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doc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应用及经费的管理
2002年9月17日,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克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重建轻管、经费短缺、管理粗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标志着水管单位“管养分离”工作正式启动。
但是,期间由于经费这一决定性因素未有得到根本的落实,各地的水管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
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简称“两定标准”),两定标准的颁布成为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进程的助推剂,为水管单位人员的分离和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性的政策依据。
2004年12月3日,财政部正式批复了水利部安排试点经费的意见,标志着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工作正式进入实质阶段。
在山东河务局财务处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作为自始至终参加《定额标准》的制定者,深感标准的颁布来之不易,深感其历史意义深远,具体表现为:一是《定额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合理审核和批复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规范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水利业务和财务经济的有机结合体,避免了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过去我们测算岁修费依据的是黄委《黄河防汛岁修经费测算办法》,办法比较笼统,关键是法律性不强,上级认可起来很勉强。
二是减少了随意开支的现象。
三是对预算的审核提供了标准。
四是便于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因此,了解《定额标准》的编制思路,掌握其使用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定额标准的应用一、定额标准的应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种类多、项目分散、维修量大但不集中,千头万绪,《定额标准》给出的数据也是密密麻麻,但是,对中央直属水利工程来说,《定额标准》的应用总的可以概括如下:(1)将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划分工程维修养护等级。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维修养护基本项目和调整项目。
(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3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4 附则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总则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
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常见问题分析
水管单位 执行 《 事业会计制度》 . 维修养护单位执行 《 企业会计制 度》 及《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均按照财 政部 、 水 利部《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 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 关规定对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核算管理 维修养护经费 由水管单位财务 部门统一管理 . 纳入单位事业账 统一核算 。 与基 本支 出进行 了分账 核 算, 实行 项 目 管理 , 专款专用 。维修养护定额 经费 中的勘测设计费 、 质 量监督监理费及部分新增专项经费 由水管单 位列支 . 其余 的经 费基本 上 由水管单位按合 同和进度支付给相关维修养护企业 从近几年新体 制运行 以来 .水管体制改革促进 了水管单位水利工 程管 理的规范化 、 专业化建设 . 有效保障了工程 的安全与 良l 生 运行 . 工程面貌显著改观 。
科技・ 探索・ 争鸣
S c 科 i e n c e & 技 T e c h 视 n o l o g y 界 V i s i o n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Βιβλιοθήκη 用常见问题分析 刘 忠华
( 梁山龙腾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 山东 梁 山 2 7 2 6 0 0 )
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自2 0 0 6 年 1 月 1日起全面施行水 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单位按照 《 改 革实施意见》 确定 的程序和要 求, 积极推进改革 . 完善制度办法 , 严格 资金管理 . 逐步实现“ 分类定性 准确 、 管养分离彻底 、 人员分流到位 、 工程运行安全” 的目标 , 建立长效 的 良性运行机制 。随着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的深化 . 维修养护工作量 的 增加 . 维修养护经费也在不断增加 . 在养护经费 的使用 过程中也 出现 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 现根据近 几年的审计和检查情 况 , 就维修养护 经费使用过程 中出现 的问题予 以分析 . 并提出处理措施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附件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3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4 附则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总则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
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水利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并决定在各流域机构选择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进行试点。
现将《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是《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合理定岗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核定各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之一。
试点单位要做好宣传,抓好培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各地自行试点的水管单位参照执行。
其它水管单位可参照《定岗标准》进行定岗定员。
水利部《关于发布全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联系市(县)和单位的通知》(办建管[2003]81号)公布的全国水管体制改革试点联系市(县)和单位可纳入各地的试点范围。
各流域机构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由水利部、财政部确定。
三、《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所称水管单位,是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单位。
试点单位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做好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工作。
对于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因其承担的任务不同,应分别将其定性为事业单位和企业。
对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视其经营收益状况而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四、根据分类定性和管养分离的要求,《定岗标准》只对管养分离后纯公益性单位和准公益性单位中公益性部分的管理、运行、观测等岗位进行定岗定员;对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供水、发电等经营性任务岗位的定岗定员,不适用本《定岗标准》,其所需岗位和人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八条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坝顶、坝坡、根石、附属设施、上坝路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中央补助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
