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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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方面的风险转移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实施校园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江西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第三条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依照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及所附承保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保险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条校方责任保险采取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五四统一”,即:统一的保险责任、统一保险缴费标准、统一基本保险金额保障、统一的基本缴费标准,统一的投保操作、统一报案理赔服务。
第五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是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聘请符合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风险管理顾问选择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顾问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以及学校代表参与的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调工作组,专门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纠纷。第五条:
第二章“五统一”内容
第七条统一的基本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学校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校注册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
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三)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
(十四)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五)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的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因学校在教育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或组织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十七)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扩展保险责任
(一)在学校办理投保手续后保险期间内,如学校的注册学生名单发生变动,在约定变动比例范围内,对发生新增的注册学生的情况,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免予收取增加的保险费;
(二)附加集体活动扩展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还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附加交流生扩展责任条款
针对到投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投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投保学校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
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
(四)附加学生个人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1、学校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活动期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损害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每位学生一次性财产损失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对累计学生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八七条统一保险的基本缴费标准
一、基本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保险费为每学年每生人民币5元;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位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