险(简称“校责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简称“实责险”),属财政出资投保的政策性保险。
为有效化解和转移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风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大中专院校要按照“三明确”要求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一是明确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
全省具备2020-2023学年校责险、实责险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已经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确定(中标保险机构名单可登录江西教育网和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官网查询),各地各校可综合考量中标机构在当地机构设置、偿付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诚信程度等方面情况,从中择优选择校责险、实责险承保机构,不得向非中标保险机构投保校责险、实责险,更不得违反法规将责任保险变更为意外险在寿险公司投保。
鉴于校责险、实责险生均缴费低、保障金额高、风险集中的特点,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和分散承保机构的成本压力和经营风险,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所大中专院校应在中标的保险机构中择优选择一家承保机构。
二是明确缴费标准。
校责险、实责险保险费缴纳标准维持不变,即校责险缴纳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其他学校5元;实责险缴纳标准为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25元,非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10元;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投保校责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每学年每生人民币3元或5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引言概述: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学生、教职工及其他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赔偿和救助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学校内部的安全稳定,增强师生及家长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
一、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1.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为每位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学生在校内外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和补偿金。
1.2 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校园安全警报系统等,提升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水平。
1.3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保障教职工的人身安全2.1 教职工工伤保险学校应为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确保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合理的赔偿。
2.2 安全培训与应急预案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3 加强校园安保力量学校应增加校园安保人员的数量,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加强对校园内外的安全监控和巡逻,确保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保障师生的财产安全3.1 学校财产保险学校应为学校内的财产,如教学设备、图书馆藏书等购买财产保险,以防止突发事件对学校财产造成的损失。
3.2 学生财产保险学校应引导学生自觉购买财产保险,保障学生的个人财物安全,如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
3.3 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如安装安全门禁系统、加强巡逻和监控等,防止盗窃和损坏等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事故赔偿机制4.1 事故责任认定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事故责任认定机制,明确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4.2 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确保受害人能够合理获得赔偿。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赣安〔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安〔2017〕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江西保监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精神,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安责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安责险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履行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事故受害人死亡、伤残等情形赔偿责任而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其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互动,化解重大事故风险、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减轻事故善后处理负担。
实施安责险制度是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法律义务。
我省试点推行安责险的实践证明,实施安责险制度,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江西省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指导性优化方案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指导性优化方案一、优化中小学生学意险方案的必要性目前,我省中小学生学意险存在同区域同保费不同保障、保险方案繁多芜杂、死亡保障偏低、医疗责任赔付标准和计算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重点关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教育保险的管理,更好地分散转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稳定,推动学意险移动互联网自助投保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保险工作的支持和信任,有必要对全省中小学生学意险方案进行统一的调整、规范和优化。
二、中小学生学意险方案优化的内容根据当前中小学生学意险总体赔付情况,按照重点维护参保人利益,适度兼顾保险人利益和力求做到同缴费同保障同赔付的原则,对相关保险保障和赔付标准进行了适度的调整、规范和统一。
一是适度提高各缴费档次的死亡保障责任,二是适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三是较大幅度提高校园意外伤害保障,四是统一和规范医疗保障的赔付。
三、相关保险责任约定说明1.规范疾病观察期:承保机构对连续投保学意险的学生,不得因承保机构变更而设定疾病观察期。
2.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身故保险和意外伤残、烧伤保险属于重复保障,当参保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承保机构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为50万元,超过限额规定的保险金额无效(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死亡保险金额不计算在死亡保障限额中)。
3.规范医疗费用的赔付范围和标准。
(1)规范医疗费用赔付范围:意外医疗和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赔付范围执行当地居民医保政策。
(2)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学意险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紧急抢救,实行就近救治原则,不受此限制)。
关于我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考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推行了校方责
任保险。 2005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文要求江西省教育厅
以校方管理不当及防范措施不力为由.将北大告上法
院:北京延庆中学赵某在县教育系统组织的足球联赛 中受伤,因医疗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某成人中 专一学生在学校宿舍床铺就寝时突然从双人床的上铺 跌落到地上受伤至死。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并向学校 索赔21万元:2003年从云南来北京求学的张芸和王可 在学校的宿舍里被歹徒强奸抢劫.状告学校索赔20万 元。 (三)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高额的赔偿.学校不堪 重负 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教育经费长期严重不足。我 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长期低于发展中国 家的平均数4%.而实际经费又低于预计的目标值。以 江西为例.江西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中西部20个省份 中居于中间状态。由于是发展中的省份.虽然政府尽了 极大努力.但义务教育生均财政预算内经费的绝对数。 在全国还是处在比较靠后的位置。2005年江西省义务 教育阶段全面实行一费制.生均经费有了很大的提高。 小学每生60元,中学每生每年80元。但是与实际的支 出还是有很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教育部向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到90年代中期或到2000年. 我国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应达到发 展中国家4%的水平。实际的执行结果是:1995年占 2.46%。2000年占2.87%.20014年占2.79%。 二、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校方责任保险近年来取得的成绩 责任保险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校 方责任保险自然也是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校方责任保 险的推行已成熊熊烈火之势,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校园责任险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学生人 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是一个长期困扰教育部门、学校、学 生及家长的社会难题,为此,2002年。国家颁布了《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 学校和学生的相关责任。并且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006年,国家教育部第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 理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 责任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指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指南为促进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理赔服务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保险承保与理赔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务指南。