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常见问题分析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常见问题分析作者:刘忠华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3期刘忠华(梁山龙腾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山东梁山 272600)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各单位按照《改革实施意见》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办法,严格资金管理,逐步实现“分类定性准确、管养分离彻底、人员分流到位、工程运行安全”的目标,建立长效的良性运行机制。
随着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维修养护工作量的增加,维修养护经费也在不断增加,在养护经费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现根据近几年的审计和检查情况,就维修养护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处理措施。
1 基本情况维修养护经费下达水管单位后,由水管单位分别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并根据进度付款,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维修养护工作实行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
一般维修养护合同包括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和专项维修养护养护合同。
各维修养护公司通过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依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规范施工,严格执行内部“三检制”,保证了施工质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及内部管理制度,如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测算的一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财务和物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水管单位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维修养护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均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核算管理。
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单位事业账统一核算,与基本支出进行了分账核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维修养护定额经费中的勘测设计费、质量监督监理费及部分新增专项经费由水管单位列支,其余的经费基本上由水管单位按合同和进度支付给相关维修养护企业。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约与保护 。 ( 九 )山洪灾害防治 ,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
工 程 措 施建 设 、重 点 山洪 沟 防洪 治 理 等 。 ( 十 ) 水利 工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 ( 一 )农田水 利建设 ,主要用于农 田及牧 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 施建设
( 合 “ 五 小 水利 ”、农 村河 塘 清 淤整 治 等 ) 及 配 套 机耕 道 、
设 ,主 要 用 于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治 理 。 ( 六 )淤 地 坝 治 理 ,主
补助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 》 ( 财农 [ 2 0 1 5] 2 2 6号 )、
《 中央财政山洪 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 财农 [ 2 O 1 4]1 号 )、 《 小 l l 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 固项 目中央
[ 2 0 1 0] 4 3 6号 )、 《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项
目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财建 [ 2 0 0 7]
6 1 9号 )同时 废止 。
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当 日。
7 、 自本 法 施 行 之 日起 ,依 照 本 法 规 定征 收环 境 保 护 税 , 不 再征 收排 污 费 。
源 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 : ( 三 )依法设 立的城乡污 水集中
《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 使用管 办法》
财政 部 水利 部 2 0 1 6年 1 2月 2 日
3 4绿色- GR E E N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一
2 0 1 6年 1 2月 2 5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集 中处 理 场 所 排 放 相 应 应 税 污 染 物 ,不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应用及经费的管理
2002年9月17日,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克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重建轻管、经费短缺、管理粗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标志着水管单位“管养分离”工作正式启动。
但是,期间由于经费这一决定性因素未有得到根本的落实,各地的水管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
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简称“两定标准”),两定标准的颁布成为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进程的助推剂,为水管单位人员的分离和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性的政策依据。
2004年12月3日,财政部正式批复了水利部安排试点经费的意见,标志着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工作正式进入实质阶段。
在山东河务局财务处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作为自始至终参加《定额标准》的制定者,深感标准的颁布来之不易,深感其历史意义深远,具体表现为:一是《定额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合理审核和批复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规范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水利业务和财务经济的有机结合体,避免了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过去我们测算岁修费依据的是黄委《黄河防汛岁修经费测算办法》,办法比较笼统,关键是法律性不强,上级认可起来很勉强。
二是减少了随意开支的现象。
三是对预算的审核提供了标准。
四是便于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因此,了解《定额标准》的编制思路,掌握其使用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定额标准的应用一、定额标准的应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种类多、项目分散、维修量大但不集中,千头万绪,《定额标准》给出的数据也是密密麻麻,但是,对中央直属水利工程来说,《定额标准》的应用总的可以概括如下:(1)将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划分工程维修养护等级。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维修养护基本项目和调整项目。
水利部中央级的预算管理办法(doc 17页)
水利部中央级的预算管理办法(doc 17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预算的组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五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第六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七章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㈠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预算 执行情 况 ,并 按要 求编报 资金使 用情况统
计表 。
第十六条
专项 资金项 目支 出预算 如当年未
法 》 财政 违法 行 为处 罚 处分 条 例 》 ( 、《 国务 院令
第 4 7 )及其他 有关 法规予 以处理 。 2号
执 行完毕 ,可结 转下年 度继续 使用 。专项资 金结
财农 (0 1 2 2 1 ] 4号
各 省 、 自治 区、直 辖市 、计划 单列市财 政厅 ( ) 局 、水 利 ( )厅 ( ) 务 局 ,新 疆生 产 建设 兵 团财 务局 、
水利局 :
为规 范 中央分成水 资 源费使用 管理 ,充分发挥 资金使 用效 益 ,根 据 《 水许 可和水 资源 费征收管 取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8 算 安排 级次 和决 算管 理的相 关规定 编制专 项资金
年度决算 ,纳入 部 门决 算报 同级 财政主管 部 门审
批。
部 门文件 财 政部驻 各省 ( 区、市 )财 政监察 专员 办事处要 加 强对专 项资金 管理 和财务监 督 ,确 保专项 资金
许可 监督 实施 ;水 政执法 和水 事纠纷 调处 、水 资
源调度 等 。 ( )江 河湖 库 及 水 源地 保 护 和 管 理 。包 括 三
许 可和水 资 源费 征收 管理 条 例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务 院令第 4 0号 )及 《 资源 费征 收使用 管 6 水
理 办法 》 ( 财综 ( 0 8 9号 )等 法 律法 规 以及 20 3 7 相关 规 定 ,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中央分成 水 资源 费是 县级 以上地 方 水 行政 主管部 门依 法征 收并 按 比例 上缴 中央 围库
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附件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四年五月目录1 总则2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3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4 附则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总则1.0。
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
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1.0。
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
0。
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财农[2004]26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269号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黄委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若干规定概要
黄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 [2004]269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 [2004]309号和《关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黄财 [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委近年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际,制定本预算安排若干规定。
第二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和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的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项目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的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项目按照黄防总 [1999]12号“关于颁发黄河防洪工程抢险责任制 (修订的通知”中《黄河防洪工程主要险情分类分级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当出现超常洪水发生的抢险、水毁修复以及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重大险情所造成的抢险、水毁修复所需经费,由防汛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另行申报特大防汛补助费或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黄河下游超常洪水标准为经小浪底水库调节后花园口流量超过 4000秒立米; 黄河小北干流、三门峡库区以及其他支流超常洪水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两上两下”程序,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上报预算主管部门。
山东、河南河务局所属水管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河务局审核,报黄委备案,其他水管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黄委审核。
第七条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是:优先保证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以及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当年专项维修养护项目以不超过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 35%为宜。
第八条维修养护项目预算实施全年要均衡,水毁工程修复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应急项目应在汛前完成。
第九条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防汛抢险经费水管单位可调剂未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需要变更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应报上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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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管理卡(试行)
( 年度)
项目名称: 应与省级下达经费计划项目名称一致
批准文号: 省级下达经费计划文号、市县配套经费计划文号
批复经费:万元(其中省级万元,市县配套万元)
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验收时间:
项目管理单位(盖章)
ﻬ
填写说明
1、为规范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管理,省级水利工程维修项目从实施准备起要按单项项目建立“维修项目管理卡"。
项目管理卡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在项目管理单位备查,一份(可用复印件)留存在上一级主管单位.
2、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
按照审批权限确定审批单位,实施方案作为审批表的附件一并上报,项目验收时一并归档备查。
审批单位业务部门意见由审批单位工管处(科、站)填写,单位意见由审批单位的负责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加盖审批单位印章。
审批可以采用表格或公文形式。
如按照权限由市审批实施方案、县组织实施的项目,该审批表为县级初审表,并作为报请市审批的公文的附件。
审查重点为项目实施内容与下达的项目经费计划是否一致、技术方案是否合理、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完善、设计标准及主要工程量是否调整、预算与实施内容是否对应以及资金来源情况等.