一、校(园)方责任校(园)方责任是指幼儿园、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注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区别于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
校(园)方责任主要源于法律直接规定,限于教育管理活动期间,侧重于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监护责任源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随时随地履行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生活成长各方面权益。
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以下相关法律依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江西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赣人社字[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二月一日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
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门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通过档案岗位资格培训,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校方责任险制度(四篇)
校方责任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其他与学校有关人员的权益,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来向相关方提供赔偿保障的制度。
校方责任险可以覆盖学校在所设施、活动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校方责任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的基本责任范围:校方责任险制度明确了学校所承担的基本责任范围,例如学校在教学、管理、指导学生活动等方面应尽的职责。
2. 保险责任范围:校方责任险制度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学校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 赔偿标准和程序:校方责任险制度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伤或受损失的相关方提供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具体包括申报赔偿的方式、赔偿的金额等。
4. 保费支付方式和制度:校方责任险制度规定了学校如何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方式和制度,包括保费金额和支付时间等。
5. 索赔和理赔程序:校方责任险制度规定了受伤或受损失的相关方需要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索赔和理赔,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理赔申请表格等。
校方责任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提高学校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校方责任险制度(二)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学校规模的扩大,学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责任和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校方责任险制度对于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校方责任险的概念、意义、优势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一些建议和借鉴。
关键词:校方责任险;制度;概念;意义;优势;实施方法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教育事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
然而,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和职能的不断增加,学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责任和风险。
如何合理分担和减轻学校的责任风险,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成为了摆在各级教育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校方责任险制度,分析其概念、意义、优势和实施方法,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建议和借鉴。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各设区市安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建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大力推进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安监局、江西保监局决定在全省有关高危行业和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创设出来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和重要意义在于:(一)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最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责任险推行过程中,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将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相挂钩,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风险规范管理工作,“江西省教育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已上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教育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意义江西省教育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是对全省教育保险进行管理的载体。
它的建立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育保险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更是形势发展对教育风险管理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
通过该平台,能够实现对全省教育保险信息的统一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风险信息化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能够全面掌握教育保险承保、赔付等相关情况,并有效维护和保障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能够规范教育保险市场行为,防范和杜绝教育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全省学校后勤产业事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二、充分发挥教育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作用平台功能齐全,教育保险投保数据与学籍库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通过平台全面实现教育保险投保信息数字化和规范化管理,并将逐步完善教育保险网络自助投保、理赔数据共享、服务咨询、网上报案等多种服务功能,使我省各级教育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学校通过授权账号和密码登录该平台,即可全面实时掌握本辖区、本学校教育保险投保数据、赔付数据及保险机构的服务情况。
同时平台还提供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准确性的效验和修改补充等功能,保护投保人利益。
要充分发挥平台的数字化管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教育风险管理水平。
全省有各级各类学校2万余所,在校大中小学生800多万人。
面对庞大的学生规模,保险数据仅靠人工操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可能会出现“统计加估计”的现象,导致数据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省教育风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发展。
我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实践与思考
我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实践与思考作者:敖四海宋发庆来源:《江西教育·管理版》2008年第05期一、我省校方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一)保险市场运行主体增加,发展的原则逐渐清晰。
目前,全省60%的高校,70%的县市区成立了风险管理领导小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网络已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85%。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完善,保险市场也日益规范,校方责任保险的运作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直接插手保险业务,干涉保险业务的现象越来越少。
(二)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来源渠道得到积极探索。
省教育厅要求通过“政府拨一点,学校挤一点,社会各界赞助一点,勤工俭学自筹一点”的办法,多方面筹措资金。
学校支付的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可以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列支。
鹰潭市所有中小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全由政府买单。
南昌县、新建县政府出一元、教育局出一元、学校出一元。
目前,我省大部分学校还是由学校自筹经费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三)校方责任保险正发挥积极作用。
校方责任保险帮助许多学校走出了困境。
2006年江西全省共计死亡学生2300余人,校方责任险赔付总额超过400万元。
2007年全省60%的大、中小学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受保障学生超过300万人,风险保障金额达到400余亿元。
2007年,全省学生死亡1625人,残疾67人,校方责任险赔付约878.8万元。
事实证明,校方责任保险在保障学校和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及和谐社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校方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不足由于我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必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对校方责任保险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对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
学校的校长思想观念没有转变,总认为学生家长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足够的索赔意识和维权意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比投保责任险成本低。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4]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
导意见(赣府发[2024]6号)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8
【摘要】2024年3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校园和谐稳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筑牢学校食品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强化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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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0〕10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0]13号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食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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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方面的风险转移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实施校园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
在江西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依照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及所附承保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保险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条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五四统一”,即:统一的保险责任、统一保险缴费标准、统一基本保险金额保障、统一的基本缴费标准,统一的投保操作、统一报案理赔服务。
第五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是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聘请符合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
风险管理顾问选择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及学校代表参与的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专门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纠纷。
第五条:第二章“五统一”内容第七条统一的基本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校注册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三)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十四)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五)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的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六)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十七)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扩展保险责任(一)在学校办理投保手续后保险期间内,如学校的注册学生名单发生变动,在约定变动比例范围内,对发生新增的注册学生的情况,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二)附加集体活动扩展责任条款:保险责任还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三)附加交流生扩展责任条款针对到投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投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投保学校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
(四)附加学生个人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1、学校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活动期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损害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
每位学生一次性财产损失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对累计学生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八七条统一保险的基本缴费标准一、基本保险费缴纳标准(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保险费为每学年每生人民币5元;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无免赔额。
(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基准保险费为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
二、保险费经费保障经费保障:(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列支;(二)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支出。
投保校方责任的保险费一律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
第九条统一保险金额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金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含医疗费用保险金额1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人身伤亡事故无免赔额;二、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含医疗费用保险金额1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人身伤亡事故无免赔额。
第十条统一的投保操作一、投保手续的办理承保服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按照规定流程(另行制定)和时限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风险管理顾问和保险公司驻当地分支机构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投保手续。
二、保险服务及宣传(一)保险公司承保机构、风险管理顾问应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各类学校的投保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承保机构、风险管理顾问共同做好对学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在学校或被保险人有注册学生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
对于学校注册学生变动不超过5%的,保险公司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九条统一的报案理赔服务一、事故的报案:学校风险管理顾问设立报案咨询服务电话对发生的校方责任事故,学校出险后应在24小时内首先向风险管理顾问和保险公司驻当地分支机构报案,风险管理顾问可协助学校向保险公司报案。
对于发生涉及一人或多人学生死亡的校方责任事故案件,出险学校应在得知事故后立即报案,并同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和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风险管理顾问服务职责:应设立报案咨询服务电话,风险管理顾问并对学校报案进行登记备案,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指导学校准备理赔相关材料,提供理赔跟踪服务。
三、保险公司服务职责:保险公司及所属承保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服务工作:(一)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二)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提出的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三)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
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险案件,在立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2个工作日内结案;(四)保险公司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公司与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监护人三方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5000元以下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5000元以上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五)对被保险学校学生异地出险的,制定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四、成立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建立快速案件纠纷常发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一)目的: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减少校方责任事故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和社会的影响,及时有效地协调各方以及快速处理各类校方责任常发案件,有效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保证和尽快恢复校方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二)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的组成:由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学校代表组成省级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除学校代表,其他组成成员均为常设人员),负责协调处理保险纠纷;,承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对协调结果给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