3、项目预算编制。
可参照现行的水利定额、房屋修缮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和市场造价信息等,按实编制。
表三为项目实施方案中预算表的参考格式,编制时可依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及定额要求对本表的格式进行适当调整;除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等可单列外,其它无需分列,单价指的是综合单价,即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利润、税金等。
4、开工报告备案表。
一般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7日内报备,由项目管理单位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
如该项目实施涉及到防汛、工程安全等重要内容的,由备案单位提出备案意见,其他项目备案单位可不填写备案意见。
在报备时需提供以下附件:1、招投标等确定施工单位材料(本单位自行实施的可不附);2、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如有可不另报送);3、施工图(如不需要可不附);4、合同原件。
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项目管理卡,一份留上一级主管单位。
5、项目管理大事记。
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事件,包括项目采购(招投标)、项目开工、项目合同内容及价格变更、阶段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上级主管单位检查监督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试运转、技术方案变更以及施工技术难点的处理等,表述应简明扼要,抓住重点。
6、质量检查及验收汇总表。
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和其它行业相关质量检测评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重点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质量分项检验记录作为附
件。
7、工程量核定表。
是双方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结算工程量由项目管理单位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如有)等共同见证核定。
审核的依据参照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现场测量数据等资料。
工程竣工前,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等先对送审的工程量进行核定,三方签字确认,并填写工程量核定表。
8、项目竣工决算表。
由项目管理单位填写,主要包括合同内工程量完工结算、双方补充协议结算以及勘察、设计、检测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合理费用。
工程量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结算表交项目管理单位审核.调增原有合同总价及单项结算价格的,必须附书面纪要。
报送的结算表原件应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支付使用,一份归入项目管理卡.结算书作为本表的附件存档。
9、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对项目建设管理、质量控制、经费使用和维修效果等情况进行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概况(2)完成的主要内容或工程量;(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4)项目施工进度情况;(5)施工队伍选择、设备选用以及采购招标情况等;(6)采用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施工工法;(7)技术方案变更调整情况(如有);(8)质量控制与管理;(9)安全生产情况;(10)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如有);(11)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12)遗留的问题(如有);(13)维修效果;(1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10、竣工验收表.填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基本情况、验收意见和签名表。
在完成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自评、并通过财务部门审计后(可另附财务审计报告),验收委员会再签署验收意见或形成验收纪要。
11、竣工验收的组织。
维修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管理卡,并及时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申请报验,但在申请验收前必须完成财务审计.通过审计后,验收组织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管、财务、纪检、项目管理、设计(如有)、监理(如有)、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或纪要.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科技档案要求将“维修项目管理卡”及时归档。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一般由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位担任.
12、招标投标资料、合同协议、材料设备质保书、质量检验资料、产品说明书、
技术图纸、验收报告等与工程实施有关的资料应作为管理卡附件全部整理归档.
13、如维修项目的类型为采购设施设备或技术服务类,项目管理卡的形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14、填写“维修项目管理卡"须认真规范,签名一律采用黑色墨水笔.
15、本项目管理卡由省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
一、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预算表
四、开工报告备案表
五、项目管理大事记
六、质量检查及验收汇总表
七、工程量核定表
八、竣工决算表
九、项目竣工总结
十、竣工验收表
十一、附件
一、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
注:按照审批权限确定审批单位;审批单位业务部门意见由审批单位工管处(科、站)填写,单位意见由审批单位的负责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加盖审批单位印章.审批可以采用表格或公文形式。
如按照权限由市审批实施方案、县组织实施的项目,该审批表为县级初审表,并作为报请市审批的公文的
附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注:项目预算编制时可参照现行的水利定额、房屋修缮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和市场造价信息等,按实编制。
本表为项目实施方案中预算表的参考格式,编制时可依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及定额要求对本表的格式进行适当调整;除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等可单列外,其它无需分列,单价指的是综合单价,即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利润、税金等。
ﻬ四、开工报告备案表
报备日期: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管理单位(盖章):
注:项目开工报告备案表由项目管理单位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
如该项目实施涉及到防汛、工程安全等重要内容的,由备案单位提出备案意见,其他项目备案单位可不填写备案意见。
在报备时需提供以下附件:1、招投标等确定施工单位材料(本单位自行实施的可不附);2、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如有可不另报送);3、施工图(如不需要可不附);4、合同原件.
五、项目管理大事记
ﻬ六、质量检查及验收汇总表
项目负责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
注: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和其它行业相关质量检测评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重点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质量分项检验记录作为附件。
七、工程量核定表(参考格式)
日期: 年
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
注:工程量审核的依据参照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现场测量数据等资料。
本表由项目管理单位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监理工
程师(如有)共同签字见证核定,核定的结算工程量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八、竣工决算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
注:在表七的结算工程量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结算表交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的结算表原件应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支付使用,一份归入项目管理卡。
结算书作为本表的附件存档。
调增原有合同总价及单项结算价格的,必须附书面纪要。
九、项目竣工总结
ﻬ十、竣工验收表
目负责人质量自评、并通过审计后(可另附审计报告),由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组织财务、工管、纪检、项目管理、设计(如有)、监理(如有)、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或形成验收纪要。
十一、附件
项目完工后,需将项目实施方案、开工报告备案表的相关附件以及以下资料(如有)作为项目管理卡附件备查,统一装订归入项目管理卡。
1、项目计划下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2、技术变更资料;
3、试验、检测、检验资料;
4、质量分项检验记录;
5、竣工图纸;
6、工程款支付证书;
7、结算表;
8、竣工验收纪要或验收报告;
9、主要产品、材料、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质保书;
10、项目维修部位实施过程中以及竣工后照片;
11、资产增加明细清单;
12、其它资料.。